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已经近40年,但是不少老百姓对于保险还是不是很信任。因为早期保险销售太乱,很多人都被坑过,觉得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但是,保险到底保什么不保什么,出险具体为什么不赔,很多人都不知道!
今天, 我就以最近看到的一则新闻来为大家分析保险理赔的问题。大连一男子投保后车祸身亡,760万保险被拒赔!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到底是为什么?
一、车祸后被拒赔
事件介绍:大连市民孙先生在黑龙江发生车祸,重伤不治去世。而在此之前,他在8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保额759.5万的保险,在其女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先生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原来,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孙先生在近一个月时间内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骗保的嫌疑,随后的进一步调查又发现孙先生在之前有过吸毒情况。
而根据当时和孙先生签订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吸食、服用、注射毒品或者系自杀、酒驾将除外责任,同时在投保健康告知时,孙先生也没有如实告知吸毒史。
对此双方最终对付公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孙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牢记3点,避免拒赔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看着厚厚的一本保险合同,基本都不会去看,一般都是了解一下能够保什么就差不多了。但是,这样一知半解,对于保险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这样拒赔情况的发生。
对此,我提炼了投保时对于理赔非常重要的3点核心,希望大家能够记牢:
(1)投保一定要看免责条款
投保是一定要看保险合同的保障责任和免责条款,简单来说是保险保什么不保什么?不要一味听信保险员说的,一定要以白纸黑字为准。常见的免责条款,比如意外险对于中暑、妊娠和医疗事故都是不赔的,重疾险对于既往症、吸毒和酒驾都是不赔的。
(2)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
对于投保健康险,一般都要健康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不要因为害怕投保不了而隐瞒,不然影响理赔调查。简单点,就是保险业务员问什么你就如实告知什么,所有的告知内容都要以医院的医疗记录和体验结果为准。
(3)投保一定要保留证据
其实有时候理赔出现问题,是前期保险业务员误导我们购买了不适合的保险,结果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问题就被拒保了。所以,前期投保时,正规的保险公司都会进行录音,甚至录像确认,保险员尽到指责,一一讲条款进行解释,没有误导和隐瞒。如果,我们自己也可以留个心眼,自己录音保留证据,以防万一。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较为特别的保险理赔案例:
案 例 始 末
2014年2月,周某进行了一次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血压和血糖偏高。
2015年1月,亲戚用周某的医保卡,在社区医院开了2盒治疗高血压的药。
2015年3月,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型重疾险。基本重疾保额22万。在投保时候,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中的“有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史或体检异常告知等栏目中,周某均选择的是“否”,也就是否认了自己的身体有列表中的情况。
2015年12月,周某糖尿病犯了,于是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发现其患有脑膜瘤这个重大疾病。
2016年2月,周某决定治疗脑膜瘤,于是住院,并且于3月份做了脑膜瘤切除手术。
手术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为由拒赔了。
随后,周某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 院 判 决
1、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指的是自己明知有的情况。周某体检指标不合格,会因为很多原因影响,而无法证明一次体检指标有异常就说明有相关疾病。
2、医保卡有购买高血压药物记录,也无法关联到周某已知自己罹患高血压、糖尿病。
3、保险公司无法举证高血压和糖尿病与脑膜瘤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周某22万元保险金。
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会引发很多大小并发症,保险公司理赔率很高,绝大部分保险都是直接拒保。如果家族有“三高”的,尤其需要注意,最好提前买好保险。
理 赔 纠 纷
保险能否理赔,是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的。
最常出现理赔纠纷的原因有两类:
第一类原因,是投保的时候没有理解清楚保险合同。
比如重疾险,保险合同里有明确的规定,要确诊重疾,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理赔。不过倒不用太担心保险公司在条件上做手脚,因为核心25种重疾和条件,都是监管统一规定的。
第二类原因,是在如实告知上产生纠纷。
比如买重疾险之前,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个健康告知,要求投保人如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到时候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就会产生纠纷。
中国保险已经近40年,但是不少老百姓对于保险还是不是很信任。因为早期保险销售太乱,很多人都被坑过,觉得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但是,保险到底保什么不保什么,出险具体为什么不赔,很多人都不知道。
今天, 我就以最近看到的一则新闻来为大家分析保险理赔的问题。大连一男子投保后车祸身亡,760万保险被拒赔!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到底是为什么?
一、车祸后被拒赔
事件介绍:大连市民孙先生在黑龙江发生车祸,重伤不治去世。而在此之前,他在8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保额759.5万的保险,在其女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先生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原来,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孙先生在近一个月时间内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骗保的嫌疑,随后的进一步调查又发现孙先生在之前有过吸毒情况。
而根据当时和孙先生签订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吸食、服用、注射毒品或者系自杀、酒驾将除外责任,同时在投保健康告知时,孙先生也没有如实告知吸毒史。
对此双方最终对付公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孙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牢记3点,避免拒赔
很多人买保险的时候,看着厚厚的一本保险合同,基本都不会去看,一般都是了解一下能够保什么就差不多了。但是,这样一知半解,对于保险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这样拒赔情况的发生。
对此,我提炼了投保时对于理赔非常重要的3点核心,希望大家能够记牢:
(1)投保一定要看免责条款
投保是一定要看保险合同的保障责任和免责条款,简单来说是保险保什么不保什么?不要一味听信保险员说的,一定要以白纸黑字为准。常见的免责条款,比如意外险对于中暑、妊娠和医疗事故都是不赔的,重疾险对于既往症、吸毒和酒驾都是不赔的。
(2)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
对于投保健康险,一般都要健康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不要因为害怕投保不了而隐瞒,不然影响理赔调查。简单点,就是保险业务员问什么你就如实告知什么,所有的告知内容都要以医院的医疗记录和体验结果为准。
(3)投保一定要保留证据
其实有时候理赔出现问题,是前期保险业务员误导我们购买了不适合的保险,结果理赔时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问题就被拒保了。所以,前期投保时,正规的保险公司都会进行录音,甚至录像确认,保险员尽到指责,一一讲条款进行解释,没有误导和隐瞒。如果,我们自己也可以留个心眼,自己录音保留证据,以防万一。
关于保险中的各项条款,可能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以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相关的流程来说,可能此个问题也会让很多购买国寿保险的朋友感到陌生,但是当要使用的时候又显得如此的陌生,所以今天小编就以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来和大家分享下相关的流程。
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14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三条年金开始领取日和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分别为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一、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了解关于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帮助我们无忧进行保险之间的转换,共筑我们美好的人生。
保险能否顺利理赔,这三个因素至关重要,各位读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因素一、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需要告知的内容在“投保单”“健康告知”里面,一定要去看,不要被业务员忽悠了。关乎自己几十万能否赔到的因素,一定要重视、重视、重视!
因素二、保险责任,也就是这份保险赔那些风险,赔那些病。相当大一部分坚定“只买意外险、只买医疗险、只买重疾险”的朋友就是在这儿后悔莫及。
因素三、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赔的事由都在这儿写着,一定要读。
现在的保险条件都是通俗易懂的,涉及专业的词语都有举例和释义,只要你愿意去读,都能读明白。
而本文的案例很有趣,保险公司少写了一句话,就赔了20万。
真实案例始末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黄女士,于2017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宋某投保了一份保险,该险种涉及三份子险种:终身寿险(万能型)12万保额;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8万保额;附加意外险保额10万。即身故最多能赔30万。
2017年9月,被保人宋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调头过程中和大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死亡(交通事故赔付另外处理了)。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中宋某为主要责任,大货车为次要责任。
纠纷
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而发生理赔纠纷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免赔的,而恰好宋某驾驶的摩托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
1、黄女士认为的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保险条款等尽到说明、提示、解释的法定义务。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有证据证明该条理由并不成立。
2、交通事故中并非宋某全责,因此涉案事故并非全部属于免责事故。而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宋某的摩托系“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经调查,涉案保险合同在对“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是有明确的定义。
12万和8万保额的合同约定为:①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②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而10万保额的意外险约定则多了一条: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法院认为12万保额和8万保额的保险合同没有免责“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因此该赔20万。
2018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
二审后,黄女士认为保险该赔30万,保险公司认为不该赔,因此均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19年9月10日,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原判。
小编有话说1、法院是帮了黄女士的,但是黄女士不知道是因为律师的原因,还是本身没有太多思考的原因,还费时费力申请高院复审要求保险赔30万……
2、保险公司还去找高院复审就很不地道了。自己的免责约定有漏洞,并且交通事故中被保人不是全责,也有该赔付的理由。现在的风险构成很复杂,往往被保人的风险事故触犯了“免责条款”,但是风险的原因并非被保人的单方面因素。所以保险理赔中很容易出现纠纷。
最后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的留言完全就是一种很不成熟或者说根本不现实的思维:
例如“保险合同一大本,读不懂”,这是典型的根本看过保险合同的人,几十万保额的合同几句话搞定,现实不?
有的说“保险就是想尽办法拒赔”,至少我看到的保险拒赔案例,都是依据合同来的,而不是和这些人一样凭空想象……
有的说“这么多保险拒赔,保险都是骗子”,我想说,每年全国赔付上万亿,难道保险公司用家人的痛苦来打广告“恭喜XX公司赔付XXXX万”?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保险拒赔就能扩大成整个保险业都是这样,还是不问青红皂白对错是非就先骂为敬。
我们写保险纠纷官司的本意是普及保险知识,让读者知道保险哪里容易出纠纷,然后如何解决。
辽宁锦州曾经发生意见离奇保险理赔纠纷,私家车主在下车装卸货物的时候,不幸因溜车被自家车碾轧致死,悲剧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2011年11月的一天,周万涛驾驶自家货车去锦州城郊的一处山上拉松树。将车停到山坡上后,他到后面去装货,这时车辆倒溜,因来不及躲闪被碾轧,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周万涛的家人查阅投保情况发现,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在商业险中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于是,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认定车上人”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无果,周万涛家人无奈向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交强险相关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纠纷的重点在于车主周先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认为,死者周万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导致其死亡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属于交通路外事故,判定其属于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车上人员”,在车下即“车下人员”“第三者”。
法院还认为,由于机动车辆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置身于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周万涛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其身份亦由被保险人转化为受害人,即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因此,其在保险发生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其家人保险金的义务。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国寿福庆典版保什么?
国寿福庆典版由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与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组成,还可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可选)。
投保年龄:18-50周岁
交费方式:19年、29年交
保障期间:终身
等待期:180天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20种重疾,确诊按基本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60种特定疾病(轻症),不分组,无间隔,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最多给付三次,每种疾病限给付一次。
三、身故保险金
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
四、被保险人豁免(可选)
初次确诊特定疾病,保险公司豁免余期应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福庆典版怎么样?
1、重疾保障:病种升级,保障超全
重疾种类从100种升级到120种,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其实所有长期重疾险保障的重疾都包含我国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种类,这25项重疾大约占重疾理赔95%;其中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上、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六种重疾在所有重疾理赔案中占比超过90%。其他病种是保险公司提高产品竞争力而增加的,虽然概率小,但可以说有比没有好。
2、轻症保障:轻症拓宽,轻松赔付
从30种升级为60种,每次赔付保额的20%,最多可赔付3次,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方面,国寿福庆典版也增加了病种,由30种增加到了60种,包含的高发轻症补上了原先缺失的两种。
3、豁免保障:3重豁免功能优
国寿福庆典版可附加:被保险人60种特定疾病豁免,投保人120种重疾、身故、高残豁免。
4、意外保障:意外呵护更长久
可附加长期意外,意外可保障至75岁
5、身故保障:传福两代
等待期内身故,赔付所交保费;
等待期后身故,赔付100%基本保额。
6、交费更优,保障超享
保障增加,交费期间只需19年或29年,国寿庆典回馈。
总结
国寿福庆典版主要升级在疾病种类的增加,重疾增加20种,轻症增加30种,当然保费上相比也有所增加,以30岁男性为例,30万保额,19年交,每年保费需增加5百多元,消费者可以自主衡量是否投保。
今天,小编从真实案例说起,同时,也会分享保险合同的一些秘密,教大家如何保险理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真实案例
28岁的方女士有一个4岁的女儿,几个月前因为呼吸困难身体不适被带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还在鼻腔内有不明异物,需要住院检查并进行手术治疗,来来回回花了上万块,幸好最终手术很成功,异物从鼻腔中取出,竟然是一个硬纸块。
随后,方女士想起自己两年前给女儿买过一份意外险,有保障意外医疗,于是就拿着住院记录找到之前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过了几天保险公司表示,无法判断因意外出险为由而拒赔。
王女士表示:“女儿玩耍时不慎把纸块塞入自己的鼻腔中,明明就是意外,保险公司怎么就拒赔呢?”
2、案例分析
明明孩子是因为意外住院,为什么保险公司拒赔呢?
原来,保险理赔员指出,这份意外险的意外医疗保障,保障的是因意外导致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是王女士提供的住院病历中的内容,没有关于意外的相关说明,无法判定是因为意外还是因为疾病导致,所以就只能拒赔了。
同时,保险理赔员提醒王女士,如果她可以提供孩子是因为意外导致治疗的证明,就可以正常获得理赔。于是,王女士回家搜罗出了所有的病历和医疗记录,终于找了一张“手术记录”来证明孩子针对意外的进行的治疗。
在这张手术记录上,明确写着异物是“硬纸块”,重新提交材料后,理赔员认定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最终王女士得到了应得的理赔金。
3、知识科普,如何理赔?
很多人看完之前的一些保险拒赔案例,就简单觉得保险这不赔,那不赔,其实这比较片面。
实际上,一份保险是否能够获得理赔,从我多年的实践和经验告诉各位,关键看在2点:
1、发生情况是否符合保障范围
每个保险保障的内容是不同的,就拿上文王女士的孩子,因为买的是意外险所以保障范围限制在意外上,所以当不能判定异物是什么时,如果是疾病因素,意外险是不保的,需要医疗险才能赔付。
同时,保险也会有一些免责条款,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了意外的发生,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这种恶意风险的。
2、注意病历和证明
在我国的保险理赔中,保险赔与不赔?关键看证明,交通意外往往要看交警的判定,而重大疾病保险,病历和医疗记录占了理赔审核的80%以上。
在治疗时,让医生对于病历一定要写详细,比如上文写个“因意外导致异物进入鼻腔”这种就可以理赔,省去很多麻烦。特别注意,一些医生习惯写个“疑似xx病“或“高血压?”这种加个问号,那么到底有没有这个病呢?这对于保险理赔是比较纠结的事情,建议大家让医生尽量不要这样写。
若有疑问或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但是,不懂保险,如果到时候保险拒赔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通过“28岁妻子确诊乳腺癌,50万重疾险却拒赔”的案例说起。同时,我也会把一些保险拒赔最容易出现的原因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真实案例
2018年底,广东的L女士刚刚生了一个小宝宝,经过朋友介绍保险后,觉得买份保险还是很有必要的。于是,给自己、老公和孩子一家三口,都配齐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作为家庭的保障,本想着买一个安心。没想到,第二年意外就降临了。
2019年7月,L女士在一次生病住院后,被医院确诊为“乳腺癌”,需要及时进行手术治疗。
于是,L女士的老公便带着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遭到了拒赔的答复。
拒赔理由是:L女士等待期已经查出疾病出险,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对此,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对薄公堂。
2、案例分析
L女士一家都很不解:明明是等待期后患癌,保险公司凭什么说是之前确诊的?
原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L女士在等待期期间,单位体检查出过“乳腺结节”,体检报告显示建议及时复查。
保险公司认为:L女士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个情况,但是没有告知。
于是保险公司决定,L女士是故意规避“180天保险等待期”再前往医院治疗,同时“乳腺结节”该诊断结果与等待期后“乳腺癌”的关联性较强,于是认为这就是“等待期内已经确诊出险”。
难道,L女士真的是等待期出险“骗保”吗?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说法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却有两点问题:
1、根据的是保险法第52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等增加风险的事项,就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告知。
但这是错的!
这条是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而我们是人身保险合同。实际上投保后我们没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些。(这点一定记牢,很多不懂保险的人常常被误导吃亏!)
2、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等待期内查出“乳腺结节”不能作为是确诊重大疾病,不论“乳腺癌”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时间,还是最终确诊时间都在等待期外。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L女士,获得了50万保险金的赔付。
3、知识科普,重疾险如何理赔?
因为害怕生病,很多人比较注重重大疾病保险,希望以此来帮助自己和家庭抵御大病风险。但是,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往往很容易出现一些情况使我们吃亏。
为此,今天我总结了几个重疾险尤其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大家一定要记牢:
(1)一定牢记等待期
保险不是现在买了,你出险就能立即获得理赔的。每种保险都有相应的等待期,在等待期过后出险,才能获得相应的理赔。
(2)注意随便体检
定期体检是一件好事,但是在买完保险后,尽量不要在等待期内体检。因为如果刚好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是退还保费,不予理赔的。
像上文的L女士就是因为等待期内体检的结果,和保险公司意见不同出现了纠纷,徒增麻烦。
大家如果需要买保险或有什么问题,不要拍脑袋自己解决,最好去咨询一些懂的人。
其实保险买对了,一种就够!但买错了,却只是白花钱!如何让一张保单,成为家庭最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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