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人身险的责任免除中都列明“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不保。艾滋病是洪水猛兽,但涉及到保险为什么却要拒保?这是对人权的歧视还是利益的自保?
也许你还不清楚,艾滋病到底是什么。艾滋病(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HIV)引发的全身性疾病。艾滋病通过破坏人的免疫防线,让人体在面对病菌侵害的时候毫无还手之力。最后致人死亡的不是艾滋病,而是其他疾病。目前的医疗技术来说,艾滋病几乎是绝症。
研究认为,艾滋病起源于非洲,后由移民带入美国。1981年,美国疾控中心世界上第一次有关艾滋病病例的正式记载。1985年,一位到中国旅游的外国人患艾滋病入住北京协和医院后死亡,这是我国第一次发现艾滋病病例。
艾滋病的传染源主要是人的体液: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羊水等。
传播途径有以下三点:
经性接触:不安全的同性、异性和双性性接触。
经血液和血制品:包括共用针具静脉注射毒品、不安全规范的医疗操作、纹身等。
经母婴传播:包括宫内感染、分娩时和哺乳传播。
艾滋病潜伏期平均6-8年,可短至数月,长达数十年。从初期感染HIV到终末期是一个较为漫长复杂的过程。90年代我国医学技术尚不发达,医疗水平差,对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普及几乎为0,这就导致了在某些集体医疗事件上有大面积感染的风险。
目前艾滋病仍是“不治之症”。全世界范围内缺乏根治HIV感染的有效药物,现阶段的医疗手段只能抑制患者体内病毒复制,降低HIV感染与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异性性传播大于同性性传播。每次出现艾滋病医疗事故或新闻,总有部分人群或媒体会乾坤大挪移的把艾滋病矛头指向同性恋群体。不可否认,男同性恋者之间艾滋病传染的几率的确高于艾滋病的其他几种传播方式。但尽管男男同性传播感染艾滋病者逐渐增多,异性传播感染者仍占大多数。
性传播仍然是我国艾滋病的主要传染途径。2018年一季度的HIV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25358例(69.2%);同性性传播7762例(21.2%)
;注射毒品传播1945例(5.3%);母婴传播404例(1.1%)。在往年的统计当中,异性性传播的数例也远多于同性性传播。
值得注意的是,艾滋病的新发正在趋于年轻化。青年学生新报告感染人数从2008年的527例,上升到2011年的1154例,再到2014年2695例。2011-2015年间,中国15—24岁的青年学生中感染者年均增长达35%。在相应年度的青年感染总人群中的占比从2008年的5.77%上升到2017年的23.58%。这一数值已经超过了国际艾滋病10%的“重灾区”认定感染红线值。
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某些艾滋病人已经可以通过药物延长生命,有些甚至可以存活四五十年。除了身体较弱,日常生活与常人无异,那么艾滋病人也有买保险的需求,是否可以投保呢?
提及艾滋病,不仅常人避而远之,保险也是十分抗拒的。
2009年以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产品合同中免责条款均有一条:“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HIV呈阳性)”。
该条款饱受争议,2009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虽然这是保险行业内部的文件,但仅为“推荐使用”,并无强制拘束力也无法律效力。
“说白了,示范写法不是必须遵守的,只是保险行业内的一个规范。如果有保险公司不愿意遵守,它在法律上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当时的业内人士如是说到。
在对抗艾滋病毒的侵害,帮助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进行医疗救治方面,商业保险能否发挥作用呢?
艾滋病感染者通常会被拒保
如果发现自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还可以正常投保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对“带病投保”的亚健康人群会特别注意,并有所区别对待。
一般来说,有过往病史的投保人通常都是“次健康体”,在投保时会比健康标准体投保的程序更严格些,最后的核保结果可能有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同意以标准体(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加费(非标准费率)承保;保险公司要求约定除外责任(非标准费率)承保;因风险太大,保险公司拒保。
“保险产品设计的时候考虑的是正常的健康人群,如果不对带病人群除外的话,会导致很多带病人群进行逆选择。”一位健康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告诉记者。
“当然,这一点并不是针对艾滋病人或感染者。肝炎患者、甲状腺疾病患者,甚至血粘度高的投保者都会被严格核保,”该人士特别强调不是对艾滋病的歧视:“但因为艾滋病这一情况比较严重,全身的免疫系统都遭到了破坏,而且很可能危及生命,属于特别重大且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可能的重大疾病,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已经携带了艾滋病病毒或者已经确认为艾滋病人,保险公司很难对这类人进行承保。那样对健康的投保者是不公平的,肯定会影响平均费率。”
咨询下来,艾滋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的投保寿险、健康险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如果艾滋病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实告知了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一般选择拒保。如果不如实告知,到时候查下来就有骗保的嫌疑。
而在意外险部分,有人认为可以正常投保,艾滋病这一疾病与意外的关联不大,但也有认为存在一定关联,目前没有定论。
艾滋病通常属于人身险免责条款
如果一个本来健康的个体投保人身险若干年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可以得到正常理赔么?这条路看来也很不顺。
编者查阅了众多保险产品的条款后发现,绝大部分公司的人身险(包括各类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条款中在“责任免除”或曰“除外责任”那一部分中,都有一小条赫然在列:“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健康人在购买人身险后,不幸感染了艾滋病,保险公司就会以“免责条款”为由,退还其已缴纳的保费,但不会做出理赔。
据介绍,艾滋病风险的不可统计性,是其被列入免责的重要原因。
“普通疾病都有发病的概率,保险可以计算出风险。但是艾滋病由于其传染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可预算的。这是艾滋病出现在免责条款里的根本原因。”上述健康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解释。
另外,艾滋病的不可根治性和高并发症也让保险公司谈虎色变,纷纷免责。“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成本很高且不可控,短时间内将其纳入保障并不具备可操作性。除非监管部门强制下令,保险公司恐怕不会轻易将其写入条款。”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推出了《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要求把“感染艾滋病”从人身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删去,也就说艾滋病患者有望获得保险理赔。
但至今,“艾滋病”仍在绝大多数人身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之列,还没看见哪家公司因为配合新《保险法》实施把这项删除。
提到艾滋病,大家莫不色变,这可是与癌症齐名的绝症,但是比癌症更可怕的是它还会传染,因此想要不对它心生恐惧都难!因为艾滋病的主要传染途径之一是性传播,这导致它在性开放也不过20年的中国很多时候被看成是一种“伤风败俗”的疾病,所以艾滋病患者饱受歧视,出于自保,绝大部分时候也是不敢公开自己病情的。不过凡事也有例外,比如朱力亚。
根据微博吐槽爆料哥的爆料,朱力亚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与自己的黑人男友交往时不幸感染艾滋病。与其他艾滋病患者不同,朱力亚选择站出来公布自己的病情,甚至公开在高校巡讲,这使得她成为第一位有勇气这么做的在校女大学生。
在朱力亚的演讲当中,自己之所以会成为悲剧的主角,政府与高校都应该背锅,因为正是他们的失职才让自己患上了艾滋病。朱力亚的这番言论无疑吸引了很多吃瓜群众纷纷强势围观。
有的网友表示朱力亚自己不懂得勇于承担责任,却把锅甩给政府与高校。
猜火车iron:这都能怪国家 怪学校啊?
heather_三次方:几乎没有安全套,这还不叫出格?她觉得怎么样感染才叫出格?
Jia基丶安非他命:感觉她毫无悔意,爱情真XX美好!
我想要个太阳呀呀呀:站出来挺好的,但是首先不自己反省,先说国家和学校就不太好了吧,如果自爱的话怎么会干扰呢。
不过确实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认同她的观点。
网名太多被占用:高校招外籍学生不体检难道不该怪学校?
足彩球老:国家第一道关卡,学校第二道都没把握好还不能怪吗?
当然还有“理性瓜”对朱力亚的行为表示赞赏的。
奈斯的南南:我觉得这个女孩挺勇敢的,站出来说这些无非是为了让大家避免同种情况。
在小编看来,造成如今的悲剧,应该是多方面的因素,除了朱力亚说的原因,我认为她在与非洲男友交往时没有做好预防措施也是有一定责任的,而非洲小哥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更是难辞其咎,毕竟艾滋病传染性强,致死率高,非洲小哥这么做可以说是另一种谋杀了。
艾滋病虽然危害很大,但是也不是完全不可控,只是费用不菲,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负担不起,那么问题来了,医疗险对于艾滋病是否报销呢?
据小编所知,因为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而且致死率高,所以保险公司在这方面还是很谨慎的。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艾滋病住院是否能理赔报销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大部分医疗险不管什么原因感染HIV都是不赔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常见的网红百万医疗险,对于因输血、职业关系和器官移植导致感染HIV的,是可以报销的,这种规定也在很多重疾险当中出现。
看到这里,相信机智如你的吃瓜群众应该明白,朱力亚并非是因为上述三种情况感染HIV的,所以即使投保医疗险也是无法报销的,只能自己自费。退一万步讲,即使医疗险可以不分感染原因全部报销艾滋病的治疗费用,但是毕竟已经身患重疾,遭罪的总是自己,所以更好的方法应该是做好防护措施,以便防患于未然。
刘女士来到保险公司,要为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儿子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核查后告诉刘女士不能为自己的儿子买人身保险。对此刘女士不是非常理解。那么,下面我们就向您介绍一下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精神病人的特殊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
当然,您完全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
其次,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经精神病人的I监护人同意。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无效。
再次,如果您在购买完人身保险之后,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变化而失效。因为,这种变化属于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在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保险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患精神病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才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做法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但是,如果在上面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由于患了精神病后而自杀的,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我国《保险法》第66条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或者在早已经打算自杀的情况之下,购买保险,为自己的亲人赚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只有是故意时,保险公司才不赔保险金。而被保险人在患精神病之后自杀的,显然自杀行为不足出于故意,而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所以,被保险人是由于患了精神病后面自杀的,不论合同成立是不是已经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保险金。
其实,长期摄入高脂肪、高热量的食物,多久坐、少运动,这些都是引发脂肪肝的危险因素。
那么,得了脂肪肝,还能正常买保险吗?
一、什么是脂肪肝
正常人的肝组织中是含有少量脂肪的,重量大约为肝重量的3%~5%。如果肝内脂肪蓄积太多,超过肝重量的5%,就被称为脂肪肝。
根据肝脏功能的具体情况,脂肪肝可以分为单纯性脂肪肝、脂肪性肝炎、脂肪性肝纤维化、脂肪性肝硬化四种。一般我们口中所说的“脂肪肝”,大多数指的是单纯性脂肪肝。
而单纯性脂肪肝,又可以分为非酒精性脂肪肝和酒精性脂肪肝两大类,前者大多是由肥胖和不良生活习惯导致的,而后者主要是大量饮酒所致。根据脂肪占肝脏的重量,又可分为轻、中、重三型:
5%~10%为轻度脂肪肝;
超过10%~25%为中度脂肪肝;
超过25%为重度脂肪肝。
二、脂肪肝的危害
脂肪肝其实是一种临床现象,不是具体的一种疾病,一般来说是可逆的,早期诊断并及时治疗,是可以恢复正常的。
但是,脂肪肝如果长期得不到治疗,就可能会发展为更晚期的疾病,比如肝纤维化、肝硬化等,甚至最终诱发肝癌。脂肪肝患者并发肝硬化、肝癌的概率,是正常人的150倍。
另外,脂肪肝还会增加其他慢性病的风险。有调查显示,脂肪肝患者中,代谢综合征、2型糖尿病和冠心病的发病率都比常人要高。
三、脂肪肝患者能买保险吗?
脂肪肝患者是否能正常投保,主要取决于脂肪肝的严重程度,另外还会综合评估肝功能、体重和血脂等其他因素,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1、非酒精性脂肪肝
轻度脂肪肝
轻度脂肪肝通常没有临床症状,也不被视作一种独立的疾病,在诊断的早期及时治疗和控制,是可以恢复正常的。
如果经查只是单纯性的轻度脂肪肝,无其他异常,那么平时注意保持运动控制体重即可,对保险核保也没有太大影响,基本上寿险、重疾险、医疗险都可以标准体承保。
中度脂肪肝
中度脂肪肝患者如果无其他健康风险因素,比如肥胖、血脂高、血糖高、血压高、肝酶值升高等,则寿险、重疾险、医疗险大多可标准体承保;如果有肝功能异常,或有“三高”等风险因素,则寿险、重疾险一般会加费承保,医疗险一般会除外责任承保。
重度脂肪肝
如果脂肪肝发展到重度脂肪肝,则要引起重视了。重度脂肪肝有可能转化为肝硬化甚至肝癌,投保重疾险、医疗险乃至寿险,大多数都会给出拒保或者延期的核保结果。
2、酒精性脂肪肝
酒精性脂肪肝多数由嗜酒导致,核保时,保险公司除了要评估是否存在其他健康风险因素,还会考虑被保险人是否经常性饮酒。
如果是轻中度酒精性脂肪肝,非经常性饮酒、酗酒,核保时会综合其他风险因素决定是否加费/除外;如果是重度酒精性脂肪肝,或者经常性酗酒,则一般会被直接拒保或延期。
四、结语
对于轻、中度脂肪肝患者来说,如果能标准体投保当然是最好,而如果无法标体投保,但能争取到适当的加费或责任免除,也算是理想的结果,别让自己错过最佳的投保时机。
俗话说,上医治未病,如果你已经被诊断为脂肪肝,那就应该积极控制饮食,加强运动,争取早日将脂肪肝这顶帽子摘掉。
十类疾病危及三成市民
经专家论证,目前有十类疾病对北京市民危险性最大。据估算,本市三分之一的人有患上这十种疾病的危险。这十类疾病分别是脑血管病、心血管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脊椎和骨关节病、肝炎、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肿瘤、抑郁症、艾滋病。为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本市启动了首都十大危险疾病中医药科技攻关项目,十类疾病中的每种病将遴选多种新药获得政府的攻关研发支持。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十病十药”已建立起严格的征集和筛选标准,制定了科技成果类、医院制剂类和中药方剂类3个类别的专业筛选评价表。目前,本市中西医专家资源和企业建立的研发团队按照相关标准,已成功筛选出首批“十病十药”研发品种,适用病种包括治疗慢性肾病、儿童流行性感冒、肿瘤等。
据介绍,每批入选的研究成果上市最快需3年的时间。北京市卫生局表示,政府部门将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促成这12项中药研发成果的进一步研发、通过评估、落户北京实现产业化。
“十病十药”纳入医保
北京市中医局表示,本市现共有中药制剂3000余种,其中,许多传统有效的民间验方秘方和现有的科技成果都尚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许多名医名方、名院名药(制剂)也未得到有价值的开发使用。
“十病十药”计划启动后,筛选出的有效方剂通过研发,开发成院内制剂,经批准后可在指定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比如出现甲流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获得批准的院内制剂就可以推广应用,而非仅局限在医院里”。
北京市中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十病十药”医疗机构制剂将优先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十病十药”新药品种也将优先纳入本市基本医保报销目录,以保证患者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
每年4000万保障研发
据了解,市经信委和市科委将连续三年、每年投入4000万元用于支持“十病十药”的产品研发和生产,鼓励支持从事中药研发的企业参与品种转让,并通过网络和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尽快实现品种转让并开始立项研发。
北京市卫生局表示“十病十药”药方的征集将常态化,随时接受符合征集标准的项目申请。目前,卫生部门正在建立“十病十药”的交易成果供需平台,寻找“婆家”,并将对入选的研发品种进行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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