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游 别把责任保险和意外险混为一谈

2020-10-15
责任保险知识

“十一”长假越来越近,不少市民正计划着在国庆长假期间外出旅游。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中未知的风险比较大,因此购买一份旅游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外出旅游上保险,大多数消费者都分不清楚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险这两个险种。事实上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是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主体在旅行社本身,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而且,此险种仅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积极责任埋单,而旅游者在旅行中,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而旅游意外险则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该保险一般是由旅行社推荐、游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旅客而不是旅行社。

高风险活动意外险免责

现在,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因此,投保人在选择旅游险时,务必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所限制。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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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和涉水险不可混为一谈


前一段时间,北京市遭遇了6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大的暴雨袭击,因暴雨袭击而导致的问题与纠纷必然出现,如何预防和处理这些问题与纠纷成为很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车子因进水发生故障,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理赔的相关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的人认为,我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理赔,其实不然。那么到底何为涉水险呢?按照车损险的条款规定,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障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投保“涉水损失险”这类更有针对性的险种。

车辆涉水险,指的是车主为发动机购买了涉水险(属于附加险),那么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目前汽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附加险并不能独立购买,它是附加在基本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以及交通强制责任险)上购买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涉水险等。

很多车主都认为自己的车上了全险,自然也包括“涉水险”,但实际上汽车全险通常都只有车损险,但不包括“涉水险”。涉水险的全称是车辆涉水行驶损失险,是专门针对因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

业内人士介绍,车辆基本的车损险,包括车辆涉水所造成损坏的基本理赔,但是不包含因涉水造成发动机进水后,所导致的发动机故障。因此,车辆被水泡过以后,发动机损坏或者行驶在水中时发动机熄火损坏,基本车损险对于这类发动机故障维修是不予理赔的。只有购买了涉水险的车主,在遇到涉水造成的发动机进水,引发故障时,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

涉水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简单说就是在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涉水险。价格基本相当于本车车损险金额的5%,以一辆2009年出厂、价格13万元左右的车辆为例,涉水险的保费在80元左右。一般涉水损失险的保费为车损险保费的5%,常见的一辆价值十万元的家用轿车,车辆涉水险保费一般在一百元左右。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有20%的不计免赔率,即使购买了附加“涉水险”,也仅能获得80%左右的赔偿。也就是说,车主购买车损险和涉水险的同时,还得再投保一个不计免赔险,车辆在涉水过程中出现发动机故障,才能获得全额赔偿。

那么我买了涉水险,为何有时也不予以理赔?

有些车主发现,自己即使购买了车损险和涉水险,也不能获得赔偿,这又是为什么呢?据了解,有些保险公司会在涉水险的理赔范围中设置一个免赔条款: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涉水险保费通常都在百元上下,而如果车辆发动机因进水而损坏,大修的费用可能要高达数万元甚至更高,所以涉水险赚钱不多,麻烦不少。有些保险公司考虑到自身的经营效益,会制定更有利自身的一些免责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一)


一、 雇主责任与雇主责任保险

(一) 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国有关劳工赔偿的法规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关于“三资” 企业和私营企业的雇主责任,《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规定 “合资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 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 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 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 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 ”

此外,还有禁止使用童工的明确规定。

国际上通常对雇主和雇员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例如英国:雇主,是指占用或雇有另一个人, 或对他实施权力和管教的人。雇员,是指同意执行其雇主指令的人。在雇佣过程中,如果雇主未能或未能全部履行自己对雇员安全的义务致使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 雇员有权依法要求雇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一)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责任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18 世纪末期出现的, 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因其具有保险人代致害人( 被保险人) 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 因而在其产生后曾受到世界各国的抨击。但是, 适应社会生活城市化, 尤其是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度发展, 其成长速度十分惊人。当前, 责任保险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 被当做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与否的尺度。随之, 责任保险合同成为社会成员将其所面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的法律手段。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1.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分。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责任, 一般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一般是不给予承保, 但经过特别约定的可以承保。

2.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指投保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后, 他人要求投保人进行赔偿, 而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又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 如果投保人自己给自己造成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如果投保人虽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而他人又没有向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投保人的赔偿不予接受时,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没有自己的损失也就等于没有承担责任, 因此, 无损失即无补偿。

3. 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的罗马法原则至今仍是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 行为人因过失而使他人受损, 理应负赔偿责任。因此,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为限。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则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 否则责任保险将产生助长侵权行为甚至鼓励犯罪的副作用。因此过错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

与过错责任不同,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有无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 损害后果或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例如, 许多国家的雇主责任法、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亦是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风险。

责任保险,企业一般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

我们把企业一般责任风险分为直接责任、 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三类。

1 .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源自公司自己的行为, 除车辆造成损失外,这种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营业场所及管理。许多诉讼案件源于建筑物和场地的拥有、 使用及维护。例如,一个员工忘了清扫地面上的油, 导致一个客户跌倒并摔伤。于是客户起诉该公司, 称自己的受伤是公司疏忽所致。又如,购物顾客可能因电梯事故受伤, 或因停车场灯光太暗, 使顾客遭受攻击。

产品责任。许多案件起诉商家的产品对使用者造成了伤害, 这个题目将在下一章讨论。

完工责任。许多服务公司, 包括承包商、 管道商以及杀虫剂销售商经常受到起诉。

因为原告称他们的工作没有做好或根本没做, 从而造成了伤害。因为这些损失的发生地点不在公司经营场地内, 所以对此类风险就需要一种特殊保障。

2 . 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间接责任, 大多发生在公司雇佣独立承包商时,如果该承包商伤害了第三者, 雇用公司就会作为被告被牵涉到诉讼案中。原告可能控告该公司在雇佣、 告知及监督承包商过程中有疏忽。

3 . 契约责任

契约责任是通过签订合同而接受的责任, 否则不存在这种责任。例如:为了使罗肯铁路局修建一条道路通向木材仓库, 大树木材厂与罗肯铁路局签订一份保持无伤害使用道路的合同。该合同使罗肯铁路局免于因木材厂使用该路而产生的责任, 即将路段事故转嫁给大树公司。此例中, 大树公司需要对由罗肯铁路局承担的风险投保一份责任保险。

接下来, 如果罗肯的工程师因疏忽毁坏了一辆卡车或伤害了木材厂的人,则受害方既可起诉大树木材厂, 也可起诉罗肯铁路局。但是,这两种情况下法律判决的赔偿, 都应由木材厂的保险人承担。

企业一般责任保险格式

风险经理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 避免因直接责任、 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带来的损失。通常, 企业公司通过一般综合责任保险单 (CGL) , 来保障他们面临的责任风险。

1986 年,保险服务局的一般综合责任保险保单的条款, 经过大幅度修改之后更名为 “企业一般责任保险单” 。新条款也称为 CGL。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旅游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险的不同之处


旅游责任保险就是跟团出游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游客投保旅游责任险,在旅行过程中,如果由于旅行社责任而导致游客发生意外事故而受损,就可以得到保险金的赔偿。不过,如果不是由于旅行社责任而造成游客发生意外事故伤害,而游客自己又没有投保旅行意外险的话,就不能得到保险赔偿。因此,为了使您的旅行生活得到较好的保障,了解旅游保险宣传信息并合理投保,很有必要。

旅行社责任险与 旅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不完全相同

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是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它保障的是旅行社对游客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责才赔,无责不赔。

特别是对于自然灾害、非旅行社原因所致的事故灾难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往往都会先申请基金进行垫付。但由于这些情况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只保障旅行社救助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必要物品购置费,对于其它垫付的救治费用,将由旅行社在事后再向责任方追偿,即“先赔后追”。但在现实情况中,追偿是非常困难的,此时旅行社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了。

同时,自由行组团形式或旅游行程安排外的自由活动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在过往的案例中,旅行社只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可以通过旅行社责任险进行理赔的也就只有一部分损失。但旅游者往往认为旅行社应该承担更多或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的争议处理甚至是诉讼,往往会占据旅行社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旅游意外险保障的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旅游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的结果或意外医疗费用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旅游者进行赔付,是非常适合旅行者的保险。

因此,在旅行社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旅游意外险,能够合理有效地将更多的风险进行转移,使旅行社本身的损失降至最低。

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责任险必要而灵活的补充

对于旅行社责任险,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尽相同,同时,不同的旅游路线可能产生的风险也不完全一样。但旅行社责任险实行的是全年统保,选定一种保障档次或附加险,就要预交全年保费,享受对应保障。无法根据某一个团的个性化需求而单独提高保障或增加保障责任。比如说身故责任最低档次是20万,如果需要提升到40万,需要增加全年相应保费,不能针对某次组团增加保费。再比如,出境游需要紧急救援责任,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增加这项保障,但也必须是全年统保。如果旅行社在一年当中出境游的团数和人数非常少,却要承担全年的保费,相对来说就不是很合适了。

而旅游意外险则可以针对每次组团挑选不同产品单独购买,出发前如有人员取消出行计划,还可在保单生效日前进行撤销,退还相应保费。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但因为它的保障范围不能覆盖旅行中的所有意外事故,不能满足不同团队的个性化需求,旅行社还应选择适合的旅游团体保险,作为每次组团必要和灵活的补充。

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物流业发展掀起高潮。为满足物流规模扩大和物流业对保险日益迫切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代化物流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为物流企业提供新的承揽全程、责任全面的各种保险产品,这为现代物流业抵御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它的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普遍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团体出游需考虑意外险 旅游责任险保障有限


假期时间出游成为当下最热门的方式。在工作不忙碌的时候放松心情、欣赏美景的同时也是一个解压的好方法。人生就像是一次完美的旅行,但是难免会出现意外,所以,外出安全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很多人选择自助出行,选择购买团体旅游险,但是多数人并不了解。

团体意外险很重要

购买团体旅游意外保险除了要仔细斟酌团体旅游意外保险种类,还要求我们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考虑自己可能会遇到那些风险,其次要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与分析,分析各种风险的大小与规避方法。选择合适的团体意外险,更要选择好的保险公司。

团体旅游意外保险种类的多样化趋势,要求每一个外出旅游者要综合考虑,全面的多方位考虑,发生在深圳华侨城景区的“太空迷航”游乐项目事故,仍然让人心有余悸。现在,不少市民在报旅游团时,都不忘先问团体旅游保险的事情。上海的某大学打算聚会旅游,他们称除了价格以外,最关心的就是旅游团体意外险。由此可见了解团体旅游意外保险种类至关重要。

旅游责任险保障有限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11年,王女士和家人一起跟随旅行团去某名山胜地游玩,游玩过程中,王女士和家人因为对景区未开发的区域颇感兴趣,便离团欣然前往。结果王女士不幸遇险身亡。

由于参团时被告知已买保险,王女士家属便联系旅行社要求赔偿,却被告知,王女士和家人在未知会旅行社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团队前往景区未开发区域,由此造成的身故,旅行社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也不能予以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随团出游的游客,即使被告知"已经买了保险",也要问清楚旅行社买的是什么险,如果仅仅是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地出游,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对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对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发生的意外则无法提供有效保障。

“旅意险“可增强保障程度

人们要想获得更完善、更有效的保障,出游前购买旅行意外险是必要的。

旅行意外险是从消费者自身角度出发,为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遭遇的各种意外提供保障的短期险种。目前市面上,各保险公司较为常见的旅行意外险多是以套餐或者自助卡的形式出售,如意外伤害搭配意外医疗、航班延误、高风险运动、紧急救援等,保额可供消费者自由设定和组合,保障范围更是涵盖了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且由于是短期险种,保费一般比较低廉。相较旅行社责任险,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完善的保障。

每个保险公司的投保条款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在投保的过程中,旅行者一定要看清楚团体旅游意外伤害险所有的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以及保险公司列出的一些注意事项,都是不可忽视的。必要时或者旅行者希望得到更全面的安全保障时,还可以搭配其他险种一起购买。只有选择了对自己有所作用的险种,才从根本上保障自己的出游安全,以免在发生事故后,让自己遭受精神与身体的折磨,还要承担过大的经济压力。

目前,现在旅游公司都会主动提醒旅行者购买一定的意外险或是团体旅游意外伤害险,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给自己的安全一份保障,在遇到风险时将伤害最小化。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1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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