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没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会影响合同效力吗?

2020-07-14
保险费如何规划

案例情况:

什么是续期保险费?没有按时缴纳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吗?

专家建议:

简言之,您投保时确定了几年的缴费的时间,除第一年为首期缴费之外,余下几年称为续期缴费。

如果没有按时交续期保险费,一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约定的时间日没有交,在60天内,保单的所有效力是有效的,如果在60天内把钱交上,是没有任何的利息,保障不受任何影响。

第二种是超过了这60天保费还没交,那保单就失去效力了,如果两年内把保费交上,保障还可以恢复,但要交一些利息。

第三种就是在两年后保费还没交,保单保障就没有了,退您一部分保费。

保单续期保险费缴费有60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自宽限期满零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过万能险还有缓交保费的功能,根据不同的万能险种,对保障的影响也不同。万能险是以保障成本归零时失效,合同中止后还有两年可以申请复效,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交足未交保费,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客户要补交次年的保费,才会给予理赔。

理财网温馨提醒: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投保时请与代理人联系设计符合你的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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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国有企业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并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初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执行,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企业相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缴纳待业保险费(具体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0.6%至 1%)。所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如何缴纳待业保险费?

根据 1986 年 7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指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失业保险目录

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核定须知


本文将介绍失业保险费核定的时间、对象、依据和缴费基数。同时也交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情况。

一、缴费核定时间: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市职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缴费核定依据:(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104表);(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省市劳动力和本市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六)《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七)《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

四、缴费核定基数

(一)单位缴费

1、填报《劳动情况表》(104表)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为基数核定单位缴费。

(二)参统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参统人员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2、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以上年社会月人均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3、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以当年社会最低工资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五、缴费时间与方式

实行集中或独立缴费的参统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报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汇总表》和《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明细表》。并可采用现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种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单位成立、变更与注销

1、新成立的单位,应自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失业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兼(合)并其他单位或发生分立的,自兼(合)并或分立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的,自宣告破产或者被批准关闭、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并之日起20日内,前往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或外埠城镇职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在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时,应持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3、《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4、《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待遇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镇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负责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1、外埠城镇失业人员户口证明材料;

2、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9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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