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无锡市人社局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

2020-05-21
人社局保险规划

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无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所增加。据悉,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待遇将在12月份补发到位。

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对于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265元,二级255元,三级245元,四级235元。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

另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后未达到下列享受标准的调整至下列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47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982元,部分护理依赖148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5%,增加额不足85元的按85元调整。

在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后,众多工伤伤残人员将享受到更有保障的补贴待遇,对人们的生活有着积极保障作用。同时也将促进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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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医保范围是否包括了工伤呢?市人社保局给答复


从下月开始,深圳工伤保险基金将为部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缴纳医保金,前提是在深领取伤残津贴且已经办理伤残退休。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市人社局发出的通知。

据了解,这份通知所针对的人群是2004年1月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本市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且已办理伤残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从4月1日开始,这部分人员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即以往缴费和待遇最高的“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伤残津贴的11.5%和0.2%按月缴费。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工伤人员的社保权益,并参照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规定,一到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由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用,但倘若用人单位关、停、并、转,这部分工伤人员就会面临无人缴费的困境。深圳的新规定试行后,“凡是按月领取伤残金的一到四级工伤人员,还在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单位缴医保;单位不在,办理了伤残退休的,由工伤基金来缴医保”。

另据统计,截至2月,深圳工伤保险共有957万参保人,参保人数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排名前三。黄险峰坦言,深圳的工伤保险的特点是春节前后参保人数下降,但随着节后来深务工者回流,参保人数还将上涨。更加饱满的热情、扎实有力的行动,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队伍建设稳定、工作机制创新。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不断巩固和拓展已有的好做法。

生育保险津贴,新疆人社局:生育产假天数将上调至158天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疆生育保险津贴将随产假天数进行调整,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保险津贴。

为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疆根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待遇进行调整。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

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生育保险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此外,女职工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保险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保险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保险津贴。

今年7月,新疆出台了产假新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提高新疆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水平。

目前,新疆已将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新疆生育保险津贴以及最新产假天数执行后,将有更多的新疆人民享受到更加具有保障的生育保险,同时增加的产假天数也将更加有利于完善职工的生育需求。

工伤保险,江苏南通市对工伤保险参保制度进行改进


江苏南通市对工伤保险参保制度进行改进,建筑企业可以以“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为确保工伤保险在全市建筑业实现全覆盖,南通市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即用人单位若不能以个人实名参保,可以选择按项目参保缴费。在每个建设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必备条件之一,以保证所有建筑企业都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开通工伤职工绿色通道,工伤认定即来即办,及时兑现工伤赔付,确保每一名工伤职工都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建筑领域工伤风险比较高,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是农民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建筑业必须给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但这项政策在有些地方难以兑现,大量劳动者依然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一旦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往往呼天不灵、叫地不应。对于建筑企业,各地在政策上都是强制参加工伤保险的,譬如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不准参与建筑项目招投标,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既然有如此强制措施,为什么还有一些企业没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呢?实事求是地说,其中既有企业消极逃避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难为之窘。

首先,用工流动性大,难以全覆盖。建筑企业的用工经常是开“流水席”,今天进几个,明天又走几个,难以做到工伤保险全覆盖。譬如,某单位现有100名工人都办了工伤保险,可能过些日子其中一部分人走了,只能再招,有些企业一怕麻烦二想省钱,于是就漏保了。

其次,申办门槛高,企业难以申报。目前,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图省事和便于社保五大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同步推进、统一结算和收费,实行捆绑操作。要办保险,必须五项都办,拒绝单独办理工伤保险。这就给企业出了一个大难题,因为许多农民工已经在农村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须重复申办,至于失业和生育保险也不是非办不可的。这种“五险”捆绑受理的做法,如同一盆冷水,把企业给职工单办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浇灭了,最后便耍个“滑头”,只给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办“五险”,一般工人则隐瞒不办。

而推行“项目参保”方式,即不管单位用工人数是多少,只要按工程总造价或拆除工程面积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等于所有职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上述两大难题就化解了。这一做法堪称实现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的良策,很有借鉴和推广价值。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工伤认定,徐州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受工伤保险保障


11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这是市人社部门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系列举措之一。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可在“家门口”办理,不用再到位于新城区的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业务了。

11月1日,新修改的《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正式实施。新的《实施意见》将机关事业等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明确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同时授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等因素适时调整。

新的《实施意见》还对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省基础标准下浮10%执行,与苏中和苏北其他各市均保持一致。对于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新的《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标准同步调整。

为方便职工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从12月1日起,我市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模式,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的工伤认定申请直接在各区人社局进行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区社会事业局进行办理,均不用再到新城区的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

根据《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凡是在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设立,且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表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意见实施前,需要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意见实施后,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属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在30天内未申请的,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

在徐州市新的《实施意见》发布后,众多徐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均能享受到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广大职工而言,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时更能为其工作带来动力。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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