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德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怎样的

2021-05-06
国外的保险是怎样规划的

在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疾病保险不能仅仅理解为在人们生病时提供待遇,保持和促进健康也是疾病保险的重要内容。例如,提供预防疾病和确认疾病早期症状、治疗疾病和医疗康复待遇以及通过支付病假工资或者提供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给受保险人以支持。此外,疾病保险还为养育子女者提供补贴和在受保险人死亡时提供丧葬费。

德国一般疾病保险的对象是工人、职员和接受职业培训而不领取劳动报酬的受雇佣者;一定的劳动促进待遇的获得者,例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者;还有年金领取者。没有职业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保险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共同保险。受保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地方的、企业的、手工业同业公会或者补充的疾病保险金库参加保险。

所有成员必须为疾病保险缴纳与自己的收入相应的保险费(1998年为毛收入的6.05%),只要是疾病保险金库的成员就必须缴纳疾病保险保险费,很少生病或者经常生病在缴纳保险费上是不予考虑的,因为疾病保险是受保险人休戚相关的联盟。在疾病保险中疾病保险金库所征收的保险费必须能够与疾病保险支出相抵。

德国在1972年才建立了农业疾病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以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农业疾病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业疾病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农民只能在农业疾病保险金库参加疾病保险,而不能像一般疾病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

农业疾病保险待遇与法定疾病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然而农业企业主在生病时获得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

在资金筹措方面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农业疾病保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非常困难,因此疾病保险金库只能依据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来加以确定。疾病保险金库依据收入替代标准设立20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保险费等级确定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最高保险费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额的6倍。

与一般疾病保险不同,为了减轻农民家庭的负担,联邦为农业疾病保险提供援助,1996年联邦援助金额为20亿5千万马克。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和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现象的出现。有效的制度供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具体包括:法律支持、财政补贴、专营机构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等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现状,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整合和规范农业补贴,完善经营体系,建设与农业保险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降低各种灾害损失,保障农民生活,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农业保险,国际比较,市场失灵,制度体系

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通常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


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但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逐渐萎缩的各种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内外部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使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农业保险发展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經营目标相矛盾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农业保险越发展,就越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利益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不应以经营者的盈利为目的。但开办农业保险及最近启动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试点的主体大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即我国农业保险仍实行商业化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最终经营目标,这必然引发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和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矛盾。虽然此次农业保险试点中,试点公司大多与地方政府签署了协议,由政府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进行保费或经费补贴,有的地区甚至提出由当地财政对农业保险亏损兜底,但补贴的实质性支持措施并未到位,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引发的矛盾。一旦农业保险经营失败而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就不得不减少或放弃农业保险业务以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农业保险的发展与需求总量的扩展成正比。需求总量来自于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数量及其保险需求的欲望与购买保险的能力。从农业保险情况看,我国约有7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63%,存在着有农业保险需求的巨大的消费者群。同时农业既存在严重的自然灾害又面临日益加大的市场风险的弱质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客观需求巨大。加入WTO后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的不适应性使农业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增大。但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及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使农民收入低且增长缓慢,而由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高,农业保险的费用率高,导致了高费率,一些贫困地区农民资金无积累,往往无力缴纳保费。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均纯收人较高,能交得起保费,但其收人大多来源于非农产业,他们对经营农业没有多少兴趣,对农业保险有限的预期利益及侥幸心理阻碍了他们的投保热情。由此可看出,我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和需求欲望都很弱,这无疑严重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严重滞后于客观需求

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及对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经营,致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连年亏损,不得不缩小或放弃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和机构迅速萎缩。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0.98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比重为0.95%。并且在2004年我国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成立之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两家。这与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不相称。

(四)农业保险费率不合理,但其调整面临困难

首先,现行农业保险费率不能真正反映承保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按照厘定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原则,保险费率应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一致,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程度高,就应实行较高的费率。农业保险费率是依据以往一定时期农业生产的平均损失率计算出来的,是假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反映的是农业生产面临的平均风险水平。而在农业保险实务中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为低风险者不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面临着高风险,或者人们按低费率参加了保险后又从事高风险项目等,其结果是保险费率低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按低费率收取的保费不足以应付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所以对保险人而言,农业保险费率过低。但是,如果提高农业保险费率则意味着农业保险价格的提高,而这又会进一步减少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其次,现行农业保险费率水平已大大超过农民的支付能力。即农民有客观保险需求,但受制于较低的收入,他们买不起保险。所以对投保人而言,现行费率水平偏高。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没有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降价空间极小。

二、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滞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农业保险法律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我国从1982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相关的农业保险实施条例。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因为法律制度的滞后引发了许多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1.农业保险身份不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手段及管理规则与商业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滞后,而现行《保险法》又忽略了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至今仍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而在实践中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得不到政府应有的支持,导致目前“农民保不起,公司赔不起”,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低的严重局面。

2.农业保险依法不当。由于对农业保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也被视为商业保险行为,在实践中则运用《保险法》进行规范。但商业化经营模式并不能改变农业保险本身固有的政策性,用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从根本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另外,《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因为农民收入低而农业成本高,削弱了自愿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强制保险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农业法》则规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难度。

保险知识汇总,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一、新一轮农业保险试验概况

2004年初,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五种模式。同年3月以后,保监会又先后批准三家专业农险公司开业或者筹建。第一家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这家公司主要经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该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保监会要求其种植、养殖业保险的比例不得低于60%。第二家是吉林省筹建的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家公司借鉴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模式,实行股份制经营,以“大农险”为概念,为吉林省的农民提供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家财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一揽子保险。第三家是黑龙江阳光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这家公司建立在黑龙江农垦系统,已试办了十余年相互制农业保险,此次是将过去相互制农业保险的雏形制度化、规范化。

同时,保监会分别以保险公司自办、代办、保险公司和政府联办以及共办等四种形式在五个地区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试点。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公司)在四川省进行的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在四川省眉山市的两个县,地方政府给予农民奶牛保险定额保费补贴,其余由农民承担。保单责任范围比较大,除了故意致死和大规模疫情外的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二是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江苏省实行的水稻政策性保险试点。由当地地、县两级政府为农民承担50%的保费补贴,风险共担。政府和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式运作。三是湖南省生猪保险试点。试点为湖南省的商品猪养殖示范基地,在试点区县,农民同样将得到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不过,这些补贴不仅来自当地政府,还来自当地的龙头企业。由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民各出一部分保费,而包括口蹄疫在内的风险都被列入可保范围。四是新疆自治区的棉花保险,实行由保险公司自办的模式。当地政府没有直接的财政补贴;但要求各县、乡政府支持,并将其作为县、乡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五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奶牛保险。

二、关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边界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农业保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事实上1791年诞生在德国的雹灾保险,就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而且德国、英国、法国等至今都是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经营雹灾保险。在日本,除一部分大田作物(水稻、早稻、小麦等)和马、牛、猪、蚕等饲养项目是依法强制实行政策性保险之外,花卉、某些设施农业、精细农业产品的保险,实际上都是商业性经营。这就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别及其原因。

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保险经营。也就是说,从宏观层面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必须有较强的政策意义;而从微观层面上讲,这些保险产品因其成本高、价格高,在竞争的保险市场

保险知识汇总,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目录

建立的必要性

概述

城乡收入差别分析

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

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

构建所受制约

保障资金来源不足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现行保险形式

概述

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制度构建

概述

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保险知识汇总,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


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克鲁格曼曾这样写道:“美国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中,只有2%的资金用于管理,剩下的98%都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与之相比,私人保险公司只将保费的80%左右用于医疗赔付,剩下的20%用于拒绝那些需要赔付的人。如果我们采取更广泛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即每个人都参加联邦医疗保险,那么我们在医疗保险上的整体开支就比现在少。”

我猜,私人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多数用于理赔。

然而,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问题是,需要有足够的税收为全民医疗提供资金。实际上,美国现存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所需要的税金已经超出了实际税收,而且将来的预期支出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差距,将达到数万亿美元。医疗保险是财政的“泰坦尼克号”,而克鲁格曼还说是时候增加乘客了。

征税会产生无谓损失(deadlineloss,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把税收造成的总福利的减少,称为税收的“无谓损失”),税率越高,无谓损失越大。很多研究对普通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做出了估计,大部分估计数字在20%以上。如果事实如此,那么通过联邦医疗保险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比通过私人保险公司成本更高。

同时,美国马约医学中心(MayoClinic)的医师弗莱明在其论文中写道:“政策制定者应当超脱个别诉求,而密切关注(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运行情况。历史经验通常表明,该制度最终可能产生种种问题,包括沦为政府配给、医疗服务质量下降、长期资金缺乏、采用更先进医疗技术的步伐放慢、工作人员缺乏、医疗保险资格产生新的不平等、官僚势力蔓延以及个人医疗选择自由度的丧失。”

保险知识汇总,厦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回顾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与厦门经济特区30年发展腾跃同步。从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统筹,发展到今天城乡一体的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实现高标准、全覆盖;从依靠纸笔算盘征缴拨付,到今天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庞大的基金,我市社会保险事业走出的每一步,都与特区发展紧密相连,特区催生和成就了社保,社保维护和促进了特区的发展。

转轨

从企业劳保走向社会保险

厦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1984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中规定,“特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厦门在全国较早启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二十多年来,厦门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原来较为局限的单位保障发展到今天统筹城乡的全民社保。

改革开放伊始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主要是服从企业改革需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只是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特区企业中几万名参保职工的退休费用统筹,而且缴费和待遇标准不一,市、区属企业各自统筹。而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组成的,仅覆盖职工,覆盖面窄;保障能力与水平受企业经营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而失业保险也仅局限在国营企业。

从90年代开始,我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开始陆续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从单位保障走向社会保障,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及职工个人身份的界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一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项目齐全、缴费和待遇挂钩、公平与效率对等、基金运行平稳、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二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包括外来员工在内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

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市政府令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和待遇标准、基金管理。

1994年市政府颁布政府令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1995年,我市作为全国率先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颁布实施了《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并在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施行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1997年7月,我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所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全部纳入,建立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市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实行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使医疗保险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大、抵御风险能力更强、制度公平性更强,就医结算更便捷。

1999年,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外来员工养老、失业制度。值得一提的是,我市外来员工参保人数从1993年底的3000人发展到如今的87万人,增长了近300倍。

至此,我市确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新体系已初步建成。

保险制度,保险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


为什么这么说?这是带有一种学术性的定义,实际上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来应对人类所面临人生风险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能够解决人类心灵上的祥和与安宁。怎样理解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的差别?

有一个事实我们大家需要达成共识。在现代社会中,人类整体上面临着生老病死残各种风险,这个共识要达成。我经常问周围朋友,如果你是30岁、40岁的人,回忆一下你所认识的同事、朋友、亲戚中有没有得过重大疾病(癌症)或者碰到重大伤害(车祸)?如果做这样的调查,我相信答案90%甚至100%都是肯定的,这也就可以证明人类的风险是必然的。接下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用一种最科学的制度来解决必然要面对的人生风险?这就是一个命题。保险制度是“唯一”的科学解决办法。我们除了保险制度以外找不到第二种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上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一个人患了重大疾病, 花50万医疗费就能把疾病治好,单位组织大家募捐。募捐这种做法不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且会带来很多副作用。但是如果用一种制度安排,就是指在这个制度内自然会解决这些问题,情况就不同了。

“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面临人生风险的人也会造成财产损失。”这句话很多人可能理解不了。比如你有10万现金,你是平平安安的,没碰到什么问题,但是也会有财产损失!为什么呢?想象一个现实,如果你最好的朋友或者最亲的亲人里面,有一个人患了重病或者发生意外,需要10万现金,周围这几个朋友知道你手头有10万现金,只有你拿出10万现金来才可能解决问题,这10万虽然是你多年积蓄,但是我相信很多人最后还是选择拿出来,至少会拿出一部分。所以说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任何人都会造成财产损失,就是这样理解。因为你碰到的不只是你面临的人生风险,别人面临的人生风险都可能让你财产损失。但是如果用保险制度来解决的话就不会。所以我的观点是除了自己要买保险,还要让身边所有的人买保险,才不会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对这一点的理解非常重要。保险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存在了几百年,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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