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四)职工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职工死亡。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私有产权)的,提取额为私产房票办理日期上月末的余额(金额到百元)。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购买住房(私产),使用住房贷款并且没有违约记录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为不超过一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金额到百元)。
(三)职工住房动迁的,提取额为办理提取日期上月末余额(金额到百元)。
(四)租赁公租房在本年度内没有欠交租金的职工,可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但是为了更好的利用这笔钱,下面讲讲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离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附加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2.职工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第1、2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在此,小编将提取所需材料分为五大类:
1.合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材料
2.合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材料
3.合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包括租住私有住房、租住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
4.合肥公积金其他房屋类提取材料
包括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还住房贷款款。
5.合肥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包括退休、大病、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低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地户口、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合肥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
一、可全额提取
1.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的;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并作销户处理。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提取相关条件,至提取时未再就业的并作销户处理。
二、可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提取额度)。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4.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九大重大疾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个人应负担的治疗费用。
5.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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