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一:有的放矢按需投保
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种类不少,有消费型、保费返还型、保额递增返还型、多重保障返还型等,主要可分为消费型及返还型。其中,消费型重疾险多为定期,如1年期或者保障至一定年龄,保费相对较低,性价比高,但如果没有出险则不返还保费;返还型重疾险保费相对较高,保障期限较长,既可以保定期,也可以保终身,合同期满时返还本金或本金加一定利息,有的还具备一定理财功能。在重疾险类型的选择上,消费者可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不同的产品组合,在经济有余力的情况下再逐次增加保障。
另一方面,重疾险产品所保病种的选择也同样可以有的放矢,按需选择。简单来说,目前市面在售的重疾险产品疾病种类大致可分为女性疾病、男性疾病、老年人疾病、未成年人疾病等四大类。由于在不同年龄段易发的重大疾病不同,因此重疾险年龄段划分越细,其产品中包含的疾病种类越有代表性,保障功能也越有针对性。一般而言,重疾险所保病种越多,产品的价格越贵。消费者在投保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重点保障疾病病种,比如儿童购买重点关注是否保有白血病、女性可考虑购买涵盖了乳房癌等女性多发病种的重疾险,没必要一味求多求全。
技巧二:分期缴费减轻负担
重疾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可分一次性缴足(趸缴)以及分期缴纳。尽管一次缴足会有一些价格上的优惠,但对普通消费者而言,重疾保险的保费还是分期缴纳更为实惠。一是因为缴费时间长,虽然所支付的总额可能略多,但每次缴费较少,一般不会为经济带来太大负担。加之利息等因素的考虑,分期缴费的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趸缴。更重要的是,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规定,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发生重大疾病,不论保费是否缴清,都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且从赔付之日起,免缴本应支付的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就是说,若保单分为20年分缴,如果被保险人缴费第二年身染重疾,则实际只需支付十分之一的保费。
技巧三:巧选渠道量力而行
在重疾险的选购渠道方面,除了通过传统的保险公司柜面以及保险销售人员购买之外,目前有不少险企还在自己的官网上推出了重疾险产品,不仅投保便利,省去中间环节后的保费价格也较为优惠。另外,随着团险新政的下发,不少保险公司还推出了团体型的重疾险,3人以上的家庭或“团购”就能享受更优惠的费率。
至于每年的重疾险保费支出具体该占总体收入的多少比较合适呢?我们建议可参照国际上的“保险黄金分割线”。一般而言,整体保费支出的黄金分割线为占年收入的15%,最多不应超过35%,而15%至25%之间的支出标准是较为理想的状态。
事实上,《保险法》本身对保险公司破产有明确的定义: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其中虽然明确指出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不允许解散,但是是允许破产的,而许多保险营销员则是曲解了保险法的本意,对客户进行严重的销售误导。
国家兜底接手公司,并不代表客户没有损失
保险法第92条指出: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又有人会说,即便保险可以破产,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后必须要被其他公司接手,保单原来的收益也不会有损失。但事实上这样理解《保险法》第92条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破产被接手时,保险保障基金对公司的救助金额是有限的,投保人保单的收益很可能会受到损失(尤其是大额保单),更别提原先承诺的增值服务和乐观情况收益了。
说这些并非是危言耸听,世界范围内已有数百家保险公司曾经破产,例如日本上世纪90年代就有著名的保险公司倒闭潮。与此同时,近期一向以稳定安全著称的银行业前段时间也出了幺蛾子:
包商银行因严重信誉问题被接管后的负债兑现方案就对其债务兑付大打折扣,5000万元-1亿元的同业负债仅兑付本金;1亿元-2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90%本金;20亿元-5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80%本金;超过50亿元的同业负债兑付70%本金。
虽说目前为止国内保险业尚未有保险公因司破产被接管的事件发生,但保险业在国内蓬勃发展仅仅二十多年,而年金险的特点之一便是保单偿付周期很长,未来几十年还会有太多不确定性。若是遇到了小公司破产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失,到时候后悔到来不及了。
小编点评:
我们买保险的初心是给自己买一份保障,如果因为追求小的利益而去选择更有风险的产品则恰恰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当然,此文也不是一棍子打死所有小公司的产品,只是告诉我们在选择挑选小公司的产品时,不能听信营销员的一家之言,而需要去考虑公司本身是否可靠,例如它近年的利润率、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服务评级等。
大公司拥有的不仅仅是品牌,更是安全和保障,如果小编自己需要买一份年金险的话,还是会首选有知名度的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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