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借鉴国际经验按病种看病

2020-11-09
国际保险知识

北京市将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医保付费方式,8月1日起在6家试点医院推行按病种分组付费,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负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四部门20日联合举办“北京市按病种分组付费试点工作启动暨试点医院签约仪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友谊医院、朝阳医院、宣武医院、天坛医院等6家医保定点医院,成为北京市首批试点医院。

“目前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刺激了医疗消费,一些医院出现了多开药、多检查、大处方等""过度""医疗服务行为,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这也是群众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孙彦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参保人数超过1600万人,但与此同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过快增长的压力也日趋显现。

据介绍,按病种分组付费是一种打包付费制度,主要是根据患者年龄、疾病诊断、合并症并发症、治疗方式、病症严重程度以及疗效等多种因素,将诊断相近、治疗手段相近、医疗费用相近的住院患者,分入若干病组予以定额付费,是国际公认的较为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以病组“颈动脉及颅内血管内手术”为例,定额标准为64426元,如患者本次住院实际发生费用为80000元,高于定额标准,实行按病种分组付费后,对患者的起付线以及按政策分担比例均按64426元计算,而不按80000元计算,减轻了患者的负担。目前,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付费方式。

据悉,北京市从2004年开始启动按病种分组付费研究工作,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实现了本土化的650个病种分组方案。8月份开始执行的定额标准以上一年同一病组的社会平均医疗费用作为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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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日本社保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体系。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日本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体现了东方文化的特色。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等。

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所设置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是以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保险人,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死亡、分娩时支付保险金的医疗制度。目前,缴费率为工资的8.2%,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国民健康保险是以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无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共济组织主要是向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老人保健是向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医疗费,所需费用70%由中央政府负担,其余的30%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一起构成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两大支柱。

失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不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该项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丧病津贴等。

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年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年金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缴费率是按工资水平递增,工资收入水平愈高,上缴费率愈大。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单位按同比例分担。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浮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浮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一)体系

现行日本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双重构造,其中底层为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第二层的部分,构成各自的年金制度。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厚生年金保险构成厚生年金;公务员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共济年金的保险部分构成共济年金;个体业者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国民年金构成。

(二)资金来源

日本养老保险收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或基本的收费,它是以提供基本支付为目的的收费;另一类则是收入高且自愿在年轻时多缴保费,老年时多得年金的人员自主选择的收费,政府也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全部老年基础年金1/3的金额;二是按规定负担老年基础年金免缴保费者免缴期间的支付额。

养老年金的经费由雇主、职工、国家三方负担。私营企业的厚生年金保险,劳资双方每月按工资的17.35%缴纳。到目前为止,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只限于工资的净收入,不包括奖金或其他收入。1996年对征缴比例进行了调整,开始将工资之外的奖金也纳入征收范围。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2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缴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按每人每月6740日元的固定数额缴纳,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三)管理组织

日本养老金的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年金局主要负责:拟定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主要负责年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

地方管理组织包括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都道府县厅负责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对国民年金基金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实施健康保险制度、船员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并对健康保险会、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四)国民年金的征收方式

日本国民年金制度在起步时采取的是个人帐户储蓄的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引入课税方式,在征收的地方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财源。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赋课方式,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度,是以现有的劳动人口交纳的保险金来支付给退休人员。这种形式受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日本试图取两制度之长,避其之短,所以采取了两制度并行的方式。

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国民年金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在日本大约有近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者滞交保险金,这1/3的人群中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者、失业者也有一些属于虽然有支付能力但对政府所运作的国家养老保险持不信任而拒绝交纳的人(这一部分人以中青年居多),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这部分人群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滞纳或者拒纳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也意味着将来拿不到年金或者只能拿到最低限额年金人数的绝对增加,相当一部分人将自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而使支撑当代老人养老经济负担的基础出现了倾斜。因此,国民年金空洞化已经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二)代际间负担义务不平等

中青年是交纳养老保险的主力军,但是社会给与他们的预期回报却并不能够使他们满足。相反,一些位居高收入阶层的老龄人却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据政府公布的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中,65岁以上的老人占20%。也就是说,作为受益者的老人中有20%并不应当接受社会保障。代际之间这种收入和负担义务的不平等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三)国民承受能力降低

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负担的逐年增加,以及2000年开始推行的护理保险制度等原因,国民对于社会保障的负担率已经接近50%。1998年,日本社会保障费用的财政支出为72兆1400亿日元,占国民收入的18.8%,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在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中,用于养老保险金的费用却占总支出的44.7%。国民负担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试图通过增加国民负担率来解决经济增长率的低下与养老保险财政支出增长之间的矛盾。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朝阳区试行“新农保”


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华在做客人民网时说,新农保"对解决快速城市化当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华,朝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董燕亮,中国农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张大勇今天上午作客人民网,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交流.

李华说,确确实实,北京市朝阳区从去年试行"新农保"政策以来,得到了广大农民兄弟的热烈拥护.上半年开展的试点,下半年推开,可以说,筹集资金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就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时间是非常短的,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为什么这么讲?朝阳区属于北京市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严格来讲,属于城八区,但是它有农村,现在农民的总量是14.6万人,劳动力有9万人.劳动力是什么概念呢?是从16周岁开始到60周岁,这是农村劳动力的一个概念.在这9万农村劳动力当中,大概有1万人属于学生,属于当兵的,属于其他人员,所以除去这些,是8万人.为什么农民非常拥护?短短的这么点时间,将近一年的时间,有4.6万人加入了新农保,也就是现在北京市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这一点上农民是非常拥护的.从这个方面来讲,对于确实解决,尤其在朝阳区这种快速城市化当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公布各社保中心地址与电话


养老保险金查询除登陆当地社保网(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查询外,你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当地社保局

(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

切记:查询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

目前,北京不提供网上查询社保信息,只能到社保大厅查询。

以下为北京市各社保中心地址与电话

东城区社保中心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84038437

西城区社保中心西直门南小街20号66206069

崇文区社保中心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67074642、67074630

宣武区社保中心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83975643

朝阳区社保中心朝外吉祥里115号65523988

海淀区社保中心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82071188

丰台区社保中心丰台桥南刘家村193号63742239

石景山区社保中心石景山杨庄东路128号68879876

门头沟区社保中心新桥南大街13号69836447

房山区社保中心良乡西路5号89367034

通州区社保中心通州区运河东大街85号81537046

平谷区社保中心平谷镇府前西街9号69964901

昌平区社保中心东环路南段退休职工活动站院内69723166

怀柔区社保中心怀柔区开放路86号总机89686060转2002

顺义区社保中心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社保局院内89446599

延庆县社保中心高塔路60号新城服务楼东一楼69172590

密云县社保中心密云新西路32号甲69044210

大兴区社保中心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69224507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万源商务中心302室67881453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


■康复治疗首次提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了《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已逐步从偏重工伤补偿转向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转化。

按照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是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但病情相对稳定或旧伤复发,且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工伤康复的期限,因康复对象受伤的部位、程度不同而不同。此次规定了工伤康复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康复期限由工伤康复机构根据康复对象的伤害情况和本市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来确定。

“有些伤害的康复期限往往要超过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时一般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确定。”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康复期限随之延长,但不能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短是一个月,长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对伤残等级补偿金影响不大

“根据以往经验,不少工伤职工在选择恢复身体功能、重新就业还是选择经济补偿时,往往选择后者。但实际上,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工伤职工通过康复训练促进其恢复身体机能,进而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而工伤康复既可以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过多经济补偿的压力,又促进工伤职工身心健康。”该负责人介绍,参保工伤职工受伤后需要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如果先鉴定再入院康复很可能会耽误最佳康复期;而改为先康复后鉴定后,职工可以先到康复机构免费治疗,身体恢复之后再进行工伤鉴定补偿。

“工伤康复后对伤残等级补偿金额影响不大。”该负责人解释,有可能经过康复后,职工伤残等级有所降低。根据其伤残等级,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康复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悉,目前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稳,可以满足工伤职工康复的需要。

■4家医院试点工伤康复

据介绍,工伤康复常见的主要有颅脑损伤、脑卒中、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软组织损伤和烧伤等十大类工伤伤害。

目前,本市共选定博爱医院(中国康复中心)、小汤山医院(仅限非典后遗症)、西山医院(北京康复中心)、解放军309医院作为试点的工伤康复机构。

据悉,此前本市已在工伤职工底数较大、富有代表性的西城、海淀、丰台、宣武、房山、石景山6个区进行了工伤康复试点。前8个月,试点区共选送了107名工伤职工进行了康复,目前已康复出院51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试行医保定额付费的分析


核心提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指的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对参保方和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医药费用支付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对需方的支付及对供方的支付。

根据京医保发[2007]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治疗精神疾病时,在特定的医院住院所耗费的医药费用将实行按定额付费的办法。首先,笔者认为这是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中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一项改革;即北京市医保部门对回龙观医院在向参保患者提供诊治精神疾患的医疗服务时,将以往按项目向医院支付费用办法,改变为按事先确定的定额标准支付费用的新办法。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指的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对参保方和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医药费用支付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对需方的支付及对供方的支付。这项改革主要是对供方支付方式的改革。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对供方的费用支付,一般包括对医院的支付和对医生的支付。对医院的支付有多种,如:按项目支付、按病种费用支付、按人头付费、按服务人次付费、按住院床日付费、实行总额预算制以及对医生的支付方式等。这些单一支付的方式各有利弊与优劣,没有那一种是十全十美的。北京市的这一付费方式实际上是按住院床日付费,即支付给回龙观医院的医疗费用标准,按每床日110元计算(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个人每人每天仅自付2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天仅自付12元;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其次,北京市医保部门明文规定:这个110元的住院费用标准,含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检查治疗费用。在费用进行实际结算时,不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均以事先确定的标准(每床日110元)为支付额,如有超出每床日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即超出每床日110元则由医院买单。因此,相对传统的按住院的各类服务的项目付费,对医院所提供服务的类别、数量等是明显限制,对过去自由度较高的医疗用药行为,特别是由于医患信息不对称而做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对度用药,是费用上的硬约束。

再次,据媒体报道,目前定额付费仅在回龙观医院实施,但不是说精神卫生诊治的特殊性才实行这种定额付费方式。因为这种付费实际上是按服务单元付费的方式,其支付单元是按照事先测算的每个住院床日的支付标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床日,由保险机构向供方支付费用的方式。多适用于床日费用相对稳定的病种和医疗机构。该办法预计在今年之内,有可能推广到其他精神病专科医院。北京市目前还在全市27家综合医院,试行定额付费的病种还有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笔者认为,从国际上看,近十余年来,由于医疗保健费用迅猛增长,供方支付方式变革已作为医疗费用控制的主要手段,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改革的核心。伴随着医疗保险筹资渠道的多元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向。单一的支付方式均具有各自的长处与局限性,而多元化的、多种支付方式的混合使用最为理想,能够扬长避短,克服单一支付方式的短处,保留其优点,从而可能构造出较好的支付方式。也将是未来支付方式的改革目标。

据笔者了解的情况,我国在十余年的医保改革实践中,医保改革的先行者-镇江市医保部门紧紧抓住费用控制的核心与灵魂即支付方式,创立的“总额预算、弹性结算和部分疾病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综合了“按服务单元”、“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制”优点和长处,并针对各自单一使用的问题与弊端而独创的全新的支付方式。它以“就诊人头”为核心,以“总额预算”为基础,融合了“项目付费”、“定额付费”、“病种付费”和“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长处的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它较之单一的支付方式,较之多数统筹地区实行的“总额预付”与“定额支付”更具新意更独特。

深圳市与东莞市多年的医保实践也表明,混合使用对供方的支付方式,可以有不同的组合:①对不同的供方实行不同的支付方式。如对医院采用按病种付费,而对初级保健医生则按人头预付方式;②对某一供方采用混合的支付方式,如对定点医院,既可以通过总额预算对其固定成本进行补偿;又可以通过按病种或按服务项目支付,从而对医疗机构的变动成本予以偿付;③根据不同的服务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如对医疗服务可以采取不同的偿付计划:提供一揽子的基本服务,可以按人头预付制,提供有选择的服务,则实施项目补偿等。总之,支付方式的选择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第四,笔者认为定额支付方式中,如何确定定额标准十分重要。定额支付或结算(按人次平均、住院日等)是影响定额支付方式实施的关键因素。而选择合理的定额标准计算方法也是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定额标准过高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增加,造成基金浪费;定额标准过低则不足以弥补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成本消耗,影响定点医疗机构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也可能引发一系列医疗服务质量、收费等方面的问题,使参保者利益受损。因此,医保部门如何规避依靠经验数据或拍脑袋而使定额过高或过低,确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依据,必须做艰苦细致的调查测算,花大气力很有必要。

最后,我认为北京市试行单病种付费和定额付费,规定了医保基金支付标准,超出部分由医院买单,这将敦促医疗机构探索合理的治疗路径,减轻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也给参保者带来实惠。如果定额付费的范围扩大,利于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有利于现行的医保付费方案的改进和完善。

不过使用混合多种支付方式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对保险方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增加了管理层的操作难度。同时,也要看到在当前整个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覆盖面还比较狭窄的情况下,北京市试行的单病种付费和定额付费只能给北京的参保者带来实惠,而广大的非参保者或外地到京就医的患者并未从中得到益处。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到飞快推广


从近日召开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北京市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平均增长近一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首次突破千万。

截至6月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平均增长9.8%。这“五险”基金累计收入590.8亿元,同比增长24%;累计支出459.1亿元,同比增长20%;社会保险基金收大于支,基金结余131.7亿元,同比增长40.7%。

目前,北京市已建立了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无保障老年人福利养老金制度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在内的四位一体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上半年,9.4万符合政策的企业职工及个人存档人员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首次突破千万。

今年以来,北京市两次调整城乡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健全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机制,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标准列入调整范围。年初即全面调整了社会保障“新六项”待遇水平,包括企退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增210元、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月增30元、居民福利养老金人均月增30元、伤残津贴人均月增303元、最低工资上调至1160元、失业保险金平均每档增加120元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增幅均在10%以上。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本市启动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7月1日起联动调整了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并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最高者可获补480元。此次待遇调整财政和社保基金将支出7.9亿元,惠及310.2万人。

在医疗保险方面,北京市已累计发放915万张社保卡,97%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今年以来,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将心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参保前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出台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收录药品2510种,每年可减轻群众医药费近5亿元。此外,还在全国率先启动按病种分组付费试点,遏制医疗机构过度服务,引导医院合理治疗,本月在6家医院开展试点。

上半年,全市已建设门诊医生工作站1161个,占需建站定点医疗机构的63.7%。各级医保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拒付医疗保险违规费用494.9万元,黄牌警示16家定点医疗机构,暂停19名医生医保处方权,停止109名违规人员社保卡实时结算功能。6月份,全市发生医疗费用27.5亿元,比3月份下降12%,医疗费过快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网上征民意


河南农民张海超用“开胸验肺”的代价换取工伤认定曾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昨天,《北京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送审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起草的送审稿中,特别增加了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送审稿还规定,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依法解决争议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医疗诊断证明应当包括诊断证明书、就诊记录等。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还明确,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依法破产、解散、被关闭、被撤销、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其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负责服务和管理工作。

此外,送审稿还规定,职工被确诊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造成职工职业病危害的最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5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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