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社保的个人来说,由于社保保障范围有限,保额较低,无法给予您全面的呵护,建议通过商业保险来弥补社保的不足。而没有社保的个人,更需要商业保险的保障。个人因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份适合的个人保险规划。
个人在完善商业保险规划,建议优先考虑意外险。目前市面上的商业意外险产品较多,在挑选时需格外关注保障范围,选择附加意外医疗和每日住院津贴补偿的产品更为划算。此外若您需要经常性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妨挑选份适合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在购买此类保险时,需查看是否包含您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大,个人身体健康问题十分严重。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全球约有35%的人处于非健康状态。或许您已经有了社保,但这一险种保障十分有限,且一些进口药品不在报销范围内的。因此,建议您在意外保障完善后,购买份适合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在制定商业健康保险规划时,若需要经济实惠,性价比高的产品,建议选择消费型卡单式产品,既有意外保障又有健康呵护。若您的经济收入较高,可单独购买份重疾险,享有专门的重疾保障。结合现代医疗制度考虑,建议有社保的客户以10万~20万重疾保费支出为宜。
个人在意外和健康保障做足后,可以买份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需明确缴费期限。考虑到当前经济形势,建议消费者适当缩短缴费期限,这样所需缴纳的保费总额将会减少一些。此外在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时,无论您是采用何种领取方式,计划何时领取,都要保证最少领取20年或至85岁。
近日,为解决小交通事故中无责方遇到的理赔难,市交管局联合市保监局推出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即遇有全责方怠于赔偿无责方的情形时,无责方如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可通过自己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行获得赔偿。
新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车主及保险公司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是保险标的因第三者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故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后再私了或无效
实践中,在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置上,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无责方可与责任方达成谅解,从而快速解决事故纠纷。
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采用当然代位主义,即保险公司履行了向无责方的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无权再自行处分其对第三者的债权。因此,当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即使责任方与无责方随后就赔偿事宜再行达成一致,若未获得保险公司认可,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责方负有协助义务
无责方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法律还规定其需负有协助义务,即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包括能证明车辆损坏系第三者造成;能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该项义务,将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全面行使代位求偿权,甚至有可能因此无法追偿赔款。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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