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法定再保险是什么

2020-05-29
再保险规划

法定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由政府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即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由于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这种再保险也称强制再保险。

政府推行法定再保险的出发点在于:

(一)保护本国保险业

通过法定再保险对本国保险市场实施保护,是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新加坡、韩国、印度、埃及、伊拉克、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智利、阿根廷等国,都以法令 规定国内保险承保的一项或全部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向指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它们的成功经验表明,办理法定再保险对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 减少对外国公司的再保险依赖,控制分保费外流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像日本、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有类似法定分保的集团来控制再保险,保护本国保险业。

(二)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其业务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如果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不仅祸及自身,而且危及社会安定。通过法定分保,可以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对其风险偿付能力进行监督,从而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稳定社会。

(三)积聚资金,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法定分保要求某种保险的全部业务必须按规定分出一部分,这就为所有经营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了最基本的再保险保障。不仅可以最大范围地利用大数法则, 扩大承保标的数量,帮助资金暂时困难的保险公司,发挥千家万户保一家的共济功能,而且可以在正常年景积累资金,应付较大的自然灾害,增强整个保险业的偿付 能力。

自愿再保险是强制再保险或法定再保险的对称,它是由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双方协议自愿签订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愿再 保险的意义在于“自愿”。对于再保险的分出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在整个购买再保险的过程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主要是:1.对已承保的风险责任是自留还 是分保出去是自主的;2.对自留额大小的确定以及对分出业务量大小的确定是自主的;3.对于采用何种分保方式及分保安排方式是自主的;4.对选择哪一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公司是自主的;5.对分保条件的商订是自主的。当然,从再保险的接受公司来说,“自愿”意味着不仅可以自主选择客户,而且 在上述相关方面也是自主的。

许多国家在保险市场形成初期都要求自愿再保险优先在国内办理,一些发展中国家至今仍是如此。例如,韩国 再保险公司,在其成立后的40多年内,一直在国内享有优先分保接受权,直至1995年12月,当国内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到比较健全的情况下,才取消了优先在 国内分保的规定。其他如泰国、土耳其等国,也实行优先在国内分保,所不同的是,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的是通过国内保险同业间的协商议定的。其目的都是用足 国内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防止分保费外流,保护民族保险业。

《保险法》也有优先在国内办理分保的规定,这项规定对再保险买卖双方都 有约束力。它对分出公司的约束力表现在: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 件明显差于外国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它对再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中国境内的分保接受人,如需转分保,也应优先考虑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只有当 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当然,这里的“优先”,主要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不同等条件下的“优 先”,有可能影响买方利益和保护落后。

延伸阅读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概述(一)


一、 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或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的保险, 也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保险人为了分散自己承保的风险,可以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出公司、 分保分出人或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入公司、 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人, 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一个保险人既可以是分保分出人, 又可以是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包括国内再保险和国际再保险。国内再保险就是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办理的分保。由于一些再保险项目很大,特别是涉外业务风险比较集中, 又涉及外汇补偿, 往往需要对超过国内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业务, 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跨国界的分保即为国际再保险。国内再保险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直接进行, 国际再保险在各国保险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一般讲, 再保险安排需要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联系并恰订再保险合同。

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 安排再保险业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是分保经纪人。分保经纪人取得的报酬称为经纪人佣金。分保经纪人是分保分出人和分保接受人的中间商,在各国保险公司之间起着媒介、 桥梁作用。分保经纪人一般不办理分保手续,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可以为双方传递信息、 检验、 理赔以及代理结算账务等。

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很多国家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的种类(一)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 可以分为两类, 即:

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一、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成数分保的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配, 表现为一定的百分比,但就具体分保合同而言, 则表现为一定的金额。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每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盈余或亏损, 分入公司也相应有盈余或亏损,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指分出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等。

自留额是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和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订立溢额再保险合同时确定的,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例如,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 100 万元, 承保金额 400 万元,则分保金额为 300 万元。在溢额分保合同中, 溢额与总保额之间的比例称为分保比例, 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 75%。

溢额分保中的分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比例。

溢额再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再保险,融资再保险


以上讨论的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再保险,即再保险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超过预期的损失和费用的风险,即承保风险。再保险人对给付保险金的时间也做一个预期,假如保险金的实际给付比预期的时间要早,再保险人将损失一部分现金流,这样将导致投资收入的损失。由于持有资金的时间短于预计时间所引起的投资收入损失的可能称之为时间风险。再保险人还要对保费收入在赔偿损失前的投资收益做一个预测。由于投资收益低于预计收益带来的风险称之为投资风险。对于传统的再保险,再保险人需承担以上的三种风险,见图 2 3 - 5所示:

融资再保险(financial reinsurance)与传统再保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融资再保险明确区分了传统的三种风险(承保风险、时间风险、投资风险 ),并在合同中限制了一种或一种以上风险的出现。这样,一般来说再保险人只承担一小部分风险或基本上不承担什么风险。

从历史上看,追溯性再保险(或称回溯性再保险)(retrospective reinsurance)是一种融资再保险,它是一种对过去已发生的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设计。融资再保险主要有两种:①时间和距离融资再保险;②赔款责任交换再保险。这两类业务都是在一定限额内将分出公司的已存在的损失转嫁到再保险人身上。

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time and distance contract )的功能举例说明如下( B u n n e r, 1 9 9 5 ):假设某一原保险人需要减少其风险责任中的溢额部分 (超出其承保能力的部分),因而决定将赔款准备金中的100 000英镑(没有贴现时的总额 )分给再保险人。假设其真实损失将在未来五年内平均赔付,因而100 000英镑的赔款准备金其现值共计为 86 590英镑(假定年贴现率为5 % ),这样,分出公司只需要向再保险人支付 86 590英镑的再保险费以及其他杂项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就可以满足再保险人因为预计会有损失因而需要积累 100 000英镑的的赔款准备金的要求。在时间和距离分保合同中,再保险人依照一个给付计划向分出公司给付保险金。例如:对分出公司的已决赔款部分的保险金给付,每年最高限额为 20 000英镑,赔付期间为 5年。在本例中,再保险人承担了投资风险,即年投资收益率可能不会有 5 %这么高,但它并没有承担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如果真实损失低于 100 000英镑,再保险人将会因为承保这笔再保险业务而获得承保收益。

在这种再保险设计中,原保险人可以通过将其赔款准备金的远期投资收入作即期换算,来增加原保险人的净收益。在本例中,原保险人净收益的增加是13 410英镑(即100 000英镑英镑)。

在美国,保险监管当局禁止使用这类有限风险转移合同,认为这种交易不是一项再保险业务。但是英国仍允许赔款准备金在规定的许可范围内进行贴现。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loss portfolio transfer reinsurance)是原保险人将一组直接保险合同的全部赔款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原保险代理人通过免去固定给付时间的赔款责任,时间风险完全转移到再保险人身上。由于在某些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人承担赔款准备金可能会增大的风险,因而甚至连一部分承保风险也转移给再保险人身上。但最近美国颁布的会计条例限制了这种做法。

在今天,融资再保险主要采取预期再保险 (prospective reinsurance)的方式,即转嫁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而并非是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中的过去损失的风险(即追溯性再保险)。

再保险人依照不同的融资再保险合同承担不同程度的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

在图2 3 - 5中,这些风险越靠近图的左侧,其再保险合同越类似于融资再保险合同;越靠近右侧,再保险合同越类似于传统的再保险合同。融资再保险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其设计具有高度的弹性空间。使用一个附有利润分摊条款的长期融资再保险合同,就可以使再保险人分担承保风险。每年承保额的高峰和低谷趋于平缓,并且如果赔款记录相对比较有利的话,再保险的净成本会有所下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定了单位赔款限额和总赔款限额,多数融资再保险合同能够承担大部分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风险。

如上例所示,一个融资再保险安排通常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下列特征:

再保险人的赔款风险是有限制的(如例中的每笔赔款限额 5000 000美元及总限额20 000 000 413美元);合同一般是长期的(本例中为五年),借以减缓年度间的损失结果;保费与利息应从保险金给付处贷记到帐户;

如果赔款记录比较有利,必须将利润分摊的应返还部分返还给分出公司 (本例中,保费和利息超出部分的9 0 %予以返回)。

现在,使用得最广泛的融资再保险方式之一是累计超额赔款再保险。与传统的累计超额赔款再保险不同,这种融资再保险方式可以将多个险种结合起来,共同运作达很多年。

据某权威所说:

有限风险(融资)再保险不同于大多数再保险,因为其损失超过保费的机会更小,并且即使是赔款保险金的给付超过了保费,再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也得到有效而周密的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融资再保险合同下保费中的一大部分为原保险人自己的赔款提供了准备金,而再保险保费的余额只将风险的一小部分转嫁给了再保险人 (Elliott et al,1995)。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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