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应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2020-11-09
责任保险知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呼吁,应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他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合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相关知识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制度探索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

失业保险制度,我国是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如何?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到199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7928万人,全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58万人。另有149万企业内职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济。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发展历史。在这期间,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去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尽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适用范围窄,只是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造成了这部分人“有险无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覆盖范围窄,又仅限于用人单位单方缴费,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三是统筹程度不高,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实行市县统筹,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制度应学习“智利模式”


1980年以前,智利社会保险一直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现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来支付到期应付的社会保险福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权享受保险福利的人越来越多,而正在缴纳保费的人在投保总人数中的比例逐渐下降,使得保险费入不敷出,因此有关机构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以致最高竟达到工资或应税所得的50%,这严重抑制了雇主雇佣员工的积极性,影响了就业率的增加。

此外,在老制度下存在各种保险机构,其规则、标准互不兼容,缺乏竞争,使整个保险体系复杂繁琐,管理成本高,更不利于国家对保费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自1980年起,智利对其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改革,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智利模式”。尽管仍有批评之声,新制度总体上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和国际社会的肯定。

“智利模式”的保险制度有三个主要特征:首先是保费资本化,即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都自愿在一个养老金管理公司开立个人账户,把每月应税所得收入的10%作为养老基金存入该账户。养老金管理公司再将投资所得利润存入个人账户。这些养老金和利润不断积累,一直到投保者退休或因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力或死亡时,再以养老金或抚恤金的方式归还投保人或相关受益人。这一做法就是把个人投保同其将来领取的养老金或抚恤金挂钩。

第二个特征是公司管理、自由选择。在智利,养老金由私人机构组成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运营。养老金管理公司被法律严格限制为只能从事与社会保险业务有关的活动,即征收养老保险费,将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并用保费按法律授权的方式投资,将投资所得按法定要求作为保险福利提供给投资者。

养老金管理公司还要为每个参保者在保险公司里购买一种保险,以便在其因疾病、伤残或死亡需将养老金转为抚恤金时获得资助。养老金管理公司要向每个参保者收取佣金,佣金数额由各公司自己确定。这就迫使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互相竞争,同时在投资时争取更好的回报,以吸引更多参保者。

第三个特征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政府对养老金安全承担最终风险和责任。如果投保人因为养老金管理公司破产或自己中途失业、生病、伤残等,到期无法达到法定最低福利水平时,国家将提供差额补贴。这种责任促使智利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养老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控制,并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

例如,在信息披露上,政府规定养老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投保者披露信息,为投保者提供个人储蓄账户报告,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进行;在投资范围上,养老基金可以投资政府债券、抵押贷款、银行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外证券产品以及少量的风险投资产品;在投资数量上,对一种项目的投资不能超过养老金总额的30%,但对政府债券投资的限制相对宽松;在投资收益上,养老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过去12个月全部养老金平均实际收益率的两个百分点,一旦发现某个养老金管理公司用尽所有法律许可的手段仍然达不到法定的最低盈利水平,就果断采取措施补偿损失,并立即关闭清理该公司。

根据摩根集团估计,在1981年至1991年的10年中,智利养老基金的年均实际收益率达15%,是国家管理制度下投资收益率的5倍。智利的经验表明,引入市场化竞争和严格透明的问责机制有利于改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率。

尽管成效明显,但也有不少专家指出,“智利模式”并不必然代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功的方向,这一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个人强制储蓄的私有化保障模式并不适用于智利其他的社会福利计划,无法体现社会再分配的职能。正因为如此,智利政府不得不另外构建了一套针对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人群,以国家税收筹款而不是构建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社会救助福利制度。

此外,“智利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高度依赖基金投资收益率,对经济增长速度、资本市场成熟程度都有较高的要求。再者,还容易造成管理成本过高,甚至是行业垄断。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针对广大农村制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试点不断的进行推行。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长期以来 一直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还需要尽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金的收取、基金投资、保险金的计发等环节。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除了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和理论准备不足,缺乏明确可行的方案外,关键是农村面临着制约养老基金投资、保险金计发的“瓶颈”——养老供给短缺。现行的模式都是以农民自收自支为主,但是农民收入普遍偏低,难以满足保费必须定期交纳的基本要求。传统经济学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政府激励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国家应该成为农民养老供给的主体。目前,只要对现行的农村发展政策进行微调,政府就既能负担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重任,又能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保基金筹集渠道狭窄,制度规定的筹资模式难以完全落实。该制度下农保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未来农村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2、基金增值方式单一。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实际上,限于人才和资金因素,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的选择只有一个,那就是存银行,运营层次低,加之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保基金升值空间有限,收益对基金运营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把农保资金存入银行,需要面对两大潜在的风险:一是银行本身存在的风险。二是银行资金运作衍生的问题。

3、提取管理费服务费不合理,使得有限的养老基金更为捉襟见肘。根据1992年民政部制度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当前的农保基金来源主要靠农民个人缴纳,集体、国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间有限,从中还要负担经办机构经费,势必造成基金的资金紧张,将来给付面临压力。

4、养老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功能发挥水平有限。按照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2元、4元、6元……2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由于缴费水平编低,难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从芜湖市2006年末,县、区领取养老金资料反映:领取养老金人数505人,月领取金额最低为0.7元,人均月领取养老金金额为33.26元,参保人员到期领取的养老金也就相当于本人当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芜湖市各县、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发挥的作用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养老保险功能。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农民养老计划,既不是商业保险,也不是农民负担,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要加大财政投入,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筹资模式,取消从养老保险缴费中计提管理费。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此外,还需要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障意识,让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的保障,从而自觉、积极参保。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5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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