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出公布公告 人身险应合理购买

2020-06-23
保险如何合理规划
5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公告,向公众普及人身保险产品的合理购买方式。此举有望规范寿险销售,避免销售误导给客户带来的困扰。

最低480元/年投保消费型重疾险,范围涵盖31种疾病!

保监会提示了5点关键细节,即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知识、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根据需求匹配购买对应的产品、选择与自己经济实力相当的保费开支、超过犹豫期后慎重考虑退保等。

保险产品的主要功用有风险保障、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保监会特别提示,尽管部分寿险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在产品的选择上,保监会建议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在分析自身保险需求时,首先考虑保障,再根据经济条件安排储蓄和投资理财规划。

保障型产品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额,通常建议投保人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设定为自身年收入的10倍-20倍;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设定为5倍-10倍。长期储蓄型人寿保险的金额则根据到期需要使用金额与已有储备和其他投资渠道获得金额之间的缺口确定。

2、购买即可享有365天的专业的健康咨询服务。

3、重大疾病保10万元

若发生所列的31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数种,确认后则可一次性获得10万元。 原价:480 元 会员价:4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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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 人身险行业利润总额首次突破千亿元


裹挟着定价权、精算制度等变革的巨大能量,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自落地起便为各方所关注。

眼下,人身险费改启动后的第一个完整财年已收官,“以数据说话”往往能从一个侧面检验改革的成效。上海证券报昨日获悉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在经营效益、资本效率、产品结构等多个衡量标准上,人身险费改后所带来的行业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其中,人身险行业利润总额首次突破千亿元。

盈利公司数量达历史最高

人身险费改共分三步走,目前已启动两步:2013年8月率先实施普通型寿险费改,2015年2月启动万能险费改。其中,回归人身险基本保障功能的普通险费改,成效已初显。

记者获悉的一组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人身险行业经营指标持续向好,一举扭转了费改前行业新单负增长、总保费收入增速低于GDP增速的局面。最明显的指标变化是:2014年,普通型寿险保费收入达4428亿元,同比增长265%;产品结构得以优化,普通型寿险占比从2012年的8%上升到2014年的26.6%,成为人身险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打破了此前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失衡格局。

之前有市场人士担忧:“费改或引发价格战,恐削弱人身险公司短期利润”,但这一担忧目前来看,似乎多虑了。相反,上述数据所释放出的信号显示,一方面在产品价格回落和保障程度提高后,消费者的保障意识被进一步激发,购买重大疾病险、防癌险等保障型产品的客户明显增多;另一方面,费改倒逼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行业整体经营效益明显提升。

具体数据显示,2014年,人身保险业利润总额达1125亿元,首次突破千亿元,增长126.3%,实现连续两年大幅上涨,结束了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下滑的局面。2014年,70家人身险公司中,有45家实现盈利,较2013年增加16家,盈利公司数量达到历史最高。不过须指出的是,人身险整体盈利水平的改善,费改并非单一驱动因素,也与2014年资本市场的火爆引致投资收益提升不无关系。

此外,改革政策对资本约束标准进行了调整。知情人士透露称,仅此项调整,存量业务释放了约200亿元资本金,可支持整个行业多发展4000亿元的保障业务。同时,经对养老年金和保险期间在10及以上的其他年金实施差别化的评估利率,这类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有所下降。资本金的释放和资本要求下调,进一步提升了行业资本使用效率。

分红险费率改革箭在弦上

作为人身险费改的最后一步,分红险费率改革预计也将力争于今年启动。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分红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思路仍然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揽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改革取得最大成效,相关配套改革也会紧跟完善。知情人士透露称,配套改革包括将修订《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分红险的红利分配原则、分红方法、利源分析等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同时完善行业分红标准,提升分红科学性和透明度。

随着分红险费改方案下一步的出台,也就意味着,占保险业六成江山的人身险业务,将实现价格全面市场化。在业内专家看来,作为率先实行的一次较为彻底的金融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人身险费改无疑为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和有益的参考。

保险知识汇总 购买人身险需要确定受益人


2008年,陆先生购买了一份20万元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限为20年,受益人为陆先生的儿子。不幸的是,在今年的一次交通事故中,父子两人双双身亡。事情发生后,在谁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陆先生的父母与陆太太意见发生了冲突!

我们知道,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3个人,对于一般的险种来说,投保人用不着在“谁是受益人”的问题上纠结,只需按投保的本身目的照办即可;而对于人身险而言,由谁担当受益人却大有学问,比如上述提到的陆先生的案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又双双身亡,此时谁该得到赔偿,就涉及比较专业的保险知识了。

投保时该怎样选择受益人

上述提到的案例,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站在陆先生父母的角度来看,儿子和孙子身亡,自己是儿子有血缘关系的直接亲属,自然拥有继承保险金的权利;站在陆太太的角度考虑,丈夫和儿子身亡,自己是再恰当不过的保险金继承人。

从保险理赔纠纷中可以看出,人身险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由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越是高额的保险,就越容易引发理赔纠纷。那么投保人到底该怎样选择受益人呢?

所谓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如果由被保险人指定,则无限制,但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目前,一些福利较好的企业都为员工购买了人身保险,根据规定,企业作为投保人,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劳动者本身)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这有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情况之一:

受益人不止一个比例该怎样确定?

典型案例:刘先生原来经营连锁店生意,2005年,他购买了一份3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妻子、儿子以及父母,这三方受益人都是刘先生的直接亲属,因此,他在填写保单时根本没有考虑理赔纠纷的问题,而经验不足的保险营销员也没有加以提醒。2007年,刘先生在老家游泳时遭遇不测而身亡。事后,就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刘先生的父母和妻子闹得不可开交,刘太太认为应该按三份来分,刘先生的父母得其中一份,而刘先生的父母却认为应该按两份来分。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多名受益人,则最好说明每位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比如受益人有3个,可以规定张三40%,李四30%,王五30%。如果没有特意说明,那么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这多名受益人就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情况之二:

保单上未填写受益人

典型案例:网友雷小姐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的丈夫,但是雷小姐没有在受益人处填写名字,保单同样生效。虽然保险营销员提醒雷小姐最好写上受益人,但雷小姐显得有些犹豫,所以保单生效后几年都没有补充受益人的名字。雷小姐的丈夫是一家运输公司长途客车的司机,不久在一次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事后,雷小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在保险金的分配上,雷小姐与丈夫的父母发生了纠纷。

对于少数投保人在受益人一栏留空的做法,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不可取,特别在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时,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即被保险人死亡,可能引起家庭成员间的经济矛盾,因此,最好明确受益人。

情况之三: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典型案例:2008年5月19日,姚女士交纳保险费1700元,在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累计保额13万元。2010年1月26日,被保险人姚女士及其儿子在住所因煤气中毒双双死亡。

意外死亡事故属于理赔范围。按法律和保险条款规定,姚女士的儿子应该是受益人,而受益人也同时死亡,理赔金应给受益人的继承人。姚女士的儿子只有7岁,显然只有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进一步调查发现,姚女士的儿子是非婚生子,找不到父亲,只好从第二顺序继承人入手找继承人。

2010年3月25日,死者亲属找到了受益人同父异母15岁姐姐的相关法律证明及公证材料,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公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13万元保险金给付到死者亲属手中。

再保险 人身险再保险介绍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我们之前有个大家介绍过财产险再保险,那么人身险再保险是怎么样的呢?

人身险再保险与财产险再保险的分类相同。

(一)人身再保险的传统分类

1、比例再保险方式。长期人身险的比例再保险。长期险业务一般包括长期健康险和寿险,其保费的构成取决于精算所采用的风险发生率、预定费用率和预定利率等。长期人身险的比例再保险一般分为1年定期、联保和修正等三种方式。1年定期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公将长期险业务的发生率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的一种分保方式。换言之,分出公司公将死亡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联保方式,是指分出公司将某一特定长期险种的全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分保方式。分出公司将被保险人的原始保费按比例支付给再保险公司,同时也将发生率风险和得率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修正联保方式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综合。分出公司将原始保纲按比例支付给再保险公司,但保纲中准备金部分则留存在分出公司。这种方式使分出公司的合部风险得到转嫁,又减少了保费的实际支付。

短期人身险的比例再保险。由于个人意外险期限较短且标的分散性好,因此,个人意外险比例再保险采用成数方式的很少,主要以溢额方式进行。对于团体业务和特殊风险,以及分出公司所开展的新业务,分出公司领带接受公司的技术支持,依然采用成数方式分保。

2、非比例再保险方式。人身险的非比便再保险主要包括单人超赔、事故超赔、止损超赔和超赔付率超赔等。单人超赔是指单个人和索赔超过一定金额后由超赔接受人承担的一种超赔主式。止损超赔是指分出公司的整体索赔超过一定金额或比例后由分入公司承担超出的部分。超赔付率超赔是指分出公司的特定险种索赔超过一定赔付率后由分入公司承担超出部分。

(二)人身险的财务再保险

人身险的财务再保险目前已发展成非常丰富的非传统形式业务。此类再保险业务不但有传统再保险所具有的分散死亡或疾病风险的职能和作用,而且可以分散分出公司产品投资风险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对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监督和管理的需要。

财务再保险是对传统再保险业务的重大发展,目前仍未形成完整系统的理论和做法,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财务再保险的政策差别很大。在发达国家,只要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得到满足,监管机构并不干涉再保险的具体做法,因此其财务再保险亦较发达。在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监管机构一般对财务再保险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人身险业务的相对特殊性,其财务再保险与财险的财务再保险尽管在原理上有某些类似,但在具体做法上差别极大。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8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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