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暴雨肆虐,不少车主损失惨重、欲哭无泪,究竟怎样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针对这一情况进行理赔呢?
近日,我国南方多省市暴雨频繁。一些停在地下车库及低洼地的车辆因被积水长时间浸泡,导致零件、线路、发动机受损,车辆无法使用,还有一些车辆在行驶途中“抛锚”,发动机损坏,这些都给车主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据统计,截止5月12日,仅广东保险业就接受了近期因暴雨引发的相关报案数2.221万件,初步估计损失金额4.27亿元,其中涉及车险报案数1.824万件,初步估计损失金额1.7亿元。不少保险公司都针对这一情况展开了各种应急措施,加快对车辆的勘察定损工作,以保证尽快将赔款交付车主,但仍有不少车主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那么,这一赔一拒之间究竟为何不同呢?
原来,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损坏在车损险合同中明确列为除外责任。也就是说,暴雨后,地下车库遭到水淹导致发动机进水损毁,无论车主是否启动车辆,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那么为什么有的车主可以获得理赔呢?原因是这些车主投保了车辆涉水险。
车辆涉水险简称涉水险,全称车辆涉水行驶损失险,是专门针对因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只有购买了涉水险的车主,在遇到涉水造成的发动机进水,引发故障时,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理赔。
另外,很多车友关心的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打火的问题,只要是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都属于涉水险的责任范围,与是否在水中二次打火无关,但多次在水中启动发动机会给爱车发动机带来更大的损害。此外,自驾游时冲入河道等造成的发动机的损失也在涉水险的保障范围,因为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小平时很少提及,所以说涉水险不仅仅是在雨季使用。因此,只要是水淹发动机造成的损失,都属于涉水险的理赔范围,而水淹造成的其他车辆损失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温馨提示:夏季是暴雨多发季节,除了知道“什么是涉水险”,车主也应该多掌握一些水中行车小知识。在驾驶途中遭遇到暴雨,一定要避开道路的低洼地带,避免车辆在积水中行驶;如果遇到道路积水情况,在不明白道路实际情况下,一定不要贸然前行;积水只要超过轮胎的一半,就不能涉水通行;发动机一旦有积水渗入,一定不能再进行车辆的启动。
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是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其主体在旅行社本身,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而且,此险种仅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积极责任埋单,而旅游者在旅行中,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而旅游意外险则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该保险一般是由旅行社推荐、游客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是旅客而不是旅行社。高风险活动意外险免责现在,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因此,投保人在选择旅游险时,务必留意保险公司推出的旅游险在分项责任的赔付方面是否有所限制。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