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险的投保特点

2021-01-25
投保险财产规划

团体人身保险,即团体保险,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伤残的,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为死亡残废保险,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死亡则给付全额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伤残则根据不同伤残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付全额或部分保险金。

团体人身险的投保特点

1、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选择的对象是团体而不是个人。因此,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团体的合法性和团体成员的比例。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如各种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投保团体中参加保险的人数,与团体中具有参加资格的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保险人规定的比例。通常规定,如果团体负担全体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全部参加;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以上。另外,对少于 10人的团体可能不能投保团体人身保险。

2、被保险人不需体检。对投保团体进行选择后,可以确保承保团体的死亡率符合正常水平,对个别具体的被保险人就不需体检了。由此,既方便了被保险人,也节省了成本费用。[3]

3、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低。由于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手续简化,节约了大量的费用,从而降低了附加保费,毛保费自然降低。而且,团体人身保险的死亡率比较稳定,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基本一致,甚至低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也使得团体人身保险的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4、团体人身保险采用经验费或由于针对团体设定保险费率,其团体的死亡率随团体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方向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该费率根据投保团体的理赔情况制定,为经验费率。

5、团体人身保险使用团体人身保险单。团体人身保险以集体的名义投保,投保人是组织,其使用的保险单为团体人身保险单,即一份总的保险单,而不像个人保单那样,通常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分别开立保险合同。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6、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团体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人身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如在保险期限上,可以是定期、终身、定期与终身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在保费缴纳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是趸缴、分期缴纳、趸缴与分期缴纳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在被保险人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是确定的个人,也同以是约定条件下不确定的个人;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可以是定额给付,也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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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给大人买保险

先给孩子买保险,有这种想法并且这样去做的人大有人在,但是这些家庭中孩子的父母很多没有买足够的保险。先给孩子买保险,这些父母爱孩子的心可以理解,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父母是孩子的保险!当大人在时,你怎么给孩子呵护爱惜都不为过,可是孩子最大的风险就是父母出了意外,一旦真有这种情况,想过你的孩子怎么办吗?

2、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保险

在与很多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男人们谈起保险时,他们说:“我不需要保险,我有钱,就是买保险的话也是给我老婆、孩子买。”其实他们是把家庭的两个强弱关系混淆了。从收入上来他们是强者,但是从家庭的角度来说他们却是家庭风险的一个软肋。道理很明显,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发生风险对家庭的打击最大,所以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实是最需要保护的。当这个经济支柱发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风险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会中断,就会降低生活品质甚至导致家庭经济崩溃。

3、有老、有小、有房贷更要买寿险

如今,房、车、保险已成为新时代我们生活的“三大件”,这其中又数保险最重要,科地理财,保险是应该在房车之前买的,人所共知,车不上保险不能上路,那为什么买房不买保险呢。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成人,应该购买相应额度的定期寿险,以规避家庭赡养或抚养义务。一般来说,你将要还多少的房贷,在还贷期间内你就要有多少的寿险。比如你的房贷是30万,那么你需要至少30万元的定期或终身寿险,以此来防范还贷期间的人身风险。如果同时能买上健康险将健康保障做好就更好了。对于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家庭来说,还必须考虑一定时段内的赡养或抚养负担

4、购买保险要趁早

道理很简单,风险不分年龄大小;风险不分迟早;早买费率低;早买核保易;早买早获保障;早买早受益.

5、原则是死,应用是灵活的

客户在投保时结合各自具体情况量身定做个人或家庭的保障方案

团体健康险的特点及投保办法_保险知识


团体健康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其所属员工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对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团体保险对团体投保绝对人数要求一般不得少于50人。

近年来对投保人数的要求逐渐降低,对10人甚至10人以下的团体也可以承保;要求投保团体的参保比例为全部合格职工人数的75%,如果保费全部由雇主负担,则全部职工必须100%参加。团体健康保险除提供与个人健康保险相类似的医疗保障外,还提供一些个人健康保险所没有的保障项目,如牙科医疗、处方药费用等。与个人健康保险相比,团体健康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费率低团体健康保险的管理费用低于个人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费通常由雇主在雇员的薪资中扣缴,收费便利。事故发生时,雇主方面常会先做初步处理,协助雇员填写或准备各种证明及其他相关事宜,从而大大减少了理赔时的人力物力。由于雇员早日返工有利于雇主的利益,因此,雇主会制止雇员的索赔欺诈或不适当延长病假时间。团体健康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与团体代表直接接洽即可订立每年收入巨额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行销较个人保险简便且行销费用大大减少。

(二)核保标准宽松团体参保,相对个人而言,其道德危险和逆选择的情形较少。对个人健康保险核保时,主要审查年龄、性别、职业、业余爱好、生活习惯、家族病史、既往病症等,而对团体健康保险核保时,则主要审查团体规模、新成员流入量、团体的稳定性等。

(三)给付条件优厚团体健康保险的给付手续简单,给付处理迅速。在西方国家团体健康保险还有税收方面的优惠。

团体健康险投保办法

企业投保团体健康险时首先要确定保险金额。如保费支出太多可能会成为负担,太少则起不到保障功能。保障范围是另一个关注焦点。目前市场上的团体健康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因意外或疾病所致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住院津贴、手术津贴、重大疾病等。通常与意外险搭配在一起。团体健康险保单中的免赔额和给付比率则是很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市场上很多团体健康险对门急诊费用会有50-500元不等的免赔额。对于住院医疗、医药费用给付比例也有不同,有的医保范围内的全额给付,有的只给付80%。团险的优势就在于保险公司能根据企业的需求设计针对性强的保单,企业可以就免赔额和给付比率进行约定。

友邦团体险产品特点介绍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泛亚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在亚太区16个市场拥有全资营运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友邦保险今日的业务成就可追溯逾90年前于上海的发源地。按寿险保费计算,集团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领先同业,并于大部分市场稳占领导地位。

友邦保险提供全面的产品及服务,涵盖退休计划、寿险和意外及医疗保险,以满足个人客户在储蓄及保障方面的需要。此外,集团亦为企业客户提供雇员福利、信贷保险和退休保障服务。

在团体保险方面,友邦保险拥有超过五十年雇员褔利和团体保险服务的经验。并于1953年率先在香港提供跨国联合团体保险服务,成为业内先驱。在本地及国际保险业内的丰富经验让我们不断创新思维,并为客户提供最全面的服务。而这些业务方针有助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度身订造产品和服务。

友邦团体险产品介绍

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住院等待期后入住境内医院治疗,或因意外事故而入住境内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产品特点:

保障范围广,无论疾病或意外,均可得到补偿;

与社会医疗保险紧密联结,有效提升员工医疗福利;

以固定成本转嫁企业医疗风险,平衡财务、稳定经营。

友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致身故,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致残疾,本公司按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致烧伤,本公司按烧伤程度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产品特点:

保障全面,保费低廉;

特设有烧伤责任,转嫁特定风险;

对社保工伤保障有效补充,提升员工福利。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而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于重大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保险所定义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双目失明、急性心肌梗塞、瘫痪、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脑损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严重帕金森病、多个肢体缺失、严重Ⅲ度烧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良性脑肿瘤、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语言能力丧失、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深度昏迷、主动脉手术、双耳失聪。

保险知识,教您了解人身险


人身险其实并不是太复杂,总体来说有以下保障:

寿险: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金或者教育金或者生存保险金)

常见的险种:

定期寿险:身故和全残保险金(最高保障到70周岁)

定期两全: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终身寿险: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国内的终身寿险一般都有保障期限,一般定在99周岁、100周岁或者105周岁等)

终身两全:身故和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意外险: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七级34项)意外烧伤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意外住院补贴

常见的险种:

普通意外险:指非特定的意外保障,保障范围较广。普通意外险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或者扩展特定的公共交通、航空意外等。

特定意外险: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有的意外保障。航空意外险,一般为短期保障乘坐飞机时的意外保险,公共交通意外,保障在乘坐公共交通上的意外等等。因为保障具有特定性,所以价格会大大低于保障范围更加广泛的普通意外险。

健康险:

疾病保险:主要险种有重大疾病保险、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一般都是非补偿性质的产品。团体类的疾病保险多为短期(一年期)的,个人类的疾病保险多为长期(一年期以上)。

住院保险:主要分住院补贴,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补贴保额,通常对医院都需要符合2级以上。住院费用补偿,根据实际住院费用进行的补偿,需要医疗费用的发票原件,所以购买这类保险,尤其需要对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和公司团体购买的住院补偿保险进行了解。

保险知识,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


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定的“犹豫期”一般为10天,但如何计算各家公司却不尽相同,所以投保人需要事先弄清楚。“犹豫期”一般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日开始计算,但有部分险种属例外,如投连险。另外,也有一些公司是将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第11个自然日视作合同签收日,签收日起10个自然日为“犹豫期”。

“期满利益”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的“期满利益”条款通常是捆绑在两全险上的,投保人需要弄清楚“期满利益”,是返还累积缴纳的保险费还是返还保额;是有息返还还是无息返还等等。当然,如果是返还保额那就是最划算的,因为大部分投保人累积保费都远远低于保额,所以投保人在选择重大疾病险时需要先弄清“期满利益”条款。

“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的是如果超过保险费缴纳到期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如果保单持有者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需要做出理赔;而保单持有者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投保人身险 受益人如何填_保险知识


2008年,刘先生购买了一份10万元的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10年,并趸交了保费。当时,他填写的受益人为儿子小刘。没想到,在2009年的一次交通意外中,父子二人均不幸身故。此后,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刘太太与刘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刘太太认为,刘先生的受益人是儿子小刘,小刘去世后自然由她这个母亲继承保险金。而刘先生的父母则认为,儿子和孙子同时死亡,他们也应当拥有一份继承权,且在保险金中占到三分之二。从这样一起保险理赔纠纷中我们发现,人身险的受益人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由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越是高额的保险,就越容易引发理赔纠纷,而要化解矛盾,就需要我们了解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谁能当人身险受益人

我们知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可保利益的关系人。最重要的是,受益人一定要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由投保人指定,也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现在有不少公司会为员工提供人身保险福利,根据规定,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劳动者本身)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这些当然都是基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受益比例怎么定

如果一份保单仅有一位受益人,那么该受益人一般能享有100%保险金,不过,要是一份保单有多个受益人又该如何分配保险金呢?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在投保时,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想要指定多名受益人,那么可以同时规定每位受益人的受益比例。例如,A先生40%、B女士50%、C先生10%。而如果在投保时没有做明确说明,那么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这多名受益人就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空白怎么办

不少人在投保时会在受益人一览留空,其实这个做法不值得提倡,特别在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时,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即被保险人死亡,很可能引起家庭成员间的经济矛盾,所以,还是在投保时根据个人意愿指定清楚比较好。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那么这笔钱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顺序继承。这就涉及到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了。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继承人,一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没有第一继承人时,才由第二继承人继承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例如,A有份保险,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可儿子先死,那么当A死亡时,他儿子的子女就有了代位继承权,能够继承自己父亲应得份额的遗产。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亡咋办

文章开头的案例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情况,虽然保单上列明了受益人,可偏偏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且无法判断死亡先后顺序。在新《保险法》中,也对这样的情况做了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换言之,该案中应推定小刘先死,而保险金则作为刘先生的遗产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刘先生的父母及太太都可以得到保险理赔,一般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每人得到20万元的三分之一。

何为丧失受益权

当受益人出现道德风险时,很可能丧失受益权。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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