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否顺利理赔,这三个因素至关重要,各位读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保险能否顺利理赔,这三个因素至关重要,各位读者朋友些一定要注意:
因素一、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需要告知的内容在“投保单”“健康告知”里面,一定要去看,不要被业务员忽悠了。关乎自己几十万能否赔到的因素,一定要重视、重视、重视!
因素二、保险责任,也就是这份保险赔那些风险,赔那些病。相当大一部分坚定“只买意外险、只买医疗险、只买重疾险”的朋友就是在这儿后悔莫及。
因素三、免责约定,保险公司不赔的事由都在这儿写着,一定要读。
现在的保险条件都是通俗易懂的,涉及专业的词语都有举例和释义,只要你愿意去读,都能读明白。
而本文的案例很有趣,保险公司少写了一句话,就赔了20万。
真实案例始末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黄女士,于2017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宋某投保了一份保险,该险种涉及三份子险种:终身寿险(万能型)12万保额;附加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8万保额;附加意外险保额10万。即身故最多能赔30万。
2017年9月,被保人宋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调头过程中和大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死亡(交通事故赔付另外处理了)。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中宋某为主要责任,大货车为次要责任。
纠纷
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30万,而发生理赔纠纷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免赔的,而恰好宋某驾驶的摩托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
1、黄女士认为的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保险条款等尽到说明、提示、解释的法定义务。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有证据证明该条理由并不成立。
2、交通事故中并非宋某全责,因此涉案事故并非全部属于免责事故。而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宋某的摩托系“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经调查,涉案保险合同在对“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是有明确的定义。
12万和8万保额的合同约定为:①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②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而10万保额的意外险约定则多了一条: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因此,法院认为12万保额和8万保额的保险合同没有免责“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因此该赔20万。
2018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
二审后,黄女士认为保险该赔30万,保险公司认为不该赔,因此均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19年9月10日,内蒙古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原判。
小编有话说1、法院是帮了黄女士的,但是黄女士不知道是因为律师的原因,还是本身没有太多思考的原因,还费时费力申请高院复审要求保险赔30万……
2、保险公司还去找高院复审就很不地道了。自己的免责约定有漏洞,并且交通事故中被保人不是全责,也有该赔付的理由。现在的风险构成很复杂,往往被保人的风险事故触犯了“免责条款”,但是风险的原因并非被保人的单方面因素。所以保险理赔中很容易出现纠纷。
最后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的留言完全就是一种很不成熟或者说根本不现实的思维:
例如“保险合同一大本,读不懂”,这是典型的根本看过保险合同的人,几十万保额的合同几句话搞定,现实不?
有的说“保险就是想尽办法拒赔”,至少我看到的保险拒赔案例,都是依据合同来的,而不是和这些人一样凭空想象……
有的说“这么多保险拒赔,保险都是骗子”,我想说,每年全国赔付上万亿,难道保险公司用家人的痛苦来打广告“恭喜XX公司赔付XXXX万”?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保险拒赔就能扩大成整个保险业都是这样,还是不问青红皂白对错是非就先骂为敬。
我们写保险纠纷官司的本意是普及保险知识,让读者知道保险哪里容易出纠纷,然后如何解决。
今天的核心知识点有两个:1、保险利益2、如实告知
一、案例
2018年4月,安徽某建材公司为其员工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朱某是其中的一名员工。
2018年12月20日晚,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于是,朱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80万元保险金。 不料,经国寿一番调查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两条: 1)合同无效家属称朱某是该建材公司的员工,但是社保部门证实没有单位为朱某缴纳社保,该建材公司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因此朱某和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即便合同有效,朱某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的职业代码明细,朱某驾驶重型车,应为重型路运砂石车司机,风险级别6级。
而参保时的身份却为风险级别2级的水泥石膏技术人员,两种职业的保费差了3倍以上。
因此,朱某在参保时故意隐瞒职业,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很合理。 家属不服气,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1)该公司人数众多,员工流动频繁,要求该公司逐一询问员工的意见,不仅会导致投保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员工的安全保障,因此要从一般的社会认知角度考量;
2)该意外险由公司出资投保,朱某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对被保人的故意杀害),而该意外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金将作为遗产赔偿给朱某的法定继承人。
该意外险的投保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被保人都会同意。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朱某反对这份保险,则认定朱某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因此该公司对朱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如果没有询问,则不必告知。
另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
根据国寿提供的保单来看,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为:1、投保单位是否已在我公司投保;2、过去三年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过;3、过去三年是否发生过死亡或伤残情况;4、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下疾病;5、是否有长期病假、长期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人员参加本次投保;6、是否有残疾人员参加本次投保。
其中并无关于被保人的职业工种情况的询问,因此仅凭职业代码表拒赔并不合理。
另外,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道该建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道路运输,却没有对相关的投保资料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过错在保险公司。
因此,判决国寿公司向朱某家属赔偿80万元保险金。
--以上来源于判决书(2019)皖0304民初3251号
小结:
1、关于保险利益保险是个严肃的商品,不是想给谁买就能买。
尤其是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产品(如含身故的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必须征得被保人的同意,否则保单作废。
2、关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的。
今天的核心知识点有两个:1、保险利益2、如实告知
一、案例
2018年4月,安徽某建材公司为其员工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朱某是其中的一名员工。
2018年12月20日晚,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于是,朱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80万元保险金。 不料,经国寿一番调查后,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有两条: 1)合同无效家属称朱某是该建材公司的员工,但是社保部门证实没有单位为朱某缴纳社保,该建材公司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因此朱某和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即便合同有效,朱某也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公司的职业代码明细,朱某驾驶重型车,应为重型路运砂石车司机,风险级别6级。
而参保时的身份却为风险级别2级的水泥石膏技术人员,两种职业的保费差了3倍以上。
因此,朱某在参保时故意隐瞒职业,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很合理。 家属不服气,怒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1)该公司人数众多,员工流动频繁,要求该公司逐一询问员工的意见,不仅会导致投保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员工的安全保障,因此要从一般的社会认知角度考量;
2)该意外险由公司出资投保,朱某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另外,《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对被保人的故意杀害),而该意外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金将作为遗产赔偿给朱某的法定继承人。
该意外险的投保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被保人都会同意。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朱某反对这份保险,则认定朱某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
因此该公司对朱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如果没有询问,则不必告知。
另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
根据国寿提供的保单来看,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为:1、投保单位是否已在我公司投保;2、过去三年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过;3、过去三年是否发生过死亡或伤残情况;4、参加投保的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下疾病;5、是否有长期病假、长期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人员参加本次投保;6、是否有残疾人员参加本次投保。
其中并无关于被保人的职业工种情况的询问,因此仅凭职业代码表拒赔并不合理。
另外,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道该建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道路运输,却没有对相关的投保资料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过错在保险公司。
因此,判决国寿公司向朱某家属赔偿80万元保险金。
--以上来源于判决书(2019)皖0304民初3251号
小结:
1、关于保险利益保险是个严肃的商品,不是想给谁买就能买。
尤其是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产品(如含身故的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必须征得被保人的同意,否则保单作废。
2、关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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