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知识(二):保险的定义与职能

2020-04-17
保险的基本知识

9. 2 保险的定义与职能

1. 保险的定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负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以看出,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人按科学的方法收取保险费, 集中广大单位和个人的保险金建立保险基金, 实际上是一种“分散危险, 分摊损失”的做法, 对参加保险的少数被保险人由于可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

2. 保险的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 具有分散危险, 补偿损失的职能, 在国民经济中有其特殊的作用。

(1)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对于单个经济主体而言, 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风险的管理。保险可以将难以预料的损失转化为容易计量的保险费支出, 便于单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核算, 有利于提高其经济效益。

(2) 保险是现代经济中重要的资本来源之一。在保险业务发达的西方国家, 保险公司拥有的金融资产可以占到全部金融资产的 30% , 保险公司的这些资金都被源源不断地注入到资本市场, 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 保险为社会安定提供了保障。只有个人和企业经济状况稳定, 社会才会更加安定,才能够取得更快的进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财产保险等为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稳定提供了保障, 相应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也是企业正常运营所不可或缺的, 在保险的保障下, 社会经济才得以稳定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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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的误区及基本知识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国人常规选择,可与之对应的旅游保险,却一直被消费者忽视。我们有必要加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保险意识,让我们的旅游更具安全保障。

首先,我们要走出关于旅游保险的几个误区:

1、旅行社已经购买了保险,不用自己再买保险

旅行社购买的是旅行社责任险,只保障由于旅行社自身过失而导致的意外事件,而由于客人自身发生意外情况,旅行社责任险是不提供保障的。在此友情提醒客人:参团旅行时如费用中包含旅行社责任险,那是不合理的,旅行社责任险的保费应该由旅行社自己承担,客人需要购买的是旅行意外险。

2、自己已经有保险了,无需再买旅行保险

旅行期间,无论是出险概率还是保障内容都有其特别之处。而“已经有的保险”通常是人寿保险和全年意外险,此类保险的保障范围少,也不适用于短期的旅行。为稳妥起见,投保旅行保险,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行程特点、出行时间、目的地特征,为自己选择量身定做的保障计划。

3、 发生疾病是否也要赔?

旅游保险一般情况下只是承担在旅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不会对自身的疾病进行保障,绝大部分旅游保险产品都不承担疾病保险。

4、只要是旅行都可以赔偿?

一般情况下的旅游都属于旅游保险赔偿范围,不属于的在保险条款中都写明免责内容,需要提醒的主要是高风险户外运动如江河潜水、户外攀岩、蹦极、穿越无人烟区等一般意义上的户外高风险运动,此类需要另外购买专业的保险产品进行保障,不能用普通旅游保险产品。

5、所有的医疗费都可以赔偿?

旅游保险和绝大部分保险产品一样仅针对县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进行赔偿,县级以下的医疗费除抢救费用外均不负责赔偿,非医疗范围内的用药也不予以赔偿,为了避免用药过度,大部分保险公司产品都规定在意外伤害医疗方面有20%左右的免赔率需要自己承担。

接下来,我们详细的了解下关于旅游保险的险种类别

交通意外保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保险费已包含在票价之内,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按票价的5%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目前很多游客出险后往往忽视了自己已经处于保险状态中,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立即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险。

住宿保险

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10份。保险期限为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或景区时起,至离开景点景区时止。需要强调的是,旅客可按照旅游项目安全系数之大小,对该保险作出买与不买的选择。

出门旅游,住宿是免不了的,而住宿期间,突如其来的情况难以预测,住宿旅客人身保险可供选择。住宿旅客人身保险每份保费为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算起,保险期限15天,期满可以续保,一次可投多份。在保险期限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者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残疾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保险公司将按不同的标准支付保险金。

旅游救助保险

对于出境游的旅客,可以购买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境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的救助。

投保旅行平安保险的手续很简单,旅游者可以直接到相关旅行社办理所有的保险手续,或直接到机场投保。针对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各保险公司都有相对应的险种,如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给付等,旅游者可以选择投保各类旅游险种,进行风险转移。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即只针对旅行社、组团机构等团体客户,对于自助旅游的个人目前暂不承保

保险知识,关于分红险的基本知识


分红险在产品设计时,会有预定的费率、投资回报率(简称利率)、死亡率,而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时,会有实际的费率、利率、死亡率,如果较预定的费率和死亡率低,较预定的利率高,会产生额外的利润,否则会亏损。这三部分有盈有亏的话,实际盈亏就看盈亏相抵后是正是负。所以,分红险的分红,来源于三差:利差、费差和死亡差。

从面上讲,利差和公司的投资水平有关,费差和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关,死亡差和公司这个险种的投保人数有关,人数越多,死差的波动性越小。人数越多,就有些运气的成分了,当年理赔的人少于预定,分红总额就高。

那有了分红总额后,怎么分呢?

1)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帐户,同一年,不同险种的客户获得不同的分红率是正常的。是买终身分红寿险得到的红利高还是买年金产品得到的红利高?答案:不一定。无法提前确定。

2)购买了相同险种的客户,参与同一个帐户的分红。

分红按现金价值计算。客户年龄越大,相同的保额下,缴的保费越多,其现金价值的绝对值和相对于保费的比例也越高。

我们都知道,同一笔钱,买分红和不分红的寿险产品,买到的保额是不一样的。或者说,相同的保额下,分红产品的保费高于不分红的产品。

那是买分红产品合算还是买不分红产品合算呢?

例如一位28岁的男性,采用趸缴的方式,买10万分红终身寿险的资金可以买13万元的不分红终身寿险。

按红利演示表,要20多年后,累积红利有3万元。

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做的选择就多了:

1)购买10万元的分红险,博长命,博保险公司投资水平高,管理水平高,推销能力也高。

2)购买13万元的非分红险,前期的保障高,同时,完全杜绝分红的不确定性。

3)购买10万元的非分红险,将多余的保费拿去投资,不用承担保险公司分红前必然要扣除的费用和死差损。

4)买5万元分红的和6.5万元非分红的,平衡一下利益。

交通意外保险的基本知识


交通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要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广义的交通意外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金;意外医疗险则是为因意外事故需要救护的被保险人支付相应金额的医疗费用。搭乘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就是交通意外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保障时间仅限于几小时的航程,一旦飞机抵达目的地,保障也随之结束。

交通意外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目前市场上交通意外保险有短期和综合两类。在购买时首先需要注意交通意外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障范围。短期交通意外保险最短1天最长1年,费用较低,保障范围涵盖各种交通工具,但保险责任主要在于身故。有的短期交通意外保险有效期只有15天,那么超过有效期再次出差,就要重新购买保险。综合交通意外保险保障更全面,包含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等综合保障,甚至还涵盖意外医药补偿。交费期越长,保险期也更长,有的保险交费10年,保障期达到30年。

其次,要注意合理选择投保方式。目前火车站售票大厅中有自助保险售卖机,各大保险公司网站也提供多种交通意外保险。网络投保是最省时省钱的好方法。通过网络投保,可以比较不同公司同类保险产品的价格。选定保险公司后,点击所需产品,填写身份信息,选定保额、保险期间,通过网银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付款,便捷又高效。有的保险公司还推出“卡式保险”,这类产品的保险期间在购买时不需要确定,在真正需要时,通常只要提前1天开通即可。如2月15日出发,可以最晚在2月14日开通卡式保险。

最基本的境外交通意外保险包括意外、医疗、紧急医疗救援保障。如果能涵盖个人责任保险就再好不过了,因为境外人身伤害赔偿费用较高,如在非故意情况下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可以有效转嫁经济风险。如果你喜欢参与特殊运动项目如攀岩、潜水、滑雪、冲浪等,必须特别留意除外责任,如果所参与的风险性运动被剔除在保单责任范围外,一旦发生除外责任中列明的事故,保险公司就不会理赔。境外紧急救援是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不同保险公司合作的全球救援机构有所不同,有的侧重北美,有的侧重欧洲,所以要根据目的地来选择合适的救援机构。境外旅行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额要结合目的地的医疗水平和自身的行程安排、风险抵御能力等确定。境外旅行还要注意时差问题,通常,应将出发地的出发时间作为保单起始点,而最后回国时间作为保单终点。投保后,应将全球紧急救援电话随时带在身边。同时,将保险公司名称、保单号码、出险后如何申请赔付等告知国内家人。当突发意外、疾病后,要收集所有必要单证回国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知识,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障


保险本质上不是一种投资,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一般不考虑“投资收益率”问题,所以不能直接用是否“合算”来衡量。但尽管如此,从理财的角度和理财的最终结果上来看,与其它理财方式相比,保险其实是一种最“合算”的理财工具。

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人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保险,一方面是把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者风险转移的机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将个体对付风险变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从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另一方面,是把保险作为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将可能发生的大额损失转变成了确定性的小额支出,即保险费,这个方面可以视为主要是从投保者的利益来说的。

在理财规划中,往往都把保险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来首先进行安排,而且通常考虑的都是保障型保险,即将保险作为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来对待,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保险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是为了应付各种风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只要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无论何时发生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都可以得到保险金赔付,其数额可能是所缴保险费的数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这个“回报”可能是任何投资都不可能达到的,因为正常情况下,包括股票、基金等投资工具在内的任何投资的回报率都不可能太高,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一般10%左右的收益就算很不错了。

保险也确实发挥了这样的作用,尤其是定期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纯保障型保险,对这些保险,只要投保人缴纳几十、几百元、几千元的费用,就可以取得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保险保障,一旦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保险公司就会按保单规定的保额进行赔付。这笔大额的赔付无疑可以解决许多重大问题,比如,可以用来冶疗重大疾病,使自己尽快恢复健康;可以用于遗属和子女的生活费用,保证家庭正常生活;可以用于归还房贷,保证家人不会“无家可归”;可以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使自己不至于太拖累家人,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

另外,购买保险除了在发生约定的事项时可以得到大额的赔付外,其所带来的“非金钱性回报”或者说是“隐性回报”也是不可忽视的,比如,许多人购买了保险后,会觉得没有了后顾之忧,从而对生活更加充满信心,没有任何顾虑地投入工作和生活,这可能也是其他理财工具所不具备的重要“功能”。

保险与投资的比较,从保险的基本功能来说,可能有所不妥。但是,事实上,人们在支出每一笔资金时都会考虑“回报”,包括购买保险,其中自然也包括保障型保险,当然这种回报可能不是简单的“收益率”式的回报,比如,许多人在购买意外险时,都会“货比三家”,看看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更“便宜”,保额更高。主要目的是想从理财规划的角度更加突出保险的重要性,并传达一种理财理念,即对任何人、任何家庭来说,都应该重视保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搞好保险规划,特别是在进行风险投资、追求高收益前,都应该先看看是否已经为自己和家人购足了保险,因为,在所有的理财工具中,保险的“性价比”可能是最高的,把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是一种最“合算”的理财方式。

保险知识,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知识,保险基本知识要了解


怎样维护自己的保险权益?专家表示:保险有四大基本原则,消费者在买保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三、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专业术语小贴士:

1、什么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俗地说,就是买保险交钱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或其有可保利益的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通俗地说,就是被保险所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俗地说,是日后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资格的人。

2、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二)


(二) 保险赔偿的限制性规定

1.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赔偿的确定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财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衡量实际损失,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市价,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能够超过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 (定值保险、重值价值保险例外)。例如, 某人将当时市价为 30 万元的一幢房屋向保险人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 损失时该房屋市价为 25 万元, 保险人的赔偿额按实际损失额确定为 25 万元。

2. 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另外, 保险金额要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 如果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则超额部分无效。仍以上例, 某人以一辆当时市价 30万元的房屋投保金额 30 万元, 当该幢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 其市价为 35 万元, 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只能是 30 万元。

3. 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前述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条件的, 在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 也要以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仍以上例, 某人以其房屋为抵押品(当时市价 30 万元) 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0 万元, 该受押银行贷出款项后, 即以受押人的名义对该抵押品投保房屋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 20 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之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该房屋发生意外火灾造成全部损失, 该受押银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 20 万元保险赔偿。因为该银行此时对于该房屋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如果在发生火灾之前, 该银行已收回贷款 8 万元, 其基于该房屋的抵押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就只有 12 万元, 则保险人只能赔偿 12 万元。

(三) 保险人对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损失的补偿,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只要通过赔偿使得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前的原来状态即可。因此, 通常保险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的形式有现金支付、恢复原状、更换零部件、重置等。

现金赔付是保险补偿的一般做法。在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险学目录

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四):补偿原则(二)


11. 4. 2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代位追偿 (Subrogation)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损失, 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后, 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在代位追偿原则下, 涉及三方的利益: 保险人、被保险人、对承保损失应负责任的第三方。也就是发生了承保责任内的风险造成损失后, 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 保险人就取代被保险人享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即追偿权的代位。

1. 代位追偿原则的作用

(1) 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利。被保险人遭受承保责任内的损失后, 他可以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 而且由于其损失是由于第三者而造成的, 对损失应负责任的第三者也应该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 就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 而使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而在代位追偿的规定下, 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追讨的权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 被保险人就无权再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

(2) 可以保证有关责任方承担应负的责任。在发生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后, 由于被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能够直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他损失的赔付,而且手续也较为简便, 此后, 在代位追偿原则下, 保险人就拥有了代替被保险人追究责任方的权利, 这样, 就保证了应该承担责任的第三方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办理了保险而逃脱自己所应负的责任。

(3) 有助于保险人保险业务的经营。由于保险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在拥有了代位追偿权后, 保险人能够及时地获得第三方的补偿, 不致使责任方逃脱责任, 而且这样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弥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做的赔付, 有利于保险人的经营效益, 进而可以降低投保人所面对的保费水平。由于自身的成本也能得到一定的弥补, 保险人就能以较优惠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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