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

2020-11-13
农业保险发展规划

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但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逐渐萎缩的各种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内外部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使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农业保险发展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經营目标相矛盾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农业保险越发展,就越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利益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不应以经营者的盈利为目的。但开办农业保险及最近启动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试点的主体大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即我国农业保险仍实行商业化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最终经营目标,这必然引发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和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虽然此次农业保险试点中,试点公司大多与地方政府签署了协议,由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进行保费或经费补贴,有的地区甚至提出由当地财政对农业保险亏损兜底,但补贴的实质性支持措施并未到位,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引发的矛盾。一旦农业保险经营失败而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就不得不减少或放弃农业保险业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农业保险的发展与需求总量的扩展成正比。需求总量来自于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数量及其保险需求的欲望与购买保险的能力。从农业保险情况看,我国约有7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63%,存在着有农业保险需求的巨大的消费者群。同时农业既存在严重的自然灾害又面临日益加大的市场风险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客观需求巨大。加入WTO后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不适应性使农业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但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及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使农民收入低且增长缓慢,而由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高,农业保险的费用率高,导致了高费率,一些贫困地区农民资金无积累,往往无力缴纳保费。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均纯收人较高,能交得起保费,但其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农产业,他们对经营农业没有多少兴趣,对农业保险有限的预期利益及侥幸心理阻碍了他们的投保热情。由此可看出,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和需求欲望都很弱,这无疑严重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严重滞后于客观需求

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及对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经营,致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连年亏损,不得不缩小或放弃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和机构迅速萎缩。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0.98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比重为0.95%。并且在2004年我国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这与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

(四)农业保险费率不合理,但其调整面临困难

首先,现行农业保险费率不能真正反映承保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按照厘定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原则,保险费率应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一致,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高,就应实行较高的费率。农业保险费率是依据以往一定时期农业生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出来的,是假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反映的是农业生产面临的平均风险水平。而在农业保险实务中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为低风险者不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面临着高风险,或者人们按低费率参加了保险后又从事高风险项目等,其结果是保险费率低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按低费率收取的保费不足以应付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农业保险费率过低。但是,如果提高农业保险费率则意味着农业保险价格的提高,而这又会进一步减少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其次,现行农业保险费率水平已大大超过农民的支付能力。即农民有客观保险需求,但受制于较低的收入,他们买不起保险。所以对投保人而言,现行费率水平偏高。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没有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降价空间极小。

二、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滞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农业保险法律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相关的农业保险实施条例。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因为法律制度的滞后引发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农业保险身份不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而现行《保险法》又忽略了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在实践中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导致目前“农民保不起,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低的严重局面。

2.农业保险依法不当。由于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则运用《保险法》进行规范。但商业化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另外,《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因为农民收入低而农业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强制保险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则规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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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的好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而且风险高的地区急于投保,风险低的地区则因保费过高而不愿参加保险,使得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正常发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特征,使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

既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民由于收入低在遭遇自然灾害时恢复再生产能力较差,而商业保险公司又不愿经营作为农业风险分散工具之一的农业保险,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得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与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成为可能,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降低农民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面对自然界的不确定性损失,从而提高农民与社会的福利水平。

探索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每年都会因洪涝、病虫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解决当前国内巨灾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同时,政府应该健全并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并建立广泛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

现阶段不宜实施强制保险,而应实行低费率吸引农户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而要想实行低费率的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进行补贴。目前除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一是可以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二是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减少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在免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赋的同时,允许其经营的农村财产业务也不纳税,使其可用财产保险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业务。从长期看,这种方式是“双赢”的:一方面,政府将每年无序的“不确定”的灾害救济变为合理的确定的支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洪灾发生后农民能及时得到补偿资金,尽快恢复生产,进行灾后重建。

协助保险公司建立公共的综合信息平台

政府应与当地农技、气象、植保、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建立一个公共的综合信息平台。一是可以协助提高农业风险检测技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二是可以给农户普及农业防灾防损知识,提高保险意识;三是将每个投保农户的诚信记录在案,与政府惠农支农的农业贷款等政策挂钩,这样有助于防止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有助于实行无赔款保费优待政策,对饲养管理精心、无赔款记录的保险保户在续保时给予保费折扣,激励保户精心管理其保险资产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六是有利于因地制宜地选择保险风险,建立公平合理适度的多档次费率体系,有效控制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问题。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农业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扩大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保险知识,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农业保险发展不足影响和谐社会构建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却日渐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维持开办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农业保险累计赔付73.9亿元。1985年至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共收入80.86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55亿元,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农业保险的盈亏平衡点大约为69%左右,而1985年至2004年间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平均达87.24%,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仅占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证明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是失败的。

构建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解决“三农”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农业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一种经济手段,在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2004年至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三年在1号文件中指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不足,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纯粹风险得不到有效转移,农民不能够获得保险利益,会挫伤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发展策略

要发挥农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其发展策略是实现政府、保险人和农民的良性互动。

政府“补足”农民利益,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

农民在农业保险中获得的补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价值。而且要获得保险补偿,要付出的成本(保险费率)一般在2%至15%之间,高出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损失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另一方面,农民获得的保险利益具有正的外部性。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在同样价格条件下,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多于生产者的最佳供应量。如果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最佳供应量进行生产,就必然产生农业保险供应的不足,最终必然导致效率损失;如果按照社会期望的最佳供应量提供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必然亏损,最终导致业务萎缩或者商业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另外,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高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或者农业互助保险社不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农业保险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等,使得政府必须参与。政府参与的目的就是补贴上述的外部成本。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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