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到飞快推广

2021-05-06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从近日召开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北京市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平均增长近一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首次突破千万。

截至6月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平均增长9.8%。这“五险”基金累计收入590.8亿元,同比增长24%;累计支出459.1亿元,同比增长20%;社会保险基金收大于支,基金结余131.7亿元,同比增长40.7%。

目前,北京市已建立了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无保障老年人福利养老金制度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在内的四位一体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上半年,9.4万符合政策的企业职工及个人存档人员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首次突破千万。

今年以来,北京市两次调整城乡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健全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机制,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标准列入调整范围。年初即全面调整了社会保障“新六项”待遇水平,包括企退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增210元、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月增30元、居民福利养老金人均月增30元、伤残津贴人均月增303元、最低工资上调至1160元、失业保险金平均每档增加120元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增幅均在10%以上。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本市启动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7月1日起联动调整了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并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最高者可获补480元。此次待遇调整财政和社保基金将支出7.9亿元,惠及310.2万人。

在医疗保险方面,北京市已累计发放915万张社保卡,97%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今年以来,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将心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参保前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出台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收录药品2510种,每年可减轻群众医药费近5亿元。此外,还在全国率先启动按病种分组付费试点,遏制医疗机构过度服务,引导医院合理治疗,本月在6家医院开展试点。

上半年,全市已建设门诊医生工作站1161个,占需建站定点医疗机构的63.7%。各级医保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拒付医疗保险违规费用494.9万元,黄牌警示16家定点医疗机构,暂停19名医生医保处方权,停止109名违规人员社保卡实时结算功能。6月份,全市发生医疗费用27.5亿元,比3月份下降12%,医疗费过快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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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生活在城镇的居民,最关心的是两种社会保险的险种,一个是养老保险,另一个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指以上五个险种+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演变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条例与制度

参保人群:

1、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增减变化表;

(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缴费方式:

1、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跨省流动就业,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福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6.63%


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目前,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据介绍,1985年,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从国有公交企业开始试点,1989年在全省推行,到1996年覆盖各类企业,较1985年统筹初期的2628户企业、65万名参保职工、13万名离退休人员,增加到现在近10万户参保企业、413万名参保职工、86万名离退休人员,覆盖人数约达全省总人口13.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四统一”。这离不开良性激励发展机制的建立。1993年,福建省率先在全国推行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把职工缴费工资水平与其退休后养老金水平挂钩,从而调动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巩固了省级统筹的基础。目前,福建省已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险个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的机制。

与此同时,福建省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形成多支柱型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到今年9月底,全省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4748家,基金规模达23.9亿元,人数达25.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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