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保险分业经营的依据及其意义
分业经营, 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是世界各国保险公司有可能挪用长期寿险资金弥补财产保险经营中的亏损。这当然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及社会公益。
第三, 保险必须分业经营, 是出于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人身保险的核心是寿险, 而绝大多数寿险是长期性保险, 具有储蓄性质。财产保险多为短期性且不具储蓄性。如果实行两种保险兼营,则不免有移此之储蓄, 免彼之赔偿之弊。再者, 寿险多为储蓄性, 可期待的保险金往往为 “养命钱” ,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 寿险公司除分立、 合并外不得解散外, 即使被依法宣告破产,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他寿险公司, 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实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兼营, 就很难保证人寿保险可以期待的 “养命钱” 能否真正得到兑现了。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才把分业经营作为保险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也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
( 二) 保险资金运用
1. 资金运用的概念及可运用的资金来源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吸取保险费、 支付赔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保险公司并不是吸取保险费的同时, 就把它用作保险金支付出去。事实上, 在吸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中, 保险公司要提留种种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积累保险基金。
尤其是人寿保险, 保险期限长, 收取保险费与赔付的时间差就更大,所以提存的资金就更多。所以, 在保险公司经营的过程中, 必然有一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这就给保险公司运用资金提供了条件。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较多, 但可运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 1) 所有者权益。即资本金、 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都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注册资本而且必定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保险公司将其注册资本的 20% 提存为保证金以外的资本金, 都可以运用。除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只有在当年保险业务经营发生亏损并且当年的投资利润还不足弥补时才动用。
因此, 在正常的情况下, 公积金也是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未分配利润亦称留盈余, 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来自本年损益的未分配部分和上年保留盈余的结转, 当然也是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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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92 条)
(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此险种的运输工具包括法人所有的、合伙人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陆上、海上、水上和空中运输工具, 农业保险, 包括各种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
( 二) 人身保险
我国的人寿保险是由专门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 其主要险种包括人寿保险, 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及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 三) 进出口货物保险
进出口货物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 四)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
国际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远洋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汽车保险。
( 五) 涉外保险
涉外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涉外财产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 工程保险, 海上石油开采保险, 核电站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投资保险。
二、保险业务的划分( 第92 条、第93 条、第102 条至第104条)
( 一) 分业保险
本法第92 条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划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类经营实体, 业务互不交叉。
( 二) 再保险
1.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 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 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基础, 是对第一次保险的再次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 一方称为分出公司, 一方称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 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的补偿。
2. 再保险的种类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是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将其所收保险费的一部分给予再保险人, 并按再保险人的保险费占自己所收保险费的比例把保险责任分配给再保险人。第二个是非比例再保险, 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按比例计算,而是在再保险合同中给原保险人对某一笔保险业务规定了最高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 当超过约定的赔偿数额或赔款率时, 由再保险人承担。
3.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以维护本国保险公司的利益。
4.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名称、地址, 合同的有效起止期, 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 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的计算及给付, 双方责任的分担和赔偿支付方法, 争议的解决和仲裁条款, 以及共同利益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等内容。双方还可将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写进再保险合同。
5. 再保险的费用及法律意义。再保险人只能要求保险分出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能向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责任, 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的分出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 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 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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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是关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实现保险化解风险的真正目的,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国家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只有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均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的保险业务, 属于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风险的防范或者弥补损失没有任何真正的作用。保险业是服务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服务领域, 各国都从发展民族保险业和维护本国保险市场利益的需要出发, 采取措施控制保险费的外流以及保险利润的流失。即使一些发达国家, 也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等措施, 保护本国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位。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起步初期, 并且我国具有潜在的巨大的保险市场, 参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保护措施, 是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对此,我国在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时, 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作了与本条内容相同的规定。例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 条第4 款规定: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8 条规定: “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外资企业法第16 条规定: “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为此, 本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所称投保, 是指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向保险公司请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 为投保人, 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负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受本条约束的投保人, 其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为投保人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投保人不是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是我国境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有义务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再者, 凡属我国境内或者境外的个人, 向保险公司投保的, 也没有义务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总之, 只有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保险时, 才有义务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此外, 在我国境内, 不论投保人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办理保险而投保的相对人, 只能以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为限。投保人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投保, 不能产生保险的效力, 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和非保险公司订立的“ 保险合同” 无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难以真正通过保险加以保障。所以, 需要办理保险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凡是我国境内办理保险的, 应当向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与此相适应, 凡办理境外保险业务的, 则没有义务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什么是境内保险呢? 一般而言, 凡保险的当事人位于我国境内、保险标的位于我国境内、保险危险的发生位于我国境内, 或者保险合同的义务的履行位于我国境内等, 有这些因素之一的保险, 均可以称之为境内保险。但是, 在本条规定的意义上, 境内保险若作上述较为宽泛的理解, 恐怕有不妥之处, 其结果会使得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位于境外的财产的保险时, 不得不选择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在实务操作上极为不便。因此, 境内保险在解释上应有所限制, 即保险标的位于我国境内的保险为境内保险。这就是说, 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位于我国境内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为保险标的办理保险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一、损失控制
防灾防损控制赔付率是保险运行中的重要环节, 因为保险的整个经营活动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认识危险、 防御危险、 控制损失和补偿危险损失的过程, 是贯穿于每份保险有效期内的经常性的工作。保险公司在既定保险费收入的情况下, 要尽可能减少赔款支出, 将赔款数额占保险费收入的比率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 “防重于 赔” 必 然是全世 界商业保险公司的 经营宗旨。而“防” 就得采用科学的措施和手段, 减少事故发生次数, 降低损失程度, 控制保险赔付, 力求最佳经济效益; 同时, “防” 也可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保险防灾防损的首要工作就是对承保标的的危险评价结果建立档案, 并根据以往承保经验, 制订具体的防范措施。对一些承保单位风险管理制度不全, 职工缺乏安全意识的, 或企业对自身面临危险程度认识不清, 疏于管理的, 保险公司都应针对其具体情况加强宣传教育, 督促其拟订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其次, 保险公司防灾人员要深入承保单位, 定期观察承保标的的危险变化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防损方案, 帮助被保险人做好防范工作。事实上危险往往有一个累积过程, 只要及时了解和认识危险的变化情况, 当即采取控制措施就可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 保险公司要进行防灾技术的研究, 不断积累新的防损经验, 进一步提高防损效率。保险业发达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防灾技术研究中心, 德国专门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 拨出大批专用资金, 研究各种防灾技术, 并运用于保险实务。美国也有数家著名的防灾技术研究机构, 其中一家是保险商品实验室, 专设防盗、 化学、 电子、 电器、 供暖、 电讯等 6 个部门, 为保险人及其他任何厂商鉴定分析保险标的物或产品的安全性能。美国保险集团的各类风险管理技术人员多达 7 000 人, 每年咨询设计费收入达数亿美元。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和安田火灾保险公司也都设有安全技术部, 专门就汽车安全、 产品防灾安全、 锅炉安全等问题进行研究, 取得很好的效果。此外, 保险公司还通过筹集防灾基金, 与社会专业防灾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防御灾害损失。如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联手宣传防火、 防盗安全知识, 与交通管理部门一起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加强管理, 竖立警示牌, 分流车群,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有鉴于防灾防损的重要性, 保险发达国家往往还组成同业协会, 发挥其控制损失、 开发新技术、 保障财产人身安全的功能。如美国保险协会(American Insurance Association)设有工程与安全服务部门, 为会员公司提供教材, 开展教育研讨, 同时也提供教材于立法者和政府官员, 这些教材包括《 国家建筑准则》 、 《火灾预防准则 》。美国保险联盟、 独立保险业国家协会、 保险咨询机构、 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以及专业同业协会(公路安全保险协会、 国家汽车失窃局、 纵火控制保险委员会) , 甚至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火灾保护协会也致力于损失控制和社会防范教育工作。
三、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第94 条至第99 条、第105 条)
( 一) 提存保险准备金
本法第94 条规定, 保险公司除人寿保险外, 经营其他保险业务,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提取之后, 应当分别留存, 不得用作投资, 也不得相互挪用。
( 二)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1. 除了前述保险准备金外, 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前按比例留在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公司发展的准备资金, 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2. 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此资金应当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3. 增加资本金。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最低数额的, 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4.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 倍, 以应付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赔偿。
5. 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将保险责任分担出去。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强制分散保险责任, 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一)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 二)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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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发了很多关于理赔的文章,有不少人在下面留言吐槽到:保险就是骗人的!我买的保险就不赔我!买的时候说什么都赔,真等我申请理赔的时候就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等类似的说法。
当然,在用户的这种反馈,也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误导;另一方面是用户自己的误解所导致的。
下面小编把一些比较坑的地方给大家说一下,大家千万要注意哦。
1.买保险,到熟人那边去买!很多人买保险怕被骗,总会走向这么一个拐角,心里有个信念:我找亲人、熟人或者关系比较铁的朋友买呢?他会从我的角度出发,也不会骗我的,这样推荐的产品也比较靠谱!
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一点,你和保险业务员很熟有能怎么样?杀熟的事情被曝出来的还少吗?即使他告诉你别家的产品好,你又怎么分别好与更好、差与没那么差这些程度上的差别呢。
所以,小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不是从产品出发来匹配自己的需求,而是从需求出发找寻对应的产品,千万不要本末倒置。所以亲戚会被利益所驱使,我们也很难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保险产品。
2.大公司的保险产品就是比小公司的好,还是得买大公司的保险产品!小编想要先声明一点:保险公司是所有公司成立中最难的,所以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只要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下面经营的,都是非常靠谱的!
保险公司可靠性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保险公司不管大与小,只要它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可靠性就不是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大与小的区别在与实际操作和使用上。简单讲,大公司的服务会更好一点,小公司的产品性价比会更高一点。
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一次性赔付的产品:只赔付一次,保险合同终止,服务体验差,忍下即可,但是在保费上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有时候会相差一两万还不止(指每年保费),所以此类产品更多的是关注性价比的问题,而不是保险公司大小的问题。
所以,买保险并不一定非要找大保险公司,以及只要符合理赔条件,无论是大公司产品还是小公司产品,赔款该多少就是多少,并没有多大差别。反倒是有些大公司,因为广告费花的多,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价格反而比小公司贵不少。
3.用不到返本,用得到给钱,还是这样返本的保险好!关于返本型保险,小编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其实,关于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小编说了很多次了。但是今天还是想要强调一下。返还型保险的最大的坑在于保费贵!
一般是以两全险、万能险主险,以健康险险作为附加险以此捆绑的一种组合保险计划。一般缴费时间为3年、5年或10年,保障期限为20年或30年,到期返还保费或再加点利息返还,类似于分红险,但是收益不会那么高,但保费却不是一般的高!
你可能会觉得,有病治病,没病返本,这样多好,我也不亏!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返还型重疾险的本质是:我们多交了很多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拿去进行理财,几十年后把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我们,而且收益并不高。
换个角度,我们拿出上涨的保费去购买点大额医疗险也是足足有余了,所以在用户想买一款返本型保险的话,真的不划算!
4.买什么都保的保险产品最好,这样省心!很多人喜欢一劳永逸的事情,小编也不例外。比如在淘宝买个东西,总想着在一家店,全部把想买的东西全部买完。相同的,面对保险,也是希望一款保险就什么都能保,自己不用在操心多选什么的。
对于这样的想法,保险市场上是有这样的产品的。但小编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真的买了这类产品,可能要花费很多冤枉钱。原因这类产品,保障项目非常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等项目豆包,但是每一个保障项目的保额确是非常低的,对我们用户来说,大多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甚至有些保障作用是公用保额,你以为你买了两项甚至更多项的保障责任(加起来120万),其实,其实只要赔付了其中一项(30万),保险合同就终止了,你不觉得太坑了吗?
同时,把多想保障责任打包在一起卖,你以为会比一个一个买便宜,有这种想法,真的是大错特错了,要知道,保险公司不是零食店,这样卖,会更贵,我们付出的保费更多,而得到的实际保障的作用却很少,某安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此为噱头,促使用户购买。
5.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真得好好了解一下保险了。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一般情况下,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有些特殊情况,大家可以点击>>>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你想多了!了解下。
般情况下,寿险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生了病保险就要赔,不赔我就是骗子。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都赔。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最后,小编想说:购买时了解保险条款很重要,只有了解清楚,才能在理赔的时候不出问题。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主持人:看完这个片子,我有点不明白了,两人工作不一样怎么交的保费也不一样呢?为什么会不一样呢?你看这个片段里小张和小李都是从事普通职业的,不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吗?为什么所交的保费差额就这么大呢?这是不是意外险中附加的一个什么特殊险种?
专家点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这本身就是人身意外保险,并不是其他的什么附加险种;第二,意外险这个主险本身就是和职业的危险系数挂钩的,所以,片段中的小张和小李虽然从事的都是普通职业,但由于他们的工作截然不同,因此,他们所交的保费自然也就不同了。
主持人:你上面说的这个职业危险系数,作为我们普通百姓来说可能不是很清楚,那么这个系数又是怎么来确定的呢?
专家点评:是这样的,所有的职业可以划分为六大类,以危险的程度依次递增。也就是说,工作危险性非常小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一类职业;工作危险性最大的,我们就把它归成第六类职业,而划分的根据就是我们所说的危险系数。
这个系数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统计得出的,是由工作性质、环境、出险概率等情况来做出的界定。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在一般情况下,像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如果以负责楼道内卫生的保洁员和负责大厦户外玻璃的保洁员来比较工作危险系数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分出谁的工作存在的危险系数大了,那当然是清洁户外玻璃保洁员的工作出现危险概率更大一些。
主持人:没想到后来事情又发展成这样了。你看片段里的主人公小张换了工作,而当他遇到意外的时候,为什么投的保就不算了呢?
专家点评:因为在工作变更后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你现在所从事职业的危险系数大小来对你的保费做出调整。尤其是工作危险系数从低到高变动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工作危险系数增大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否则即使你之前投过保,在你工作变动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在你出现意外后,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你进行理赔的。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看来在工作变更时还必须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才可以。我现在又有一个问题,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理赔呢?
专家点评:如果小张在工作变更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肯定会及时理赔的。请大家放心。
主持人:那还不错,只要工作变动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能得到理赔了。像片段中小张遇到的这种情况,我们在通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相关手续呢?
专家点评:在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去保险公司肯定是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的。手续大体包括这些内容:填写申请表、出示职业证明,还有身份证等证件。
主持人:在片段开始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小张的保费比小李高了,也就是说,当时小张工作环境比小李的危险系数大,那么在小张的工作危险系数再次加大时,保费是不是也相应地做出提高呢?另外,如果在职业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保费高,在职业变动的情况下保费低了,这样是否能退还保费差额呢?
专家点评:肯定是要提高的。但是这个保费的提高也不是随意的,这个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
主持人:如果职业性质没变,工作变动频繁,是不是需要进行职业变更申请呢?
专家点评: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但是其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所以不用通知保险公司。我再举一个例子,比方说,有个人在一个单位担任保安,不久他换了工作单位,可是在换了工作单位之后还是担任保安的工作,像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变更申请了。
总结:1.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额是根据个人的职业危险系数高低决定的;2.无论工作的危险程度是从高到低,还是从低到高,都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3.如果在保费高的期限内,职业进行变动,保费低了,那么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保费只退还这期间的差额;4.虽然是频繁的调动工作,如果工作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种没有变,就不用通知保险公司。
小编之前写过关于胖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今天,小编就来接着说瘦子如何保险,保险公司又将会如何处理?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体重算是瘦子?
还是看BMI值,这是身体质量指数BMI(Body Mass Index),是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人体肥胖程度和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
计算公式:
体重指数BMI=体重/身高的平方(国际单位kg/㎡)
虽说,这是国际的衡量指标,但是中国有其专门的标准,是因为WHO的标准不是很常适合中国人的情况(人种差异),因此我们要衡量自我就需对应中国参考标准。
下图是具体的参照标准:
体重和健康的参照标准
也就是说,当BMI的数值小于18.5时,便属于偏瘦!
同时,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偏瘦的人得相关疾病(比如:三高、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的危险性会降低,会比正常水平的人群的危险性还要低,但是得其他疾病(贫血、精神疾病、骨折等)的危险性却在增加。
基于此,保险公司对于瘦子投保也是很嫌弃的。
一般瘦子投保,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仍是加费或拒保,具体什么产品会加费,什么产品会拒保,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具体怎么看,需要看你的风险分析:
由于体重过轻的人,疾病死亡率和患病率风险都要高很多,所以保险公司需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去评估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下面是瘦子的风险因素分析,一般体现在健康问卷中:
1.是否有家族遗传因素;
2.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消瘦的其他疾病;
3.是否存在抑郁或生活压力;
4.是否服用某些引起体重下降的药物;
5.各项相关医学健康报告是否健康;
6.是否存在滥用药物或吸毒;
......
如果这个风险因素分析总体下来良好,那么体重稍瘦的人基本上可以按照正常投保或轻度加费投保;反之,那么很有可能会被拒保;但是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便是风险因素分析总体还算可以,但是被保险人实在是太瘦了,保险公司会对你实施延期投保,等被保险人恢复到相对正常的一个BMI值后,再来投保。
其实,总体看下来,瘦子投保保险的难度也是不亚于胖子的。
所以,健康对于投保保险是最主要的因素。小编在这提醒大家:虽然现在盛行以瘦为美,而这个世界总是对瘦子很温柔,但是我们不能为了美丢失自己的健康,瘦人发生疾病的危险也不亚于胖子,太瘦的话,保险公司也是不会承保的,大家谨记。
最后,投保保险时,保险公司对健康的分析,不是只看一个因素,而是要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最后才会给出核保结论。
不管对瘦子还是对胖子,保险公司都是很嫌弃的,只有健康的人,才是最受保险公司欢迎的人。健康时投保,不仅可选择的保险多,保费更低,大家一定在趁健康时投保,不然可能就要面对加费、延期、拒保等核保结果的。
还是那句话:保险要趁早买,趁年轻买,趁健康买,现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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