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的好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而且风险高的地区急于投保,风险低的地区则因保费过高而不愿参加保险,使得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正常发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特征,使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
既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民由于收入低在遭遇自然灾害时恢复再生产能力较差,而商业保险公司又不愿经营作为农业风险分散工具之一的农业保险,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得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与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成为可能,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降低农民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面对自然界的不确定性损失,从而提高农民与社会的福利水平。
探索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每年都会因洪涝、病虫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解决当前国内巨灾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同时,政府应该健全并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并建立广泛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
现阶段不宜实施强制保险,而应实行低费率吸引农户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而要想实行低费率的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进行补贴。目前除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一是可以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二是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减少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在免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赋的同时,允许其经营的农村财产业务也不纳税,使其可用财产保险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业务。从长期看,这种方式是“双赢”的:一方面,政府将每年无序的“不确定”的灾害救济变为合理的确定的支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洪灾发生后农民能及时得到补偿资金,尽快恢复生产,进行灾后重建。
协助保险公司建立公共的综合信息平台
政府应与当地农技、气象、植保、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建立一个公共的综合信息平台。一是可以协助提高农业风险检测技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二是可以给农户普及农业防灾防损知识,提高保险意识;三是将每个投保农户的诚信记录在案,与政府惠农支农的农业贷款等政策挂钩,这样有助于防止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有助于实行无赔款保费优待政策,对饲养管理精心、无赔款记录的保险保户在续保时给予保费折扣,激励保户精心管理其保险资产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六是有利于因地制宜地选择保险风险,建立公平合理适度的多档次费率体系,有效控制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问题。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农业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扩大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不足影响和谐社会构建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却日渐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维持开办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农业保险累计赔付73.9亿元。1985年至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共收入80.86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55亿元,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农业保险的盈亏平衡点大约为69%左右,而1985年至2004年间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平均达87.24%,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仅占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证明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是失败的。
构建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解决“三农”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农业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一种经济手段,在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2004年至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三年在1号文件中指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不足,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纯粹风险得不到有效转移,农民不能够获得保险利益,会挫伤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发展策略
要发挥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其发展策略是实现政府、保险人和农民的良性互动。
政府“补足”农民利益,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农民在农业保险中获得的补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价值。而且要获得保险补偿,要付出的成本(保险费率)一般在2%至15%之间,高出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损失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另一方面,农民获得的保险利益具有正的外部性。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在同样价格条件下,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多于生产者的最佳供应量。如果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最佳供应量进行生产,就必然产生农业保险供应的不足,最终必然导致效率损失;如果按照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提供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必然亏损,最终导致业务萎缩或者商业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另外,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高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或者农业互助保险社不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农业保险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等,使得政府必须参与。政府参与的目的就是补贴上述的外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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