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一)

2020-06-10
责任保险知识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责任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受赔偿的请求时,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18 世纪末期出现的, 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因其具有保险人代致害人( 被保险人) 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特点, 因而在其产生后曾受到世界各国的抨击。但是, 适应社会生活城市化, 尤其是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的高度发展, 其成长速度十分惊人。当前, 责任保险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 被当做衡量一国保险业发达与否的尺度。随之, 责任保险合同成为社会成员将其所面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的法律手段。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1.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分。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责任, 一般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一般是不给予承保, 但经过特别约定的可以承保。

2.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责任是指投保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后, 他人要求投保人进行赔偿, 而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又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 如果投保人自己给自己造成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如果投保人虽给他人造成了损失, 而他人又没有向投保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投保人的赔偿不予接受时, 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没有自己的损失也就等于没有承担责任, 因此, 无损失即无补偿。

3. 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的罗马法原则至今仍是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 行为人因过失而使他人受损, 理应负赔偿责任。因此,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以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为限。如果第三者的损害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则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 否则责任保险将产生助长侵权行为甚至鼓励犯罪的副作用。因此过错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

与过错责任不同,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有无过失, 根据法律规定均应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 损害后果或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例如, 许多国家的雇主责任法、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亦是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风险。

延伸阅读

责任保险,企业一般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

我们把企业一般责任风险分为直接责任、 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三类。

1 .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源自公司自己的行为, 除车辆造成损失外,这种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营业场所及管理。许多诉讼案件源于建筑物和场地的拥有、 使用及维护。例如,一个员工忘了清扫地面上的油, 导致一个客户跌倒并摔伤。于是客户起诉该公司, 称自己的受伤是公司疏忽所致。又如,购物顾客可能因电梯事故受伤, 或因停车场灯光太暗, 使顾客遭受攻击。

产品责任。许多案件起诉商家的产品对使用者造成了伤害, 这个题目将在下一章讨论。

完工责任。许多服务公司, 包括承包商、 管道商以及杀虫剂销售商经常受到起诉。

因为原告称他们的工作没有做好或根本没做, 从而造成了伤害。因为这些损失的发生地点不在公司经营场地内, 所以对此类风险就需要一种特殊保障。

2 . 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间接责任, 大多发生在公司雇佣独立承包商时,如果该承包商伤害了第三者, 雇用公司就会作为被告被牵涉到诉讼案中。原告可能控告该公司在雇佣、 告知及监督承包商过程中有疏忽。

3 . 契约责任

契约责任是通过签订合同而接受的责任, 否则不存在这种责任。例如:为了使罗肯铁路局修建一条道路通向木材仓库, 大树木材厂与罗肯铁路局签订一份保持无伤害使用道路的合同。该合同使罗肯铁路局免于因木材厂使用该路而产生的责任, 即将路段事故转嫁给大树公司。此例中, 大树公司需要对由罗肯铁路局承担的风险投保一份责任保险。

接下来, 如果罗肯的工程师因疏忽毁坏了一辆卡车或伤害了木材厂的人,则受害方既可起诉大树木材厂, 也可起诉罗肯铁路局。但是,这两种情况下法律判决的赔偿, 都应由木材厂的保险人承担。

企业一般责任保险格式

风险经理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 避免因直接责任、 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带来的损失。通常, 企业公司通过一般综合责任保险单 (CGL) , 来保障他们面临的责任风险。

1986 年,保险服务局的一般综合责任保险保单的条款, 经过大幅度修改之后更名为 “企业一般责任保险单” 。新条款也称为 CGL。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四)


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及其履行

(一) 责任保险赔偿义务的履行对象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并归其所有。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他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落实到受害者( 第三人) 手中, 并归其所有。可见责任保险合同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两者同时并存。那么保险人是向被保险人还是向受害人给付呢? 一般而言, 责任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而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 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因此, 保险人应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是法律或合同若一概不承认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 则不能有效充分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有鉴于此, 我国《保险法》

第49 条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参与权

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 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在责任保险中, 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通过保险合同的建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否定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寡等问题所达成的事项, 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 为了避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需赋予保险人的参与权, 即: 未经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 不得依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 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 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保险法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我国台湾《保险法》第92 条规定:

“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 未经其参预者, 不受拘束。” 我国保险法尚无此规定。

(三) 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条件之成就

责任保险的赔偿条件不仅取决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而且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发生责任事故时, 致害人与受害人是当事人的民事关系主体: 致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保险人在此时与受害人并无直接关系。如果责任事故已经发生, 第三者亦受到了损害, 然而, 第三者并没有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就无利益损失发生, 保险人也就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 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四)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之请求权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那么, 第三人是否能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 直接对保险人行使赔偿的请求权呢? 对此问题,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合同仅存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而保险人之责任, 须至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 方能发生。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为请求, 不得对保险人求偿, 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 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 保险人之责任尚未发生。第二种观点认为: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之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 补偿其损失之契约, 保险契约上之请求原因, 在于第三人之请求, 无此原因, 亦无此责任, 故保险人之赔偿责任, 实质上即对第三人之赔偿责任。因此, 被保险人于第三人请求时,即对保险人成立债权, 第三人自得代位行使其请求权。我国《保险法》采第一种观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亦不得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权, 国外惯例亦常在契约中订有“ 不得起诉” 条款, 即“ 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诉追并已支付赔偿金及费用后, 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

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物流业发展掀起高潮。为满足物流规模扩大和物流业对保险日益迫切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代化物流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为物流企业提供新的承揽全程、责任全面的各种保险产品,这为现代物流业抵御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它的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普遍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职业责任保险(三)


(1) 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了索赔。采用这种方式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 往往要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 , 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 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当时疏忽行为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单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2) 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

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责任保险叫做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而不论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从发生职业上的疏忽行为到受害方提出索赔 , 常常可能间隔一个很长的期限, 例如 1 年、 5 年, 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 如果不对时间做出限制,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非常大。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 保单一般均规定一个追溯时期, 保险公司仅对从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对其提出的索赔负责。

第三,以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为依据, 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 建筑师责任保险、 设计师责任保险、 兽医责任保险学目录

责任保险,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进行的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等的责任保险。

中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国内责任保险发展滞后。据保监会统计,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险产品约30多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左右发展还很薄弱,在保险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30%,美国则高达45%。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在责任险方面的发展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目前,保监会已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煤炭雇主责任保险,与公安部消防局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卫生部就医师、院方职业责任保险等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海南、山西、河北、吉林、安徽9省市启动了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只是指要(下)


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保险法》第49 条第1 款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五、责任保险的分类

从承保的方式来看, 可以把责任保险分为两类: 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属于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种: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较广, 主要适用于各类涉外或利用外资的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楼、工厂等, 它实际上是一种场所责任保险。

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简称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财产损失, 而不是产品本身; 后者是一种违约行为, 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有: 疏忽原则、合同关系原则、保证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后一项原则的影响已从美国扩大到许多国家, 西欧一些国家和日本也开始仿效。与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一样, 我国的产品责任也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 另一类是侵权行为的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 在保险有效期内, 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 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规定, 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此外, 保险公司也承担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费用。产品保证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产品未能达到应有的性能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天安保险公司于1999 年10 月在国内首创医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按照《劳工赔偿法》或《雇主责任法》对雇员因工作而遭受的伤亡和疾病需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 虽然已经开展近20 年, 但发展比较缓慢,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是“三资”企业, 而且投保率低。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种类与保险责任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渐趋发达, 在保险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种类有以下几种:

 1. 公众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各种固定的场所( 地点) 进行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工厂、办公楼、住宅、商店、旅馆、医院、影剧院及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 产品责任险

 这一险种, 主要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具有瑕疵, 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赔偿责任。

 3.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 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 由于遭受人身伤亡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额的大小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判定, 其中因雇主过失而造成雇员伤害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4. 职业责任保险

 也称“ 职业赔偿保险”, 这一险别, 主要承保各种专业人员( 如医生、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等) 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未经限制,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灾害事故所致损害责任。

 2. 被保险人( 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 因过失或履行道德义务上所致损害的责任。

 3.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 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本条第1 款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当然, 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无约定, 保险人也不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上海审结首起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合同案


案由:律师过错委托人损失17.5万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律师事务所投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依据该保险条款规定,上海的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从事办理约定的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该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就是这样一条除外责任的规定,导致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与该保险公司为保险赔偿款对簿公堂。

2002年9月,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但此后,朱某在接受委托案件却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虹乔停车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17.5万元经济损失。

2005年末,二审法院对虹乔停车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作出判决终审判决,认定朱某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判决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17.5万元。

因执业律师的过错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对虹乔公司作出了赔付后,竞业律师事务所按约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2006年1月10日,保险公司函复竞业律师事务所称,该保险事故是注册执业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表示不能予以赔付。

2006年2月,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17.0525万元,承担因案件支出的诉讼费人民币11123元。

判决:责任险应予理赔

法院认为,原虹乔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朱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朱某接受虹乔公司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其执业律师在受托办理诉讼业务时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竞业律师事务所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对此保险公司无异议,故竞业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保险公司理赔。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随着人们的经济水平提高,思想的进步,大家都比以前更加有维权意识,明白和了解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如何在维护权益的同时降低经济损失的风险呢?说到这里小编不得不给大家安利一份保险,保险的名字就叫做责任保险。那么,什么是责任保险呢?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既然如此,责任保险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责任保险的费率又是什么样的?相信大家也都迫不及待想要了解了,那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责任保险的特征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第三,与其它传统的业务相比,保险人难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责任保险属于一种“长尾”式的业务特例,其索赔在保单过期很长时间之后仍要充分地开发。特别地,由于无法预知法律环境中的潜在因素与不利于己的变化,保险人常会受到索赔频率突然提高、索赔金额突然上升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司法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形成中起主导作用。

责任保险的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是什么


保险,是什么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项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俗话说:人人都需要保险这一点都没错。普通人年纪大了没有工作能力的时候要依靠保险来养老,从事危险行业的工人们不用说,更加需要保险的扶持。而现如今,我国工业发展越来越壮大,城市建设越来越美好,那么在城市施工的时候我们的承包人是不是也要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呢?

这里就不得不给大家说一说承包人责任保险了。那么,什么是承包人责任保险呢?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就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的承包人。

风险评估

一般地说,保险人办理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时,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1)工程承包人的商誉,以往工程经验、事故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

(2)施工人数、施工人员平均年龄、员工技术及教育训练是否完备,员工素质如何等。

(3)施工高度、工程种类、工程时间(白天或夜间施工)、是否使用爆破技术施工、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建筑登记、施工机械的种类和来源(是否转包,新旧程度等)。

(4)工程区域内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备、使用施工工具的养护水平以及施工区内是否有危险物品等。

保险费率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以不同性质的承包作业以及承包价格来分别确定,如分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安装工程承包人、装卸或搬运作业承包人、修理作业承包人、加丁承揽作业承包人等。然后,在根据承包作业的具体对象来调查、评估风险责任,如高层建筑工程与低层建筑工程、大型机器安装工程与一般安装工程、装卸玻璃与装卸机床、加工纺织品与加工机械零部件等,均应在承保时区分清楚,再参照承保这种业务的财产保险的费率,科学计算出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费率。

一般而言,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况往往采取较优惠的费率予以承保:

1.巨额承包或加工承揽合同;

2.信誉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3,有防护措施的地下丁程;

4.对地下财产如水、气管道的损失不负责的地下工程;

5.经验丰富、技术优良、安全管理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7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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