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年代人 保险情

2020-09-29
保险要提前规划

如果按照年代划分,60后、70后、80后这三个不同人群在当前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80后的人群正处于社会上升期,四处打拼;70后的人群则承担着最主要的家庭责任,扮演着顶梁柱的角色;60后的人群生活则步入稳定,开始为未来的退休生活进行规划。不同的社会角色带来不同的生活压力,从而在投资理财和保障规划方面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本报将针对这三类典型人群的保险需求推出系列报道,点评不同人群的需求差异,并提供相应的保险组合供读者参考。

60后:着重健康险与养老保障

70后:着重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

80后:要纠正不需买商业保险的错误概念

60后

这一阶段的人群最大的风险来自于疾病,重点在健康险。此外,60后人群还需要考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规划也是必须尽早解决的问题。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疾险保额尽量高一点,从目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来看,最好保额能够达到30万元。

70后

70后是社会的“夹心层”,需要重点考虑岁月流逝侵蚀健康带来的风险,以及益紧切的养老需求,从整个家庭的风险角度来选择保险产品。

整体粗略估计,70后投保保险额度可以达到家庭年收入的6~10倍,保费金额则应占家庭总收入的10%左右。

80后

正处于事业上升期,面对的社会压力和挑战相对较大,加上80后大都是独生子女,更应做好自己照顾自己的准备。

如果想要获得较完善的保障及较高的保障额度,就需要选择更长的交费期,用每年较低的保费换取一个总体的综合保障。

60后投保:重疾险保额最好达30万元

60后正值事业高峰期,儿女也都长大成人,可以更多为自己的生活做些规划,在保险规划方面也可更多向自身倾斜。

60后人群的年纪在40~50岁之间,随着年龄的增加,患病的概率也逐渐增大,这一阶段的人群最大的风险来自于疾病。此外,60后人群还需要考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养老规划也是必须尽早解决的问题。

加大健康险投入

考虑60后人群已经到了一定年纪,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比年轻时高了许多,因此应适当提高重疾险的投入。在产品类型的选择上,最好选择终身型或者保证续保的重疾险产品,避免因为身体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续保带来的损失。与此同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疾险保额尽量高一点,从目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来看,最好保额能够达到30万元。

除了重疾险外,商业医疗保险也是不可缺少一个环节。

尽早进行养老规划

一般而言,企业职工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社保可以报销其基本的住院费用和医药费,根据“补偿性原则”,保险公司将不再重复给付这部分已报销的费用。因此对于拥有社保的人群而言,在购买商业医疗险时,最好选择定额补偿类的险种,如津贴型住院医疗险。

保险专家表示,职场中人的养老规划宜尽早进行,因为保险产品费率跟年纪成正比,越早投保,花费越少,同时也可以留出足够的时间来完成退休资产的累积。

在选择养老产品时最好考虑能够看到固定收益的品种,以确保生活开支有所保障。专业人士表示,可以选择固定收益类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如万能险或分红险,这类产品虽属于投资类产品,但风险较低,通常具有保底收益。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人士来说,也可以考虑加入投连险,这类保险产品随股市波动较大,但从长期走势来看,投资收益还是有保障的。

60后投保案例:

李先生,今年50岁,太太48岁,儿子今年大三,明年就可以毕业了。李先生夫妇均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工作都很稳定,家庭年收入约30万元。目前李先生夫妇既不需供房,也没有其他负担,大约有80万元的存款。他们最希望的是有一个更完善的医疗保障,同时可以享受更宽裕的退休生活。

国家注册高级理财规划师梁倩表示,根据李先生夫妇的要求,其保障计划应当从疾病和养老两方面入手:

增加30万元重疾险:考虑李先生已经到了一定的年龄,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可是比年轻的时候高了很多;而且在企业中,员工只是享受基本医保,因此,李先生及太太分别增加了3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可以保障36类重大疾病,癌症3年后复发还有额外赔付。

投资型保险组合:考虑到企业退休后享受的是基本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退休后收入会大幅度下降,所以李先生在保险规划中最侧重的部分就是养老规划。

在表一提供的方案中,为李先生选择的主险是一款两全保险(万能型),同时附加了一款投连险。

这一组合主要是考虑到李先生夫妇自身的经济状况,可以承受一定的投资风险,同时也能兼顾其资产增值并维持较高退休生活水平的要求。

李先生夫妇每年存入5万元,一直存到李先生60岁。梁倩表示,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在首年的时候,额外追加了30万元的投资,这笔钱在后期的价值就更加可以体现。

李先生夫妇合计存入了80万元(5万×10年+30万=80万元),他们预定在李先生65岁时开始每年领取8万元的补充养老金,领到李先生84岁时共计领取了160万元。如果按照7%的年收益率进行测算,此时账户余额还有173.8万元可供李先生夫妇自由支配。

70后投保:“夹心族”力战“岁月神偷”

70后是社会的“夹心层”,需要重点考虑岁月流逝侵蚀健康带来的风险,以及日益紧切的养老需求,从整个家庭的风险角度来选择保险产品。

具体来看,首先,为了避免夫妻任何一方的身故或失去工作能力影响家庭生活,夫妻双方都可以选择保障性比较高的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并附加一定的健康险和意外险。在健康险里,把风险最大的重大疾病这块的风险覆盖掉是当前最需要做的,毕竟重疾是对家庭经济造成影响最严重的因素。

在家庭已经有了一定财富积累的基础上,可以做一些养老方面的保障,考虑养老金保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投资分红类的产品。

在构建自身保障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为孩子投保。

保险额度:

家庭年收入6~10倍

保障需求较为复杂的70后人群,并不是一份商业保险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投保的关键在于各险种合理配置以及各险种的保障度。

整体粗略估计,70后投保保险额度可以达到家庭年收入的6~10倍,保费金额

扩展阅读

丧失劳动能力,国外工伤保险情况


(一)工伤保险的管理形式

工伤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最广、立法最早。1883年-1889年在德国宰相俾斯麦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养老三项社会保险,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随后,欧洲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德国1884年制定《工人灾害赔偿法》,同年英国颁发《雇主责任法》,法国于1898年实行工伤保险,由此至今遍及全球。

鉴于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悠久而广泛,由于不同国家经济、文化、传统的影响,各国管理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归纳人为雇主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由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是(1)赔偿额较低,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往往低于实际需要。这种办法不能解决全残工人和死者遗属的长期困难,更不能解决职业康复待遇问题。(2)雇主责任制的赔付要根据责任大小,往往要诉诸法律。因此,工作量大,办事时间长,雇员得不到及时保障。某些职业病有几年或十几年的潜伏期,工人转换工作,很难追究是那一个雇主的责任,最后还是得不到保障。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并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下建立半独立或独立机构。这种机构特点是快速灵活地对政府政策的要求作出反映,效率较高。这些机构总控和指挥权属于理事会,它常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联合组成。另一种管理形式在社会保险领域范围内,与疾病、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并纳入统一管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非盈利性、互济性等基本特征,比雇主责任制保险有较大的优势,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二)保险待遇范围

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1.工伤医疗待遇。

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工伤医疗费用,包括矫形设备供应和维修费用。不应由工人分担,医疗期也不应限制。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这个标准,有的国家虽然有医疗保险,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较多。

2.暂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所谓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是因为伤者正处在医疗期,尚未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鉴定或治疗超过一定期限仍需要继续治疗,就视为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了。支付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1952年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要有一个等待期,最低保障为工资的50%。1964年《工伤补偿公约》(第121号)规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是一种短期待遇,多数国家支付60%(工资的2/3或75%)也有些国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项待遇是经鉴定为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支付的,为伤残抚恤金或伤残年金。属工伤长期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才予发给。多数国家支付的标准为工资的66%或75%,需要护理的一般都规定加发护理费。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一般是给予一次性抚恤待遇,一般最高为4年工资。

4.永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这是对轻度伤残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残支付的待遇为100%,部分残的按比例减少。支付方式视伤残程序而定,对于伤残程序达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轻度伤残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项待遇一般除丧葬费外还有遗属抚恤金或遗属津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遗属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两部分。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资的收入。遗属定期抚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养人口、年金等情况给付,标准为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工伤补偿公约》规定一个标准家庭(夫妻加两个子女)最低标准为60%。

亚健康现代人如何购买健康险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很多中年人由于年轻时候不注意自己的身体,现在已经处于亚健康的状态。对于这些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现代人来说,及早投保一份健康险不仅重要,而且必要。但在投保健康险的时候,人们常常忽略了一些基础值,比如什么是观察期,什么是带病投保等等,而这些问题却在理赔过程中有着重大意义。今天为大家来介绍健康险投保知识,让您了解什么是健康保险。

适合中年人的健康保险怎么买?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就是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医疗费用报销的险种)。此类险种保障的是病人为了治病在医院里发生的各种费用。

疾病保险,指以发生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目前国内最常见的此类险种就是重大疾病保险,因为所保险的疾病往往会给被保险人带来高额的费用支出,例如恶性肿瘤、心脏疾病等等,所以一般要求投保时的保障额度较高。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疾病确诊之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收入保障保险,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此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是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比如我们常见的住院津贴类的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在健康保险中此类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类保险,因为在国内刚刚起步,可能市场上见到的不是太多,但在国外比较流行的。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在健康险中加入了健康管理元素,即在投保后,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些必要的体检、慢性病的管理、膳食改善计划和运动保健常识。通过这些服务,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享受到保险的附加服务,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风险管理、防损的方式。

至于如何购买健康保险,专业人员有以下建议:一是不论年龄大小,首先要在保险专业人员的协助下,了解清楚自己已经拥有的健康保障状况,分析出来自己健康风险的缺口;二是分析自己的财务状况,根据财务能力来选择适当的健康保险的保额;三是要注意健康保险的实用性,而不要盲目追高保额。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面临的风险不一样,财务状况也不一样,选择健康保险时也会有所不同。

中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注意观察期

案例介绍

2008年11月,周女士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1月,不幸降临到周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肺癌。周女士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周女士在收集齐理赔所需材料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出乎周女士意料是,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保险公司方面的理由是:周女士的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

保险观察期又称保险等待期,或免责期。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在这个时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专家介绍,保险观察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经济补偿的行为。“观察期”的设立,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投保等骗保行为,避免产生逆选择,降低道德风险。

虽然对保险公司拒赔的决定表示不满,但周女士仔细阅读重疾险条款后发现,条款中确实有写着“保险责任从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笔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根据周女士的情况,虽然不能获得补偿,但可以得到之前所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也将同时终止。

据了解,目前国内所有的健康险产品都设有保险观察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如人保健康的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太保的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等。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分别为30、60、90天不等,如永诚的永保一生医保计划观察期为30天,泰康的亿顺无忧呵护综合保障计划的观察期为60天,人保健康的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的观察期定为90天。

“带病投保”不易蒙混过关

针对新《保险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多家寿险公司表示,将提高体检抽查率,将风险控制环节向一线推移。也就是说,“带病投保”的可能性将变得非常小。

据了解,各家寿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健康险时,根据年龄和保额来规定必须体检的标准,除了必须体检的情况外,大部分保险公司一般只对投保人进行抽检,以节约成本。一家寿险公司表示,为了防止投保人恶意骗保,可能会对投保人直系亲属的身体状况或病史也进行了解。

中年人带病投保健康保险 哪些情况不拒赔?

第一种情况是,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但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

王先生于2006年11月7日因患肝病住院治疗。在此之前,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谢某多次向其推销保险,住院后不久,谢某推销保险时王先生购买了长期寿险,保险期限20年。一年后王先生因肝病去世。

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单签字日期是2006年11月20日,且谢某在业务员报告书中“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填了“是”,这说明投保时谢某明知王先生患病,但未将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从而使保险公司通过核保。

谢某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王先生的投保申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但未查出投保人有病。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却未如实告知,因而拒赔。李某则认为,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了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的可能。而且,女儿生前也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无道理。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知道女儿患病,应提供证据,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从医学理论上说,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必都有明显症状,被保险人投保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体检,因体检偏差导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情况是,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投保单”所询问事项中。

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其女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健康保险对于现代人来说,是除了社保之外很重要的一款商业保险产品。在这个忙碌的社会,在追求物质享受和自我实现价值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关爱自身,为自己的健康负责。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8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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