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保障优先 欧美国家经验巧借鉴

2020-10-22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从1905年法国首先建立任意性失业保险制度起,国外失业保险实行至今已有近一个世纪,即使以1911年英国开创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为起点,也已足足走过了80多年的历程。如今失业保险不论是其普及程度,还是其对社会发挥的作用都已与当初不可同日而语。国外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创造出的不少宝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典型模式

国外失业保险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向强调多重保障的方面逐步发展,特别是复式保障结构已受到普遍重视。其目的一是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二是提高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保障程度。目前,下列三种复式结构模式颇为典型,且发展令人注目:

1。德国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

德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就业人口(公务员和雇主除外),保险费由劳资折半负担,享受的给付标准,为本人失业前三个月平均虚工资的63%,领取期限根据工作年限(1年以上和10年以上),最短为6个月,最长至32个月。

但是,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然未能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困难时,当事人不是被归入社会公共救济系统,而是被归入领发失业救济金之列。当然,当事人必须符合失业救济的某些条件,并接受劳工局对其及家庭进行的调查,被确认后,再须经过半年的过渡期方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由于失业救济金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失业者不承担缴费义务,其待遇水平也要低于失业保险给付额水平(约低10%),期限亦短(1年),这一方面体现了失业救济与失业保险在性质和权益上的不同,同时又考虑到救济对象是失业者(而非社会贫困者),其待遇水平要比社会救济高些,目的仍是促进当事人的再就业。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衔接,为失业人员又提供了一个新层次的保障,避免了部分失业者因未能及时再就业而陷入难以维生的贫困境地。

2。美国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

美国的强制性失业保险虽然因州而异,但根据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很广的,除一般雇员外,公务员和家佣也被包括在内。失业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雇主承担,给付标准较低,各州通常都将保险给付限制在原工资的50%以下。

为了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从1955年起,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就率先在企业内实施“补充失业津贴”制度,并逐渐延伸到行业内其它企业乃至其它行业。享受“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条件是:①获得领取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资格;②企业工龄一年以上。“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费用由雇主和工会共同承担,津贴标准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30%左右,领取期限为一年。“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对法定失业保险的较好补充,它减缓了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冲击,同时也为降低法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创造了条件。目前,这种“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在大企业比较普及,企业效益仍是实行这种补充手段的前提。

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

它是加拿大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主要支柱,其费用由雇主、工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失业保险给付可达本人失业前工资的57%,期限最长为50周。加拿大被联合国定为世界上最易居住的国家,社会福利发达,在失业保障领域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在普遍实施失业保险的同时,对失业者中有特殊困难的弱者,还给予社会性援助,这就是“特殊失业补助”。其对象既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失业者,亦有老年失业者和女性孕期失业者。这种“特殊失业补助”的职能,主要是对失业保险对象中的特殊困难者提供1~15周的补助。老年失业者即使未能取得失业保险的资格,亦能取得相当三周失业保险金额的一次性补助。取得“特殊失业补助”的条件是,当事人一般应是失业保险的受给者,而伤病和孕妇失业者必须在过去52周内有超过20周的就业经历,并且具备医生的病情证明。由于加拿大的“特殊失业补助”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它的性质应是一种国家援助,它不同于失业救济,是专门针对法定失业保险受给者中特殊困难者的,是国家保护失业弱者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4.日本: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

日本在1974年制定了《雇用保险法》,从单纯重视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发展成为了以生活保障为基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根本目的的就业保障制度。预防的措施包括从雇主和雇员两方面来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日本的失业补助不仅支付给一般的失业者,为了鼓励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者给予补助。

5.瑞典:自愿保险和政府救济并举

瑞典采用的是自愿失业保险与政府失业救济相结合的模式,这是一种由国家补助的自愿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失业救济组成的双重制度。自愿失业保险采取国家资助,工会主办、个人自愿参加的方式,由工会或自我雇佣者组织成立失业保险基金会,接受劳动力市场局的监督和拨款,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劳动力市场失业救济由政府部门主办和实施,是为那些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而设置的劳动力市场现金救助。

无论是北美、欧洲国家,抑或是日本,失业保险的基本都是救济与补助为主。旨在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模式不同但是所达目的有所一致,值得我国保险发展借鉴。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日本社保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在战后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形成综合性的体系。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日本实行了重视家庭功能的社保政策,体现了东方文化的特色。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等。

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所设置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是以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保险人,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死亡、分娩时支付保险金的医疗制度。目前,缴费率为工资的8.2%,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国民健康保险是以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无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共济组织主要是向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老人保健是向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医疗费,所需费用70%由中央政府负担,其余的30%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一起构成了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两大支柱。

失业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包括全国各行业职工,不分行业和规模,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该项保险。农林渔业的个体经营者和雇佣人数在4人以下的小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保险向失业者支付的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丧病津贴等。

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分为业务灾难保险和通勤灾难保险。前者为工作时间内引起的受伤、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后者为通勤途中引起的伤害、疾病、伤残和死亡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年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年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年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本,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年金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缴费率是按工资水平递增,工资收入水平愈高,上缴费率愈大。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单位按同比例分担。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浮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浮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一)体系

现行日本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双重构造,其中底层为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第二层的部分,构成各自的年金制度。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厚生年金保险构成厚生年金;公务员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共济年金的保险部分构成共济年金;个体业者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国民年金构成。

(二)资金来源

日本养老保险收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或基本的收费,它是以提供基本支付为目的的收费;另一类则是收入高且自愿在年轻时多缴保费,老年时多得年金的人员自主选择的收费,政府也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全部老年基础年金1/3的金额;二是按规定负担老年基础年金免缴保费者免缴期间的支付额。

养老年金的经费由雇主、职工、国家三方负担。私营企业的厚生年金保险,劳资双方每月按工资的17.35%缴纳。到目前为止,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只限于工资的净收入,不包括奖金或其他收入。1996年对征缴比例进行了调整,开始将工资之外的奖金也纳入征收范围。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2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缴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按每人每月6740日元的固定数额缴纳,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三)管理组织

日本养老金的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年金局主要负责:拟定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主要负责年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

地方管理组织包括都道府县厅和地方事务所。都道府县厅负责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对国民年金基金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实施健康保险制度、船员保险制度、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并对健康保险会、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医疗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四)国民年金的征收方式

日本国民年金制度在起步时采取的是个人帐户储蓄的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引入课税方式,在征收的地方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财源。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赋课方式,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度,是以现有的劳动人口交纳的保险金来支付给退休人员。这种形式受人口结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日本试图取两制度之长,避其之短,所以采取了两制度并行的方式。

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国民年金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在日本大约有近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者滞交保险金,这1/3的人群中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者、失业者也有一些属于虽然有支付能力但对政府所运作的国家养老保险持不信任而拒绝交纳的人(这一部分人以中青年居多),而且由于各种原因,这部分人群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滞纳或者拒纳保险金人数的增加,也意味着将来拿不到年金或者只能拿到最低限额年金人数的绝对增加,相当一部分人将自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而使支撑当代老人养老经济负担的基础出现了倾斜。因此,国民年金空洞化已经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

(二)代际间负担义务不平等

中青年是交纳养老保险的主力军,但是社会给与他们的预期回报却并不能够使他们满足。相反,一些位居高收入阶层的老龄人却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福利。据政府公布的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中,65岁以上的老人占20%。也就是说,作为受益者的老人中有20%并不应当接受社会保障。代际之间这种收入和负担义务的不平等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三)国民承受能力降低

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负担的逐年增加,以及2000年开始推行的护理保险制度等原因,国民对于社会保障的负担率已经接近50%。1998年,日本社会保障费用的财政支出为72兆1400亿日元,占国民收入的18.8%,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在社会保障财政支出中,用于养老保险金的费用却占总支出的44.7%。国民负担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试图通过增加国民负担率来解决经济增长率的低下与养老保险财政支出增长之间的矛盾。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2、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专项基金;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

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统筹层次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条例》在此基础上,对统筹层次作了相应调整。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互济作用,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条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工作现状,规定了相应的统筹形式。规定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这将原来大部分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提高为市级(地级市)统筹。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工作基础较好,市场就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条件实行全市统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全市统筹的实现方式,可以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统筹调剂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发挥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根据情况确定。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城市分为三种:一是直辖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庆市;二是地级市,即设区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国共有设区的市222个,市辖区727个;三是县级市,全国共有县级市442个。其他行政区域包括72个地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30个自治州(主要分布在云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8个盟(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这些行政区域所辖936个县。

保险知识汇总,国家强制五险中的失业保险解说


职工单位共同缴纳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并且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负担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金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1)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统一。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相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别。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

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失业保险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须个人缴费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合理。本法对现行做法作了改变,将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2、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服刑或被劳教人员不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情形的规定。

1、重新就业

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应征服兵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应征服兵役,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6、与《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本条不再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本法的一大亮点。

失业保险,什么是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特点。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权益保障,失业人群可通过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

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其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劳动力队伍中的绝大部分成员。

2、强制性

失业保险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2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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