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9 年保险业面临的新形势
2009 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集中实施、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同时,受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保险业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夯实发展基础,防范潜在风险,积极开拓市场,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宏观政策环境
2009 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将进一步深化。 从国内看, 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化解。中央明确提出 2009 年的工作重点是“增信心、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体现了科学发展、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要求,将引导保险业走科学发展、诚信经营的道路。2009 中国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之保险目录
(3)功能型产业政策的形成
保险产业政策对一国保险业的发展、 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及保险业功能的发挥及对保险制度安排的优化产生很大的影响, 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正处在建立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且保险市场不尽完善及保险的功能受到抑制的国家。
产业政策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追赶型、 差别型和功能型三种,产业政策模式的定位,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体制,体现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根本上讲, 以 “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 实事求是, 尊重保险业的发展规律和 WTO 的压力会导致国家效用的转化, 市场经济中各投资主体、 供给主体和服务主体及需求主体的效用的变化及其博弈效果, 这些是导致产业政策必然发生转变的根本原因。WTO 的国民待遇使靠歧视性政策把其它资源转移到保险业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是不现实的。产业政策必然从单纯的追赶和差别化模式向更注意发挥比较优势、 强化市场功能和提供信息的方向转变。加入 WTO 后。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只能在 WTO 容许的限度内再以功能化的产业政策为主基调的前提下谨慎地使用, 完全依靠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是不现实的, 因为差别化产业政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的 “重商主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 WTO 的要求格格不入。差别化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的规模经济理论, 一方面在保险业中没有明确的数据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规模经济的问题似应交由市场主体并辅之以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去解决。至于追赶产业政策, 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代替市场, 欲速反不达。而功能型产业政策的根本特征即是提供相对稳定的信息导向, 建立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制度, 提高效率,调控市场等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功能, 以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家效用目标
(1)金融安全。①保险业本身不乱, 偿付能力好; ②国家实力不强和国有资本的有限性导致国家不可能对保险业面面俱到, 因此国家对保险业的控制(防止外资的控制)、 国家对保险业的担保压力逐步减轻,税收的掌握将成为主要考虑内容。
(2)保险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增强及保险产业的高级化。保险力度和广度加深、 保险布局优化是重点,而前提是保险业危机的化解、 创新和发展。目前保险业太小,每年保费 1200 多亿元,还不及国有大银行的不良资产, 保险行业导航目录
一、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要肯定我国保险市场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绩, 也必须认识到现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每一个保险市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 但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分析其原因,并采取相关的措施予以解决, 那么后果将是毁灭性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 多层次的, 下面我们将从宏观政策、 供给方面、 需求方面、 中介市场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 宏观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个市场能够迅速成熟和发展起来, 宏观调控机构为每一个公司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现代的制度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强调宏观部门由于其权利的垄断性和强制性, 将对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宏观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的,保险市场也不例外。有效的宏观政策可以推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其迅速壮大起来,但其任何弊端都有可能将保险市场引入歧途。
(1)市场竞争模式不确定。
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 独家公司垄断保险业务的格局被打破, 经过十余年的市场培育, 我国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但令人遗憾的是, 时至今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即使是作为保险法规 “母法”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也只是在第一章第七条原则提出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竞争模式不确定,以下问题就难以避免: 一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划缺乏全局性, 其典型特征就是出现 “目标缺陷” , 既没有长期目标, 也没有阶段性目标。二是对竞争市场的培育陷人盲目性。一个缺乏整体目标的市场建设不可能在建设过程中避免盲目性, 这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对不正当竞争的抵制陷入被动。由于竞争模式不确定, 从而导致对竞争行为的积极引导不足, 这就势必使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的被动局面。
(2)保险法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同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一样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表现在:保险机构增多,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了新的发展,保险业务量迅速扩大, 同时,保险市场还引进了竞争机制,保险公司逐步适应了竞争规律, 逐步接受了竞争的现实。但与目前我国保险事业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情况相比, 我国保险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虽然我国 《 保险法 》的颁布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 为依法办保险、 依法管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现在仍存在问题:一方面是人们的保险法治观念淡薄、 缺乏良好的保险法制氛围;另一方面是 《保险法 》 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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