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辽宁省:社保保障有困难人员的医保

2020-10-28
保险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到今年10月,全省已有49.6万农民工获基本医疗保险,75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60.5万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到220万人

朝阳县瓦房子镇的张卫宏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从老家来大连打工没到一年的时间,就办上了社会保险。近日,他和来自13个工地上的364名工友一起,拿到了由大连市有关部门统一颁发的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卡。“我们上的这两样险都不用自己掏钱,政府给补贴了80%、单位又给拿了剩下的20%费用。从此以后,俺们要是一旦有个病有个灾的就再也不怕了。”张卫宏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仅补贴一项,每年大连市政府就要拿出一亿元左右。

像大连市一样,今年以来,我省14个市在省政府的指导下均先后出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办法,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保障原则,开展了农民工参保缴费专项工作,使农民工这一长期以来徘徊在社保制度之外的群体被纳入社保行列,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1月21日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10月底,我省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的人数已达到49.6万,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已达到75万。

没有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就很难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我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瞄准社会保障以往的“空白点”,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从无到有,积极构筑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制度,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百姓。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过去一直处于空白,为解决这一关系到千家万户福祉的问题,今年,我省将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列入到十大民生工程之中,各级财政累计筹集资金9亿多元,采取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筹集一块、财政补助一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一块的办法,一举将60.5万名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医保。

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如少年儿童和一些未就业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从今年起,这一“空白”也将逐步被填补,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07年底,我省要有半数以上的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市和县级统筹地区要在明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此举标志着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此项社保制度逐步建立后,我省将有近800万的城镇居民得到医疗保障。

与此同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得到了积极推进,保险覆盖面在高基数的基础上不断攀升,截至10月份,我省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到220万人,这一数字比2005年增加了近60万人。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有关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第九条省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4%的比例筹集,由各市按月上缴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调剂金专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上缴的调剂金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不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省财政部门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省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和就业困难地区的补助。市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和就业困难需要补助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地方财政补贴。

使用省调剂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失业保险金必须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凭医疗费票据,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给予不超过医疗费60%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每年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所需费用比照同类专业培训费标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省规定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档案及相关的材料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和所需费用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和省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保险知识汇总,大龄困难人员可贷款缴养老金


某人贷款1万元缴纳养老金退休后每月领1000元退休金扣除每月最低生活费300元后剩下700元用于归还本金和利息每月归还700元,15个月即可还完贷款

昨日,家住宜宾城区建设路的46岁市民郭女士,到市里社保局联系了她贷款缴纳养老保险的事,之后准备抽时间到当地商业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低保下岗职工缴费难

“目前当地执行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3432元到5712元之间。一些大龄下岗职工和享受低保的人员,每年要拿出这一大笔钱来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确实比较困难。”据宜宾市社保局副局长周传君介绍,近年来,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逐渐增多,目前该市本级个体参保人员,已经接近4万人。其中男性个体参保人员年龄超过55岁的,已达到2200多人;女性个体参保人员年龄超过45岁的,已达到3800多人。这两类人群共计6000多人。

这个人群中,有的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许多人还是低保户。当他们中的一些人出现无钱缴纳养老保险、甚至出现断保等情况后,引起了当地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指示一定要想办法将这一问题解决好,实现他们老有所养。

经宜宾劳动、社保、商行等多次研究,决定由该市商业银行和社保局联手,推出贷款缴养老金办法,解决这类人面临的缴费难问题。

银行首创“人格担保”

昨日上午,宜宾市商业银行已打印出有关大龄困难人员到银行贷款缴养老金宣传资料。

宜宾市商业银行行长赵永华说,对目前到该市社保局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年以上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存在一定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以及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等,只要本人自愿,都可以到该市社保局提出申请和办理有关手续,再向该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缴养老金。

赵永华算了一笔账,如某位大龄困难人员贷款一万元用于缴纳养老金,在退休后每月能领取1000元的退休金,在扣除每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300元后,剩下的700元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按每月归还700元的计划,在15个月后即可还完贷款。

该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连林说,由于此项贷款都是针对大龄困难群体,存在着期限长、利率低等情况,特别是如果大龄困难人员在银行贷款缴养老金期间出现病故等意外情况,银行不可能去扣除此人的丧葬费和房产等,因此要求其子女在父母贷款前,为其进行“人格担保”,如果其父母在贷款缴养老金期间出现病故等意外,由其子女承担还款责任。“而为此项贷款业务推出的“人格担保”,在该行还是首创。”

不需要抵押市民欢迎

据了解,尽管近两天到该市社保局和商行咨询贷款缴养老金的市民已有数十人,但昨日到该市社保局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准备正式到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缴养老金的市民郭女士,是当地目前开始办理该项贷款的第一人。

郭女士说,她今年46岁,原来和丈夫陈先生都在宜宾某厂上班,夫妻两人几年前下岗后,由于年龄偏大,先后去了许多单位,人家都不要。由于自己的女儿在当地某中学读高中,家中还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夫妻两人目前只好摆了一个小杂货摊,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我们下岗职工虽然家庭贫困,但我们一辈子都讲诚信。”郭女士直言。此次当地社保局和商行联手推出的贷款缴养老金,不需要房屋抵押、只需要儿女“人格担保”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确实是一项关注民生、深受欢迎的重要举措。“等丈夫年满55岁后,我还要给丈夫贷一份款缴养老金,等我们到了退休年龄领到退休费后,第一件事,就是首先还清贷款。”

保险知识汇总,辽宁省7月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为了让辽宁省城镇未从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都能尽快享有养老保障,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与新农保同步,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6月24日,全省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沈阳召开。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前实现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会议指出,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继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重要民生工程。标志着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会议要求,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与新农保同步实施,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切实把好事办好。

社保补贴,临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13日起受理申报


保险网()6月14日讯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就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兰山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和社保补贴申报6月13日开始受理。

据介绍,申报条件为原兰山区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失业,并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低保家庭成员等),从事灵活就业(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且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今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分二次受理,第一次受理时间为6月13日至7月31日;第二次受理时间:11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记者获悉,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灵活就业证明、兰山区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等,其中,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低保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另据悉,具体申报程序为,本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并携带据实填写的《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表》,首先要到居住地社区审查,符合条件的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查,经街道(乡镇)人社所复查属实并签字盖章后,本人持以上材料到兰山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4号窗口申报。

低生活保障,辽宁省7月施行低保增发新政策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将为特殊困难人员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5月6日,辽宁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明确了新标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低保:特殊困难人员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法》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医疗:救助标准不设起付额度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额度和病种,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设置起付额度。

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教育:义务教育救助对象补助生活费

《办法》规定,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住房:对低保家庭给予取暖救助

《办法》规定,对低保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就业:确保低保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办法》规定,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处罚:骗取社会救助最高处3倍罚款

《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稳岗补贴,辽宁省全面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工作


报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70%给予稳岗补贴;去产能任务较重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门槛,提高标准。”11月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切实做好稳岗补贴工作,为企业脱困发展,为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推动我省各地全面规范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实现地区和企业“两个全覆盖”。

实现稳岗补贴政策“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覆盖,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通知要求,各市市本级、县区都要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实现地区间平衡和企业间平衡。基金支付出现缺口的市,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

我省将完善稳岗补贴政策,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对钢铁、煤炭、煤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去产能任务较重行业的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降低享受稳岗补贴门槛,提高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70%给予稳岗补贴;欠失业保险费但在补缴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60%给予稳岗补贴。同时,对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稳岗补贴;但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简化手续、缩短周期、高效便企”为原则,进一步优化规范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公告、资金拨付等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稳岗补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省发改委等28个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不得向严重违约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

此次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实施,将大面积促进各大企业的就业和稳岗,对广大职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企业而言也降低了社保缴纳的压力。

社保补贴,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获悉,根据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规定,今年上半年,徐州市市区社保补贴申报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确认》、《灵活就业确认卡》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建设银行卡等相关资料,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时,已经参加个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只要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申报,个人信息准确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其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均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里。

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认定,条件符合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企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社保补贴申报平台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就业社保信息一体化系统自动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实体认定及享受补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有效核对,最终生成补贴金额,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按季度通过银行拨付至各企业单位帐户。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不到五年补缴有困难


“京15条”中规定,外地人购房需要提供连续5年以上社保或者纳税证明。但是市场中存在一些购房者在京居住和工作已满5年,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连续缴纳社保未满5年。如果因为工作调换和离职等原因导致社保缴纳中断,可以通过相关手续补缴。很多购房者可能希望补缴后,能够拥有购房资格。“链家地产”首席分析师张月提醒购房者,社保补缴手续复杂,办理难度大。

首先,个人补缴社保,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仅需要现工作单位开具证明,还需要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个人也要提交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现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补缴申请。虽然目前对补缴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是补缴在1年以内。若补缴1年以上,社保中心担心存在骗保嫌疑,审核更加严格,审核通过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部分区域外地人补缴社保受限。目前对于外地人补缴社保,各区规定不同,如大兴区规定,若是北京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进行补缴,若是外地人个人补缴,则需要去户口所在地补缴。对于购房者来说,外地缴纳社保记录在北京社保中心无法查到,自然无法提供在京连续缴纳5年社保的证明,所以不能获得购房资格。允许单位补缴社保,如允许工作试用期内没有缴纳社保而申请补缴。其它区县,目前个人补缴和单位补缴都可以办理。

第三,通过单位补缴难度大,而且也无法提供连续5年社保证明。首先,单位替个人补缴是指个人在单位期间因特殊原因未缴纳的社保,补缴需要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实际情况中,个人因工作调换或离职导致的社保缴纳中断,其间不可能有单位替个人补缴。其次,通过单位补缴,社保中心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并且对单位其他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是否有类似情况。

第四,“假社保”办理难度大、风险大。由于建委和社保中心联网,因此假社保信息很容易查出来。一旦查出利用假证明骗取购房资格,将会把个人的社保账户清零,并且对其信用和未来购房产生影响。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人员的医保相关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通知精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还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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