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看保险:意外险系诈骗案件解构和预防

2020-06-23
财险保险规划
今年6月28日《中国保险报》(总第4645期)刊登了一篇题为《生死玄关——李小庄骗保案始末》(以下简称“案例一”)的文章,揭露了一起保险欺诈案件体系中意外险系1型骗保典型案件。本文以案例一及常州杀妻骗保案(以下简称“案例二”)为素材,以保险欺诈“四系八型”分类法为研究依据,解构和剖析意外险系1型骗保案件的基本特征,通过对典型案件进行解构,对堵塞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漏洞、提高经营能力提出意见建议。

基本特征

在保险诈骗案件体系中,鉴于意外险诈骗中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情节,先害命、后谋财特征明显,故称为性质最恶劣、手段最残忍的保险欺诈案件。为了便于研究,按照诈骗行为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差异性,将完全健康体和严重非健康体为标准,将该系诈骗案件分为1型和2型。经梳理,意外险系1型诈骗案件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关系特定。根据现行《保险法》(2015修订)第31条规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第一个范畴是法定对象,包括4个层面: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意外与投保人由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二个范畴是自愿范畴。被保险人同意为其订立保险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案例一中诈骗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父子关系,案例二诈骗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关系。在笔者既往对保险欺诈案件研究中,目前尚未发现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发生意外险欺诈案件。

多头投保。指诈骗者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并提起保险索赔。案例一中,从购买保险金额看,诈骗者使用支付宝为其父亲购买了12份、累计保险金额为490万元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从购买保险事件看,高度集中购买,有2份是在2018年4月19日至4月25日购买的,10份是在4月25份之后购买的;从索赔情况看,截至2018年7月,至少有6家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赔款230万元。根据文章反映,向诈骗者销售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至少在6家以上。案例二中,诈骗者同时在4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45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多头投保反映出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之间投保信息、理赔信息不对称。

反差巨大。指诈骗者购买保险支出与其经济状况反差巨大,诈骗者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亲密反差巨大。据报道,案例一诈骗者是一位具有多年保险从业经历人员、经济状况较为窘迫,案例二诈骗者开网吧等生意、经济状况窘迫;案例一,被保险人是诈骗者的父亲并且正在照顾诈骗者的儿子,案例二中诈骗者和被保险人之间为网恋、闪婚夫妻,诈骗者结婚动机就在寻求诈骗道具。据了解,目前在意外伤害保险销售过程中,不核实投保人的经济状况。

综合上述案例一、案例二以及众多的1型案例,反映出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亟待加强的短板:一是保险行业基础信息系统(意外险)亟待对接;二是意外险经营销售时对投保人经济状况评估环节缺失。

综合施策

预防、遏制和打击各类保险欺诈案件,既需要相关司法部门依法打击保险欺诈者,更需要保险行业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发现、堵塞经营制度漏洞,完善经营流程短板。

推动行业信息共享,加强行业风险管控。针对案例一、案例二等意外险系1型诈骗案件反映出行业信息系统问题,建议推动保险行业信息系统建设(意外险),首先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信息共享需要完成纵向信息系统和横向信息系统网格化建设。前者是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内部实现信息共享,后者是指在保险行业跨公司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根据原保监会2009年8月17日印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做到单证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出单销售做到实时出单。按照上述要求,在各家保险公司完全遵守上述规定基础上,应该说已经完成了前者的工作。期待在行业共同努力下,在完成前者纵向信息建设的基础上,完成横向信息建设。在全行业系统建设到位基础上,在系统中输入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后,系统自动统计出该被保险人所有投保意外险情况。如此作为,不是为了限制被保险人购买保险,而是为了准确识别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而,在统计出被保险人风险状况基础上,对保险金额较高的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画像,并在业内通报共享。

探索推动销售评估,预排潜在道德风险。在推动全行业意外险信息化建设基础上,建议在意外险销售时,借鉴销售分红险、投连险等信息寿险产品对投保人购买能力、承担风险能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估,配合对被保险人风险状况评估分值,对投保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切实预先排除投保人潜在道德风险。

加强监管新兴渠道,兴利除弊合规发展。案例一、案例二销售意外险的误导都是在网上购买的,其销售主体应该具有保险销售资质,但是,目前互联网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强制搭售、高佣金销售等问题,叠加现在的个别高风险案例,建议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升级91号文。结合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丰富91号文的内容以便更适应互联网保险,将其由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修订为部门规章。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规范用语。结合暴露出的问题和案例,组织行业专业人员拟定并规范销售用语。通过综合施策,扬长避短、兴利除弊,促进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凡工具者均具有两面性,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包括意外险在内的各险种均是预防和化解风险的财务工具,在保险欺诈者手中就会演变为害命图财的工具。加强保险行业自身经营能力,发现和堵塞经营制度漏洞,遏制和打击保险欺诈者,更好地服务于正常的保险消费者、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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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对保险的需求是不同的。一个2岁的孩子和一个5岁的孩子,在活动的范围和保险需求上都是不一样的。有些家长在给宝宝投保是会比较茫然,不知从何“下手”,那么我们就看看已经进行了保险理赔的家长们,他们的理赔内容是什么,然后再来确定应该给宝宝们投保什么样的保险产品。

例如:0至6岁儿童,发生住院费用的时候,扣除免赔额,保险公司可报销社保剩余部分。没有社保的儿童,发生医疗费用时,扣除免赔额,有保险公司报销,有的险种可以报销80%,有的报销50%。理赔数据显示,在0—18岁儿童的理赔案件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疾病医疗费用补偿类型的理赔案占比超过70%。

孩子小的时候,“大病不犯,小病不断”是很多家长的共同感受,从0—6岁的少儿险理赔结果也可以清晰看到这一现象。其中,0—6岁儿童因疾病发生理赔的比例最高,占比超过80%,并且其中将近一半的理赔原因是支气管炎和肺炎,平均每次的理赔金额在900元左右。保险专家建议年轻的家长,在考虑为婴幼儿购买保险时,要多考虑健康风险,多侧重医疗保障功能。一般来说,新生宝宝出生7天后即可以进行投保。

目前市场上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往往是以附加险的形式销售的,年轻的父母在为小宝宝投保时,可以选择一份物美价廉的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主险。同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这样的保险组合不但保障比较全面,而且更经济实惠理赔数据显示,在0—18岁的理赔案件中,7—12岁的小朋友发生理赔的总体比例显著降低,仅占比13%。

从理赔原因看,与0—6岁的幼儿不同,这一阶段的小朋友发生疾病理赔的比例较低,而因意外造成外伤显著上升,比如“被狗咬伤或抓伤”、“热水烫伤”、“从高处跌落、跳下或被推下造成的损伤”以及小臂、小腿和肩部等身体部位的骨折等等,总占比超过60%。由于伤情轻重不同、治疗情况各异以及所购买险种的差异,理赔金额也浮动较大。不过一般外伤的理赔金额在百元至一千元之间,骨折的治疗费用则较高。由于意外伤害隐患很大,应适当增加意外险的投入。

在校期间,孩子可以在学校买到团体意外险“学生团体意外险的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一般在50元至100元之间,下至幼儿园的孩子、上至研究生,只要缴费即可参保,无须像成人购买重大疾病险一样进行各种体检。”一位理财师介绍说,团体意外险便宜,但保障却不少,仅数十元就涵盖了意外伤害、意外门诊、住院医疗等多种保障“与团体意外险相比,商业少儿险虽然保费较高,但相应的保障范围和质量也更好。”有保险公司人士介绍,若经济条件好可买商业少儿险。

购买意外险的应注意哪些细节?


面对高速发展的社会,人们的生活或者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很多潜在的意外是我们无法避免的,专家提醒消费者应该购买意外险为自己的生活提供保障。

购买意外险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最好和寿险主险搭配投保。有人认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低廉,只买意外险就够了,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当然买意外险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只是对安全保障、短期性质的风险承担,约定的时间过了之后,没有出事,保险自然失效,交出去的钱也拿不回来。因此,在经济许可时,最好把意外险附加在一个适当的寿险里同时办理,要有一个完整的保险计划,除了保障生命安全外,还能兼顾疾病、年金、养老、医疗等问题,使自己和家庭有一个全面而长久的保障。

2.注意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了解保险事故中的除外责任很有必要。主要有:

(1)原因除外:规定何种原因使被保险人遭受伤害属于除外责任。

(2)期间除外:规定被保险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为除外责任,如在跳伞、漂流、摔跤等活动期间。

(3)地点除外:即规定被保险人在某些地点遭受意外伤害属于除外责任。如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以外所遭受意外伤害属于除外责任。

(4)项目除外:规定某些保险责任项目属于除外责任,如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保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及残疾,就会规定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属于除外责任。

3.遭受意外伤害后的索赔程序。

(1)报案: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根据当时当地的交通条件和通讯水平而定。有24小时、3天、7天等规定;报案者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亲属、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以及其他人员。报案可以采用口头、打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

(2)索赔:即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有时可以立即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死亡;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才能确定残疾程度或确定支出医疗费数额。索赔时间要注意保险合同的规定,从遭遇意外伤害受伤,到确定伤残程度,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为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都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只要在此期限内(一般是3个月至1年),就不会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购买意外险的时候要注意下面的几个问题:

购买意外险的消费者还须注意:1.所购买保险的生效日期。一般的保险在购买的次日凌晨生效,也有一些保险的生效时间要推后3天至7天。消费者应该在出行之前提前几天购买保险,以免无法及时享有保障。2.有些高危地区、高危行业和高危活动并不在保险公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或者向保险公司做详细的咨询。3.购买保险的相关资料、票据和发生事故后的证明、票据等应妥善保管,以方便后续理赔。

如何买到最实惠的意外险套餐?

意外险的投保是一个比较透明的过程,在各保险公司网站上、专业的保险超市网站上都有相关内容可供查询,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货比三家。此外,建议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中介公司选择贴合自身需求、具有价格优势的组合,保险中介公司不会对此项服务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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