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国家强制五险中的失业保险解说

2020-11-11
失业保险的知识

职工单位共同缴纳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的规定。

1、失业保险的特点

(1)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并且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3、失业保险费负担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金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1)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

(3)权利义务相统一。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相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别。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

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

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失业保险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须个人缴费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合理。本法对现行做法作了改变,将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2、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服刑或被劳教人员不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解读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情形的规定。

1、重新就业

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应征服兵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应征服兵役,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6、与《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本条不再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本法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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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新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为自己和家庭提供保障。但是,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前应重点关注保险的五个“关键期”,以便在投保、理赔甚至退保等环节不至于吃“哑巴亏”。

一是投保“犹豫期”。购买保险后,消费者如果后悔,保险公司可以无条件退保,但后悔有时间期限,一般为10天,这就是投保“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要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

二是缴费“宽限期”。消费者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缴保费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有关专家说,缴费“宽限期”是针对分期缴保费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投保人到期未缴纳保费,则从保险单载明的缴纳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保户所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其欠缴的保费及利息。

三是疾病“观望期”。对于重疾险等医疗保险,由于一些重大疾病并不是突发性的,投保人可能在买保险时,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生某种疾病的隐患,因而,多数保险公司都对医疗保险规定了一个“观望期”。

四是最佳“退保期”。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效后的2年内,因此投保寿险的消费者如果选择退保,时间最好选择在缴足保费2年之后,因为未缴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要扣除很大比例的费用,即如果2年内退保,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几乎是分期所缴保费的全部,或者是趸缴保费的30%。

五是保单“复效期”。如果投保人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申请恢复,并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是投保人要补缴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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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二是费率,即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定率征收失业保险费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目前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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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二、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1189×41.3%=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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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你好,我是一名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我所在的城市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就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可是很多企业却不顾职工利益,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作为一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我深知企业这样做以后必然会伤害到职工的利益,但是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却没有足够的权力约束这些企业。请问《社会保险法》对此有什么规定?读者:李强李强同志: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一些主要制度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建设主要是通过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得以体现的。所以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劳动者断保、不能或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可能出于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又加之部分劳动者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所以往往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某种默契,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社保费的问题。长此以往,社会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社会保险法》第63条赋予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手段和强制措施。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从源头上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了堵漏。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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