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护,湖北省拟立法保护华侨权益 出国定居仍可领养老金

2020-06-20
教育金保险规划

23日,《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后,其在国内的养老医疗保险账户可继续保留。

草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并从财产权益、投资权益、社会保险权益等多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草案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华侨身份的界定和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本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华侨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华侨按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其他招聘考试的,招聘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草案规定,华侨在本省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出国前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草案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其所在国的使馆、领馆或者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在投资方面,草案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创业。草案规定,华侨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扩展阅读

养老金,湖北省城乡居保社保局坚持养老金三不原则


4月7日讯:为了看好老百姓的“保命钱”,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今年以来,湖北省枣阳市城乡居保社保局坚持养老金“不多发、不漏发、不错发”的三不原则,加强“点线面”监管,有效确保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点”上加强管理。全面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审制度,在全省率先引进了目前最为先进的掌静脉生存认证技术,认真开展“生存认证月”活动,实现全市无障碍认证网络体系全覆盖。规定每年的10至次年3月集中生存认证,享受待遇人员可直接在村级城乡社保服务点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异地居住人员可通过手机视频完成认证,及时对未通过认证人员及时停发待遇。

“线”上加强控制。建立居民养老金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定期报告制度,通过定期上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乡镇人社中心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统计汇总各村上报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实施动态化管理,并根据上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组织乡镇、村协管员入户摸底排查,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核实,及时追缴多领取的养老金,有效堵塞城乡居保基金漏洞,防止基金流失。

“面”上加强监督。建立与公安、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到民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及各乡镇、村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养老金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联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参保数据比对,筛查出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通过开展横向联系,多部门共同参与,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将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情况、待遇领取条件及待遇发放情况进行三级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保险知识汇总,湖北省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


记者昨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并轨。

根据该意见,自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月30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此前其个人缴纳和省财政补助缴纳的保费及利息,划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任村干部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村干部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10元补贴,村干部参保后死亡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意见还规定,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享受省财政任职缴费补贴;被判刑、劳教等刑事处罚的,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参保缴费,不享受相关补贴,个人账户封存,待刑事处罚期满后,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续保。

保险知识汇总,湖北省低保政策略有调整


户籍改革地区可搞新试点

在准入条件方面,由以前强调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调整为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以顺应正在逐步推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也就是说,已经或正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可以开展按“常住地居民”界定城乡对象试点。

在受理申请方面,更改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集体审批,并再次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社会救助证》和资金领取凭证。

困难对象可增发临时补助金

按新规程规定,对保障对象中痴呆傻残、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对其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保障标准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农村低保家庭,可参照分散五保供养标准核定补助资金。

此外,对长期在城乡福利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劳动的低保对象,也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临时补助金。

享受低保时限分多种情况

新规程规定,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男18-60岁、女18-55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保障家庭,一次享受低保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障期内,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进行调整;已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保障期满后符合条件需要继续享受的,重新申请审批,审核审批手续从简。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家庭也可以实施限期保障,保障期限一般为1-2年。

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7809.html

上一篇:准大学生们投保技巧分享

下一篇:网上开店基本流程怎么走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