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后受伤员工可以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员工们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对于理赔方面要有一定的了解,避免被工作单位逃避责任。
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帮员工支付了医疗费,并且和员工签了私了协议,赔了1万余元。但事后,工人才知道按照他的伤残等级,至少可以得到赔偿9万余元。这时,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唐某系某公司的工人,2010年7月23日,唐某在车间作业时右眼角膜被溅起来的玻璃碎屑扎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唐某为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25000元。2011年11月,公司主动与唐某协商并表示将按国家规定处理,由于唐某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知,遂与公司签订了《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由某公司支付给唐某医疗费、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补贴及以后所发生的就业补贴32914.8元,签订协议后唐某放弃相关所有权利。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能获得工伤赔偿近90000元。
唐某在看了一期工伤说法节目后,方知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赔偿,遂与该公司交涉,但遭到拒绝,故申请劳动仲裁。经查,工伤保险基金向某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3万余元。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公司再支付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5000元。
律师点评: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美
我认为,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首先,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是法定投保义务人。其次,工伤职工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法定的权利主体。《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分别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唐某作为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享有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多样化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重要途径之一,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刘德美律师说,纵观本案,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一是该协议排除了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某公司借花献佛,公司向唐某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基金向公司支付的,公司并未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任何责任,公司通过协议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最后唐某与公司签订的《工伤事故一次性处理协议》无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外,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提示:工伤保险是保障工人们的利益,它可以使受伤员工的到最大的补偿。所以,要了解工伤保险,以致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工人们应加大对保险的认识,避免在保险条例上吃亏。
机动车撞死了宠物狗,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未尽到宠物管理责任的饲养人需各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4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机动车撞死宠物狗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2012年6月底一天的傍晚,陕西省泾阳县农民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安一小区门口时,与张女士所带的一只宠物狗横过马路时相撞,导致该犬死亡。经交警现场勘验,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确保行驶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宠物狗主人张女士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万6千余元,并向法庭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张女士的宠物狗为边境牧羊犬,事发时不足两岁,办理了相关养犬证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所饲养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权人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张女士虽然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但该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且被告不认可,因此,法庭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但该犬只系张所有,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该犬只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经市场询价,确定市场价值酌情确定为6000元。该犬只未牵狗绳横穿马路,故其管理人对该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000元、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500元,其余由原告张女士自行负担。诉讼费由张女士与驾车的刘某各半承担。
宣判后,张女士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她的各项损失4万元及讼费。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提示:上文案例中机动车撞死了宠物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一定赔偿,体现出交强险的优越性。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人们关心的工伤死亡保险条例也做了一些更改和调整,因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提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因工伤致死的案例很多,然而不仅在是否符合工伤标准上有质疑,就连赔偿金的多少也会引起很多冲突。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副经理,平时工作忙应酬多,一天刚与同事聚会回到家中,就感觉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抢救已经死亡。医院的诊断结果是饮酒过量致死,虽然李先生所在单位拿出11万元体恤金作为补偿,可是李先生妻子坚持认为丈夫的死亡属于工伤,多次提起诉讼,财力精力都耗费不少,但最后仍被驳回,判定不属于工伤。专业律师表示,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于醉酒引发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么李先生正属于醉酒死亡,所以不符合工伤死亡保险条例。
关先生在一家生产军工设备的小企业中工作多年,去年8月跟同事出差,发生车祸死亡。这个案件无疑就是属于工伤死亡保险条例,应该按照工伤死亡标准给予补助。然而这一年来,家属只是受到关先生单位给的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和10万元垫付工伤待遇,没有得到工伤保险应有的补偿。一家人闹到了公司,造成公司停产几个月,老板也很无奈,因为他也在一直跟社保申请,可是因交通事故法院判决生效文书还没批下来,所以社保基金才没下发。
无论死亡是不是工伤,逝去的都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意外夺取人的生命,也摧毁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工伤死亡保险条例中,醉酒、责任交通意外死亡,都不属于工伤,可是没人能避免这种意外发生,所以在参加工伤险的同时,最好同时购买一份意外保险,意外死亡后给予家庭第一时间的经济补偿和慰问,对家庭重建幸福也很有帮助。中就有很多意外险产品,消费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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