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上海推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
据介绍,截至5月底,上海全市共有1173家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参保,其中958个新建项目、215个在建项目,共计缴纳工伤保险费1.25亿元。
工伤保险小知识: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昨日,昆明市人社局与呈贡区人社部门在呈贡七星山某小区项目工地,宣传云南省昆明地区工伤保险知识。
自去年10月起,昆明市人社、住建、安监、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的《昆明市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昆明市建筑企业可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为农民工和建筑企业都提供了最重要“保险绳”。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今年昆明市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已全部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以呈贡区为例,今年就有8家新增开工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保费金额达112万元。
“实施以来,昆明市今年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已全部按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筑业是工伤多发行业,而且流动性大,原来按人头参加工伤保险无法保障新人的权益,而现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个月更新一次项目工人名单,保证了所有项目上的农民工都被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呈贡区社保局局长王佳彬表示,自从新的条例实施以来,除了要按照项目参保以外,工地在出入口也需要配置摄像头。即使在一月一次的名单更新时间差当中,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能够根据摄像资料确认是否属于项目工人,保障所有工人的权益。
近日,承建盐城南洋机场航站楼的某建筑公司劳资人员来到市社保中心,按照施工项目为700名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共缴纳42万元保险费。据了解,这是该建筑公司首次以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也是目前为止,我市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最大的一笔。
该工地负责人孙先生介绍说:“我们的施工合同总造价是2.8个亿,施工时间预计13个月,根据盐城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总造价的0.15%缴费比例计算,我们缴纳了42万元保险费。万一工地今后发生安全事故,政府可以帮我们解决一部分赔偿金。”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业是风险较高的行业,而建筑工人由于流动性较大,过去难免会出现参保难、维权难等问题。今年以来,我市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大力推行新政,全面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允许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这一利好政策将实现农民工应保尽保,为让所有农民工吃下“定心丸”,6月中旬以来,市社保中心组织工作人员结合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到市区多个广场和工地开展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宣传,为单位和职工送去政策指南和经办流程。
据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过去,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要求“五险合征”,并且要按用人单位参保,但不少建筑工地在不同的时间段入驻的工人不同,无法按月缴费。现在,我市要求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员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只要有工程项目上马,就必须首先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为建筑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取得参保登记证明后,才能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这一措施,既维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解除了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
为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枣庄市人社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于近日出台《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建筑项目农民工必须参工伤保险,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筑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改按人头计算为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建筑业农民工约有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21.8万人。
现状:施工现场九成人员无工伤保险
“施工现场约90%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工伤保险”,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石处长介绍,由于建筑行业具有人员流动的特点,部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只为从事管理的单位自有职工上工伤保险,而不为后期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石处长表示,新缴纳办法改按工期计算,将所有农民工包括在内,杜绝监管空白。
办法开工前作为专款一次性缴纳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新开工项目须采用新办法缴纳工伤保险,已开工企业也可采用新办法,将剩余工期折合后一次性缴纳。
按照《通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保障在这个建设项目中所有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能够得到落实。
比较新办法缴纳金额较少
石处长介绍,对建筑企业来说,按工期缴纳比按人头缴纳费用少,鼓励已开工的建筑企业改用新办法缴纳。石处长还透露,从今日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进行逐一排查,“不缴费的建筑企业肯定能排查出来。”
算法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如何算
计算公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例如,某住宅公寓建设项目,2006年12月开发商与某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北京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那么,该建设项目整个工期内应提取和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为:2734÷20.92×60%×(180÷30)×2520×1%=11856元。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切实做好建筑业特别是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委、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在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范围内,经过沟通联系,会商讨论,制定出台了《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针对建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发挥住建部门行政监管作用,抓住“一头一尾”,即抓住建筑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重点环节,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二是灵活参保方式。规定建筑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时既可以选择常规的按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参保,也可以选择按建设项目整体参保,不强求实名制,为建筑工地灵活用工人员参保开辟了新通道。
三是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办理参保手续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四是实行建筑企业优先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是据实确定参保期限。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要参加工伤保险,其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
六是优化流程工伤认定提速。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简化认定手续,缩短认定时间,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比国家法定时间缩短了三分之二,为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到工伤待遇,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打下基础。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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