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险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0-07-28
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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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干部要始终牢记使命、明确形势、认清风险、广开思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与两地保监局座谈的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陈文辉反复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险监管的根本职责。保险监管干部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要促使市场主体增强消费者保护的观念,监督其履行消费者保护的责任。

陈文辉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行业发展和监管的要求不断提高。虽然近年来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消费者不断发展的要求和期望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因此,要把消费者保护放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谈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时,陈文辉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与行业面临的其他风险相比,很可能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风险。因此,要把消费者保护作为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措施。

陈文辉指出,消费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包括产品设计、销售、服务、理赔等在内的保险经营全过程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从根本出发,从实际出发,从而促进保险业的持久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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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应该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资产结构好。在保险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 ,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目前,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信用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管理效率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务质量好。保险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客户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怀,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加强监管 促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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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保险监管机构按照“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的要求,围绕防范化解风险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坚持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今年以来,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检查力度,促进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现场检查各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针对性强,重点突出,查处力度大。在检查内容上,财产险重点检查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尤其是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理赔、虚假列支营业费用、虚假计提准备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人身险重点检查销售误导、银保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团险业务违规和资金管控等问题;综合性检查方面,重点检查保险机构的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在业务类型上,主要抓住车险、企财险、银行保险等规模较大险种,以及农业保险、交强险等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险种。在检查对象上,主要抓住市场份额较高、对市场影响较大,以及违规行为较多的公司。上半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共派出1004个检查组3949人次,对1020家次保险机构、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对300家次机构和301人次实施了816项次行政处罚。

吴定富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完善非现场监管,提高了风险防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继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分类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逐步健全上下联动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二是加强改善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标准,启动最低资本标准中承保风险资本要求,以及次级债、农业保险等实际资本标准的修订工作。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继续通过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督促公司进行整改。三是加强市场研究和监测,为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提供决策依据。着重加强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对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针对不同业务领域开展专题分析。四是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保险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正式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开发,不断拓展现有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根据新会计准则2号解释全面实施后的变化,实现统计系统的顺利过渡,重建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标准。进一步完善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规范部分统计指标的报送和管理。

吴定富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加强法人机构监管,切实强化法人的管控责任。监管机构把法人机构监管作为抓手,切实加大对总公司的监管力度。一是深入推进公司治理监管。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加强控股股东管理。通过公司治理报告、窗口指导、董事会秘书谈话等制度手段,督促公司落实监管制度。二是全面强化保险集团监管。围绕资本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保险集团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特别是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三是强化法人机构责任。对2010年各保监局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各总公司通报违法违规情况,要求公司认真查找原因,切实加以整改。要求各公司将合规经营和监管部门处罚情况以及有关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强化出资人对公司经营的约束。举办5期法人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通过对高管的教育培训,增强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四是加强保险公司透明度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除个别公司因重组原因外,首次实现所有保险公司对外披露年度报告,标志着保险监管在增强经营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吴定富指出,保险监管机构发挥监管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一是集中全行业智慧研究编制保险业“十二五”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顺利完成。二是继续深化保险改革。支持人保集团、新华人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机构规范上市。加快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妥开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推动工行、建行、农行投资保险公司取得实质进展。推动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探索设立自保公司和农村保险互助社。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有关规定,支持中小公司改革资产管理体制。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有的保险机构积极改革完善销售体制,有的保险公司探索设立专属销售公司开展营销渠道创新。积极推动保险改革试验区工作,与浙江、湖南等地签署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发挥保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三是不断强化有利于推动行业科学发展的制度约束。联合银行监管部门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全面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促进银保业务转型。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绩效考核、预算执行以及压力测试等情况的监测,强化对公司预算及绩效考核的刚性监管与干预,督促公司“先算账后做业务”。很多公司主动控制业务发展规模和分支机构铺设,主动调高年度利润考核指标的权重,保险公司经营理念正在逐步转变。

吴定富强调,保险监管机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使行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始终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职责和衡量监管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注重把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监管措施上升为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快推进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已全部纳入车险平台管理。全面推动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将查询范围扩大到非车险领域。制定人身险业务经营规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以及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全面规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防范打击各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二是做好信访投诉处理。1-6月,保监会系统共处理保险信访投诉4115件,其中网络、信函举报投诉3035件,来访投诉1080批1389人次。三是认真解决社会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商业车险有关方面的质疑,主动查找深层次原因,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行业内外意见建议,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集中梳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组织行业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和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从理赔管理、流程控制、理赔服务三方面对车险理赔运营提出规范性要求,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指导部分地区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加大对理赔难等问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理赔服务质量的监测曝光。四是推进产品服务创新,切实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与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制定推动洪水保险发展的工作方案。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协调,研究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经办,以及商业保险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果。支持和鼓励产品创新,在5个地区开展变额年金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条例立法工作。完成种植业保险区划全国到省级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农业保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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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台 消费者利益有保障


针对最近存在的银行存款变保险的现象,经过相关部门商讨决定,正式于昨日相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该通知强调,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存款安全,存款人15日内可以反悔。

超过65周岁及低收入人群,银行买保险不现场出单。

扬州一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行误导消费者将理财变成保险,成为消协公布的投诉热点之一。《通知》对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的业务销售设置了门槛。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以及低收入人群,银行在向其销售保险时,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保险公司核保时如发现客户不愿投保,不得承保。

据了解,银行代销保险时,如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产品等,有一次性缴清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月)收入的20%等4种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才能承保。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首划保费或承保24小时内,同时保险公司须发提示短信。

根据《通知》,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了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银行代销的保险保期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这次犹豫期从10天延长至15天,这让投保人有更长时间反悔。”一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意味着“银保”路线的销售途径会越来越有难度。“目前保险公司保险销售的途径主要分为营销员销售和银行代理保险两个渠道,发送提示并且延长犹豫期后,就意味着银行在出售保险时必须向被保险人说清楚销售的产品,否则银行方面就会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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