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建立大众养老制度

2021-06-28
保险需要规划
养老地产政策的放开,使得很多的保险公司疯狂的投资高端房地产。但是中国养老问题的解决并非只是解决富人的养老,还需要解决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养老问题,政府需要建立大众养老房地产。

“政府要办的养老是普遍服务性质的,是提供给普通消费水平的老年人的。而地产和险资等社会资金要做的,是高端或变形的房地产开发。”前述北京私募人士称,无论是高端养老项目还是低端养老项目,面对的政府优惠政策是一样的,但现实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需求与险企的逐利需求,在高端养老地产上达成了一致。

举例而言,一款与养老地产项目泰康之家挂钩的“财富尊赢”保险理财产品正在销售中。泰康之家销售经理称:“这属于高端养老社区,不是有钱就可以入住,必须要买保险产品,才有入住资格。”

该销售经理介绍说,第一批入住的老年人很多都是国家部委退休干部以及著名演员。

知情人士表示,“财富尊赢”这款产品包括两个版本:“定制版”每年缴纳35万缴纳10年或一次性缴纳350万,赠送养老社区一室一厅免费入住;“自选版”每年缴纳20万缴纳10年或一次性缴纳200万,赠送养老社区一室一厅免费入住。购买定制版产品,老人从医护到公墓,全部由泰康负责。

2015年才能入住的养老社区,开售不到3个月已经销售过半。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9月5日,泰康之家第一期2000套住房已经签售1300多套。缴纳完第一年的35万或20万之后,可以签订保证入住合同。

“既然是一款纯商业性质的产品,为何不按照商业规则运作,而要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各种低价以及各项优惠政策,这不是拿着纳税人的钱补贴富人吗?”供职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王先生在放弃购买这款产品后,在泰康人寿客户高端推荐酒会上当场表达了自己的疑惑。

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养老地产的建安成本决定了与之相挂钩的保险产品就是为富人服务的,普通精装修房,建筑成本2000~3000元/平方米,但是养老地产往往配套有公园、健身房、医院、超市等,如果是开发企业做配套,这部分成本都计入,建安成本一般在8000元左右/平方米,再加上楼面地价,成本过万,而且接待能力有限。这些都决定了与之挂钩的产品保费高企,天然属于高端保险产品。

前述北京私募人士则对本报称,富人得到补贴,但保险企业从中受益更大。“因为各种优惠、补贴都是中间企业或机构先拿走,是否会转利给入住老人以及转利多少,还取决于企业或机构。”

提示:商业化的养老模式并非是适合所有的。面对着优惠的政策,保险公司只是一味的认同高端养老,还需要发展低端养老。不受欢迎的低端养老问题该如何去解决?我想,这需要政府挥动它的大棒进行发展。

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建立健全我国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实施以来,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覆盖面过窄、基金规模小、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部分条款执行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

实际上,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从建设之初就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将逐步加大,而这部分农民工却没有被制度所覆盖。此外,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面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而且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而且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监管机构的描述也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举例来说,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然而正是这样的规定对于在不同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人员而言,办理保险事务的操作难度极大。

针对失业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其次,要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一是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二是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是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再次,要实行失业待遇领取与个人缴费挂钩。针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高低不一,领取待遇却无差别这一现象,建议实行保险待遇标准与缴费相挂钩。在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遵循“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充分调动企业及员工参保的积极性,在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的同时,充分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对应,维护制度的公平性。

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达到全国统筹,统一基金管理,规范基金收支标准,避免出现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问题,提高失业保险机制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培训方案,增强对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提高他们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并且研究制定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配套措施,将全国的劳动就业需求信息集中到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中,为失业者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信息服务。

好了,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我国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出台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都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我国不仅要提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还应该在立法上对失业保险的统筹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想要了解更多保险资讯,获取更多保险优惠,请及时关注我们。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应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呼吁,应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他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合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社保,关于我国养老制度的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会就人口问题、就业状况、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研究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

前几年,有关部门就曾抛出过“延迟退休”的话题,因招来众多的反对而告终。而今旧话重提,虽然只是“研究”而且是“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但无疑向公众传递了国家对延长退休年龄问题不会善罢甘休的信息,不好说随后即实施,起码是摆到了议事日程。

对于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尹部长没有过多的阐述,只从应对老化、长远发展以及和国际接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回应。

不错。凡此都是理由。然而,现实毕竟现实,国情终究国情。离开现实和国情来研究延长退休年龄,恐怕要“跑偏”。

首先是目前中国不存在劳动力紧张的问题,而是就业严重不足。不时出现的“用工荒”只是一种“结构荒”。假若延长退休年龄,“爷爷”、“奶奶”级的员工没人愿意雇佣不用说,而现在男50、女40的下岗职工,几乎都无法实现再就业了。他们没了工作,却要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加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负担。他们恨不得再提前几年拿到退休金,如今却要“延长退休”,这不是要他们的命吗?

其次是当前公务员社保与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保实行的是“双轨制”。同是处级干部,在公务员系统退休可拿六七千元,但在企业退休却只有区区一两千元。企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系统的退休养老金存在的巨大差距,令人吃惊。有资料显示,由于“双轨制”,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难怪有职工发出这样的感慨:“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几倍,何以论公平。”

其实,不用有关部门回避,旧话重提的一个“动力”,是因为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甚至亏空巨大。仅就上海而言,近年来财政每年就要拿一百多亿元填补这个亏空。所以至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我国目前的养老双轨制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人员不用缴纳社保,却享受着高退休金待遇,实是其中的主要。如此既加重了政府财政不合理的养老支出,又缩减了社保基金的一大资金来源,不亏空才怪。

可见,无论现实还是国情都告诉我们,与其兴师动众费力劳神研究“延迟退休”,倒不如先取消“社保双轨”再作打算。若能将机关事业单位也纳入统一社保,那么,既可节省财政用于机关事业养老的大量投入转而用于全民社保,又可以增加扩展社保基金的缴费来源,所谓社保入不敷出的难堪,不敢说根本改观,最起码能得到一定的缓解。

几年来,媒体和社会一直致力于社保“双轨制”的扭转。2月15日,官方也表示要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问题是“表示”了之后不见动作,却又把相对来说并不太急的“延迟退休”问题拿了出来。

推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均等和普惠,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会保障的阳光之下,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因此,在公务员社保试点即将展开之际,取消社保“双轨制”,消除公务员与普通群众社保差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公正公平的阳光,势在必行!

失业保险制度,我国是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如何?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到199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7928万人,全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58万人。另有149万企业内职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济。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期间,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去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覆盖范围窄,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单方缴费,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三是统筹程度不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将迎来新发展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其实,在此制度改革之前,已经有十多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次的改革,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无差别,其意义非同寻常。

有人将此举视为中央政府送出的一份民心“大礼包”。谓为“礼包”,意味着改革的背后一定有财政的支持。在基本养老方面破除城乡二元的局面,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

当然,这一改革的含义,绝不只是拿钱这么简单。这样的改革,自上而下,有顶层设计意味,从中央的角度进行全盘考虑,是对全国所有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进行“兜底”设计。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古人对理想社会的憧憬,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起码追求。此前相继建立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谋求的正是在基本养老方面对全体人民全覆盖。这两个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等,共同构成了当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不过,在基本养老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分别运行,既存在着事实上的一些不公平,也造成了成本方面的浪费。城乡二元结构反映在各个领域,自然也体现在养老保险方面。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将城乡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运行。这就涉及一些技术问题,比如实现信息的整合,也涉及财政问题--如前文所说,政府得拿出真金白银来支持民生工程。

中央政府此次下决心进行并轨,而非停留于口头上,表明对这一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也是对改革效应抱有期许。在中国迅速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并轨,将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全体人民能够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无疑将是值得铭记的一页。

当然也得承认,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改革上,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并轨相对容易,阻力较校更艰巨的改革任务,则体现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相融与并轨,且这项改革任务同样很迫切。缘由简单,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无法在既有体制框架内得到修补,越来越难以维持。

当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实是多轨运行。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破除城乡二元局面之后,民众对另一重意义上的并轨应会有更多的期待。在这个重要的社保制度议题上原本并没有多少异议,整个社会都相信养老保险制度最终要并轨。问题只在于,阻力太大,历史因素太多,改革难以前行。

这一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核心,是在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要与其他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破局结合在一起,最终实现相融。目前的一个共识,是通过增量改革,加快不同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以解决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碎片化问题。

实现社会公平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都追求的目标。城乡之间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实现公平,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也要去除不合理的制度差距。

正因此,养老保险并轨的含义,不只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相融与并轨,是一场关乎数千万人利益的改革,对此,社会公众怀有深切期许。

保险知识汇总,西藏建立社保制度


截至目前,西藏已经建立以城镇职工为主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事业等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推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运行,2007年自治区财政共投入资金700多万元,建立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个人账户网络管理系统。西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始终保持在100%。

与此同时,西藏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区全面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从2007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具有自治区户籍并居住在县以上城镇的居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以及内地西藏班学生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

据介绍,目前西藏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医疗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参保人员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农牧区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分别达到240万人、16.1万人和20万人;全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7.7万人、7.8万人和2.3万人。

农民工,建立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而另一项调查显示退保率已达到40%。面对汹涌而来的农民工“退保潮”,绝不能主观臆断为农民工不需要养老保险,而应深入分析其中原因,探索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满足农民工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农民工特点相悖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设定的,而对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就业收入较低、工作年限不定的农民工来说,现行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关系转接困难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矛盾。现阶段我国推行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基金管理条块分割,不同区域政策迥异,这与农民工就业地点不稳定、跨省区流动频繁的特点严重冲突。区域政策差异致使农民工跨省区调换就业地点后很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但由于目前的保险社会化程度低,即使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农民工由于暂时失业或者工作变动,也会因手续繁琐而中断参保。因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缴费年限长与农民工工作年限短的矛盾。有关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农民工流动性大,相当一部分人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累计打工15年之久几无可能。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4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有就业岗位但不稳定的务工人员占到40.6%,而这种状况在2005年丝毫未见有所改善。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因而将来领取养老金也成为遥不可及的梦想。

三是缴费金额高与农民工缴费能力弱的矛盾。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企业按规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约占职工工资的20%,其中8%左右为个人缴费,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据测算,企业由此每年要多为每位农民工支付1000多元的保险费,等于将现有的用工成本提高15%左右,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而且也成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新“门槛”,并减少了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同时,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微薄的收入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在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待遇的情况下,当然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看不到希望的养老保险。

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建立新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使其无法适应现行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然面临着资金缺口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数目庞大的农民工强行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国情和现实,立足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探索建立新型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新型制度在现阶段要完全独立于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它应是一个特殊的具有过渡性质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的发展方向仍是纳入并融合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全国统一政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其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管理应实行属人原则,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的流动而迁入迁出,这要求实现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等全国统一。因此,需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法规,明确组织形式、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经费来源、征缴办法、待遇享受等问题。

委托运作管理。委托一家机构网络健全的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承担类似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为每个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险金,办理农民工中断就业时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部分等有关事宜。农民工到户籍所在地保险公司开设个人账户,按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保险公司可按一定缴费比例收取管理费用。保险公司为每个农民制作记载缴费等信息的保险卡,对农民工开放“异地缴费”业务,农民工异地就业时,可凭保险卡要求用人单位到流入地保险公司缴费,无需迁移保险关系,缴费期限可累计计算。

基金统筹运用。保险公司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通过专门账户汇总后,及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安排运用,确保保值增值。

商业保险参与运作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

有利于满足农民工参保需求。一方面,保险关系转移灵活。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般采取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保险产品由总公司统一开发,因而缴费办法、待遇享受全国一致,不受区域政策影响。保险资金集中管理,统一划拔至总公司投资运用,因而不存在资金转移困难问题。全国性保险公司机构网络健全,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县市甚至乡镇,只要投保人提出申请,即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迁入地,满足农民工频繁流动时转移保险关系的需求,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问题,建立方便合理的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另一方面,缴费方式灵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缴费方式一般可灵活选择,一些产品可以不定期不定额缴费,即使投保人缴费中断,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仍然生效,待投保人有条件缴费时,可即时续保,同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每次缴费标准。

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该决定提出,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通过商业保险平台,可以尽快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全省甚至全国统筹,推动促进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构建和农民工的合理流动。

有利于保证基金运转安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说目前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支付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金。有些城市现有城市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很大,农民工参保可以让地方社保基金更加充足,但农民工退保时并不能领回全部所缴保费。据统计,广东省每名参保一年的农民工退保,就将向当地养老基金“贡献”1348元。这种办法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民工申请退保时或鼓励,或不告知利弊,或干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导致国家形成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新债务,使得农民工的保险丧失效力。然而,通过商业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就可由保险公司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可确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基金不被地方社保挪用或挤占。

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费用低、服务好的保险公司,直接利用保险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服务平台,利用保险公司灵活的用人机制聘用专业人员,减轻政府新设经办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压力,节省专业培训的时间和费用。

有利于控制运行风险。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可以运用保险精算技术提高保险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将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还可利用专业的风险管控制度、理赔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手段,规范业务流程,防止人为干扰因素,降低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有利于开展“三农”保险。相对于未流出的农村人口而言,流入城市中的农民工是一个素质较高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民中的精英。通过开办养老保险,这部分人的保险意识得到启发,保险需求得到推动,将会对“三农”保险市场的培育开发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保险公司能够扩大影响,积累实力,更好地服务农村保险市场。

医保政策转向——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7月1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并提出要"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医保政策发生转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避免因病致贫。“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模式有可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可能成为今后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据了解,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在太仓合作运行了一年多的大病保险模式与官方认可的方案最为接近。

医保的新方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7月19日,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表示,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业界认为,这次会议的标杆意义在于,提出了医保的新方向:实现保基本之后,要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向大病患者倾斜,报销超过80%

据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陆俊介绍,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有2604名住院的大病患者像顾女士一样拿到了大病保险的补偿,占当地医保参保人员的千分之四。受益最多的一位患者拿到10.4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陆俊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是,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市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的有207人,由于实行了大病保险制度,这些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几乎都在80%以上。而在此前,由于不少大病所需的药物都是自费项目,大病患者报销的比例只有50%,甚至低于当地医疗费用报销的平均水平。在陆俊看来,通过大病保险提高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意味着医保要在普惠的基础上实现特惠,向大病患者倾斜,减少他们因病致贫的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在一些学者看来,保险公司未来的空间是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同时也利于减少基金支出。也有学者预测,国家如果推行"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模式的话,一定会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遴选优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那么未来大病保险是否也会成为各家保险机构非理性争夺的领地?对此,也有业界人士建议,国家层面也应该同步出台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监管。

医保政策转向--相关资讯河南医保政策转向“总额控制”

半年内,频频“报警”的河南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大幅超支现象得到控制:先行试点的省直医保基金超额率呈逐月递减趋势,从2月超支63.23%降到6月超支11.28%。这缘于该省自今年起启动的省直医保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同样的改革也在全省10个省辖市试点,均取得明显效果。近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河南省医保中心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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