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为职工提供保障 聊城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启动

2020-05-26
工伤保险知识

近日,聊城市市直工伤保险工作会议暨工伤预防培训班举办,培训班上提出,今年聊城机关事业单位将全面启动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须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而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享受社保机构支付待遇的最普惠、最实用的的一个险种。聊城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聊城市人社局副局长魏庆荣介绍,《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工伤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和基金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工伤保险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逐年提高。截至9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达到3674家,参保职工50.07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4.01亿元,年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3615人,支付各类工伤保险待遇1.04亿元,已连续12年为领取长期待遇人员调整提高了待遇标准。今年年初将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使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也就是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后能够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其费用基本由社保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基本不用支付相应的费用;即便出现工亡事故,其费用也全部由社保机构承担,这样既减少了纠纷,还保障了个人权益。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无过错补偿、个人不缴费、风险共担互助互济、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等原则,能够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及后顾之忧,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政策和制度要求,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发送工伤事故快报,详细说明受伤职工基本信息及救治情况,严格遵守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申报、审核、待遇拨付工作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在此期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关注点转移到身体健康上,交通意外、日常生活意外以及工作期间的工作意外的保障成为现代人考虑的范畴,工伤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或罹患疾病的情况。且工伤保险费用低廉,由用人单位承担,合理保障,不究过失是成为职工必要保障之一的原因。

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徐州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受工伤保险保障


11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这是市人社部门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系列举措之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可在“家门口”办理,不用再到位于新城区的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业务了。

11月1日,新修改的《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新的《实施意见》将机关事业等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明确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同时授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等因素适时调整。

新的《实施意见》还对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省基础标准下浮10%执行,与苏中和苏北其他各市均保持一致。对于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新的《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同步调整。

为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从12月1日起,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在各区人社局进行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区社会事业局进行办理,均不用再到新城区的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

根据《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凡是在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设立,且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表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意见实施前,需要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意见实施后,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属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未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在徐州市新的《实施意见》发布后,众多徐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能享受到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广大职工而言,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更能为其工作带来动力。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4月中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等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通知,决定自2007年1月l日起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新参保范围已划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中,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将依法按要求参加统等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我市自2007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征缴工伤保险费,确保年内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新纳入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财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津、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须到定点医院

据介绍,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待遇起止有规定

记者了解到,对于《通知》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新下发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据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工首次享受工伤保险


“过去,只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现在,包括大学、医院、媒体、研究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也被正式纳入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胡晓义今天说,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今年上半年启动,这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据胡晓义分析,过去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原因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政策不明确,无所遵循;待遇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各单位之间差距较大;资金渠道不明确。近年来,事业单位要求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明确了工伤范围;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明确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

按照《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据悉,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数和人员数。据初步估计,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职工总数约为2724万人。

背景链接:按照相关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解读:工伤保险纳入范围


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保险知识汇总,事业单位启动工伤保险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即日起将正式启动我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30日,全省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达到221.07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96.15%。完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9.25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64.2%。省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处的周永安说,政策未出台之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大部分人都不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此,本报为读者解读该项政策,让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遇工伤后,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省事业单位职工首次享工伤保险

以前,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只是企业职工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强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使得事业单位的职工遭遇工伤时,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用人单位也经常因此和工伤职工发生劳动纠纷。为了解决这一现状,2005年12月29日劳动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而我省劳动部门也于今年6月份,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首次将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正式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之内。

两类人群非强制参保

据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之内,但有两类人群并非强制执行。

一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要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二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对此,周永安处长解释称,这两类人员不属于强制参保范畴之列,可自愿参保。

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该政策出台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

周永安处长表示,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分为危险性小、一般、大,并实行上下浮动。而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人员应属于危险性小的行业。因此,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全省事业单位将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至0.5%进行缴费,个人则不缴费。

劳动部门系唯一工伤认定机构

政策: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解读:周永安处长告诉记者,在该项政策没出台之前,财政、人事等部门都有自己的认定机构。职工在遇工伤后,可自由选择认定机构,然而各个机构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认定的结果有时也会出现差异性,引起争议。

政策出台后,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为工伤认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因此,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遇到工伤后,将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这大大减低了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

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参加工伤保险,信阳正式启动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近日,信阳市召开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说明会。

会议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进行了培训,部署了市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会议指出,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牵涉到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主动对接,确保参保工作顺利进行,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工伤保险的精神实质,真正将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到位。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各单位要尽快制订工作计划,准备申报参保资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直公务员参保申报工作。

此次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式启动,将实现我市工伤保险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大连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市级统筹,取得了丰硕成果


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平台已经建成,与此同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现市级统筹,这三项社会保险不仅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而且基金管理、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均实现统一。

记者了解到,此次失业、工伤、生育被纳入统筹的地区包括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涉及2429个单位、60190名在职参保人员、31567名离退休人员。同时,保税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系统全面建立。金州新区在原金州区和原开发区信息整合后并入市级统筹。

据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建立比较早,1998年先后印发了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原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共有10个统筹区,实行自行经办,独立运行。由于各地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不一,参保人员较少,发展不够平衡。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险科学化管理水平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各群体社会保险待遇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17.2万人、19.3万人、18.3万人。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应对新挑战、适应新常态,聚焦服务民生、聚焦促进发展、聚焦维护稳定,攻坚克难、奋进创新,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丰硕成果。

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单位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更多安全


从今年起,凡我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记者3月31日从省人社厅获得的消息。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通知》强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538.html

上一篇:医疗保险,社保断了,即使后来补缴,这些项目也不能报销!

下一篇:网销车险赚眼球更赚实惠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