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你投的“保险”有效吗?

2020-11-10
谈谈你对保险的规划

(一)付了保险费后,保险单还没有拿到手,却发生了保险事故,这时保险合同有效吗?到底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认为:这类合同是有效的,也可以要求理赔。这个答案来自法律、法院判例行和业内惯例。

前两年曾经出现过一个著名的案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广州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而且在次日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由于还在核保,谢某临死都还未拿到保险单。信诚也只愿意“融通赔付100万元”。

但最后法院判决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履行,也就是共赔偿谢家300万元。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法院的判罚是有依据的。“从法律上讲,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也并不是保险合同有效订立的必备条件,而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或称书目凭证。”这位人士如是说,“保险单是否签发,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唯一形式。”

(二)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甚至已经签出保险单,但保险人未能及时缴费,合同有效吗?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答案是可以的。除非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保险合同须至保险费缴清时才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订立的有效性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在保险合同签署并成立以后,投保人还未交付保费而出现意外的,投保人也应该得到赔偿。”贝政明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但业内人士同时提醒说,在法院以往的具体判例中,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判双方属于混合错误,会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投保人也会因为没有履行约定义务而受惩。

按正常程序办才是上策

看完以上介绍,也许有人会认为投保时有漏洞可钻,甚至可以故意拖欠保费而同时继续享受保险利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经保险公司多次催缴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该合同。这样,这份保险合同就不可能继续存在,更不可能发生效力了。

同时,若你已经付了钱但没拿到正式保险单的,也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索取。广州信诚败诉,但并不代表以后你遇上这种情况,也一定能幸运获得胜诉。按照正常程序走,才是上策,才是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好途径。

此外,沪上某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还请大家注意:“合同生效了并不完全代表保险责任的开始。尤其是健康险合同,一定要注意保单上注明的‘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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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你知道你买的是怎样的保险保障吗?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要求业务员给客户做保单年检,但是有很多的客户不愿意;有的客户甚至为了不要当年的交费收据而不让业务员上门服务;而有的客户虽然是让业务员上门服务了,但针对业务员提出保单所存的问题时也不理会,因为这种保单当年是看在人情份上签的,所以客户对保单认知不大,除非出险了,否则并不知道自己买的是怎样的保险。

所以保险服务人员上门服务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看出单保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引起客户对自己买的是什么的保险产品有一个认识。

一、保额够不够

很多客户或多或少都买了一些保险,但他们有些是碍于人情,有些跟风。即便只买了100元的意外卡,只要保单在手,他们就会认为自己的保险够了,却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拥有多少保障,出险时能向保险公司转移多少风险。

二、结构不合理

有时候在给客户做保单整理时,发现客户的大多数保单都是投资型的产品,保费花了不少,其中妻子与小孩占了大部分,而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他,风险保费只有1000元左右,非常不合理,如果真的遇到风险时,家人还是交不起保费,整个家庭的生活马上就会改变。

三、把保单束之高阁

有些客户购买保单后将其束之高阁,时间一久他对保单的保险责任、利益没有清晰的认识,甚至连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名称、续保的续费时间都忘记了,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浪费”与“缺口”并存

很多客户在购买保单时常出现一个矛盾的现象:一边铺张浪费,一边却还存在保障缺口。有次在给你客户做保单年检时,发现客户虽然买了一大叠保单,却多是银行出售的短期储蓄型分红保单,这些保单一是保障做的少,二是保单的合同期短,不利于给予客户长期的保障。另外,客户的大病医疗,终身寿险和子女教育都还敞着口,一旦生病或发生意外,就要动用储蓄,甚至卖掉房子。

所以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是很有必要的,作为保险公司的客户,应该接受保险提供给优质服务。这也是体现一个公司的工作方式及态度。

保险知识,你了解你的五险一金吗?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各项补充说明

来说说和南京不同的地方吧,么的是不允许不缴医疗保险的,也就是说社保中心这一块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一起问企业收的,倒是公积金可缴可不缴,因为这是隶属公积金中心的管辖范畴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2%,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2%,你自己缴纳2%;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7%,你自己缴纳7%

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这个只有一般效益很好的国企才会有的,且比例又公司自己定,一般公司缴个公积金就算很道义了)

另外要说的是社保和个调税的关系,在缴纳个调税的时候,是把个人扣金那部分扣除后再算应纳税基数的,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超过12%的部分(个人和企业缴纳部分)也需要算在应纳税基数中

比如上面说的公积金7%、补充公积金8%,加起来就是15%,那么个人扣金那3%的部分就要算在应纳税额中,同时,企业的那3%,虽然不是从个人工资里扣除的,但还是要算在应纳税基数中,也就是说,个人要为这笔费用的个调税埋单。

医疗保险使用这一块,各地对于划入个人账户的方式不同

爱说的是南京那种按月划入的方式,还有很多地方是按年划入

具体来说是这样的,医保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同时社保缴费基数变更也是在4月上中旬确定。

医保局会在4月1日按照每人的社保基数预提1年的个人医保(也就是那2%)进入个人医保卡账户,但这时候就有问题出现了,4月1日的时候,当年的社保基数尚未确立,医保局只能按照上一年的基数来预计当年的个人医保金,那么这个差额该怎么办呢?那就是在第二年的4月1日来补足少算的或扣除多给的

可能这么大段字看起来会觉得很麻烦,那我们举例来说

某人2004年月平均收入5000元,2005年月平均收入4000元,2006年收入6000元

医保局在2006年4月1日给个人账户打入金额的时候,社保中心还没有核准2006年的缴费基数(也就是2005年的月平均收入),所以医保局还是按照2005年的缴费基数(也就是2004年的月平均收入)来计算全年的个人账户数额,也就是5000*2%*12=1200,

但实际上此人这一年的个人账户数额应该是4000*2%*12=960,

那么这多给的240元会在2007年4月1日的时候扣除。同时2007年4月1日打入帐户的新一年个人金依然是960元(其实应该是6000*2%*12=1440元),少给的480元,会在2008年4月1日补回来。

所以因为大部分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相同,所以几乎每个人每年3月的帐户总数和4月时看到的历年帐户的金额是不同的,这就是医保局在做每年的费用核算时产生的。

工伤还有个时效问题,如果你2007年7月1日出了工伤,那你必须马上报告单位,把警察出具的证据和事故鉴定书以及你出工伤以后去看病或住院的病历交给单位,叫单位拿着这些材料去做工伤鉴定,你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把你的有效材料送到工伤鉴定中心,如果距离你出工伤的日子超过了一个月,那工伤可能就鉴定不起来了.如果你单位不去给你鉴定,那你自己可以拿着材料去鉴定中心鉴定,最好也不要超过一个月,否则会很麻烦很麻烦

这点有个补充,申报工伤有两种途径,一个是单位申报,就和上面爱说的一样,30天内有效,还有一种是个人申报,一年内有效,但由于伤势或其他原因,拖得越久证据就越不足,个人申报的话也会因为不懂得流程耽误很多时间和精力。

生育保险方面,流产的、难产的、多胞胎的、早产的,可以具体看看下面这个链接,虽然是上海的政策,但各地都有相似性。

可能上海和南京政策上有不同,公司绝对不会管这方面的报销,都是由医保直接和孕妇挂钩

在生育检查生产住院期间,医保统筹范围之内的都是医保统筹支付,当然自费的项目(比如高级病房、自费药etc)还是要自己承担。

生好孩子后,自己去医保局申请生育补助,医保局给3000块钱社保那块,再给3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收入

晚育的加半个月,多胞胎的,多一个加半个月

如果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大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那么社保只支付缴费基数那部分,剩下的由公司支付

例如某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0000,社保基数封顶为7392。

那么社保给的每月收入为7392,剩下的10000-7392=2608就是由单位支付。

(虽然我觉得这种情况,在云中的各位看官不太容易碰到=。=。。)

其实关键的地方有两点:

1、生育前缴费满1年

2、社保缴费基数正常申报

所以说同学们,特别是女同学们,不要觉得公司给你申报的基数高低无所谓,甚至为了基数低些自己工资到手高而庆幸,到这时候就看出问题来了吧!

这也就是为啥有那么多女职工宁可留在工资低但是社保足额申报的地方生完孩子再跳槽的原因,一来小地方不喜欢未婚未遇的女性员工,二来生育保险也是很大一笔收入补充。

比如说,一个人正常工资3000,但是社保基数申报时算上她的年终奖等等其他奖金收入,那么月平均可能达到5000,这时候生孩子的那几个月拿的就是一月5000的收入。

如果你一直不用这钱,最后退休的时候貌似可以把钱全部取出来吧

不是貌似,是绝对可以!

而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利息低的多,这也是一大好处。

保险常识:6招缓解保费缴纳压力 让你的保单继续有效_保险知识


保单又到年度缴费期了,但近期家里资金有点紧张,没有能力全额缴纳保险费,退保又有损失,该怎么办?其实,有六个办法可以缓解你的缴费压力,防止保单断供,让你的保单继续有效。

 

青岛胶州的孙女士为自己和丈夫各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每年共需缴纳保费5878元。次年保单缴费日前,由于家庭经济出现困难,她不得不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

了解情况之后,出于尽可能延续孙女士一家保险保障的考虑,根据其生活状况,保险公司的服务专员向孙女士提议:将一次性缴纳年度保费的方式,变更为每半年缴一次,先缴纳3016元,半年后再缴纳3016元,虽然在半年缴方式下,一年的总保费将比年缴方式多出154元,但由此可以大大减轻现阶段的缴费压力。孙女士一家对这个建议十分认同,并很快在服务专员的协助下,变更了缴费周期并缴纳了半年度保费。

在保险期内孙女士因胸部痛疼到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乳腺癌。近期,孙女士向太平人寿提出理赔申请。经调查核实后,该公司向孙女士全额支付了理赔金,她的保险权益完全没有受到缴费方式变更的影响。

更改缴费周期化解资金压力

从孙女士的经历中可以发现,对于暂时无法继续全额缴纳保费的客户,如果仍然希望延续自己的保险保障,其实也有变通的方式暂时减轻缴费压力,比如孙女士选择的变更缴费周期。通过这一方法,客户在自身经济条件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得以延续自己的保险保障,不至于因为经济原因而使保障缺失。但是,专家也提醒消费者,将年缴保费变更为半年缴或月缴等缴费方式,会导致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因此每年缴纳的保险费总和会比一年缴纳一次的金额要略多一点。由此可见,变更缴费周期只适宜作为资金周转不便期间延续保障的权益之计,按年缴纳保费还是较为稳妥和经济的缴费方式。

利用“宽限期”延迟缴费

小服装店主白小姐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险,每年缴费3200元,本来可算是“小菜一碟”。可是,白小姐因为小店的生意伙伴突然离去,日常周转资金相当紧张。眼看马上就到第三个缴费日了,自己一时间又拿不出这笔钱。为此,这几天她都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甚至暗自思忖是不是终止缴费,或者退保了结?但她实在又不舍得退保,因为她听说前期退保损失挺大。

其实,白小姐大可不必这么焦虑,因为还有一个“缴费宽限期”可以让她有所缓冲。

缴费宽限期条款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未按期缴付保险费的情况下,给予其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

我国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保单缴费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从缴费周年日开始算起。宽限期条款意味着,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这60天的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此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理赔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同时,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且不计利息。

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希望利用宽限期缓交的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算清宽限期的截止日。即便你只是晚了一天甚至几个小时,保单的效力也会宣告“中止”。到时如果要想让保单恢复效力,便要申请办理复效,这可能会影响到原先条款内容的约定。如果超过两年后仍然未申请复效,那么保单变自动解约,保单效力将进入“效力终止”状态。

情形不同还可选择不同对策

此外,遇到保单缴费有困难的,还有几个办法,可以缓解压力。

自动垫付。如果投保人临时现金流紧张,可以考虑保费自动垫付的方式。对于拥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产品来说,当投保人没有缴费能力时,保费可以由现金价值垫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被保险人的保障额度不变,至于保障期限,如果投保人一直要依靠保单价值垫付保费,那么当现金价值用完,保障期限也就自然终止了。换言之,这一做法对有长期经济问题的客户并不是非常合适。

保单质押。突发的经济困难还可以使用“保单质押贷款”,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单已经生成的现金价值,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贷款,保障额度和保障期间均不变。不过,一般贷款额度不会超过保单价值的70%,且保险公司会按照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因此,只有在投保人预期较快解决资金问题的前提下才能使用这一方法。

减额缴清或者展期保险。如果预期家庭经济困难会持续较长时间,可以考虑减额缴清,或者办理展期保险。

所谓减额缴清,就是利用账户中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利息等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一次缴清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在保障期间不变的前提下使保单继续有效。想要维持原本的保险形式,并不想改变保险期间长度的投保人可以考虑这种方法,只不过保障力度会小很多。

而办理展期保险与减额缴清有些相反。投保人同样利用现金价值一次性缴纳保费,购买死亡保障金额不变,但期限减短的定期保险。至于保险期间减为多短,则根据现金价值的多少而定。对身故保障不可缺少的投保人来说比较适合。

当然,如果在保费断供时你愿意自行承担风险,那么也可以“潇洒”地停止缴费,让保单自动中止,等到经济条件转好后重新续上保障。

保险知识,忘缴保费会影响保单的有效性吗?


有问有答

读者张女士问:2008年我在某保险公司给儿子买了一份教育金的保险,每年的二月扣款,结果今年忘了缴费,会不会影响我的保单呢?

答:根据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外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保险费”。

即是说,一般而言长期寿险产品,都具有“宽限期”,一般为60天。客户如果没有按时交费,可以享有这个宽限期。在此时期内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那么保险依然有效,保险公司会做出相应的赔付。

一旦超过了保单交费的宽限期,保单就会失效。在两年的时间里,客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核准该保单复效。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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