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讯:近日,由深圳市人社局制定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的项目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今年5月1日起,以往,建筑项目层层分包,承包单位与建筑工人多不签合同,更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往往难有保障的情况将有改善。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此前深圳曾出台的相关规定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效果不佳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没有参保则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的问题,《办法》明确,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办法》还明确,除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未签合同的
可按工作证等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认定由人社部门负责受(办)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负责受(办)理工伤保险认定。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则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3月31日讯: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危行业,建筑事故频繁发生,为让工人得到更多保障,近日《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正式发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4万多名建筑工人将直接受惠。
未参保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细则,施工承包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30日内登记工伤保险期限。
建筑项目要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细则规定,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办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应在30天内提出申请
细则规定,建设项目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使用劳动者的分包方或者承包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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