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一:此次工伤保险纳入范围有哪些?
医保处工作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本文件实施前一年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本文件施行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七类情形认定工伤
热点关注二: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医保处工作人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医要到定点医院
热点关注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医保处工作人员: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后,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由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办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统筹”印章后住院治疗。
另据了解,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也就是伤在哪个部位就检查哪个部位;合理用药,也就是要使用治疗工伤疾病或职业病的有关的药品。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同时提醒患职业病的职工,其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
目前,定点医院有13家: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芝罘医院、凤凰台医院、烟台肺科医院、海港医院、烟台交运集团通华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洋医院。
●十项待遇单位负担
热点关注四: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医保工作人员: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七类情形申请抚恤金
热点关注五: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哪些亲属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保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劳动能力鉴定分类
热点关注六:劳动能力鉴定怎样进行?停工留薪期如何到门诊就医?
医保处工作人员: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做两次或者多次手术的工伤职工,需在所有手术结束后,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后痊愈的或者职工本人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证明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事保中心待遇部及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并在48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上述两个部门。同时在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伤情紧急暂不能到工伤指定医院治疗的,应到保险中心“工伤审核”窗口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需立即转入工伤指定医院治疗;
三、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专管人员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表》或《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表》到保险中心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办理有关待遇手续(工伤人员到工伤指定医院治疗时,应通知就诊医院的医保科,否则医院不按工伤医疗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中心待遇部不予支付。);因工致残等级为1-10级,旧病复发需持《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旧病复发医疗审批表》到保险中心待遇部“工伤审核”窗口办理有关待遇手续。经办人员按下列程序审核:
(一)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审核工伤患者的用药(由医务人员审核),对伤情与用药不符的医疗费用,保险中心待遇部不予支付;
(二)医疗费用审核后,在住院费单据背面登记所扣除项目明细以及实报金额,加盖审核人印章;
(三)经办人员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定期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审核无误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加盖审核人印章;
四、报部长复核,其中工伤支付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中心主管主任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中心主任审批;
五、经办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支付的各项工伤费用录入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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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保证编制岗位精准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进行事业编制的改革,首先要保持编制总量的稳定性、岗位的精准性。如果岗位不稳定,就难精准地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另有相关专家也表示,事业单位的很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完成,人员数量过多、机构臃肿则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剥离”行政类和经营类职能
京华时报记者了解到,中央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即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以及经营类三种,其中公益类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根据这些行政单位的特点和运营规律进行改革。
按照此次《意见》要求,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行政类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经营类则按照行业分类逐步转为企业,收回事业编制。公益类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类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二类实行备案或者不纳编的登记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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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编制将转为公务员
竹立家认为,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就是将当下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出来,取消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类和经营类,保留为社会提供保障的公益类。这个总体方向是对的,但难点是如何进行分类。比如说公益一类和二类,一类属于必须具备的,为全社会提供的服务,全部由政府拨款承担,二类则为部分人提供社会专项服务,享受部分政府拨款,哪些该享政府拨款,哪些不该就很容易模糊,这也是改革的关键。《意见》提到,公益一类需要严格的审批,二类采用备案方式或登记形式,这与享受政府拨款比例有直接关系。
此外,竹立家认为,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则意味着事业编制人员转为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应该由国家公务人员来承担,改革的方向正确,但目前公务员编制也有严格的控制,因此如何进行划转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政策。
财政补助单位不得增加编制
在进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的同时,《意见》提到,要做好事业编制的核定工作。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也要予以合理整合,并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可分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需要将经费自理调整为财政补助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予以收回。
>>专家点评
削减机构为政府财政减负
竹立家认为,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首先要核定事业编制,核定编制的过程也是对事业编制进行分类的过程。在核定过程中,明确事业单位的权责,削减分散臃肿的机构,不增加财政补助编制也是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事业编核定是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部分。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即日起将正式启动我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30日,全省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达到221.07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96.15%。完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9.25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64.2%。省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处的周永安说,政策未出台之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大部分人都不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此,本报为读者解读该项政策,让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遇工伤后,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省事业单位职工首次享工伤保险
以前,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只是企业职工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强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使得事业单位的职工遭遇工伤时,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用人单位也经常因此和工伤职工发生劳动纠纷。为了解决这一现状,2005年12月29日劳动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而我省劳动部门也于今年6月份,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首次将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正式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之内。
两类人群非强制参保
据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之内,但有两类人群并非强制执行。
一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要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二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对此,周永安处长解释称,这两类人员不属于强制参保范畴之列,可自愿参保。
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该政策出台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
周永安处长表示,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分为危险性小、一般、大,并实行上下浮动。而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人员应属于危险性小的行业。因此,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全省事业单位将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至0.5%进行缴费,个人则不缴费。
劳动部门系唯一工伤认定机构
政策: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解读:周永安处长告诉记者,在该项政策没出台之前,财政、人事等部门都有自己的认定机构。职工在遇工伤后,可自由选择认定机构,然而各个机构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认定的结果有时也会出现差异性,引起争议。
政策出台后,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为工伤认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因此,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遇到工伤后,将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这大大减低了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
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试点时的缴费基数比较低
西安市人社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1997年,西安市率先在全国试点,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之后西安市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开始全员缴纳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个人缴纳比例也是8%,而单位缴纳部分与企业不太一样,这期间也经过几次调整。
据介绍,西安市当时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基本工资来缴纳,相对山东近日出台的办法中的缴费基数比较低。
山东省7月29日率先发布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津补贴以后可能纳入缴费基数
今年年初,国家出台养老保险并轨政策后,与以前缴费基数只是基本工资相比,今后的缴费基数可能会变大,比如将津补贴等纳入到基本工资里,作为缴费基数。有些工资比较低的公务员担心,缴纳养老保险后,工资会下降很多,为此,作为养老保险并轨的一项配套措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也随之调整,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6月底,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基本工资调整到位,也为下一步养老保险的缴纳奠定了基础,据西安市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目前我省正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细则,预计会实行省级统筹。由于西安市早已试点养老保险,之前公务员已经缴纳的个人部分该怎么办?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有可能会统一纳入职业年金,到退休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个人。
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从去年10月开始实施,按照新标准来参保,为此西安市从去年10月已经停止了原来的参保政策,等待新的参保方案确定后,再从去年开始补缴。
消息出台后,很多人开始担心新政策会影响其退休金,对此相关人士表示,这个倒是不用太担心,根据国家改革的以往操作情况来看,会有一个良好的过度,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近年来,打破养老保险双轨制渐成社会共识,但梦想与现实之间似乎总隔着一堵无形的墙。目前中国有各类事业单位130多万个,人员近3000万,基于自身利益受损的担心,这一群体自然倾向于反对养老改革。同时根据规定,事业单位人群进入社保后,地方财政须按工龄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各地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量,也会或明或暗地消解中央政策。
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搁浅的更重要原因,还在于这场看似轰轰烈烈的改革,从一开始就陷入了单兵突进的窘境。从横向来看,首先是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脱节。《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去年4月才发布,到现在才走完清理规范的第一步。“早产”的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由于缺乏配套,导致待遇水平、适用范围、缴费基数、过渡期等诸多细节无法明确,严重制约了工作的开展。此外,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群体同等享受保障,现在只拿事业单位开刀,自然引发公平性的质疑。
从纵向来看,养老保险改革不是孤立的“茶杯里的风暴”,而是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涉及退休年龄调整、养老保险增值等诸多方面。然而,最近几年,关于延迟退休一直未能达成社会共识,没有实质性进展;我国现行将养老金存在银行的模式,面临巨大保值增值压力;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雷声大、雨点小”。实践表明,这些问题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解决,已经呈现出相互羁绊之势。养老金跑不过CPI、个人账户“空账”,导致事业单位改革难以推进;而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五年未果,又使得延迟退休每每提出都会遭遇一片反对声。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改革目标中特别提到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对养老保险改革而言,不能再是某个领域单兵突进,必须做到一揽子的系统改革,齐头并进。既然改革不可避免,作整体的、系统的安排,一鼓作气,是减少改革阵痛、切实推进养老改革。
不少民众表示,对于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应该给出具体的时间和线路。如果所谓的改革一直在拖沓、原地不动,有多少人能经得起这样的等待呢?而所谓的公平又何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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