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条款简介

2020-02-27
机动车保险知识
对于有机动车的人士来说,一定要对机动车保险条款有一定的认识,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基本险保障的车辆有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等,保险主要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BX010.cOM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提示: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作了具体的介绍,相信您对此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作为有车族,只有很好地了解机动车保险的基本条款,才能在意外发生时,为自己的爱车争取一定的保障。

扩展阅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您的收入的不断提高,拥有汽车对您来说不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拥有了机动车可能同时也会给您带来新的烦恼。一方面它可能是您家的一项重要资产,您会为它的各种意外损失担心;另一方面,在行驶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给家人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因此,一旦您拥有一辆汽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购买一份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明的承保险种及其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车辆安全使他受益,车辆肇事使他受损。这种可保利益的存在,是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础,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出售和转让给他人,其可保利益随即消失,保险合同效力也就自动停止。因此,被保险人对车辆必须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权、保管权,并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才能投保,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第二款还规定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附加险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相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时,保险合同终止。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规定了机动车辆险基本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佣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合格的驾驶员是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三、本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名式,未列名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由本条款列名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理赔步骤


经济发展快速,不少人生活富裕。有钱了人们就会追求高质量的生活。买车买房开始享受生活,车来车往以及成为很普遍的事情。那么开车在路上安全是前提,人车安全才是真正安全。为自己爱车买保险是必须做的事情。那么机动车保险理赔步骤有哪些呢?

机动车保险理赔流程基本步骤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车主在理赔时基本的车险理赔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机动车保险理赔流程重要四步

(1)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机动车辆型号、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整理。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机动车辆,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3)车辆行驶证;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4)领取机动车保险赔款

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赔款超出3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里的赔偿约定


车辆如果出险,那么就会面临理赔问题,理赔时赔偿的费用是如何规定的?来看看《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里的赔偿约定。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缴纳的必要性


现进社会有车已经是很正常的事了,那么大家对“交强险”这个词一定很熟悉吧,那么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的作用都在哪呢?为了保障路交通事故依法受害人得到赔偿,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的施行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机动车交强险条款都有哪些,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保险单、批单、投保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合同必须书面形式,而且交强险都是强制性一次性缴清的,投保人以及合法驾驶人便是被保险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交强险也是我国首个被强制实行的保险,可见其重要性,交强险的主要职责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它的作用不但保证了受害人的赔偿与保障还在于能够减少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所以缴纳交强险时很有必要的,对大家都有好处。此外,交强险的强制性是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我国的一切机动车未投保的不得上路行驶只要你想上路行驶那就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强制性不是单方面的,保险公司也有强制性,不得拒绝承保,也不得随便解除合同,所以很公平。

另外机动车交强险条款是我国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实行的。关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有限额的,都在限额内,赔偿者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投保人。其中包括约1万的伤残补助,财产损失大概2000,总的赔偿范围在11万左右。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材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中的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机动车交强险条款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我相信大家一定已经了解交强险的重要性了,而且他是强制性的,没有它你也不能上道行驶,所以进一步了解机动车交强险条款对我们来说是有必要的,进一步了解交强险,做一个懂法的人,让车友们行驶更加安全,财产也能更进一步的得到保障。

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必要性


学习法律首先要学习它的条款,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也要学习它的条款。要是一个保险没有了条款,就如同鱼儿没有了水,所以条款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来说就显得特别的重要。所以就显示出了学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必要性,我们生活在这个大家庭里,所以我们必须要去了解更多的车险知识,下面就看下具体的注意事项吧。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在保险条款设计上,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体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济功能而非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我们知道,保险具有商业性和金融性的特点,保险人作为经营主体是以公司这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法人形式作为载体,因此,不可必免的要考虑风险、利益,投入与产出比等因素,以避免对公司生产发展不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强制性保险,在免赔条款设计上,《条例》应适当照顾保险公司的这种赢利性,但更重要的是要强调基础保障性,在两者的平衡利益上限制一些免赔条款的适用。

以某40岁行人甲为例,乙的机动车辆被他人盗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甲当场撞死,该车逃逸。盗车者即肇事者将被盗车辆卖掉后钱款挥霍一空,后该人被捕时个人财产为零。

交通事故的后果导致一个家庭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但对于此种情况,受害人家属却不能依交强险这个最后获取经济赔偿的机会得到赔付。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受害者家属得到的经济赔偿数额(仅指死亡赔偿金)以北京市2008年的相关数字为例,赔偿额度在五十万左右,而这五十万针对受害者家属来讲,因被告人没有个人财产判决无法执行到位,赔偿额为零。

假设该车没有发生盗、抢事件,由车主本人驾驶,因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受害者死亡,因符合交强险的理赔条件,即便赔偿者没有个人财产,通过交强险也可以到十万余元的赔偿。相比之下,同样是在马路上步行的行人,同是事故的受害者,其在法益上体现的是相同的价值---生命的消亡,而在赔偿结果上却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并不体现在刑事责任自负的规定上,而是在于《条例》规定的欠缺。

依据《道交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法》总则部分的相关之规定,除被保险人故意外,并没有体现出《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对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的规定。《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上述情形为免责条款,同时为了平衡利益,又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三种免赔情况下的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上述案件的抢救费用仍由最终的责任人支付,保险公司并没有实际支出,免则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保险公司的受益范围。

这从保监会的2007年官方宣称可以得到证实: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承保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交强险业务保费收入507亿元,2007年1至10月交强险账面利润为9.3亿元。为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了费率调整的初步方案。该调整方案后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我们并非专业的保险人士,也不会复杂的统计业务,但该组统计数字仍然使我们得出交强险的实施并未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相反却是个盈利险种的结论。同样,从2008年交强险保费调整和赔偿限额的增加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保险公司作为抵御风险实力强劲的公司法人,在实施交强险赢利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是有能力对受害者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赔偿项目承担垫付义务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以行政命令方式出现的强制缔约保险,是当钢体与肉体撞击时法律为维护弱者的利益、彰显法的公平正义而做出的合理倾斜,因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

因此,认为有必要对《条例》进行改革,扩大保险公司垫付的义务,转嫁社会风险,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再空守一纸判决。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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