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2020-05-14
住房保险规划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b、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a、户口迁出本市;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2、购买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1)办理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网上备案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和不低于20%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房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公有住房出售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二手住房(存量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开具盖章的还贷证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可不提供,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提供),还款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情况的,须另外出具提前还款凭证。

9、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身份证、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人员提取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非本市户口、务工农民返回原籍)职工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须提供原籍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次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网上备案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日期需在贷款发放后的次年(以后每年)对应月份或之后办理提取手续,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3)因退(离)休销户提取的,不受时效限制。

15、如何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答:(1)职工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合法有效提取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由单位经办人员签章(字)并按规定加盖公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凭提取凭证及经单位核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审批同意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公积金黄山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16、职工经审核批准提取后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答: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所提金额由受托银行全额汇至单位,职工在单位进行签字认领;个人提取则直接转入公积金黄山卡或单位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17、在什么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代为提取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8、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代为领取人怎样提取?

答:代为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缴存职工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代领手续。代办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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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公积金提取问题解答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成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那么,失业能否提取公积金?离职后能否提取公积金?多个账户公积金咋提取?以大病名义提取公积金行不行?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民提出的这些问题给予了解答。

失业能否提取公积金?

问:我是非农户口,2012年在一家单位打工,单位缴存了公积金,现已失业,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合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离职人员也可以申请提取。具体提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参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的服务指南。

离职后能否提取公积金?

问:我是合肥市城镇户口,咨询离职后能否办理公积金提取?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电人目前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只有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离职人员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

多个账户公积金咋提取?

问:我有三个公积金账户(有市直公积金账户也有省直公积金账户),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是否需要缴满一年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首先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之前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最后一个单位缴存账户。同时在市中心缴存的账户之间转移需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由市中心转入省直分中心账户的需填写《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上述表格均由原缴存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账户合并后,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2、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正常连续缴满一年,办理提取不需要缴满一年。

能否以大病名义提取公积金?

问:父亲患有慢性肾衰竭,2013年2月已办理公积金提取,咨询现能否再次以大病名义提取公积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治疗费用以费用清单自付金额部分为准,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相关资讯合肥市公积金贷款 对个人信用不良者说“不”

据市场星报报道,昨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对于客户在银行信用如何,合肥市公积金中心也将严格审查,如夫妻双方恶意拖欠贷款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合肥市公积金中心公布,贷款承办银行将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对借款人(含配偶)资信,对拖欠贷款记录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的恶意拖欠者借款人(含配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非恶意欠款客户如果想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可以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经担保公司风险评估后,愿意提供担保的,可按担保公司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申请人对配偶的具体逾期情况尚不了解,可以先通过人民银行查询其征信情况。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达215亿 担保模式全国首创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兴泰担保共创的“免保费、全覆盖、一站式”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模式,因充分彰显了“省钱、省时、省力”的好处,赢得百姓满意、开发商满意、政府满意。日前,在无锡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住房置业担保论坛上,公积金贷款担保“合肥模式”受到一致肯定。

据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11年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05.8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15.4亿元,为11.3万户家庭解决住房面积达1100万平方米。自2011年2月兴泰担保承接合肥市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以来,通过全新的业务模式,简化了贷款手续,贷款办理周期由平均95天缩短至15天,不仅提高了政府效能,大大节省了市民购房利息支出,还有效加速了开发商资金回笼。截至今年9月底,兴泰担保共为合肥市4.2万户家庭提供了120多亿元的公积金贷款支持。

合肥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首套房贷款利率恢复基准利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成为众多购房者的第一选择。关于合肥公积金提取您知道多少呢?小编为您整理合肥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合肥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

1、集体户口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问:我是合肥集体户口,已经缴纳5年多的公积金了。目前打算把户口迁回安徽老家,请问怎么办合肥公积金提取?

答:如果您将户口迁出合肥,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时,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盖有原单位印鉴章或公章的支取申请书;3.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账户封存状态下能贷款吗?

问:我的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现在要买房了,不知道能否贷款?

答:不可以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表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中断,不符合贷款条件。如果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一年以上且当前正在缴存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仍可申请贷款。

3、住房装修可否提取公积金?

问:住房装修可否提取合肥公积金?如可以,手续如何办?

答:住房装修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4、申请合肥公积金贷款首付要几成?

问:请问打算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要几成啊?

答: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是一手房首付要3成,二手房首付要4成。

5、原先单位缴纳的公积金是否能用于买房?

问:我刚入职一家新单位,需要过了试用期才给我缴纳公积金,以至于中间会有3个月的停缴期,请问原先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还能用于买房吗?

答: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当新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从原单位将账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中断不影响职工的缴存和提取。

6、情侣共同买房,能合肥申请公积金贷款么?

问:我和女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以申请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共有产权的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产权人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在征得共有产权人的同意,以该共有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你和女朋友还没有结婚,不是夫妻关系,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父母能否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问:父母买房,但是他们没有公积金,可以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能提取。根据《合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8、合肥公积金提取政策是否有变化?

问:国管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合肥公积金提取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住房公积金执行属地化管理。宁波目前还是执行此前相关政策,未有调整。三套房肯定是不可以办理公积金的。但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再次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关热点问题


宁夏住房公积金提取热点问题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另外,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中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什么是“大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说的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建,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三、什么叫“自住住房”?

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四、为什么装修、中修、小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条例》规定中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超过规定比例的房租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这个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居民住房条件并不宽敞,而且有相当部分居民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较小等因素。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后保障性的特点出发,为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条例》强调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住房装修、中修、小修不在列入范围。再者,中修、小修是个人支付能力可以负担的。

五、职工为什么不能随意使用住房公积金?

这主要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受住房公积金的特性所限,尽管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但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也就是职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六、离、退休职工为什么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退休是,不在缴交住房公积金,而且其以前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将一次性结清,退还给职工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工离、退休以后,其在住房消费的需求以不是主要问题,而住房以为的其它养老消费将成为主要的问题,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带来的好处,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在拿到这笔资金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七、职工购买住房时,住房为多人的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个别职工在购买住房时与多人联合购买,合同上多人署名,是所购住房成为多房主住房,这种住房事去了住房公积金所支持购买的“自住住房”的特性,所以,职工这种性质的住房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则上只能提取其中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的,可以提取夫妻两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外地购房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按照正常提取手续是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必须是网上可以查验到的,其他提交的证明材料、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限制,均与所管辖中心的同类提取要求一样。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期间可否提取使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期间,由于缴存义务中断履行,将导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不能实现且封存账户(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有公积金贷款的,只有在一次性提前还清或贷款结清情况下可支取。

十、什么叫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十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房租。目前,我区对这一比例的规定是,川区十二个市、县(区)为:15%,山区八县为:12%,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以补贴租金支付能力。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济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若需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未婚子女)的,还应出具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购房合同12个月内办理提取,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过完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取得契税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供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建房文件、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四)购买单位定向开发房的,应提供所建楼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分房方案、职工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规定的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个月内统一办理提取

(五)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的应提供提取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应提供提取人《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籍证明、村委会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自取得购买建筑材料发票12个月内办理提取。

(七)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款收据。在取得补交差价款收据12个月内办理提取。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1-4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提取须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上述提取范围的(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上述提取范围的(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提取凭证和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职工满足下列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

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扣除家庭工资收入15%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提取额不超过800元,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一年内分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且规定的最高款额。租赁房屋须为普通自住住房(不包含铺面或车库),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等。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户口属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回原籍务农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心本部设办公室、归集处、房贷处、计财处、信息处、监督处、资金管理处和业务服务处等八个处室;下设铁路分中心、巢湖分中心和肥东县管理部、肥西县管理部、长丰县管理部、庐江县管理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的原则。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显着提升,先后获得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全省建设系统先进单位和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优秀单位称号。

管理中心将以热忱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为根本宗旨,为改善我市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住房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地址:合肥市花园街79号(市府广场合肥大厦南侧,群艺巷内20米)

电话语音查询方式详情说明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电话2669711,可通过公积金帐号、15或18位身份证号、黄山卡卡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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