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05年法国首先建立任意性失业保险制度起,国外失业保险实行至今已有近一个世纪,即使以1911年英国开创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为起点,也已足足走过了80多年的历程。如今失业保险不论是其普及程度,还是其对社会发挥的作用都已与当初不可同日而语。国外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创造出的不少宝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典型模式
国外失业保险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向强调多重保障的方面逐步发展,特别是复式保障结构已受到普遍重视。其目的一是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二是提高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程度。目前,下列三种复式结构模式颇为典型,且发展令人注目:
1。德国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
德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就业人口(公务员和雇主除外),保险费由劳资折半负担,享受的给付标准,为本人失业前三个月平均虚工资的63%,领取期限根据工作年限(1年以上和10年以上),最短为6个月,最长至32个月。
但是,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然未能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困难时,当事人不是被归入社会公共救济系统,而是被归入领发失业救济金之列。当然,当事人必须符合失业救济的某些条件,并接受劳工局对其及家庭进行的调查,被确认后,再须经过半年的过渡期方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由于失业救济金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失业者不承担缴费义务,其待遇水平也要低于失业保险给付额水平(约低10%),期限亦短(1年),这一方面体现了失业救济与失业保险在性质和权益上的不同,同时又考虑到救济对象是失业者(而非社会贫困者),其待遇水平要比社会救济高些,目的仍是促进当事人的再就业。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衔接,为失业人员又提供了一个新层次的保障,避免了部分失业者因未能及时再就业而陷入难以维生的贫困境地。
2。美国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
美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虽然因州而异,但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很广的,除一般雇员外,公务员和家佣也被包括在内。失业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雇主承担,给付标准较低,各州通常都将保险给付限制在原工资的50%以下。
为了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从1955年起,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就率先在企业内实施“补充失业津贴”制度,并逐渐延伸到行业内其它企业乃至其它行业。享受“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条件是:①获得领取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资格;②企业工龄一年以上。“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费用由雇主和工会共同承担,津贴标准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30%左右,领取期限为一年。“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对法定失业保险的较好补充,它减缓了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冲击,同时也为降低法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创造了条件。目前,这种“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在大企业比较普及,企业效益仍是实行这种补充手段的前提。
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
它是加拿大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主要支柱,其费用由雇主、工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失业保险给付可达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7%,期限最长为50周。加拿大被联合国定为世界上最易居住的国家,社会福利发达,在失业保障领域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在普遍实施失业保险的同时,对失业者中有特殊困难的弱者,还给予社会性援助,这就是“特殊失业补助”。其对象既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失业者,亦有老年失业者和女性孕期失业者。这种“特殊失业补助”的职能,主要是对失业保险对象中的特殊困难者提供1~15周的补助。老年失业者即使未能取得失业保险的资格,亦能取得相当三周失业保险金额的一次性补助。取得“特殊失业补助”的条件是,当事人一般应是失业保险的受给者,而伤病和孕妇失业者必须在过去52周内有超过20周的就业经历,并且具备医生的病情证明。由于加拿大的“特殊失业补助”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它的性质应是一种国家援助,它不同于失业救济,是专门针对法定失业保险受给者中特殊困难者的,是国家保护失业弱者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4.日本: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
日本在1974年制定了《雇用保险法》,从单纯重视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发展成为了以生活保障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的就业保障制度。预防的措施包括从雇主和雇员两方面来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日本的失业补助不仅支付给一般的失业者,为了鼓励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者给予补助。
5.瑞典:自愿保险和政府救济并举
瑞典采用的是自愿失业保险与政府失业救济相结合的模式,这是一种由国家补助的自愿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失业救济组成的双重制度。自愿失业保险采取国家资助,工会主办、个人自愿参加的方式,由工会或自我雇佣者组织成立失业保险基金会,接受劳动力市场局的监督和拨款,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劳动力市场失业救济由政府部门主办和实施,是为那些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而设置的劳动力市场现金救助。
无论是北美、欧洲国家,抑或是日本,失业保险的基本都是救济与补助为主。旨在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模式不同但是所达目的有所一致,值得我国保险发展借鉴。
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联组会议上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时指出,将大力推进社会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特别是加快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初步计划“十二五”期间把社会保障卡的发行量增加到8亿张以上。
“有了‘一卡通’的技术基础,有利于使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规范管理、城乡衔接和便民利民。”胡晓义说。
胡晓义指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近年不断提升,但仍存在制度分设、城乡分割等问题。针对带来的矛盾和弊端,各地开展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探索主要是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同的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第二种形式,虽然还保持着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两个不同的制度,但是行政管理统一。第三种形式,行政管理体制一时不能统一的,先把经办系统统一起来,至少是把信息平台统一起来,这样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利于解决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的问题。
胡晓义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地大胆探索,进一步总结经验;同时继续统筹安排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水平,并且逐步缩小制度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每月最低金额为144元,最高金额为721元;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企业交多少与职工养老金发多少没有关系。个体商户和算自由职业者自己缴纳社保的,是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进行缴纳的,其中只有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社会统筹账户中的钱是不会返还给被保险人家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社保还存在着多重问题,缴费标准不确定,领取多少养老金不确定,增加养老金的时间金额不确定,身故金不确定,这些都是我们交了一辈子钱在返回给我们的时候由国家根据社会发展及退休人数而确定的。且社保不能中断,必须交到退休年龄。我们现在的工资收入是在社平工资之上的,而养老金是低于当时的社平工资的,也就是说靠社保养老我们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国家无法承担社会养老问题。前总理朱镕基早就提出:“社保只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实际上我们是包不起的”。
我们不是我们父辈一节靠国家的一代,我们这一代一切都要依靠自己了,你安排好自己的养老生活了吗。
从日本留学回来,经不住日本男友的鲜花攻势,闪婚下嫁,甘作贤妻良母,一心一意做起了持家的小女人。我随口问到大家都很关心的“是否有房”的问题。a的一句“租房”让我们都愣住了。充满疑惑。a的一番话让我们对一些事情有了另外一个角度的看法。
在日本“男主外,女主内”比较普遍。
丈夫在外打拼,妻子在家料理家务,照顾丈夫、老人和孩子。因此家里所有的开销都压在男主人身上,男主人每月的薪水要保证一大家子人日常生活、医疗、房租等等的开支。万一男主人有个什么闪失,那一大家子人的经济来源立刻中断或是改变……所以在日本,女孩子嫁人的时候对男方最看重的不是“房子问题”而是“保障问题”,首先考量男方有没有能力购买足够的人寿保险,换句话说,就是要看看男方有没有做好从结婚一直到子女独立甚至到退休这整个人生旅途中的保险金储备。
和a一样,在很多日本女孩子眼里,男人的责任心很大部分体现在人寿保险上,一个负责任的丈夫,即便发生意外,妻儿老小也可以依靠保险金生活下去,悲剧带给整个家庭的不幸会降低到最小程度。比买房更重要的是买保险,这就是日本人的保险理念,是日本人对“家庭责任”的担当。
讲述的“日本人的保险意识”真的很触动我。比起日本,我国双职工家庭还是占了较大的比重,女人对丈夫的依赖性不是很大。但是,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在日趋时尚,我们身边贷款买车、买房的房奴、车奴、还有倒腾信用卡的卡奴,越来越多。我们在享受超前消费的快乐时,是否也该为自己和家人买足人寿保险呢?万一我们发生意外,是让我们亲爱的人拿到一大笔保险金好呢?还是让亲人忍着悲痛替我们还债好呢?
街道要求小企业给员工上医疗和工伤保险。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需给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按照国家规定,现在企业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是在职的员工,单位会为其办理缴纳,其缴纳标准:
养老保险:
单位交20%,个人交8%,其中8%进入到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
单位交8%或9%,个人交2%,其中2.8%进入到个人医保卡上(每月进一次)。
失业保险:
单位交1.5%,个人交0.5,供员工失业时到社会上领取失业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加是1%和0.8%,有的地方是单位全额负担,有的地方是每月扣员工1元钱,出现工伤时向保险公司理赔。生育保险则是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费用,由社保部门承担。
住房公积金:单位交10%,个人交10%,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买房时可提取,也可用来购房贷款,是低息的。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只有两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首先,应去社保中心办理社保登记。缴费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地社保登记机构,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出示成立批文)、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资料,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应届的需要就业协议,其他的员工需要带上他的就业证,公司的社会保障证,合同原件,新员工的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填增员表。带上公章。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老有所养”靠自己老吴今年50岁,女儿正计划结婚,小俩口买房首付已让老吴的积蓄消耗不少。今后,随着女儿买车、还贷及将来孙辈出生后的抚养和教育费用越来越大,到时老吴必定还会时常补贴给女儿,但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晚年的生活质量。由此,老吴决定尽快开始自己的养老规划。
保险专家表示,老吴可根据目前的财务状况及将来对退休后生活质量的期望来安排保单计划。老吴现在是科研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估计单位在他年满60岁后再续聘至65岁左右不成问题,于是老吴选择了一款分红型年金险,保额12万元,交费10年,并搭配保额为2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作为附加险。这类逐年返还的分红型保险,集生存现金、现金红利、满期金及身故保障于一体,还可附加包含全残和豁免保险费等保障的附加险。按照此计划,老吴每个月支出2000多元,在10年后不包括分红的情况下可获48.6万元,可谓是一种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理财方案。
专家指出,中年人士应在身体和经济能力较好的时期,为未来将要面对的健康、养老问题做好准备,同时为保证有质量的退休生活而及早规划,建议选择具有长期回报的养老储备保障、附加疾病及意外保障。
年轻也要未雨绸缪独生子女到了而立之年后,要想实现“真正的独立”,不再增加父母的负担,就要学会理财。其中,运用保险构筑最基本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一项。
今年32岁的小袁在一家外资公司担任人力资源工作。对于单身的她来说,为自己退休后的安逸人生未雨绸缪,已经是其人生规划中重要的一部分。根据小袁的现状,南通平安保险专家建议其选择某保险公司一款投资连结保险,再搭配“六合一”的全方位保险计划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准的同时,帮助小袁获得未来承担家庭责任的有力保障。
以40万元保额的某投资连结险、12万元保额的“六合一”
产品及10万元保额的附加险来计算,小袁从购买之日起每月支出约800多元,即可保障未来的生活品质,同时可获得全方位的终身健康保障,该“六合一”产品不仅涵盖重疾、身故、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老年长期护理、全残、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障,并可为小袁在意外医药补偿、住院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上提供完善的保险利益。
此外,专家建议上班族购买健康险宜趁早,因为投保年龄越轻价格越低,负担也相对较轻,而且年轻时身体健康,容易承保,等到上了一定年龄,可能由于身体状况不良等因素而被要求加费,甚至可能被拒保。
1923年,日本发生了关东大地震,震中位于关东的南部。当时死亡和失踪的人数达15万人,有25万栋建筑物完全毁坏或部分毁坏,因火灾而被烧毁的房屋达44万栋,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虽然在火灾保险条款中,因地震而受到的损失是属于免责事项,但迫于人们要求支付保险金的压力,保险公司以抚恤金的形式支付了该保险金。
以关东大地震为契机,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的设立工作得以重新展开。在关东大地震以后的十年间,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大型地震,这些都推动了日本政府的工作进程。虽然在1934年就曾试图将“地震保险强制作为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提案形成法律草案,但由于保险公司对这项强制附加上的内容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因此当时未能形成法律草案。之后,以1948年发生的福井地震(里氏7.1级)为契机,日本政府开始研究要引入地震保险,但由于采用的依然是强制附加的形式,因此同样遭到保险公司的反对而未能实现。
为了应对这种大规模地震灾害而曾多次试图引入地震保险制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均未得以实现。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之所以这么困难,是因为根据地震的危险和损害特征,民营保险公司难以采用与一般火灾保险相同的办法来对待地震保险。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来看,人们难以做到根据过去的数据来推算发生频度和预测受灾情况;而且,由于地震波及范围大,因此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发生地震的危险因地区而不同,保险公司很难仅受理地震危险性高地区的投保,这影响到保险制度的维持,并给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困难。
以1964年加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为分界线,保险业界为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加快了研究和工作落实步伐,并且编制出了受理方法的框架和再保险构想的初步方案。
由于地震所带来的灾害影响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从这个角度出发,民营保险公司也能对此提供保险服务,在以国家支援为前提条件下,使得民营保险公司也承保地震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划定,原本的目的是为了要使国民能过上安定的生活,因此范围仅限于住宅建筑和家庭财产,并且仅在完全受损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为了使承保风险做到平均化和分散化,将地震保险自动附加在属于家庭经济领域的火灾保险上。作为国家的参保方法,虽曾研究过是否对保险公司进行融资或提供损失补偿,以及设立特殊法人等,但在最后还是采取了针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损害提供再保险的方式。因此,国家对民营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地震保险责任以再保险形式受理。
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地震具有典型的集中性风险。当发生了巨大损失时,只有国家才具有可承担所保合同金额的财政能力。因此,国家制定了投保金额和一次地震保险金额总赔付限额(成立时定为3000亿日元)。当应赔付的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可按比例削减各单项赔付的保险金。为了落实地震保险制度,国家于1966颁布实施了《关于地震保险的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殊会计法》。
1、社保在住院方面有几方面的限制;
A、社保最高报销90%,自费10%,同时自费药、进口药、营养药、护理药、新药、新的治疗方法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B、社保有最高封顶线,超过的部份全部要自己掏腰包。
C、如在异地看病,需先自行垫付再赔付,一旦面对风险马上需钱。
D、一个人一旦生病对家人意味的不单单是庞大的医疗费,更重要的是丧失了高额收入的来源,还需家人或请人照顾,又多出一份支出。
所以,保险虽然不能避免风险不发生,但至少可以在风险来临时,带给家人一定的补偿。
2、社保界定的工伤需要是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才能定为工伤,但下班时间多过正常上班时间,故单纯社保工伤很难解决生活中大多数意外。同时摔伤,煤气中毒,交通意外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如遇上司机逃逸或无赔偿能力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3、养老方面,社保只是社会的基本福利,让我们退休后有碗稀饭喝,但未必能保证我们生活的品质,特别对高收入人群,最高社保也只能是基本标准的3倍,而收入可能超越社会平均标准的几倍或几十倍,所以单纯依赖社保养老无疑大大降低了自己年老的生活品质。养老规划对高收入人群很重要。
4、关于少儿医保及学平险
少儿医保是按比例赔付,有上线,学平险是只保意外身故及意外医疗,只管学校期间且额度非常有限,少儿风险防范更重要,教育规范更重要。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可以停一段时间后续保,农业户口的可以退保(持身份证、社保卡、原籍镇政府的回乡证明办理)。
建议你不要退保,理由如下:
一、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员工参保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五、个人名义参保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六、社会保险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1.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影响退休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水平每年都在提高)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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