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高危工作参加“补充工伤”确保工人安全

2021-05-06
安全保险知识

根据上饶市劳动保障的要求,婺源社保局为中小型高危企业推广“补充工伤保险”的方式来保障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

据了解,“补充工伤保险”主要是来自商业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并在这些企业中建立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共担事故风险的控制制度,特别是确保中小型高危企业农民工能够得到合法保障。“补充工伤保险”将提高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高危行业企业雇主在为其从业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参照工伤社会保险给付标准及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确定从业人员投保险金额,但最高赔偿限额为8万元。

即将推广的“补充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风险因素确定最终费率,对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将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和事故发生频率,确定不同行业的最低保险限额的基准费率;对投补充工伤责任险的,将按照年产值或营业额分级设定最低责任限额的基准费率。同时要根据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发生及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投保企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到目前为止婺源参保的高危企业以达到30家参保人数为30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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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买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补充工伤保险


钟老板经营着一家衣橱加工厂,随着生意不断做大,工人也多了起来。直以来钟老板都遵守国家规定,只要是公司的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买了社会保险,想的就是给员工和企业一份保障。因为一直狠抓安全生产,这几年也没有发生过工伤事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2年,员工小周在工作中被锯子把左手拇指、食指完全锯断。虽然工伤保险报销了基本医疗费,但是,由于小周落下残疾,要求老板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数万元,钟老板很后悔没有办理职工意外伤害险,否则,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就可以为员工赔偿了。所以,提醒企业如果有条件一定要为员工购买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补充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安排,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员工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绝大部分费用都可按社保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但是也有一些费用,社保工伤保险是不给报销的。比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可买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可避免老板自掏腰包

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可投保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也称“工伤责任险”。补充工伤保险是从国家目前开办的基本工伤保险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它是指企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减轻其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待遇方面的经济负担,分散工伤风险,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而形成的业务。其保险责任为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采取团体意外险的条款,一种是采取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两种都可帮老板规避老板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是在具体赔偿对象稍有区别。

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关链接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案例:肖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建筑公司打工。该公司为了预防不测,为工地的建筑工人购买了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2月,肖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后来肖某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还可以认定工伤,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肖某为因工受伤,并鉴定其为伤残十级。肖某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遭公司拒绝。公司认为,他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肖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仲裁委调解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应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职工意外伤害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不能取代工伤保险待遇。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十级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2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加工伤保险,信阳正式启动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近日,信阳市召开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说明会。

会议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进行了培训,部署了市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会议指出,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牵涉到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主动对接,确保参保工作顺利进行,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工伤保险的精神实质,真正将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到位。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各单位要尽快制订工作计划,准备申报参保资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直公务员参保申报工作。

此次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式启动,将实现我市工伤保险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保险知识汇总,湖南:百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该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已达到400万人,其中农民工有近100万人。同时,该省还将积极探索开展工伤职工的心理康复,以解决职工因伤残造成的系列心理问题。

据该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赵湘平介绍,截至2007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3.02亿元,支出5.54亿元。基金管理上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工作中实行业务、会计、出纳分账管理,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在待遇支付管理上,量化了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实行事故快报制度,掌握第一手事故资料,建立了举报制度,设立了举报信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全省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全省享受工伤待遇人数累计为5.6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救治费人均为6711元,支付工亡人员各项待遇人均为71910元。

工伤职工从“健全人”到“残缺人”的突然转变使其在衣食住行方面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进而导致其家庭地位和角色的转变,往往造成家庭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否认、抑郁、恐惧、自卑、自我评价降低等心理障碍致使工伤职工逃避伤残现实,拒绝治疗,使得病情加重,导致恶性循环。这时,进行心理辅导康复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湖南开始与高校合作,探索心理康复模式,如通过定期开展座谈会、社区医院探访、户外出游等系列活动,使工伤职工提高个人自信力,积极面对现实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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