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猫子注意了!关于熬夜猝死赔不赔?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

2021-05-11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在这个节骨眼上,70后奔五,80后奔四,90后奔三,该养娃的养娃,该结婚的结婚,背着房贷,扛着工作,养着家庭,压力大到深呼吸一千次还是没用……

尽管对于上班族来说,996(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 6 天 )是常态,007超常态(零点上班零点下班,全周无休),但是,身体跟不上老板和公司的要求,长期加班熬夜,轻则脑溢血,重则患大病,甚至猝死。

近日华为工程师猝死的新闻,再度把工作和休息的调和推上热搜:

一位36岁优秀的华为工程师,被外派到肯尼亚工作,从2017年到2018年,连续工作22个月,期间没有休假。出事前一周,他发信息给妻子说:“可能挺不了。“

千万别误会,小编不是来教你怎么工作休息劳逸结合的,是来教你怎么用保险规避风险的。

一、什么是猝死?

关于猝死,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从发病到死亡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为猝死呢?

具体的量化时间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标准,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的时间是6小时之内,但这仅是一家之言。

在保险中,对于猝死的定义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某些保险公司规定6小时之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每年的心源性猝死人数超过50万,这个数字还在不断上升。

二、规避猝死风险,买哪些保险可以获得赔偿?

1、意外险

意外险可分为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和不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

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意外险是没有猝死保障责任的,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相对来说较少。

先看不保障猝死的意外险,这类意外险合同约定,猝死是属于除外责任。

再来看保障猝死责任的意外险,这类意外险的合同约定了猝死的保障责任,如果发生猝死,保险公司会赔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

所以,如果想要保障到猝死风险,应该选择保障猝死的意外险产品。

2、寿险(包括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寿险的作用,就是保障各种情形下的合法身故,而猝死属于疾病身故的范畴,也在寿险的保障范围内。

即:所有寿险产品,都保障猝死,但需要注意一个时间,必须是合同生效后过完等待期,才给予赔偿。

所以,如果想要保障到猝死风险,寿险产品,可以任意选择。

3、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险产品中,如果有身故赔偿责任,那么猝死,重疾险就赔偿。反之,不赔偿。

即, 重大疾病保险一般不保障猝死,只有当我们选择了保障身故的重疾险产品时,才可以获得猝死的保障。

4、商业医疗保险

急性病发作(猝死前)送往医院抢救,涉及到的救护车费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需

要购买中端型的的商业医疗保险,才能获得保险公司更全面的医疗费用赔偿。

三、温馨提示

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到来,对于经常加班的职场人士,以及长期熬夜的自由职业者、喝酒应酬频繁的商务人士,建议为自己搭配好寿险,规避突发疾病身故的风险,为自己和家人负责。

扩展阅读

带病投保到底赔还是不赔?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你这个病,不用告知也可以的,直接投保,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必须得赔,不行你找我!”如果你投保的时候,听到业务员跟你说这句话,就可以暂停投保了。

有些业务员还会拿出保险法,跟你证明这个事情,用的就是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期”。看似有理有据,那咱们就来说说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到底是什么?带病投保,熬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一、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源自19世纪的英国。那时候的寿险非常严格,只要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的行为,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大家都对保险产生一种“理赔难”的负面印象。

为了挽回这个信任危机,扳正保险公司的形象,英国伦敦的寿险在1848年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930年,美国纽约州在其保险法例中,规定了所有寿险保单必须要有这个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

2009年,我国的《保险法》中首次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并且约定时间为二年。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大白话翻译就是:

1、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中问到的,投保人要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不过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两年;而且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以后,必须在30天内发起解除合同事宜,不然这个权利就失效了;

3、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解除合同。到时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难怪这个条款被很多人通俗地理解为“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这么看下来,好像确实是这个意思呀?

大家看清楚了(图中划红线部分),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合同了而已,没说不能拒赔吧?

别惊讶:“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就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吗?条款后一句不也说了吗?”

别急,咱再接着往下看。

《保险法》第十六条,后面还有一半,简单来说就是:

1、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已交保费;

2、如果投保人因为“忘了”等原因没有如实告知,并且严重影响了保险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但可以退还已交保费。

没错,一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条款后半部分(上图划红线处)也提到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只看条款前半段,对后半段针对故意隐瞒的规定避而不谈,这不是断章取义吗?

那些向大众宣称保险法规定了“有病也无所谓,熬过两年就会赔”的人,到底是真的看漏了,还是别有用心呢?

二、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怎么核定的?

这个条款,一会儿又说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一会儿又说可以不理赔。

有的朋友可能被转晕了:“那一份保单,是赔还是不赔,到底是根据什么来判定的呢?”

关键不在于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而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

大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保险事故”,保险法中的解释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合同约定的重疾:

一般重疾险会在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中注明保险事故是“首次罹患(或确诊)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既是“首次罹患(或确诊)”,那投保前已经有的病,投保两年后再次确诊,也谈不上是“首次罹患(或确诊)”了,当然不会理赔。

比如一个人投保前已经有甲状腺癌了,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现在过了两年,拿着甲状腺癌诊断报告去申请理赔,显然是不符合“初次罹患”的定义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理由可以拒赔。

而且重疾险一般都会将“既往症”归在免责条款中。

可见,保险合同本身就有针对带病投保这一道德风险的把控,不管是否适用两年抗辩期条款,核心的理赔触发条件还是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现在市面上的医疗险和意外险,绝大多数都是1年期的短险,1年后保单都失效了,更不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期后强制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了。

当然,实际上还会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

1、带病投保,但确是首次确诊:

比如有些保险合同规定的是“首次确诊的疾病”,那么客户在投保前疑似有相应疾病(未得到确诊)就投保了,没有告知,投保后再确诊的,是否可以赔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要拒赔,也要给出证据,证明我们投保前已经患病但没有如实告知。

如果我们并没有在医院、诊所、社区、体检中心等留下任何确诊患病的记录,那么保险公司是不能仅凭一句“怀疑投保人带病投保”而拒保的。

反之,如果你已经留下了患病的记录了,那就是保险妥妥的拒赔证据了。

2、原有的病与投保后确诊的病不一样

更多的带病投保,并不像上面举例的那样本来就患有如此重大的疾病,可能是一些小病,比如甲状腺结节、高血压等。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确诊的是其他疾病。

那这可能还要看投保前后患的病,有没有直接关系。

比如已经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确诊患了甲状腺癌,那么保险公司查到以后是有理由可以拒保的。

又比如投保前患了甲状腺结节,投保并没有如实告知,后来患了心肌梗塞,两个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小编也不会掩盖事实,事实上就是既有成功理赔的案例,也有成功拒赔的案例,网上一搜就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小编想说的是,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

试想当不幸真的发生在你身上时,你还想因为带病投保而产生的理赔纠纷,劳心费神地去争取理赔吗?

我们之所以买保险,不就是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给自己和家人一份稳定的保障吗?

如此处心积虑钻法律的空子,游走在灰色地带,何不按照规范如实告知,在允许的健康状况下,为自己选择一款最合适的产品,安心地享受其保障呢?

三、总结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用来促使保险公司主动进行风控的手段,绝非让人钻空子、恶意骗保的免死金牌。

现在的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了,一点小病,实在没必要冒这个风险去隐瞒保险公司,找另一款对此小病没有限制,或者核保结论较优的产品不就好了吗?

如果身体已经有较大的疾病,那就更应该如实告知了,各种确诊、治疗、用药、住院等记录,意味着你被保险公司查到的可能性更大。

如实告知不仅是对其他参保消费者的公平,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让自己免受理赔纠纷的困扰。否则最后不仅白白浪费了大把的保费,更严重的是拿不到理赔金,风险之下手足无措。

身体还健康的朋友,应该趁早配置充足的保障。然后每年定期检查身体,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最后,小编也想和广大同业者共勉一句话:忽悠客户带病投保,乱用法律条款、游走灰色地带,最后受伤的不仅是客户的权益,也是整个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只有专业、诚信才能走得远、走得稳。

我被热死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最近全国各地开始持续的高温,好哥每天骑车上班都被热成狗,问题来了,万一我被热中暑了意外险赔吗?

中暑呢是个偶然事件,听起来就很像意外嘛。但实际上从医学的角度上看,中暑本身属于疾病,并且保险公司会认为是你自己体质不好,不注意防晒,才会中暑。所以,中暑意外险一般是不赔的,不过如果是热死了,寿险倒是可以赔的。因为寿险的身故责任没有区分是因为疾病还是意外等因素都可以赔。但是意外险明确有说明是意外身故责任。

哎!

想来想去防中暑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上班,不上班我就不用骑车,不骑车就不会晒太阳,不晒太阳我就不会中暑啊!完美

我以为的意外,都TM不是意外

很多人对于意外的理解有误区,先看下什么叫意外。意外的定义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所以一般意外险的免责条款也比较多,我们挑几个常见的重点来说。

1,猝死不赔,这点很多人不理解,因为猝死的人平时看起来很健康,没啥毛病,可能打个球跑个步就突然死掉了。但猝死的本质还是因为突发某种疾病,导致短时间内死亡,所以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的意外险都不赔猝死。

2,妊娠意外不赔,怀孕期间各种风险都会大幅增加,所以一般意外险免责都会明确不赔妊娠相关的意外

3,医疗事故不赔,生病住院治疗,本身就存在风险,特别是一些大手术,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这方面意外险也不赔。

4,潜水,跳伞等高风险运动不赔,自己想挑战高风险运动,意外险可管不了,如果要去玩,最好买一份单独保障高风险运动的旅游险

5,酒驾,吸毒导致的意外不赔,酒驾吸毒很明显属于故意行为,不符合意外险非本意的定义,当然不会赔,

还有一些情况,虽然没有写进免责条款,但是也不属于意外险的范畴,比如中暑,高原反应,中暑本身属于一种疾病,并且这两者都是属于可预知的情况,是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预防的,不属于意外,还有像个体食物中毒不赔,一般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群体食物中毒才属于意外,个体食物中毒往往会被认为是你自己体质不好。

6,意外导致原有的病发作不赔,举个栗子,小明患有癫痫,走在路上,突然癫痫发作,不了心摔倒死了,或者小明不小心滑倒导致癫痫发作死亡。而滑倒只是诱因,这两种情况,本质还是因为小明患有癫痫,才会导致死亡,意外险也是不赔的

总的来说,意外险很便宜,杠杆很高,建议人手一份,但属于比较让人操心的险种,很多你以为能赔的情况,其实人家都不赔哟。所以买了意外险,还要买定寿才能完美覆盖身故的风险。是不是很颠覆三观,所以有很多人说保险有两个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实际上是没有搞清楚险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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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算意外吗?如果发生猝死保险赔不赔?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速,大家在工作、学习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加班加点已经是常有的事了。经常性熬夜、不健康的饮食习惯、缺乏锻炼等等生活习惯,很容易使我们的身体陷入“亚健康”状态。

长期下去,高负荷运转的身体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反馈,近年来新闻中频频出现的“猝死”一定程度上也与此有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怎么通过保险得到猝死相关的保障?

什么是猝死?哪些保险可以保障猝死?

一、什么是猝死?

近年来,有关猝死的报道越来越多,常使人唏嘘不已:

春雨医生 CEO 突发心梗去世,年仅 44 岁 大特保CEO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去世,年仅45岁 阿里巴巴DT总监运动时猝死,年仅34岁……

那具体来讲,猝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来看看世界卫生组织的释义——

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关于这个定义,有两方面要解释一下。

1、“短时间”是多短?

关于猝死时间限定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比较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机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在1小时、6小时、12小时、24小时甚至48小时之内,都可能会被认为是猝死。

2、 猝死是一种疾病还是意外?

猝死给人的感觉往往是比较突然,时间比较短,所以很多人认为猝死是一种意外。

但其实,猝死是一种由疾病导致的死亡。

其实也很好理解,身体健康的人不太可能只因为一次加班/熬夜/运动就导致死亡,一定是身体存在某些疾病引致的,高强度的工作/运动只是一个导火索,诱发了我们身体内存在的疾病。

一般来说,我们将猝死分为两类: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

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996逐渐成为某些行业常态的今天,小编认为,通过保险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你的保险,保猝死吗?

哪些保险可以提供猝死相关的保障呢?

平时常说的四大保障险种,我们逐个分析分析——

1、 医疗险

猝死的发生往往是短暂、急促的,即便展开了急救工作,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也不会很多,像平时我们常说的百万医疗险,基本都会有1万元的免赔额,所以,对于猝死,百万医疗险的保障作用不大。

此外,很多医疗险还会限制住院才能报销,所以整体来说,医疗险能补偿的费用比较有限。

2、 重疾险

有些重疾险是带有身故保障的,如果发生了猝死,当然是会赔付的。

不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情况就要复杂一些了,整体来说,保障性比较有限。

这是因为,重疾险并不完全是确诊即赔的,很多疾病需要达到约定的状态/实施了约定的手术等条款要求才能理赔。

而猝死往往发病较快,短时间内就会致死,很难测定疾病情况是否符合理赔要求。

3、 寿险

寿险一般是保障被保人身故的,对于猝死自然是可以赔付的。

小编觉得,想要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首先就要考虑配置寿险,不管是发病1小时、12小时还是多长时间内身故,都是可以赔付的。

而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小编强烈建议配置定期寿险这类产品,相比于终身寿险,这类产品可以用更少的保费配置相对充足的身故保额。

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来说,配置高保额的定期寿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还没有配置定期寿险的,可以看看这款产品:擎天柱3号。

4、 意外险

上面我们已经解释过了,猝死不是意外,而是一种疾病。

所以,绝大多数的意外险,对于猝死都是免责的。

但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的习惯和需求,市面上出现了一些提供专项猝死保障的意外险。

小编综合测评了几款关注度比较高的含有猝死保障的意外险:

(1)亚太超人

(2)复联爱无忧

(3)微保护身符

(4)小米综合意外险

这几款产品各有特色,其中亚太超人、护身福、小米意外险这三款产品,对于猝死的时间都是限制的,相比之下,微保护身福的时间限制更宽松一点。

但是,护身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它关于猝死的条款有一个限制,那就是要求“直接致死原因无法确定的”才会赔付。

这一点稍微有些苛刻了,如果医院对猝死的直接原因给出了明确的诊断,那很可能会出现理赔纠纷。

所以,小编没办法下定论说这三款产品哪个更好,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此外,再来看看复联爱无忧这款产品,这款产品除了提供常规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障,还会提供“急性病身故”保障,它与猝死是比较类似的。

爱无忧对于急性病身故的时间要求长达30天,相比于其他几款产品来说,时间限制极为宽松。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亚太超人、爱无忧、微保护身福这几款产品,是需要健康告知的,只有通过了健告才能投保。

注: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是一种疾病,而非意外,很大比例上是由于心脏疾病导致的。

如果想要通过保险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首推定期寿险,不论是不是突发疾病猝死,也不论突发疾病多久后猝死,都能保障,而且除了猝死,绝大多数身故情况都是保障在内的。

地震把房子震倒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自然灾害防不胜防,总是突然之间降临,但是在很多的保险产品中,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是不被理赔的,一起看看下文介绍。

天灾之下,人的生命总是脆弱的。

除了人员伤亡,地震带来的财物损失也很严重。

遇到天灾,是不是提前买了保险就能防患于未然呢?

车险:

买了车险遭遇地震不一定能赔付,大部分保险公司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但如果地震造成高空坠物把车砸坏了,这种情况可能得到理赔。

家财险:

家财险可能很多人比较陌生,这款保险能保房屋、室内财产、装修等,如果你家遭遇入室抢劫,这种保险就能赔。

火灾、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家财险都赔,但地震却是免责条款。地震一来,对房屋就是毁灭性打击,保险公司估计要亏掉底裤。

如果特别需要保地震方面的责任,要单独购买地震险。即便如此,常发生地震的地方如四川雅安等保险公司也不一定保。

哪些保险确定能赔

寿险、个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保险责任中一般包含地震责任,身故或者伤残,受伤以及住院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假如是旅行社送了你旅行社责任险和学校责任险,你以为有了保障,实际没有。这种赠险因为便宜,地震都被列入了免责条款,真赔不了。

医疗险:

符合赔付条件的即可理赔。刚刚看到新闻,不少保险公司针对这次事故开启了绿色通道,简化了理赔手续,有的公司还把免赔额免了,开通了医疗垫付功能。

地震中突发心脏病怎么办

啧啧,如果不幸中加上不幸,地震中突发心脏病、脑溢血等意外疾病,保险公司就要先做一番调查了,这到底是和地震关联度有多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付。

其实,仔细看看上面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是有个原则的:那就是保人不保财。地震导致的身故、受伤就诊这方面保险公司比较慷慨,如果是财产一般的保险都把地震列入了免责的范围。

当地震来临,大家要学会自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平时可多关注一些地震的自救指南,这样当地震来临的时候,才能临危不惧,有效应对。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不赔的几个原因


投保人购买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也有一些投保人在出险后遭到拒赔的情况,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

一;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除外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和材料。

八;超过索赔时效。

以上是寿险拒赔最常见的几种原因,通过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保险知识汇总,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


案例回放

2002年4月27日,吴某购买了1份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同年4月29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签发了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某,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2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吴某投保之后,分别于2002年4月27日、2003年4月27日和2004年4月27日交足了3年的保险费。

2004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吴某杀死一人后,于当日下午1时许,自杀身亡。

200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吴某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某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吴某死亡之后,吴某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争议焦点

原告(吴某的母亲)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2款的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儿子吴某是2002年4月27日投保,至2004年9月5日自杀身亡,已逾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保险法》第67条和《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吴某故意杀人后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杀,其行为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认定,吴某的行为之所以未被法院审判认定为故意犯罪,是由于其已经死亡,无法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之前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之后的畏罪自杀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9日,法院对这起因畏罪自杀引发的罕见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杀人后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2005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畏罪自杀应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的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承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66条是关于自杀条款的规定,第67条是关于故意犯罪免赔的规定。本案的难点在于究竟应该适用第66条还是第67条?

现行《保险法》第66条、第67条有立法缺陷。

1.《保险法》第66条的立法缺陷

自杀的情形非常复杂,如本案畏罪自杀这种情况,还有被保险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比如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等等。由于第66条没有对自杀进行定义或者进行列举,不可避免引发争议。

2.《保险法》第67条的立法缺陷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中的“故意犯罪”是引起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结束后、法院判决之前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那么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是涉嫌犯罪,而不是犯罪。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不是同一概念?这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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