保险能否顺利理赔,这三个因素至关重要,各位读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保险能否顺利理赔,这三个因素至关重要,各位读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因素一、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需要告知的内容在“投保单”“健康告知”里面,一定要去看,不要被业务员忽悠了。关乎自己几十万能否赔到的因素,一定要重视、重视、重视!
因素二、保险责任,也就是这份保险赔那些风险,赔那些病。相当大一部分坚定“只买意外险、只买医疗险、只买重疾险”的朋友就是在这儿后悔莫及。
因素三、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赔的事由都在这儿写着,一定要读。
现在的保险条件都是通俗易懂的,涉及专业的词语都有举例和释义,只要你愿意去读,都能读明白。
而本文的案例很有趣,保险公司少写了一句话,就赔了20万。
真实案例始末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黄女士,于2017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宋某投保了一份保险,该险种涉及三份子险种:终身寿险(万能型)12万保额;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8万保额;附加意外险保额10万。即身故最多能赔30万。
2017年9月,被保人宋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调头过程中和大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死亡(交通事故赔付另外处理了)。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中宋某为主要责任,大货车为次要责任。
纠纷
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而发生理赔纠纷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免赔的,而恰好宋某驾驶的摩托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
1、黄女士认为的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保险条款等尽到说明、提示、解释的法定义务。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有证据证明该条理由并不成立。
2、交通事故中并非宋某全责,因此涉案事故并非全部属于免责事故。而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宋某的摩托系“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经调查,涉案保险合同在对“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是有明确的定义。
12万和8万保额的合同约定为:①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②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而10万保额的意外险约定则多了一条: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法院认为12万保额和8万保额的保险合同没有免责“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因此该赔20万。
2018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
二审后,黄女士认为保险该赔30万,保险公司认为不该赔,因此均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19年9月10日,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原判。
小编有话说1、法院是帮了黄女士的,但是黄女士不知道是因为律师的原因,还是本身没有太多思考的原因,还费时费力申请高院复审要求保险赔30万……
2、保险公司还去找高院复审就很不地道了。自己的免责约定有漏洞,并且交通事故中被保人不是全责,也有该赔付的理由。现在的风险构成很复杂,往往被保人的风险事故触犯了“免责条款”,但是风险的原因并非被保人的单方面因素。所以保险理赔中很容易出现纠纷。
最后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的留言完全就是一种很不成熟或者说根本不现实的思维:
例如“保险合同一大本,读不懂”,这是典型的根本看过保险合同的人,几十万保额的合同几句话搞定,现实不?
有的说“保险就是想尽办法拒赔”,至少我看到的保险拒赔案例,都是依据合同来的,而不是和这些人一样凭空想象……
有的说“这么多保险拒赔,保险都是骗子”,我想说,每年全国赔付上万亿,难道保险公司用家人的痛苦来打广告“恭喜XX公司赔付XXXX万”?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保险拒赔就能扩大成整个保险业都是这样,还是不问青红皂白对错是非就先骂为敬。
我们写保险纠纷官司的本意是普及保险知识,让读者知道保险哪里容易出纠纷,然后如何解决。
今天的核心知识点有两个:1、保险利益2、如实告知
一、案例
2018年4月,安徽某建材公司为其员工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朱某是其中的一名员工。
2018年12月20日晚,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于是,朱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80万元保险金。 不料,经国寿一番调查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两条: 1)合同无效家属称朱某是该建材公司的员工,但是社保部门证实没有单位为朱某缴纳社保,该建材公司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因此朱某和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即便合同有效,朱某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的职业代码明细,朱某驾驶重型车,应为重型路运砂石车司机,风险级别6级。
而参保时的身份却为风险级别2级的水泥石膏技术人员,两种职业的保费差了3倍以上。
因此,朱某在参保时故意隐瞒职业,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很合理。 家属不服气,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1)该公司人数众多,员工流动频繁,要求该公司逐一询问员工的意见,不仅会导致投保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员工的安全保障,因此要从一般的社会认知角度考量;
2)该意外险由公司出资投保,朱某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对被保人的故意杀害),而该意外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金将作为遗产赔偿给朱某的法定继承人。
该意外险的投保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被保人都会同意。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朱某反对这份保险,则认定朱某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因此该公司对朱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如果没有询问,则不必告知。
另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
根据国寿提供的保单来看,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为:1、投保单位是否已在我公司投保;2、过去三年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过;3、过去三年是否发生过死亡或伤残情况;4、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下疾病;5、是否有长期病假、长期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人员参加本次投保;6、是否有残疾人员参加本次投保。
其中并无关于被保人的职业工种情况的询问,因此仅凭职业代码表拒赔并不合理。
另外,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道该建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道路运输,却没有对相关的投保资料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过错在保险公司。
因此,判决国寿公司向朱某家属赔偿80万元保险金。
--以上来源于判决书(2019)皖0304民初3251号
小结:
1、关于保险利益保险是个严肃的商品,不是想给谁买就能买。
尤其是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产品(如含身故的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必须征得被保人的同意,否则保单作废。
2、关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的。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说,同时我也教大家一些防止拒赔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真实案例
2018年底,43岁的李先生购买了一份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在今天5月份在晚上下班回家时意外摔倒掉进了路边的沟里,被路上送往医院发现身体多处骨折,后来住院也了花不少钱。于是,李先生拿着自己的住院单据和发票,想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了意外险的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直接拒赔了。
而保险公司的拒赔原因,李先生也表示不能理解!
2、案例分析
本来这份意外险,附带的意外医疗最高可以报销3万元,这次住院花了2万6千元都是可以报销的。为什么李先生明明是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却被拒赔了呢?
原来事情另有原因,保险公司解释李先生发生意外救治后,经人推荐又转到了一家骨科专科医院治疗。
而根据这份意外险的保险合同约定,是需要到“卫生部要求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医疗,也就是必须要到指定要求的医院治疗才能赔付,所以李先生的就被拒赔了。
3、知识科普,防止拒赔
对于买保险的说,大家最关注的还是能不能理赔。所以,我一直通过一些保险理赔的案例,分享保险知识帮助大家了解保险。
为此,我也总结了几点知识分享给大家:
1、保险指定医院
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现在一般分两类,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还有部分公立改制转“民营”的医院,比如浙江萧山医院(改制),医院名称上还是公立的命名方式,但所有制已经改为股份制。
一般保险的指定医院,是指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也有保险是要求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具体看产品),而且注意:一般只涵盖医院普通部,像特需部、VIP部、国际部等一般不含或者需要单独附加。
那为什么保险公司要限制医院?小地方医院和私立医院不行呢?
主要原因是;小地方医院和私立医院容易出问题,不仅常常出现乱收费、高收费,甚至还有“医保骗保”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就对这些医院进行了限制。
如果要住院治疗,大家尽量去正规大医院,一是治疗条件好,二是符合保险报销。
2、理赔提交材料
保险理赔的审核,都需要我们提交很多医院的证明,而如果急急忙忙提交不充分,可能重新提交,大大浪费了时间,让自己更晚进行理赔了。
就拿提交材料比较复杂的重疾险来说,就需要提交3大块内容:
(1)是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小结,在多个医院就诊需同时提供多个医院的诊断证明;
(2)是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是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这些报告需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
其实,保险买对了,一种就够!但买错了,却只是白花钱!
今天的核心知识点有两个:1、保险利益2、如实告知
一、案例
2018年4月,安徽某建材公司为其员工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朱某是其中的一名员工。
2018年12月20日晚,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于是,朱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80万元保险金。 不料,经国寿一番调查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两条: 1)合同无效家属称朱某是该建材公司的员工,但是社保部门证实没有单位为朱某缴纳社保,该建材公司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因此朱某和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即便合同有效,朱某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的职业代码明细,朱某驾驶重型车,应为重型路运砂石车司机,风险级别6级。
而参保时的身份却为风险级别2级的水泥石膏技术人员,两种职业的保费差了3倍以上。
因此,朱某在参保时故意隐瞒职业,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很合理。 家属不服气,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1)该公司人数众多,员工流动频繁,要求该公司逐一询问员工的意见,不仅会导致投保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员工的安全保障,因此要从一般的社会认知角度考量;
2)该意外险由公司出资投保,朱某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对被保人的故意杀害),而该意外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金将作为遗产赔偿给朱某的法定继承人。
该意外险的投保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被保人都会同意。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朱某反对这份保险,则认定朱某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因此该公司对朱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如果没有询问,则不必告知。
另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
根据国寿提供的保单来看,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为:1、投保单位是否已在我公司投保;2、过去三年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过;3、过去三年是否发生过死亡或伤残情况;4、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下疾病;5、是否有长期病假、长期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人员参加本次投保;6、是否有残疾人员参加本次投保。
其中并无关于被保人的职业工种情况的询问,因此仅凭职业代码表拒赔并不合理。
另外,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道该建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道路运输,却没有对相关的投保资料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过错在保险公司。
因此,判决国寿公司向朱某家属赔偿80万元保险金。
--以上来源于判决书(2019)皖0304民初3251号
小结:
1、关于保险利益保险是个严肃的商品,不是想给谁买就能买。
尤其是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产品(如含身故的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必须征得被保人的同意,否则保单作废。
2、关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的。
但是,不懂保险,如果到时候保险拒赔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通过“28岁妻子确诊乳腺癌,50万重疾险却拒赔”的案例说起。同时,我也会把一些保险拒赔最容易出现的原因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真实案例
2018年底,广东的L女士刚刚生了一个小宝宝,经过朋友介绍保险后,觉得买份保险还是很有必要的。于是,给自己、老公和孩子一家三口,都配齐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作为家庭的保障,本想着买一个安心。没想到,第二年意外就降临了。
2019年7月,L女士在一次生病住院后,被医院确诊为“乳腺癌”,需要及时进行手术治疗。
于是,L女士的老公便带着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遭到了拒赔的答复。
拒赔理由是:L女士等待期已经查出疾病出险,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对此,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对薄公堂。
2、案例分析
L女士一家都很不解:明明是等待期后患癌,保险公司凭什么说是之前确诊的?
原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L女士在等待期期间,单位体检查出过“乳腺结节”,体检报告显示建议及时复查。
保险公司认为:L女士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个情况,但是没有告知。
于是保险公司决定,L女士是故意规避“180天保险等待期”再前往医院治疗,同时“乳腺结节”该诊断结果与等待期后“乳腺癌”的关联性较强,于是认为这就是“等待期内已经确诊出险”。
难道,L女士真的是等待期出险“骗保”吗?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说法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却有两点问题:
1、根据的是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等增加风险的事项,就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告知。
但这是错的!
这条是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而我们是人身保险合同。实际上投保后我们没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些。(这点一定记牢,很多不懂保险的人常常被误导吃亏!)
2、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等待期内查出“乳腺结节”不能作为是确诊重大疾病,不论“乳腺癌”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时间,还是最终确诊时间都在等待期外。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L女士,获得了50万保险金的赔付。
3、知识科普,重疾险如何理赔?
因为害怕生病,很多人比较注重重大疾病保险,希望以此来帮助自己和家庭抵御大病风险。但是,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往往很容易出现一些情况使我们吃亏。
为此,今天我总结了几个重疾险尤其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大家一定要记牢:
(1)一定牢记等待期
保险不是现在买了,你出险就能立即获得理赔的。每种保险都有相应的等待期,在等待期过后出险,才能获得相应的理赔。
(2)注意随便体检
定期体检是一件好事,但是在买完保险后,尽量不要在等待期内体检。因为如果刚好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退还保费,不予理赔的。
像上文的L女士就是因为等待期内体检的结果,和保险公司意见不同出现了纠纷,徒增麻烦。
大家如果需要买保险或有什么问题,不要拍脑袋自己解决,最好去咨询一些懂的人。
其实保险买对了,一种就够!但买错了,却只是白花钱!如何让一张保单,成为家庭最坚实的保障?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43岁男子意外摔伤,2万6千元医疗费保险拒赔”的案例来说,同时我也教大家一些防止拒赔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真实案例
2018年底,43岁的李先生购买了一份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在今天5月份在晚上下班回家时意外摔倒掉进了路边的沟里,被路上送往医院发现身体多处骨折,后来住院也了花不少钱。于是,李先生拿着自己的住院单据和发票,想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了意外险的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直接拒赔了。
而保险公司的拒赔原因,李先生也表示不能理解!
02、案例分析
本来这份意外险,附带的意外医疗最高可以报销3万元,这次住院花了2万6千元都是可以报销的。为什么李先生明明是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却被拒赔了呢?
原来事情另有原因,保险公司解释李先生发生意外救治后,经人推荐又转到了一家骨科专科医院治疗。
而根据这份意外险的保险合同约定,是需要到“卫生部要求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医疗,也就是必须要到指定要求的医院治疗才能赔付,所以李先生的就被拒赔了。
03、知识科普,防止拒赔
对于买保险的说,大家最关注的还是能不能理赔。所以,我一直通过一些保险理赔的案例,分享保险知识帮助大家了解保险。
为此,我也总结了几点知识分享给大家:
1、保险指定医院
这里我要告诉大家,现在一般分两类,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还有部分公立改制转“民营”的医院,比如浙江萧山医院(改制),医院名称上还是公立的命名方式,但所有制已经改为股份制。
一般保险的指定医院,是指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也有保险是要求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具体看产品),而且注意:一般只涵盖医院普通部,像特需部、VIP部、国际部等一般不含或者需要单独附加。
2、理赔提交材料
保险理赔的审核,都需要我们提交很多医院的证明,而如果急急忙忙提交不充分,可能重新提交,大大浪费了时间,让自己更晚进行理赔了。
1、百万医疗保险,保额几百万,价格几百块,真的能报销几百万医疗费用吗?
2、商业医疗保险里提到报销比例100%,那是不是看病,自己不用花钱了?
本次内容,小编为你解开这2个疑惑。
一、百万医疗保险的保额—被夸大了!
以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中的网红款:众安保险的尊享e生为例,来进行讲解。
为对比保障内容和保额的真实性,选取了保额货真价实的高端医疗保险,来进行对比,两款产品的基本保障情况,如下表:
注意表中细节:
1、为对比客观,该款高端医疗保险,选择的是最基础的计划;
2、30岁人群的价差是: 8260/286=28.88倍。
如果把该款基础性的高端医疗保险,保额选择到1000万,那么看病区域可以扩充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同时医院可以包括私立医院(不包括昂贵医院),这时每年的价格为:
0-7岁,保费24438元
8-17岁,保费16542元
18-24岁,保费21504元
25-29岁,保费27644元
30-34岁,保费28285元
35-39岁,保费30270元
40-44岁,保费33207元
45-49岁,保费36492元
50-54岁,保费41728元
从价格维度上,可以很明显看出,百万医疗保险的的保额和价格是不对等的。
换句话说,百万医疗保险的的保额被严重夸大了。
除了价格维度,保障内容方面,百万医疗保险可赔偿的医疗费用项目也非常少。
只能涵盖基本医疗费用项目,需要花钱多的重症监护病房费、急诊室费用、医疗设备费用(例如抢
救病人的呼吸机费)、麻醉师费用、器官、骨髓、干细胞移植等医疗费用,都无法赔偿。
对于一款赔偿医疗费用项目很少的医疗保险,把保额给到几百万,只不过是营销包装手段而已,实际上可用的保额只有几十万。
保险公司为了产品好卖叫座,也是费了一番苦心,既然保额是虚的,那么保险条款里对各项医疗费用赔偿的细节,就写得特别含糊:只让看见森林,不见树木了。
以两款产品都保障的【护理费】为例,来对比一下保险条款的赔偿要求:
1、高端医疗保险条款中,对护理费的类型做了详细解读,和赔偿要求,分的比较细,意味着理赔比较严格。
2、众安保险尊享e生的保险条款中,对护理费的解读只有一句话,根本没有列出具体的赔偿要求,这为公司的保险理赔留了足够大的余地,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二、报销比例100%,看病仍需花钱
我们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看到保障内容中,写着医疗费用报销比例100%,会产生一个很大的误会:以为任何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都赔,自己不用花钱了。
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正解
但是,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是有限的,无论是高端医疗保险,还是低端型的百万医疗保险,对于医疗保险产品,医疗费用报销比例100%,正确的理解是:
(1)保障的医疗费用项目中,扣除社保医保报销金额,保险公司对剩下的那部分费用,最高按照100%比例赔偿;
(2)不保障的医疗费用项目,不赔偿,报销比例为0;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项目,报销比例最高为100%。
(3)在保险公司规定的医院范围内看病就诊,才有资格参加报销,去其他医院看病就诊,不赔偿;
2、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正解
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除了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100%误解外,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也存在很大误解,99%的消费者认为:
(1)我买了这款商业医疗保险,看病花的医疗费用,无论看什么病,去医院做什么检查,保险公司都管;
(2)生孩子、看牙科、体检也属于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该赔。
然而,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它会设置很多限制,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减少医疗费用可报销范围。
例如:我们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之前就患过的疾病,例如高血压、糖尿病、乙肝等治疗,保险公司是0报销,0赔偿。
再例如: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看牙补牙的医疗费用,需要单独购买商业生育保险、牙科保险进行报销,普通商业医疗保险都不赔偿。
三、总结
虽然商业医疗保险有如上缺点,但并不代表我们就不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了,十全十美的商品是不存在的,我们要先知道商业医疗保险的缺点和不足,那么在购买时的理赔预期就没那么高,这样也能避免很多理赔误会。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较为特别的保险理赔案例:
案 例 始 末
2014年2月,周某进行了一次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血压和血糖偏高。
2015年1月,亲戚用周某的医保卡,在社区医院开了2盒治疗高血压的药。
2015年3月,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型重疾险。基本重疾保额22万。在投保时候,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中的“有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史或体检异常告知等栏目中,周某均选择的是“否”,也就是否认了自己的身体有列表中的情况。
2015年12月,周某糖尿病犯了,于是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发现其患有脑膜瘤这个重大疾病。
2016年2月,周某决定治疗脑膜瘤,于是住院,并且于3月份做了脑膜瘤切除手术。
手术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为由拒赔了。
随后,周某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 院 判 决
1、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指的是自己明知有的情况。周某体检指标不合格,会因为很多原因影响,而无法证明一次体检指标有异常就说明有相关疾病。
2、医保卡有购买高血压药物记录,也无法关联到周某已知自己罹患高血压、糖尿病。
3、保险公司无法举证高血压和糖尿病与脑膜瘤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周某22万元保险金。
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会引发很多大小并发症,保险公司理赔率很高,绝大部分保险都是直接拒保。如果家族有“三高”的,尤其需要注意,最好提前买好保险。
理 赔 纠 纷
保险能否理赔,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的。
最常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有两类:
第一类原因,是投保的时候没有理解清楚保险合同。
比如重疾险,保险合同里有明确的规定,要确诊重疾,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理赔。不过倒不用太担心保险公司在条件上做手脚,因为核心25种重疾和条件,都是监管统一规定的。
第二类原因,是在如实告知上产生纠纷。
比如买重疾险之前,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个健康告知,要求投保人如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到时候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就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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