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阶段:当今社会的教育费用不断上扬,事先给孩子准备一笔未来的教育资金,是家长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建议投保储蓄性的少儿险,缓解未来孩子教育费用支付的压力。另外,由于儿童抵御外界风险能力较低,容易发生疾病或意外,建议给孩子配以一定的医疗险和意外险。
学生时代:这一阶段家庭收入和支出都趋向高峰,因为孩子年纪小时购买保险保费会比较便宜,因此可留下一部分钱为孩子购买储蓄型保险,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形成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储蓄习惯。另外,由于学生时代精力最为旺盛,喜欢各类运动,发生意外的概率比较大,建议给孩子附加意外险并搭配一定的医疗险。孩子上学期间一般都还购买学生团体意外险和医疗险。
踏入社会:这个时期的朋友普遍没有家庭经济压力,但收入尚不稳定,风险主要来自于意外伤害和疾病,因此建议投保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并配以意外险和医疗险这类“低保费,高保障”的保险计划。由于刚参加工作,积蓄不高,医疗险要选择含“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险种,一旦偶患重大疾病可先行取得一部分保险金以支付庞大的医疗费用。如果经济上较为宽裕,还可以选择购买一定的养老保险,既可养成节俭和储蓄的习惯,又可以利用年轻时保费较低的时机,为将来准备一份保障。
单身贵族: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努力,此时事业小成,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对未来的生活也充满着希望,此时的保险设计原则应以长远计划为主。由于生活费用支出尚未达到最高峰,因而除非收入很高,否则不应该考虑太多的长期储蓄型产品。建议投保终身寿险和医疗险,另外定期返还一类的产品可帮助他们养成储蓄的习惯,积累婚嫁金和创业金,也可适当考虑给付型的养老险,以提早安排自己的养老计划。当然附加一定的意外险和健康险也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来说单位投保的社会医疗保险可以解决基本的医疗费用保障,投保时应注重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的保障。
新婚燕尔:结婚是人生的一大转折,也是保险需求升高的第一阶段。对于夫妻双方都应充分考虑整个家庭的人生风险,任何一方如果遭遇意外或疾病,都会对另一方和整个家庭造成莫大的伤害,因此这一时期的保险设计原则应是以家庭主要经济支柱为主,首先考虑投保保障性高的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并附以一定的医疗险、意外险。如果在单身贵族阶段已经购买了保险,此时可以适当提高保障的金额。另外,应尽早安排未来的养老计划。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还可考虑选择投资分红类险种作为理财计划的一部分。与单身贵族不同的是,如果经济状况较好,可以增加主险的种类、比重和金额,获得更多的分红。
三口之家:父母的事业均达到高峰,但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也将成为家庭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这一阶段是人生责任最重也是保险需求最高的时候。
首先,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支柱应考虑到如果遭遇意外和疾病,如何保障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缓解由此带来的家庭生活危机,建议首先考虑购买含重大疾病的保障型险种,并附以较高比例的意外险和医疗险。如果已经有意外险和保障型险种,也应适当提高保险金额。
其次可考虑给孩子购买少儿险,为孩子的教育基金作出安排,对中国父母来说这是人生的重要责任。
另外,父母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可投保一定的养老险,对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规划,并可考虑选择投资分红类险种作为理财计划的一部分。对于三口之家来说,附加豁免保费保单是很重要的,使得经济支柱在伤失缴费能力的情形下仍然保证保单有效。
人到中年:这一阶段个人收入达到最高峰、事业稳定,同时,这一时期子女的负担较少,家庭负担减轻,保险规划应侧重在体现身价和退休后的老年生活费与医疗费上,另一个重点是赋税问题(特别是遗产税问题)。建议重点考虑购买年金类养老保险,还本型终身寿险等具有超强储蓄功能的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保证稳定的回报率,拥有充足的现金流来安享晚年生活。
各位,本人从事保险12年了,6年理财规划师经验,多少有点心得,看看无妨!
买保险从理财的角度来说是解决财务问题,不是为了买保险而买保险
步骤:
第一,先搞清楚自己的保障情况
第二,填补自己的保障空白(增加保额,扩大保险范围)
第三,选代理人
第四,我帮你选产品
第五,成交,我服务你一辈子
经验:
第一,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医疗(小磕小碰)是必买的产品之一(最好买卡式意外保险产品,原因:保险公司成本低,客户利益高,费用低,保障高)建议不要选择电话销售的那种(个人观点)原因不合适在这里说
第二,疾病基本是考虑重大疾病(主要是选择保额就是得了重大疾病能赔付多少万,至于疾病的种类,真的差别不大,讨论探讨没有太多必要)
第三,有社保的话,建议不用考虑住院方面的保险(津贴型的可以在40岁左右开始考虑,如果比较年轻的话就暂时不用考虑了)没有社保的话要加上附加险,费用不高,每年几百元吧
第四,预算(就是每年交给保险公司多少钱)一定要考虑好,专家建议是不超过收入的20%(因为保险大部分都是长期缴费的,最好是能长期交下去)
第五,保险业务员也就是我了,最能帮到你的是保险的领取和理赔,这个是我的强项,请放心,基本上所有种类的理赔都经历过了!
减额缴清保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可折成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申请一次性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相对应金额。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除人寿保险外,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保险金的申请时效更是延长至事故发生之后5年之内。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建议投保人明确指定受益人和保险金分配的比例,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犹豫期买了保险之后仍将信将疑,是很多人遇到的情形。“犹豫期”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仍可“无理由退货”,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时限一般是签收保险单后10天之内。保险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险费。一般只适用于长期险。保单复效“中止”并不是“终止”,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申请保单复效。但仅适用于长期险,有的保险产品复效时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两年之内没有复效,则保单将彻底“死亡”,完全无法补救了。宽限期买了保险之后,牢记保险交费时间确实不容易。在每期保险费到期日之后,如果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尚未交纳保险费,只要在此后的“宽限”时间(一般是60天)内补交保险费,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鉴于经常发生的代理人道德案件,为了保证客户利益得到保障。
中国平安武汉分公司杨哲峰为您总结投保过程中的几大注意事项,用于客户阅读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1.确定您的保险需求
(1)认识自己的需求,决定适当的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兼具保障与储蓄理财的功能。若是为减轻意外或疾病时家庭的负担,照顾家人的生活及教育基金,请选择保障性高的商品;若是筹备子女的教育经费或准备养老基金,则以选择储蓄性高的商品为宜。
(2)了解自己的需要,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仔细盘算需要保障或准备储蓄累积的额度,先依照目前的缴费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每一保险商品每年应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金额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缴费能力无法一次达成需要的保险金额,可考虑於缴费能力增加时,逐次增加保险金额或再购买第二张、第三张新保单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3)衡量自己的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费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个人或家庭理财规划,转移风险最好的工具之一,如同购买生活必需品,应属必要的支出。每年所缴纳的保险费,一般而言,以个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所得减除各种税捐後的余额)的10%为宜,最高不超过20%。人寿保险的储蓄功能,是准备子女教育基金、个人或家庭中长期储蓄、退休养老,最稳健的理财方式之一,此部份每年所缴纳的保险费,应不超过个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减除应支付各项生活费用,即收支的余额。
2.充分了解保险公司
寿险公司的好坏,关系到你今后的各项保障,因此,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了解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比如通过亲自上门了解或电话咨询,或者网络查询,多了解些公司信息,切不可道听途说。建议选择经营稳健、服务良好、价格合理,出单快捷的公司,特别是服务。
3.慎重选择业务员
人身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梭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人无权收取现金保费
业务员的好坏至关重要,其对险种的建议,条款的解释,直接影响到今后的服务,影响到你的权益,保户与保险公司的纠纷90%是因为业务员的不实说明或说明不足。
4.认真阅读并读懂险条款
索取并详阅保险计划中,有关保险商品的「保险单条款」内容,特别注意下列两类条款:
(1)保险责任条款。
保险条款是未来保障投保人利益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验证业务员专业以及验证业务员职业素养(代理人讲解是否和保险条款一致)的一个关键。
(2)除外责任条款。
所谓除外责任项目系指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各保险公司每一张保险单或保险商品,都列有除外责任项目;除外责任项目的多寡与内容,因保险法规、保险种类等及保险公司设计保险商品时,保险费率订定是否包括而定,并明列於保险单条款中。
一、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些什么
1、正确的评估风险,选择自己所需要投保的险种。可将自已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的保险,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制定投保计划。
2、重视高额损失。高额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会很高,除了购买保险外,自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3、注意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合造的保额。根据通常的经验,可以自己的年收入的10-15倍作为总保额;同时选择合适的保费,一般为年缴保费以不超过年收入的15%-20%为宜。
二、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体检报告及其他投保问卷所提出的各项询问事项如实向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规定:(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三、为什么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认可?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时,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必须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并对投保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的指定表示认可,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取不正当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保险人应努力防止各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以免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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