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上海市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020-07-27
工伤保险知识
9月2日讯,据《劳动报》报道,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无职工参保证明不发施工许可证。

昨日从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本市已经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据了解,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

根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规定按项目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凭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的,本市各级施工许可办理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问题,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精选阅读

参加工伤保险,信阳正式启动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近日,信阳市召开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说明会。

会议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伤保险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进行了培训,部署了市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会议指出,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牵涉到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主动对接,确保参保工作顺利进行,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工伤保险的精神实质,真正将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到位。要把握好工作进度。各单位要尽快制订工作计划,准备申报参保资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直公务员参保申报工作。

此次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式启动,将实现我市工伤保险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3)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工伤人员或被委托人应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5月启动深圳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


3月31日讯:近日,由深圳市人社局制定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的项目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今年5月1日起,以往,建筑项目层层分包,承包单位与建筑工人多不签合同,更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往往难有保障的情况将有改善。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此前深圳曾出台的相关规定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效果不佳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工程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之一,没有参保则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的问题,《办法》明确,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此外,《办法》还明确,除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未签合同的

可按工作证等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认定由人社部门负责受(办)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负责受(办)理工伤保险认定。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则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工伤保险,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上海推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

据介绍,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其中958个新建项目、215个在建项目,共计缴纳工伤保险费1.25亿元。

工伤保险小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参加工伤保险,淮安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社保经办,上海市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复发;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仍在原单位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凡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需携带《工伤复发确认书》;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1)对于工伤复发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委托他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

◆申办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待遇享受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4.对于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待遇的另需携带下列材料:

(1)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目前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纳入工伤保险的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为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另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需携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5)供养亲属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另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被委托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的次月,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上海3年内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上海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和承包单位动态实名管理等方式,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今年将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工伤保险;对于暂无法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着力推动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实现当年新建项目全部参保。

根据工作方案,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等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载明建设项目名称的参保缴费凭证,无法提供的,视作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统计显示,全国具有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企业总数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4500万人,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仅为1000万人。

背景:人力社保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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