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宁波5月1日起职工医保有13大变化

2020-11-02
保险要提前规划

今年2月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市劳动保障局最近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相比原来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3大变化,该细则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变化一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随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变化二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上述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变化三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调整后政策: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2010年5月1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按此政策结算。

变化四

目前政策: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4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范围,其中4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次年度8月份后向街道(乡镇)社保站提出补助申请。

调整后政策: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结算的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3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综合减负补助,3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仍补助90%。今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补助资金由市医保中心在次年度7月1日后直接计入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历年个人账户,计入部分补助资金个人需要提取的,可通过市内工商银行网点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变化五

2010年5月1日起,使用α-干扰素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重组人生长激素这三类药进口产品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0%;使用腹膜透析液取消个人先自付比例;使用乙类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原为5%的下降为3%、原为20%的下降为15%、原为30%的下降为25%,例如,使用骨盆内固定材料,国产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5%下降为3%,进口产品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降为25%。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变化六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部分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部分常用疫苗接种,具体目录请在5月1日后详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网。

变化七

2010年5月起试行部分人群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以后年度依次顺延)这一医保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这一政策适用于在宁波市外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两类参保人员: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学习。但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上述区域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变化八

2010年5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个人账户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限额从80元提高为10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

变化九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转往外地就医的医院范围扩大至市区统筹范围外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仍为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

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可持《转院证明》和《医保证历本》委托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网上平台办理核准手续,也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变化十

目前政策: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安置),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在居住地确定1至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院。

调整后政策:上述参保人员自2010年5月1日起,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不再受1至2家医院的限制,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就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级别的证明,2010年5月1日前上述人员异地定点就医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职工医保,5月1日起 长春试行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


长春市将于5月1日启动实施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若生活不能自理需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医疗机构护理的,给予费用补偿,补偿最多可达九成。

长春市民王大娘因全身瘫痪,每年支付养老院的护理费达4万余元。失能人员医疗照护险启动后,像王大娘这样有职工医保的失能人员,可以报销90%的照护费用,自己每年只需花费3600多元。另外,没有职工医保的参保居民可以报销80%的照护费用,自己每年只需花费7200元左右,大大降低了失能人员的医疗照护负担。

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网络系统。暂实行分级经办,市和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照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单独缴费。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按照划拨来源,分为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和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两部分。

据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宝山表示,实施照护保险后,将失能人员引导到养老和护理机构,不仅将减少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还能增加医疗机构床位周转率,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9月1日起实施医保新规 各医院组建鉴定小组


9月1日起,武汉市开始实施一项医保新规定:城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是否患有可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疾病,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组成专家组鉴定作出结论,而不再由某一位医生说了算。

武汉市共有高血压Ⅲ期、糖尿病、重症精神病等26种重症(慢性)疾病,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治疗。但要享受这一待遇,参保人员必须先提出申请,由辖区社保处医保科初审认可后,再到其指定的医院进行重症疾病鉴定。鉴定合格领取门诊专用病历后,在门诊看病医保才会予以报销。

以往,指定医院对申请人进行重症疾病鉴定时,由某一位医生负责鉴定。鉴定结论交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交给辖区社保处。新规规定,承担重症疾病鉴定的医院,应成立由分管院长、医务部门负责人、医保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医务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集体负责门诊重症鉴定。鉴定结论和病历资料封存后,由医院直接交给辖区社保处。

新规还对重症疾病鉴定和移交鉴定结果作出时间限制:医院医保办接收申请人的鉴定表及病历资料后,鉴定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并在鉴定表上签署鉴定意见。

附:我市城镇基本医保26种门诊重症(慢性)疾病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3、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4、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5、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6、肾移植术后抗排异;7、肝移植术后抗排异;8、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9、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10、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1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Ⅲ级及以上;1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14、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1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6、血友病;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19、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20、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21、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22、血管介入治疗术后;2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4、儿童孤独症;25、脑性瘫痪;26、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鉴定结果在鉴定结束的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区社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称,由专家组集体进行鉴定,是为了使鉴定结论更科学、更权威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4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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