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上海哪来雪崩 保险条款引纠纷

2020-06-30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沪一包装厂向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约定理赔范围包含“雪崩”。不料该厂厂房等物在今年春节前夕,因遭受雪灾损失惨重。包装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包装厂的诉讼请求,对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包装厂2.5万元损失予以认可。

去年3月30日,包装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单》,双笔约定的承保责任范围包含“雪崩”。不料今年春节前夕,上海遭遇特大雪灾,投保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受到损坏。包装厂认为,合同中的“雪崩”就是指“雪灾”。如果按照雪崩只能在山区发生来理解的话,其投保的厂房、机器设备等都在上海,而上海并无山体,“雪崩”根本不可能发生,这个条款就不应该列入保险合同。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雪崩”是地质名词,特指山坡积雪向下滑动而引起的大量的雪体崩塌,而雪灾仅指积雪引起的灾害,所以“雪崩”不等于“雪灾”,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也已经向包装厂释明,尽管上海地处平原,不可能发生雪崩事件,但该保险条款是针对全国的,不可能按地区制订,因此包装厂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公司仍愿意补偿厂方20%的损失计2.5万元。对此,包装厂认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释明“雪崩”的涵义,因此当条款的涵义解释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法院认为,包装厂以上海不可能发生雪崩为由,将“雪崩”的解释扩大为“雪灾”,无法令人信服。保险公司提供合同文本,虽有不同地区通用的格式需要,但在上海并无“雪崩”可能的情况下,将“雪崩”纳入保险条款,既欠缺合理性又容易引起纷争,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自愿补偿包装厂2.5万元损失予以认可。

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条款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 3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管第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将须经审批的产品报送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返回目录: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保险条款,误读保险条款 “手术”官司败诉


法官提醒公众,在选择保险时,务必详细阅读合同,不要用一般常识去理解保险条款

2003年,陈先生因心脏问题做了一个小手术。身体康复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到拒绝,而症结居然出在“手术”二字的含义上。

2000年12月8日,陈先生购买了太平洋安泰的“全福还本养老寿险”,附加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据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残疾,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手术者,保险公司同时给付手术医疗补贴1600元、其他医疗费用补贴1600元、医疗补贴800元。

2003年8月11日,陈先生因心律失常入院,进行了手术。陈先生根据当初的保险条款向太平洋安泰提出理赔要求,遭拒绝。由此引发一场保险官司。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合同的第15条有一个“释义”:手术是指1997年6月颁布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所列编码为21001-25413的手术项目。

而陈先生所做的是肺静脉电隔离术,属于射频消融术的一种。在1997年6月颁布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射频消融术的编码为13717,不在21001-25413之列。

陈先生认为手术是一个医学概念,任何人都能理解。“手术是指医生用刀子、剪子、针线等医疗器械在病人身体上进行的切除、缝合等治疗。”陈先生引用了《现代汉语词典》的这一解释为自己争辩,他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词典的权威解释。

为此,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4000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第15条关于手术的释义是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限定,条款意思明确。据此,法院判令陈先生败诉。法官点评:

法官指出,在陈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人认真阅读了‘投保须知’,已经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充分注意到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从这起纠纷来看,陈先生当时很有可能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但是一旦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提醒公众,在选择保险时,务必再三阅读合同,不能放过任何细节。与此同时,不要用一般的常识去理解保险条款。

理赔,吃中药也能影响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看清保险条款怎么规定的!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我现在很慌,最近一直用中药调理身体,但是想买保险,很多人说我不能买?说我不符合健康告知,有长期服药的病史!中药也算吗?

这位朋友的问题很简单,就是保险公司对于药的限制,包括中药吗?

下面是一些重疾险和医疗险的健康告知中药的限制:

我们发现健康告知中,对药物的限制是在时间上!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长期服药的,但对药品的种类在此时并没有明确说明。 我们知道中药也算是药,但作为调理身体的药,到底算不算在其中呢? 小编明确的告诉大家: 不算。 中药是药,但是并不是健康告知中询问的用药范畴! 保险条款中对药品有一定的规定: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 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 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 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一般情况下,健康告知中所提到的药物是指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药,所以大家喝中药补身体,当做补品的,不用进行健康告知,也不用担心后续的理赔会拒赔!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给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公司,宠物狗咬人惹祸引麻烦 宠物险市场尚待开发


徐先生说这几天比较烦,前段时间,他带着店里的宠物狗出去配种,不料拴狗皮带脱落,小狗突然一下子蹿了出去,咬伤了一名骑车的路人,事后他为解决此事花了6000元,“一下子花了这么多钱,怪心疼的,这让我想到,车辆都有第三者责任险,能不能给宠物买个第三者责任险,万一狗咬了人,保险公司能理赔,由保险公司来埋单多好。”徐先生说,他想给自家的宠物狗投保险,以此降低小狗惹祸带来的麻烦。但一连咨询了3家保险公司,都被告知没有这个险种。

接到徐先生的反映后,咨询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都没有这个险种,个别曾经办理宠物险的公司也已经停办,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史先生介绍说,“家养宠物责任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些限制条件,有的情况很难界定,如宠物伤到了第三者,如果宠物主人是故意的,保险公司就不理赔,但是否是故意的,很难取证。另外,宠物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宠物伤害的是自家人,保险公司一般不赔。此外,保险公司只承担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则不赔。基于这些限制条件,导致宠物险的推行变得困难重重。

史先生说宠物险市场尚待充分开发,现在推广遇到的瓶颈,主要来源于市民的观念,有的人认为自家的狗很听话,不咬人,没必要投保。另外如果投保,还需要让宠物经过免疫以及各方面的检查等,所以宠物险的推行还需要一个过程。

保险公司,数据告诉你:买保险真的不用纠结保险公司大小!理赔只看条款!


多数人对于网上买保险,就已经感到诧异;又被推荐一些没有听过的保险公司家的产品,难免会觉得心里没谱。毕竟买保险这件事,很多人就有点迟疑。那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说保险公司的那些事。

1.保险公司没听过≠小公司

一说到小公司,在多数人的刻板印象中可能是这样的:首先小公司的位置应该不好,可能就在居民楼里,其次公司环境不行,员工懒散,为数不多的几台电脑,最后有可能随时跑路。

但这绝对不是保险行业,不是强监管的金融行业。要知道,即使你完全都没有听过的保险公司,但是背后可能站在好几个世界500强的金主爸爸。可以这么说,保险行业根本就不存在真正的小公司。

保险公司不是想成立就成立

在中国,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开保险公司的,甚至有钱都不行,必须要先获得经营牌照!而且需要长期接受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能用其他东西代替。现实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都在10亿以上。

但光有钱还不行,股东实力也要接受审查:

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专业的管理人员等等。

这时才可以准备材料去申请成立保险公司。能不能拿到保险牌照?还得银保监会最后拍板。

所以,市面上的保险牌照十分稀缺,1979年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截止到2017年,只有170家保险公司获批,而同期全国各种大中小银行则有三四千家。

保险公司背后入股都是谁?

小编这么直白说保险公司实力,大家可能没有什么感觉。

那小编直接把最近市面上热销的保险产品背后的股东(也都有卖呦~

),给你们找出来,一个个都是一些牛掰企业。

大家可以看看他们的注册资本,和谐健康竟高达139亿的注册资本,小编只想说两个字:有钱。

其他入股的股东不是世界500强,就是国企。

保险监管不是一般的严苛

保险是国家支持的行业,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到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非常严苛的。

(1)偿付能力考核

这部分主要考核这个保险公司有没有出现资金上的问题,是否能够正常运作下去,也是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所以保险公司每个季度末或者年末,都会向监管部门报送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等,一旦不达标,就会被立即勒令更改。

而是否达标的标准是依据“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业内简称C-ROSS,能够通过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确保保险公司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任何事件都不会倒闭。

(2)国家法制法规

针对保险,我国有专门的《保险法》,其第97、98、99、100、103条分别对应了:保证金制度、责任准备金制度、公积金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再保险制度,每一项都对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保障。

这里需要重点说说保险保障基金,这是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

意思就是说保险公司每收一笔保费,就要拿出0.05%-0.08%的比例缴纳基金,一旦发生极端风险,就会用这支基金进行救助,就像我们常说的“B方案”。

(3)保险公司也会破产

若以上方式都失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障基金也没有多少钱,最后保险公司破产了,那我们的保单还有效吗?

来,看我国的《保险法》中规定:

??????

保险公司破产了,国家会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接手,我们的保单还是正常有效。

所以我们不用担心保险公司破产,不会理赔这个问题。

2.小公司耍赖皮,不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

关注保险行业的朋友们,可能对“保险”有较为清楚的认知,但某些朋友可能会认为:保险是骗子,买了什么都不保。

之所以会发生理赔纠纷,小编总结起来更多的就是:

保险公司对于条款的定义与我们对于条款的理解和认知之间有偏差,我们认为可以赔的,保险公司以不在理赔条款范围内为由拒赔。

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有多种原因造成,比如保险销售人员在推销产品时,未向客户解释清楚保障条款;

再比如认知上的偏差,一个典型的例子:常规意外险中的猝死,我们可能将其理解为意外,然而猝死是不符合保险条款对于“意外”的定义的。

理赔看的是保单

其实任何一款产品都包含了赔的部分和不赔的部分。

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对外说:无论你发生了什么不好的事情,我们都会给你理赔的。

要知道保险和买衣服不同,买衣服可能需要看下品牌,愿意为之牌子买账。

但是保险,买的是白纸黑字的合同。

任何一款产品的理赔走的都是标准化流程,有据可循、有法可依的商品,最终能不能理赔,与案情是否在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有关,与公司大小无关。

所以,具体到每一份保单,决定我们最终能不能得到理赔,与公司大小无关,与保单合同、遭遇风险有关!

3.“小”保险公司≠服务差

买保险,首先看的是保障范围,其次需要关注每家保险公司的服务。

保障范围,大家可以看产品的测评文章或者自己对照着保险合同去了解;而保险服务,是个没有办法去描述出来,这个主要是客户的主观体验。

那保险服务投诉是指什么?

或许是客服没有及时接听电话、或者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你说话态度、或许是理赔过程等等,都会导致他们被投诉。

小编上银保监会的官网,截取了其中投诉量最少的20家,其中有平安、国寿等大公司,也有信美相互、弘康、和泰等很少听过的公司,而且排名最靠前的两家还都是大家口中的“小公司”。

所以,服务水平真的和保险公司大小没有关系

(2018年人身险公司的万张保单投诉排名)

4.小编结语

小编只想说,买保险或者去看待“保险”这一行业,大家还是把目光聚焦在产品上。

什么“大”保险公司、“小”保险公司,只要产品不是我想要的,我都不看!所以,先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才是最重要的!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公司,主险与附加险履行期限不同惹纠纷


保险公司拒绝续签附加险合同

案情回放

2001年,刘女士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并且附加了住院医疗险,保费每年缴一次。前几年保险公司都会按时向她寄送《缴费通知单》作为提醒,刘女士也一直按期缴费。

2005年,刘女士因患高血压症住院治疗,刘女士在出院后及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很快赔付了医疗费用6000多元。她每年只缴纳几百元钱的住院医疗险保费,就获得了高额的赔付。可是等到2006年,刘女士再收到保险公司的《缴费通知单》时,发现只有养老险的保费金额,却没有住院医疗险的缴费提示。刘女士以为是缴费单遗漏了,便专程赶往保险公司缴费。没想到却被告知,她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已经被终止,今年保险公司拒绝与她续签该险种了。

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怎能在没有征求她意见的情况下,就单独解除保险合同。而且保险公司只是终止了附加险,却还要求她继续缴纳养老险的保费,养老险合同并未终止。刘女士坦言,她在投保当初,就是看好了这个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才购买养老险作为主险的,现在附加险被终止了,继续缴纳主险费用对于她而言意义不大了。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该附加住院医疗险。

近日该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刘女士不仅没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搭上了一笔诉讼费用。

法理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刘女士败诉的原因,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

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

住院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险,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在保险条款中通常并没有承诺保证续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附加险合同届满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便做出拒绝承保的决定,由此终止该附加险合同。

从保险原理角度讲,虽然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但并不等于说,只要主险有效,附加险就一定有效。附加险一般保险期限是短期的,以一年居多。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特殊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附加险期满后,对于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对要求续保的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直接做出拒保决定。

结合本案来看,刘女士所购买的主险为长期险,合同的期限为终身,只是所选择的缴费方式为年缴,而其所购买的附加住院医疗险为短期健康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虽然从缴费的形式上看似乎都是一年一缴,但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却大不相同。

本案所涉及的并不是合同的解除行为,而是一方是否同意再续约的行为。依据《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刘女士无权强迫保险公司继续签订合同。

双方在附加险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所谓续保,是指通过继续签订保险合同使之继续有效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合同效力终止后继续签订合同。而所谓拒绝续保,则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后拒绝继续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性质上并非刘女士所称的“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有申请续保的权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一旦投保人提出续保,保险人就必须承保的义务。因此,既为“申请”,保险人就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根据《合同法》原理,投保人所提出的继续投保的申请,性质上属于要约,需要保险公司就该要约作出承诺,续保合同才得以成立。保险人通过风险评估之后,作出拒绝继续承保的决定,即是对投保人的续保要约不予承诺,续保合同自然不应得以成立和生效。

根据商业保险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健康险只对健康人投保,只有健康人才能买到健康险。

刘女士因患有心脏病,核保人员认为其已经属于高危病患者,不再符合购买短期健康险的条件,因此做出拒绝续约,不予承保的决定,是符合保险合同的射亻幸性原则的。

此外,从合同所遵循的“契约自由原则”考虑,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继续签订合同。法官在了解了案情后虽然很同情刘女士,但是保险公司不再续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官更不能做出强迫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的判决,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能借免责条款而随意拒赔


2004年11月,上海的一家工贸公司在车辆肇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为由不予赔偿。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设置格式合同时,如果未能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就不能认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免责条款。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赋予了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特别说明的义务,而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明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此处的“明确说明”要求的是解释条款的内容,具体而言除了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反观本案,即使双方将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对其中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故而对工贸公司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


最近,小编发了很多关于理赔的文章,有不少人在下面留言吐槽到:保险就是骗人的!我买的保险就不赔我!买的时候说什么都赔,真等我申请理赔的时候就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等类似的说法。

当然,在用户的这种反馈,也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误导;另一方面是用户自己的误解所导致的。

下面小编把一些比较坑的地方给大家说一下,大家千万要注意哦。

1.买保险,到熟人那边去买!

很多人买保险怕被骗,总会走向这么一个拐角,心里有个信念:我找亲人、熟人或者关系比较铁的朋友买呢?他会从我的角度出发,也不会骗我的,这样推荐的产品也比较靠谱!

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一点,你和保险业务员很熟有能怎么样?杀熟的事情被曝出来的还少吗?即使他告诉你别家的产品好,你又怎么分别好与更好、差与没那么差这些程度上的差别呢。

所以,小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不是从产品出发来匹配自己的需求,而是从需求出发找寻对应的产品,千万不要本末倒置。所以亲戚会被利益所驱使,我们也很难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保险产品。

2.大公司的保险产品就是比小公司的好,还是得买大公司的保险产品!

小编想要先声明一点:保险公司是所有公司成立中最难的,所以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只要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下面经营的,都是非常靠谱的!

保险公司可靠性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保险公司不管大与小,只要它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可靠性就不是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大与小的区别在与实际操作和使用上。简单讲,大公司的服务会更好一点,小公司的产品性价比会更高一点。

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一次性赔付的产品:只赔付一次,保险合同终止,服务体验差,忍下即可,但是在保费上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有时候会相差一两万还不止(指每年保费),所以此类产品更多的是关注性价比的问题,而不是保险公司大小的问题。

所以,买保险并不一定非要找大保险公司,以及只要符合理赔条件,无论是大公司产品还是小公司产品,赔款该多少就是多少,并没有多大差别。反倒是有些大公司,因为广告费花的多,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价格反而比小公司贵不少。

3.用不到返本,用得到给钱,还是这样返本的保险好!

关于返本型保险,小编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其实,关于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小编说了很多次了。但是今天还是想要强调一下。返还型保险的最大的坑在于保费贵!

一般是以两全险、万能险主险,以健康险险作为附加险以此捆绑的一种组合保险计划。一般缴费时间为3年、5年或10年,保障期限为20年或30年,到期返还保费或再加点利息返还,类似于分红险,但是收益不会那么高,但保费却不是一般的高!

你可能会觉得,有病治病,没病返本,这样多好,我也不亏!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返还型重疾险的本质是:我们多交了很多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拿去进行理财,几十年后把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我们,而且收益并不高。

换个角度,我们拿出上涨的保费去购买点大额医疗险也是足足有余了,所以在用户想买一款返本型保险的话,真的不划算!

4.买什么都保的保险产品最好,这样省心!

很多人喜欢一劳永逸的事情,小编也不例外。比如在淘宝买个东西,总想着在一家店,全部把想买的东西全部买完。相同的,面对保险,也是希望一款保险就什么都能保,自己不用在操心多选什么的。

对于这样的想法,保险市场上是有这样的产品的。但小编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真的买了这类产品,可能要花费很多冤枉钱。原因这类产品,保障项目非常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等项目豆包,但是每一个保障项目的保额确是非常低的,对我们用户来说,大多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甚至有些保障作用是公用保额,你以为你买了两项甚至更多项的保障责任(加起来120万),其实,其实只要赔付了其中一项(30万),保险合同就终止了,你不觉得太坑了吗?

同时,把多想保障责任打包在一起卖,你以为会比一个一个买便宜,有这种想法,真的是大错特错了,要知道,保险公司不是零食店,这样卖,会更贵,我们付出的保费更多,而得到的实际保障的作用却很少,某安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此为噱头,促使用户购买。

5.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真得好好了解一下保险了。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一般情况下,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有些特殊情况,大家可以点击>>>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你想多了!了解下。

般情况下,寿险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生了病保险就要赔,不赔我就是骗子。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都赔。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最后,小编想说:购买时了解保险条款很重要,只有了解清楚,才能在理赔的时候不出问题。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保险的枢纽:保险条款


随着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人们在加入保险的时候更加的注重细节——保险的枢纽保险条款。以前的人们只知道加入保险就没事了,剩下的业务员办理就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发现自己错了,越来越多的人受到了伤害。因此,了解更多的保险条款显得更为的重要,我们要了解更多的关于条款的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以重大疾病险为例,不懂内情的人可能以为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有区别的只是公司服务或者保费,但仔细研究条款,其中大有差异。比如说一家公司,月缴几百元可以有10万元的保额,乍一看上去保费相对便宜,但仔细推敲,他们所承保的病种较少,而且所承诺的10万元保额遇到重疾给付大多只有50%,也就是5万元,所以看上去保费少缴了,实惠并没享到多少。与之相比较,另外一家公司的条款就要诱人得多,所缴保费没多多少,但它的保障范围可以有40种疾病,而且60岁以后无给付还可以返还,当然要合算很多。

条款不论出身,只要它能帮助你最大可能地获取权益,就是值得关注的。条款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公司本身,投保人在选择比较保险产品时,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条款上,而不要一味盲从保险代理人的怂恿。有些人认为,到中小保险公司投保,会在核保、理赔方面遇到更大的麻烦。其实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能够进入的公司资质大体相似,他们之间的差异有的在于进入行业时间的长短,有的是因为知名度不够,而一旦竞争完全充分了,各公司的服务环节也大体趋向一致。

条款的差异对投保人的影响最大。一旦发生理赔,赔不赔和怎样赔都严格按照条款进行,而如果投保人对条款不熟悉,或者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保单保什么,往往在这时陷入被动。同样在重大疾病险中,有一些疾病如肝炎,在投保人看来非常普遍,你或许认为是各家公司应该都会保的,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不把慢性肝炎列入保障之内,其公司代理人因为自身利益,当然也不会刻意提出,于是稀里糊涂签了保单,被拒赔时自然后悔不已。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大多数人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在乎公司的名气,而忽视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条款,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8670.html

上一篇:雇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一)

下一篇:个保险经纪帮你理赔 挑战保险条款的一面倒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