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发展改革情况
(一)保险业改革现状
近年来,为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保险业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保险公司改革。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通过上市,将资本市场的外部压力转化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通过内控建设,建立比较规范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实现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 6 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多家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了股权结构。
二是行业基础性制度改革。通过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加大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夯实了行业防范风险的微观基础;保险市场的活力和效率逐步增强,市场对公司和监管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现代保险监管的框架、流程和手段不断完善,提高了监管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化解能力。目前保险业净资产已达 2485.6 亿元,抵御风险的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近几年,利率、汇率等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创新大量涌现,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难度远远高于几年前。但得益于改革,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的利差损问题得到了基本控制,化解了快速发展中的车贷险风险等新的风险隐患,保险业基本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势头。
(二)现行体制的不足
一是在建设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方面。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形似神不似的问题,有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形成董事会、经理层与监事会相互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机制,公司不同层级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内控建设比较滞后;部分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错位,对高管人员的考核偏重于规模、速度、份额等指标,相关主体的潜在利益冲突容易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发生变异,不仅会侵害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容易积累较大的经营风险;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成本较高,股东和投保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是在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方面。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个监管支柱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合力,差别化的分类监管制度不成熟,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保险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缺乏刚性约束。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三是在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业务领域和部分地区保险市场竞争不规范,市场扶优限劣的作用还不明显。保险的内在功能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这也是保险公司区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目前,全社会的风险保障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部分保险公司过多关注居民理财和储蓄需求,忽视了传统保障型保险业务发展。2006 年,我国分红、万能和投连险业务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 71%,2007 年这一比例上升到 80%。其中,以满足投资需求为主的投连险保费收入 394 亿元,同比增长 5 倍多。投资型保险业务的高速增长,使得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风险日益突出,不仅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制约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影响行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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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体制和结构性问题比较突出,投资工具少,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与国际上的相差较大,并且在短期内难以缩小。需要为保险资金的运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鼓励资本市场为保险业度身定做金融产品,鼓励保险业参与金融产品设计,推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随着保险资金运用体制和保险公司架构的变革,我国保险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部分保险公司以集团控股形式进入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等领域。
在保险业快速发展阶段,市场主题信用基础正在从过去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向建立企业自身信用转变,加强诚信建设特别是加强企业幸运和行业信用尤为重要。
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持续性风险监管。规范备用金的提取,解决不同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比例差异较大的问题,同时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测水平,引进现金流量测试(CFT)或动态偿付能力(DST)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
保险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产品设计需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目前我国保险产品不可谓不多,但真正受欢迎的且为保险公司产生效益的险种只有十余种。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是根据产品特色进行渠道创新,培养新的销售渠道。今年3月底,国寿上海分公司与数家24小时便利店、超市公司、票务中心、报业、物业等牵手,率先在沪上超市和便利店推出交通安达卡,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出行者提供交通意外险保障。而瑞泰人寿则选择北京证券公司代理销售投资连结险。这些都是对渠道拓展的有益尝试,相信会有合适的销售渠道在探索中被发现。
1973年,全球最早的两家银行保险公司出现在法国。此后,银行保险发展迅猛,法国的银行在保险市场所占份额迅速上升,并逐渐向非寿险领域进军。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上,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法国均首屈一指,在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管理体制,银保合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银行保险已开始成为保险业务的重要销售渠道,已与个人营销、团体业务成三足鼎立之势,但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我国在发展银行保险业,结合法国银行保险发展实践,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法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经验随着法国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对便捷、高效且集储蓄、保险和投资为一体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储蓄逐渐从银行存款账户转移到寿险产品,银行保险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其保费收入占金融资产比重大幅增加;金融监管的放松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上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形势发生剧烈变化,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风起云涌。法国等西方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使得银行能够进入保险领域。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已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100%控股。
政府以优惠税收政策支持银行保险发展。法国政府在法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中均占有股份(尽管私有化已经改变了这种状况),并引导双方的联合,进一步发展银行保险。在法国,被称为“契约资本化”的保单税收优惠为银行在寿险市场取得市场份额作出很大贡献,这些产品的税收优惠对顾客具有很大吸引力。
银行进入保险业的门槛较低。法国堪称保险意识最强的国家,其保险业最大特点是国家强制保险比例较高,一直缺乏竞争,银行很容易进入保险业。保险代理人曾联合抵制银行保险公司以保护他们特权地位,但最终没有作用。银行进入保险市场后,保险代理人数目迅速下降,从1980年的4万人减少到1987年的2万人。
保险公司不失时机介入银行领域。保险业经过数百年发展,传统营销手段已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破,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是最好资源。借助银行资源提供新的服务,可以降低成本,加大保险公司的市场开发深度。
银行保险的发展与各国立法、历史、税收等多重因素有关。虽然各国发展水平并不均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但发展银行保险却是一条能够实现多赢的道路,是金融业发展的潮流。
我国该如何发展银行保险业放松制度约束,构造银行、保险多赢的合作机制。建立产权一体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金融行业融合的有效形式,这是符合金融发展规律的。针对我国银保合作层次偏低、合作短期化、随意性强、恶性竞争严重等问题,我们应适当放松产权监管控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对现行分业经营的立法限制进行修正,通过产业组织形态的重组,将保险业务充分整合于银行销售模式中,促进银保向纵深发展。
优选适合银行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成功率和吸引力。银行保险的整合通常由寿险业务开始,逐渐纳入财险业务。
以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银行保险发展。我国对保险的税收优惠十分有限,尤其对个人保户几乎没有任何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户对保险的需求。借鉴法国的做法,我国应考虑加大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在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分别受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业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机制,促进银保企业共同发展。
银行保险业——相关资讯广西银行保险业联手规范保险代理市场9月8日,广西保险行业30家省级会员保险公司总经理和广西银行业18家省级商业银行及部分政策性银行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广西银行保险业业务代理联合自律公约》。此举是为进一步规范银保秩序,加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建立银保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合作关系,建立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理性竞争和诚信经营,协调处理银保业务违规问题,共同处理和化解各种风险。据悉,银行业、保险业联合开展业务自律活动在全国尚无先例,是广西银行业和保险业自2001年建立代理销售关系以来第一次大规模地开展整治市场秩序的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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