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误读保险条款 “手术”官司败诉

2020-04-17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法官提醒公众,在选择保险时,务必详细阅读合同,不要用一般常识去理解保险条款

2003年,陈先生因心脏问题做了一个小手术。身体康复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到拒绝,而症结居然出在“手术”二字的含义上。

2000年12月8日,陈先生购买了太平洋安泰的“全福还本养老寿险”,附加住院医护补贴终身保险、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据附加手术补贴定期医疗保险规定,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残疾,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手术者,保险公司同时给付手术医疗补贴1600元、其他医疗费用补贴1600元、医疗补贴800元。

2003年8月11日,陈先生因心律失常入院,进行了手术。陈先生根据当初的保险条款向太平洋安泰提出理赔要求,遭拒绝。由此引发一场保险官司。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合同的第15条有一个“释义”:手术是指1997年6月颁布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所列编码为21001-25413的手术项目。

而陈先生所做的是肺静脉电隔离术,属于射频消融术的一种。在1997年6月颁布的《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中,射频消融术的编码为13717,不在21001-25413之列。

陈先生认为手术是一个医学概念,任何人都能理解。“手术是指医生用刀子、剪子、针线等医疗器械在病人身体上进行的切除、缝合等治疗。”陈先生引用了《现代汉语词典》的这一解释为自己争辩,他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词典的权威解释。

为此,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4000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第15条关于手术的释义是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限定,条款意思明确。据此,法院判令陈先生败诉。法官点评:

法官指出,在陈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上载明:“投保人认真阅读了‘投保须知’,已经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充分注意到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从这起纠纷来看,陈先生当时很有可能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但是一旦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官提醒公众,在选择保险时,务必再三阅读合同,不能放过任何细节。与此同时,不要用一般的常识去理解保险条款。

扩展阅读

机动车保险条款简介


对于有机动车的人士来说,一定要对机动车保险条款有一定的认识,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基本险保障的车辆有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等,保险主要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提示: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作了具体的介绍,相信您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作为有车族,只有很好地了解机动车保险的基本条款,才能在意外发生时,为自己的爱车争取一定的保障。

珠江手术无忧意外险投保规则和保险条款介绍


珠江手术无忧意外险是一项专门保障手术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但是在保障范围内的手术种类是有限的,具体可以看下文的珠江手术无忧意外险投保规则和保险条款介绍。

珠江手术无忧意外险的投保规则

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投保范围:凡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人。

保险期间:自被保人实际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时起至其诊毕离开医院或者办妥出院手续当日二十四时止,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仅包含骨科手术、普外手术、胆道胆囊手术、泌尿手术、 肝脏手术、肛肠手术、眼科手术、妇科手术,其他手术类型不在保障范围内。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珠江手术无忧意外险的保险条款

1、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时,发生手术意外伤害或麻醉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时,发生手术意外伤害或麻醉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1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给付对应比例的基本保额,保险责任终止。

注意:

1、如果被保人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仍未结束治疗的,则按第180天的鉴定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

2、因为伤残保险金是可以累积赔完100%基本保额为止,所以会涉及到前次理赔和当次理赔,若当次伤残比较严重,则在给付当次伤残保险金的时候,会扣除前次已经给付过的伤残保险金。

3、保险金给付限额:对上述手术意外身故及手术意外伤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100%基本保额为限。

保险的枢纽:保险条款


随着人们对生活的追求,人们在加入保险的时候更加的注重细节——保险的枢纽保险条款。以前的人们只知道加入保险就没事了,剩下的业务员办理就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发现自己错了,越来越多的人受到了伤害。因此,了解更多的保险条款显得更为的重要,我们要了解更多的关于条款的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保险条款的不同性质,通常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之分。

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以重大疾病险为例,不懂内情的人可能以为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有区别的只是公司服务或者保费,但仔细研究条款,其中大有差异。比如说一家公司,月缴几百元可以有10万元的保额,乍一看上去保费相对便宜,但仔细推敲,他们所承保的病种较少,而且所承诺的10万元保额遇到重疾给付大多只有50%,也就是5万元,所以看上去保费少缴了,实惠并没享到多少。与之相比较,另外一家公司的条款就要诱人得多,所缴保费没多多少,但它的保障范围可以有40种疾病,而且60岁以后无给付还可以返还,当然要合算很多。

条款不论出身,只要它能帮助你最大可能地获取权益,就是值得关注的。条款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公司本身,投保人在选择比较保险产品时,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条款上,而不要一味盲从保险代理人的怂恿。有些人认为,到中小保险公司投保,会在核保、理赔方面遇到更大的麻烦。其实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能够进入的公司资质大体相似,他们之间的差异有的在于进入行业时间的长短,有的是因为知名度不够,而一旦竞争完全充分了,各公司的服务环节也大体趋向一致。

条款的差异对投保人的影响最大。一旦发生理赔,赔不赔和怎样赔都严格按照条款进行,而如果投保人对条款不熟悉,或者根本无从知晓自己的保单保什么,往往在这时陷入被动。同样在重大疾病险中,有一些疾病如肝炎,在投保人看来非常普遍,你或许认为是各家公司应该都会保的,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通常不把慢性肝炎列入保障之内,其公司代理人因为自身利益,当然也不会刻意提出,于是稀里糊涂签了保单,被拒赔时自然后悔不已。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大多数人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在乎公司的名气,而忽视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条款,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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