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制度探索

2020-11-13
保险理念知识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


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克鲁格曼曾这样写道:“美国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中,只有2%的资金用于管理,剩下的98%都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与之相比,私人保险公司只将保费的80%左右用于医疗赔付,剩下的20%用于拒绝那些需要赔付的人。如果我们采取更广泛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即每个人都参加联邦医疗保险,那么我们在医疗保险上的整体开支就比现在少。”

我猜,私人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多数用于理赔。

然而,实行全民医疗保险的问题是,需要有足够的税收为全民医疗提供资金。实际上,美国现存的联邦医疗保险制度所需要的税金已经超出了实际税收,而且将来的预期支出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差距,将达到数万亿美元。医疗保险是财政的“泰坦尼克号”,而克鲁格曼还说是时候增加乘客了。

征税会产生无谓损失(deadlineloss,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把税收造成的总福利的减少,称为税收的“无谓损失”),税率越高,无谓损失越大。很多研究对普通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做出了估计,大部分估计数字在20%以上。如果事实如此,那么通过联邦医疗保险进行医疗费用支付,比通过私人保险公司成本更高。

同时,美国马约医学中心(MayoClinic)的医师弗莱明在其论文中写道:“政策制定者应当超脱个别诉求,而密切关注(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运行情况。历史经验通常表明,该制度最终可能产生种种问题,包括沦为政府配给、医疗服务质量下降、长期资金缺乏、采用更先进医疗技术的步伐放慢、工作人员缺乏、医疗保险资格产生新的不平等、官僚势力蔓延以及个人医疗选择自由度的丧失。”

保险知识汇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一是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增加保障人群。除城镇户口居民外,将城中村居民、失地农民、常年在城镇居住、就学的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也纳入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增加筹资总额,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学生类居民每年筹资额从120元增加到220元,财政补助由60元增加到160元。其他居民每年筹资额从200元增加到350元,财政补助由60元增加到210元,一级或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350元;三是扩大报销范围。将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四是提高报销标准。提高住院报销封顶线,非在校学生类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学生类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20万元。医保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70%;五是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挂钩机制,增强制度激励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增加0.5%;连续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封顶线提高1万元。

通过几年的发展,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日臻完善,目前参保人数已达6.4万人,年收缴医保费1814万元,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按规定及时得到报销,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平均报销比例达到55%以上,有效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充分发挥了医疗保障制度的互济共济功能,控制和减少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受到广大城镇居民的普遍欢迎,为构建和谐迁安创造了有利条件。

保险知识汇总,探索社保民营机制设计农村医疗制度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我国在1990-2000年,住院平均费用上涨了511%,过快增长的医疗费用已经成为农民“看病难”,并导致农村地区相对贫穷落后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在医疗价格这样高、甚至还要继续涨价的情况下,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是很难推行下去的。

农工党中央认为,我国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村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将农村的医保落到实处,在此方面可以参考日本、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尽快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农村地区特征的互助型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合法资格在留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分为“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类。雇员健康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国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雇员及其家属,均被强制加入“雇员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以区域为单位,由各个基层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其对象为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三等亲以内的抚养家属。

被保险者在发生工作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疾病和伤害时,只要向与保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出示健康保险证就可以按规定接受各种医疗服务。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起,日本政府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民、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制度。1959年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开始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必须加入国民养老保险。因此,到60年代,以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障为支柱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从而进入了“全体国民皆保险”、“全体国民均享有养老金”的时代。1973年制定了“老人医疗费支付制度”,规定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卧床不起的65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医疗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为减轻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82年颁布了“老人保健法”,规定7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的有关方面共同负担。

1986年和1991年两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全体国民负担老人医疗费的制度。为了应对21世纪的高龄化社会,解决卧床不起、痴呆等老人的照顾、看护问题。1989年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了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全国地方政府在21世纪到来之前应积极建设与完善供高龄者使用的各种设施。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1997年底首次正式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起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至此,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加入的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和公共福祉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和社会保障体系。

农工党中央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国民皆保险的制度,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无法参加全国统一的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网络,而全国统一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也尚未形成。因此,我们在考虑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问题上,无法直接参照日本和韩国的做法,但可考虑将日本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互助型的共济保险加以合并。设计出符合中国农村地区特征的互助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即社保民营,加深互助的作用:还可以组建社保医生团体,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及医生团体自治功能;在财源上,可以采取国家财政资助,地方拨给资金,个人负担的办法。

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点很多,诸如人口因素、小农经济、农业灾害,政府缺乏有力措施,互助组织发展缓慢,大部分地区居住区域的卫生条件差(如饮用水等),地方病、流行病,医护人员、医疗设施、设备不足,国家、地方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补助不足或基本没有,农民收入不稳定、贫困地区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农民对加入农村医疗保险的意识不充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尚未成型等。

面对这些难题,农工党中央建议,中央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周全,其政策内容应该能够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同其他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政府应提供优惠的政策,尤其是财务支持,加大投资力度。同时,应抓紧理顺我国农村医保工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能,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以确保我国农村医保工作健康快速地发展。

什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每一个行业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法规,规范其正常健康发展。我国医疗保险也有一沓行之有效的保险制度,接下来小编介绍给大家。

什么是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并正在走向人员全覆盖。然而,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实际水平的同步提高,医疗保障供给与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依然较重。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既要提高覆盖率,更要增强可及性。本文认为,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老百姓疾病风险保障的需求和政府的责任,进一步明确覆盖对象,适度扩大责任范围,适度提高保障程度,优化制度,改进管理,降低成本,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提供最优的疾病风险保障服务,并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永续健康运行。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底,全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有4亿多,加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8.3亿人,两者合计,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数已经超过12亿。这意味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不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而且正在快步走向人员全覆盖。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实际水平的同步提高,医疗保障供给与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社会医疗保险既要提高覆盖率,更要增强可及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和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农合的起付线、报销比例、药品目录、报销封顶线等都不尽相同。

增强社会医疗保险可及性的对策建议

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三个项目的覆盖对象存在重复交叉,需要通过制度整合和优化设计来明确界定其覆盖对象,进而明确地区和部门职责,以促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尽快实现覆盖全民之目标。为此,重点要解决三个问题:

1、研究解决流动就业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制度、责任主体和责任机制问题。例如,户籍在甲地而就业在乙地的农民工,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是在户籍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的参保问题由谁来落实?如何检查、督促、考核?本文认为,根据城市化的趋势和同工同酬同保障的原则,凡是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无论其户籍在何处,均应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就业地政府。与这一条相配套的是要尽快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2、研究解决“新市民”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问题。与流动就业紧密相联系的还有一个“新市民”参保问题。例如农民工子女、配偶的参保问题,应当根据其在迁入地实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确定是否可以纳入迁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为他们已经是该地区的社会成员,并为该地区作贡献,他们应当享受这种权利。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长度。

3、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推进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即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成为一个制度。在这样的地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只有两个,即:凡是有工作单位的人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这个人群应该是强制参保;其他人群则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个人群无法强制,只能通过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政策宣传引导他们参加保险。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制度的现状


(二)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

1.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农村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到1995年降到3.9人/户,2000年为3.44人/户。家庭户平均规模的缩小,加上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使得农村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2.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形式有五保户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我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3.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但是,多数老年人的创收能力毕竟有限,同时储蓄的低利率和通膨风险以及生活费用、医疗费的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靠储蓄养老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农村社会加速变化的形势下,现行农村以自我服务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一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加快发展的形势下,农村的老龄人缺乏养老的物质基础。二是即使在家庭养老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其功能也将削弱。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存在分离的趋势。两个因素在农村正在逐渐突出:第一,年轻人和老年人两代人的居住偏好不同。现代人特别是青年人喜欢分开过,是时尚,也可以说是人的现代性的一种表现。而老人方面,也有图清静、少麻烦、想分开过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不在身边,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三是即使具有了货币收入对于养老需求也还不够。对于一个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来说,仅有钱是远远不够的,除了自我服务和家庭成员的服务外,还需要有社会化服务。

二、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与问题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有一个不断探索、改革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在探索建立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做出了巨大了努力,但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至今仍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熍┐迳缁嵫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段探索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熚早期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熚早期试点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后进入早期试点衰退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以后开始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在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调整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

(一)现状与问题

1.早期农保制度建设自1998年进入第三阶段以后陷入僵局,至今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熓小⑶、旗牪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的报销制度


案例:

孙先生,38周岁,个体经营者,年收入30万元;孙太太,35周岁,银行职员,年收入5万元。有一个5岁的宝宝,正在读幼儿园。孙先生无社保和商业保险,且因生意需要经常外出;孙太太有社保、无商业保险。双方父母均退休,无需赡养。

孙先生由于经常出差,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0万元保额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几年后,孙先生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孙先生十分疑惑,自己购买的保险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功能,为什么所有住院治疗费用还要自己独自承担呢?

分析:

孙先生的疑惑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他所购买的险种,其保障功能仅仅针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从而对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而在事例中,孙先生是因为疾病住院,所以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责任的。

孙先生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的保障是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较低、保额较高;缺点则是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仅对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住院医疗进行赔偿给付责任。

因此,孙先生购买的保险只能降低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而其他方面的保障是没有的。根据孙先生的家庭情况来看,如果需要得到全面的保障,那么孙先生需要解决的风险应该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孙太太的保障需求是重大疾病和意外;孩子需要覆盖的保障是健康和意外伤害。

推荐建议:

根据孙先生一家的需求情况,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建议孙先生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孙太太可以选择重大疾病险和意外伤害险来补充自己的风险保障;孩子购买少儿健康产品和意外险。购买这些风险保障后,如果资金仍充足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子女类、养老类或投资类产品作为未来养老和孩子教育的储备金。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应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呼吁,应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他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合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保险知识汇总,计生养老保险制度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遵义市注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各县(区、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确定。参保人员个人缴纳6%,市县两级政府补助12%。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夫妻缴费满15年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县、区(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一为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计发。二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累计储存额的10%计发。三为奖励扶助养老金,属于奖扶对象的,从年满60周岁起,农村独子户和二女户夫妻各按600元计发,独女户夫妻各按1200元计发。

他们还坚持以人为本,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持、救助政策。一是加大奖励力度。对农村主动放弃二⑸模杳炕?000元以上的奖励,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户的女孩参加高考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分别给予3000元和2000元的助学金,对农村二女户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300元以上的奖励。二是拓宽优惠范围。对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孩参加中考、高考分别给予加10分照顾。相关部门对计生家庭在技能培训、资金扶持、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农村独生子女每年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三是落实扶持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每人每年发给300元~500元的生产扶助金。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居住房屋面积低于人均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时给予3000元~5000元的建房补助。四是建立救助机制。对农村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残疾,经鉴定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生活补助,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部分,给予50%的医疗补助等。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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