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保险经营的特征:成本和利润计算

2020-08-22
保险营业部规划和经营

3.保险经营的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与其他一般企业商品成本计算相比,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保险费率的厘订是根据以往的统计资料得到的,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所以,实际所发生的损失率与预期的损失率必然会出现偏差,实际收取的费率标准与实际应该收取的费率标准就会发生偏离,这就使保险经营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的特质。保险利润的计算也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利润是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的余额,而保险企业的利润是除了当年支出外,还要调整年度的业务准备金,如果业务准备金的数额比较大的话,将对保险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

4.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那么从某一时点看,保险费的收取与赔偿或给付,在时间上和数量上便产生差异。换言之,保险企业在收取保险费与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尤其是人寿保险,其时间差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这种时间差和数量差,使保险企业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变成闲置资金,使保险企业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加上利率、通货膨胀,这些经济变量会使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受到影响,为了保证保险学原理目录

扩展阅读

保险经营,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二)


二、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

正因为保险经营主体有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 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对保险行业高度重视, 对保险企业的营运加以管理, 并就其资本实力、 资格条件、 组织形式加以细致规定, 为其合理运营创造必备的前提。不少国家的政府还直接投资经营保险业务, 组建实力雄厚、 能统揽全局,并能承担一些特殊风险的保险公司; 有的则控制再保险业务, 以便维护民族整体利益, 防止外汇无谓流出。

即使是发展国家, 在出口信用保险、 农业保险、 核风险保险、 存款保险、 地震保险乃至恐怖风险保险方面也都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 如英国、 日本、 丹麦、 瑞典、 瑞士、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法国和荷兰的出口信用保险都有政府的支撑。发展中国家的国营保险公司数量更多些, 有的专营人寿险, 有的则充当全国业务的总协调人, 这主要是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 国家为把握保险市场全局的需要而采用的。

股份制形式的保险经营主体能快速集合社会资金组成实力相当雄厚的保险公司, 从而为其稳健经营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而且这种形式还可伴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 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分设子公司, 占领更多的国内市场份额乃至跨越国际市场。显然, 这种形式适合于世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有较强的生命力, 因而是当今世界商业保险人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 美国市场上股份制保险公司约占财产及责任保险业务的69 .5%。人身险业务的 60%。股份制公司完全凭自身的实力和经营技巧游刃于市场竞争之中, 一般会更注重经营效率和技术创新, 注重业务规模和对市场的扩展, 注重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承保质量, 注重损失控制和投资收益, 从而能推动保险经营水平的提高, 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然而由于股份公司的控制权由股东掌握, 因而会产生股东利益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矛盾, 其经营的保险费中必然会包含有股东的投资报酬和代理人的佣金, 而这些又会由于保险主管机关的监管、 自律组织的约束以及市场的竞争得到抑制。当前, 国际保险经营主体中相互保险公司为数也不少,但其实力都相当强大, 经营规模也远非战前可比, 有的还被列入世界 50 强排行榜上,如澳洲相互保险公司、 美国西北相互保险公司和恒健相互寿险公司, 有的甚至还从事跨国经营。然而相互保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而趋向于向股份制转化。

总之, 世界各国保险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多样的, 而且随着各国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和经营环境的国际化, 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还会出现变革, 但变革的宗旨必然是围绕能更好实现其营运目标而展开的, 这是毋庸置疑的。

保险经营,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一)


一、国际保险经营主体的营运目标

保险经营主体一般是指按商业原则, 自主经营风险业务、 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就普遍意义而言, 国际保险经营主体要追求以下几个目标:

第一, 获取利润, 增强实力。这是由商业保险的性质所决定的, 商业保险经营者要照章纳税, 依法经营, 要对自身经营结果负全部责任; 同时, 需承担自我积累、 自我发展的责任。因此, 保险经营主体必然需要在经营过程中精确预测各类风险的发生频率,合理确定自留责任限额, 恰当分散累积责任, 管理运用好资金, 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 在运行过程中还要谋取利润, 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从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主体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来分析, 其用意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股份制企业不仅要积累发展基金, 而且还要给出资人定期回报, 以吸引资金再投入。即使是合作性质的相互保险公司乃至个人承保人, 也都有获取正常利润、 增强实力、 取得发展后劲的需要。

第二, 为拓展市场, 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保险经营者是按商业原则, 通过提供适销对路的商业险种和细致周到的服务来吸引分散于社会各行各业、 千家万户的自愿投保人的。自然组织的投保人越多, 其经营的风险就越分散, 筹集的保险基金也就越雄厚, 资金运用的收益可望更丰厚, 同时也为其降低成本、 发挥规模效应创造了必备条件, 为其业务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奠定了基础。因此, 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树立良好社会信誉乃是国际上任何形式保险经营主体追求的共同目标。

ISO9000 是用于评价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质量体系的国际标准, 由三部分组成: ISO9001、 ISO9002 和 ISO9003。这一认证系列是企业质量承诺的一种标志,为世界所确认和接受。企业以 获 取 这 些 认 证 作 为 保 持 其 声 誉 和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因 素。ISO14000 是商业活动环境责任认定的国际标准。实力强大的知名保险公司都以能同时获得 ISO9000 和 ISO14000 为荣耀。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中国率先获得了这些认证。规范的保险经营就要取得这些认证, 这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努力的方向。

保险经营主体作为独立运行的经济实体, 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 求发展, 不仅要对自身经营行为、 经营结果乃至未来发展承担全面责任, 而且还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保险企业经营风险业务, 为众多投保企业和个人提供保障,其涉及的社会面之广, 承担的责任之大远非一般企业所能相比,保险经营失败所产生的遗留问题远较一般企业复杂。因此, 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企业的经营形式都通过专门的法律加以限定, 并确定其资产条件, 规范其经营行为, 同时也配以专门的财务审核和清产保证金制度, 尽可能避免社会发生动荡。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八)


 二、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本条第2 款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也就是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 此即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

 在分业经营中所指的同一保险人, 就是同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保险公司, 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是人身保险业务, 而不能两者都经营。如果在一个保险公司中, 也就是由一个独立的法人, 下设两个经营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不符合分业经营规定的。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来兼营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它如果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仍然应当视为同一个保险人兼营。

 实行保险业分业经营有其必要性。

 1.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基于特定的损失率而制订的合同, 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根据比较可靠的数理精算基础而制订的合同, 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2.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 而人身保险是长期保险。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很可能使保险人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行为。例如当保险公司承保了劣质财产保险业务导致巨额索赔, 严重危及其偿还能力, 就可能挪用人身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从而侵害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 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单期满时得不到给付, 不利于人身保险的发展。

 3.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上明显不同财产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从当年的自留保费中提取的, 人身保险的准备金则是从保单全部净值中提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 必须以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为基础提取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 才能充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能力。若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兼营, 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以自身利益出发, 故意混淆两种业务的准备金的提存基础, 使财务管理混乱, 从而逃避国家的合理监督。

 4.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不同财产保险是短期保险, 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金高度的流动性和足够的偿付能力, 所以其积存资金不能像人身保险那样用于期限长、回报率高的项目。人身保险在短期内保险公司不会有大额给付, 其积存资金可投资于回报率高、期限长的项目, 对资金流动性要求并不高。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兼营业务, 在资金运用时可能出现以短期性资金用于长期性项目的情况, 当出现巨额索赔时, 保险公司无法合理变现来履行义务。或者本属于长期性的资金, 由于投机而可能用于短期性项目, 不利于保险准备金的保值增值, 降低了保险业的效率, 也增大了被保险人的风险。

 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一定的必要性, 同时也可能带来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受限, 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不便的弊端。但总体来看,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符合现阶段国情要求。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不够成熟, 精算统计技术也不完备, 加之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性质不同, 势必会造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相互混杂、风险层次叠加、财产险长期挪用人身险准备金从而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因此, 在现阶段, 我国立法规定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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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险市场经营观(二):对五种经营观的综合评析


 第一, 五种营销理念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传统的经营观念, 包括生产观念和产品观念; 第二类是创新观念, 包括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第一类观念的出发点是产品, 是以卖方( 企业) 的要求为中心, 其目的是将产品销售出去以获取利润。这是以生产为中心和导向的经营观念。第二类的出发点是消费需求, 它以买方( 顾客群) 的需要为中心, 其目的是从顾客需要的满足中, 使企业获得利润。这是一种以消费者( 用户) 为导向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观念。鉴于此, 两者实现目的的途径和方法是不同的。前者靠增加生产和强化推销, 企业重点考虑的是“ 我擅长生产什么”; 后者则组织以客户需要为中心的整体市场营销活动, 企业首先考虑的是“ 市场需要什么”。

 第二, 不能简单绝对地认为以生产为中心的观念就是百分之百的不以市场为导向。因为任何时代企业生产的产品, 终究是为了卖出去, 为了走向市场。只不过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产品供不应求的时代, 或者消费者的需求相对简单, 或者生产者成本较高影响销售等原因, 使生产者不必要或不可能更多地考虑不同消费者对同一产品的个性化要求, 因而把思考的重点侧重于生产或产品。

第三, 五种经营观各自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代, 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定的商品供应状况和企业规模相适应。当它们随着历史的发展逐一产生后, 并不意味着前者的消亡或后者取代前者, 因为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发展水平、产品供求状况、企业规模大小并不平衡, 因此同一时期不同企业可能有不同的经营观念。但是随着市场营销以及社会营销观念的出现, 鉴于这种观念所具有的先进性, 无疑将会成为现代经营观念的主流。

 第四, 对于保险市场营销观念的倡导不宜绝对化。在实践中, 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强调“ 需求决定生产”或“ 市场引导生产”;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企业的能动性, 要以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为契机, 开发能挖掘“ 潜在新需求”的创新产品, 以刺激新需求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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